田园秋韵苑10幢10-2号房屋4年2个月租赁权

项目编号HJS2025ZL1758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5-10-15 18:04:5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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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预算金额6.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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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田园秋韵苑10幢10-2号房屋4年2个月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5ZL1758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9-12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10-22 出租底价 639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否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宣小姐、王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367、0571-85085582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拱墅区田园秋韵苑10幢10-2号,无不动产权证,招租面积约169.8平方米,招租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绘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根据杭房局〔2024〕14号《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安居发〔2024〕6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安居租发〔2025〕3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套用房出租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公租房配套用房由杭州市安居房产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出租管理,出租方据此开展公开招租事宜。 3、租赁房屋目前空置,其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63900元/年 出租面积(㎡) 169.8 租赁期 4年2个月 起租日 实际交付房屋之日 免租期 2个月,装修免租期内不计租金,承租方无需支付该期间租金。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免租期届满次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起始日,即第一个计租年度为自免租期届满次日起至满一年之日止。后续各期租金由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提前一个月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租金调整方式 租金从第二个计租年度开始,每年在上一个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5%。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租户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开业前取得合法证照。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市本级公共租赁房配套用房管理规定》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的6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竣工验收已完成,但尚未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资料仅限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凭上述资料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或与他人交换自己承租的房屋。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6)承租方须遵守租赁房屋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承租方须签署《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承诺书》(详见《市本级公共租赁房配套用房管理规定》)。 (7)出租方给予承租方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仅减免租金,物业服务费、能耗费等与使用该房屋相关的其他费用承租方仍应正常缴纳。如承租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前来接收房屋的,装修免租期不顺延,承租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3、标的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的交易服务费;仅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各年租金累计额的1%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蒉先生 联系电话 87080932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19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经纪会员、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否 加价幅度 2000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空置 样本).docx公租房项目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印刷版)(1).doc承诺函2.docx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出租方(甲方):杭州市安居房产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0069707923XT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安居临江大厦4、5层法定代表人:毛海燕联系电话:0571-87080932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承租方(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注册/家庭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范围1-1本合同租赁之房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平面布置见本协议附件“房屋平面图”。该房屋系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用房,按现时的相关规定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甲方承诺对该房屋拥有独立、完整的租赁经营权,乙方同意承租该房屋。1-2该房屋建筑面积属于以下第【1】种情形:(1)本合同签订时该房屋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绘报告,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2)本合同签订时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面积实测绘报告,根据设计文件,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2如果该房屋面积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的,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1)种情形中约定的面积为计算租金、物业服务费等面积的依据,无论何种情况,该面积均不作调整。该房屋面积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的,在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后,以实测建筑面积作为确定租金、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依据。如果实测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含【5】%)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实测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且甲乙双方届时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告知实测建筑面积之日起15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乙方即丧失合同解除权。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截止日期和乙方相同。上述建筑面积误差比公式如下:误差比=(实测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第二条租赁用途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使用,并承诺自行办理经营相关的营业证照,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在租赁期内,因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导致无法经营何种业态,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2-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第三条租赁期限3-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2甲方给予乙方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内不计租金(免租期计入租期,以不计租金体现)。免租期仅减免租金,物业服务费、能耗费等与使用该房屋相关的其他费用乙方仍应正常缴纳。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前来接收房屋的,装修免租期不顺延,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房屋交付4-1该房屋的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4-2乙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甲方于年月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日为交付日。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0】日交付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交付的,不构成违约。甲方在宽限期内交付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起始日、交付日按实相应调整。4-3乙方须于交付日到【物业公司】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并支付或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同时与该项目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该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4-4甲方交付房屋时的房屋状态为毛坯房,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装饰、设备标准”。第五条租金和履约保证金5-1本合同项下该房屋第一年的年租金(含税)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5-2租金递增:第2个租赁年度起每年的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至租赁期满。5-3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25%金额计¥元(大写人民币:)作为该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本合同之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抵充租赁期间乙方拖欠甲方的本合同所约定之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履约保证金不足抵充的,乙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履约保证金少于预缴的70%时,乙方应在15天内按原标准缴齐。第六条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6-1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内,每(半年)为一个付租期。本合同项下房屋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首期租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后续各期租金乙方提前一个月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租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正规的房屋租赁发票。缴交明细见下表:租金缴交明细缴交期数缴交时间金额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6-2乙方可以以现金或银行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租金至甲方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账户名称:杭州市安居房产租赁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301040160009823041。乙方如以银行汇票、支票方式支付租金时,则应比本协议6-1条款中所约定的时间提前三个工作日。6-3非经甲、乙双方另外约定或遭遇不可抗力之影响,乙方应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不交付或延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所欠款项的0.0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拖欠天数不得超过15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差额部分的损失。6-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等额的收据。第七条其他费用7-1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空调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涉及水、电增容,煤气开通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申请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7-2本合同期届满或经双方协商提前解除,乙方须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甲方认可的状态,并付清本合同所约定之全部费用、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款项后,甲方将乙方交付之履约保证金余额在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全额退还给乙方。如甲方不能准时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则需每日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余额的0.05%作为违约金。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后,均向乙方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第八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8-1该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8-2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或故障由甲方进行维修。8-3凡经乙方改动、更换或增加的各项设施和设备,其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委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和保养,则乙方需承担相关费用。8-4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或顾客)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或顾客)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该房屋遭致诸如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破坏。8-5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维修,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遇紧急情况除外),若因工程需要,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派人进入该房屋工作,有权暂时停止乙方使用该房屋或该房屋中的任何设施,但应事先通知乙方(遇紧急情况除外),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尽量减少因维修维护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8-6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照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报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7乙方在分隔或装修时,不得损坏和改变原建筑结构和公共设施。未经甲方认可不得擅自改装、移装或加装租赁房屋内外的消防等设施及管线。8-8乙方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在装修或恢复标准装修时,若有对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及租赁范围以外的公共部位或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的修复和赔偿之责任。8-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第九条房屋返还9-1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租赁期满当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当日,将该房屋恢复至附件二的状态或甲方认可的状态。若乙方未能将该房屋及其所有固定设备、装置和设备恢复到甲方提供给乙方时的状态,甲方有权自行恢复或由甲方委托专业部门恢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恢复期间视为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屋,乙方应承担无权占用该房屋的违约责任。9-2若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视为乙方无权占用该房屋。无权占用期间,乙方应按本协议终止前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若乙方无权占用该房屋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进入该房屋并有权对该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做如下处理,并且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即时另行出租给任何第三人:(1)甲方有权单方面对该房屋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并强制乙方腾退;(2)该房屋内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置。(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遗留的其它物品及货品,甲方可自行和/或委托第三方将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该房屋并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储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如自该等物品及货品自搬离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的要求或拒绝/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及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第十条标识与广告10-1乙方如需申请制作标识或租赁广告灯箱,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房屋以外的任何部位竖立任何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第十一条转租、转让11-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自用该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或与他人交换自己承租的房屋。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火灾、战争、严重的动乱等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调整。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挂号信、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及合同无法履行之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权威机构出具。12-3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在履行了12-2条款义务的情况下可免除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房屋返还13-1如变更本合同之条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协议。13-2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意向申请,收到乙方的书面意向申请后甲方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向乙方出具书面答复并重新组织该房屋的公开招租,公开招租时间在确定后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在公开招租开始前书面答复是否参与,如参与则乙方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该优先承租权自该房屋公开招租结束之时止)。如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1)乙方逾期未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申请;(2)乙方逾期未书面答复是否参与公开招租或书面答复不参与公开招租;(3)乙方未到现场参加公开招租;(4)乙方在公开招租结束前未书面表态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5)乙方书面表态不行使优先承租权;(6)在本合同期内存在违约情况且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整改的或同一种违约行为出现超过两次的;(7)甲方认为乙方存在不利于房屋租赁管理的行为。13-3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1)甲方未按时将该房屋交于乙方,经乙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交付的;(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3)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或严重影响其他租户正常办公和营业的;(5)因乙方(包括乙方的雇员或顾客)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6)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7)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5日的;(8)乙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电费、停车费等其中任何一项费用的,累计超过15日的。(9)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经营,如需改变经营业态,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无理由拒绝乙方的申请,如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甲方将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10)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3-4遇有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合同之履行已完全没有可能,本合同将终止。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逾期交与乙方的,按已付租金的0.05%/天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2该房屋交付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20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将按乙方已支付租金的0.05%/天予以赔偿。14-3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14-4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当期月租金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4-5未经甲、乙双方另外约定,乙方应交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之日期15日之内而未支付的,乙方应按所欠款项的0.05%/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日未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14-6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火灾的,乙方除应赔偿甲方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4-7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或甲方认可的状态,并向乙方收取3000元标准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对该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立面、屋内设施设备、消防设施,或对租赁范围以外的公共部位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赔偿甲方房屋损毁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乙方对房屋主体结构造成损坏或在收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4-8若乙方在承租范围内堆放违禁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等),未配置消防器材或占用、堵塞、遮掩商铺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收取500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4-9乙方的建筑垃圾或货物未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堆放,雇佣人员有不文明行为的(如随地大小便、在小区内烹饪等),导致影响社区环境或造成居民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且每发生上述一个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发生二个或二个以上行为的的,违约金累计叠加。14-10乙方擅自转租、转让、与他人交换该房屋的;擅自改变原约定经营业态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范围超出承租房屋约定位置的;不明码标价、欺诈消费者的;因无证无照经营被相关执能部门查处;超过营业证照允许的经营范围的;因店内外卫生、排污排烟、噪声污染等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且每发生上述一个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发生二个或二个以上行为的的,违约金累计叠加。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4-11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被行政执法机构处吊销经营证照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或使甲方的经济、名誉等受到严重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4-12若租赁关系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将该房屋及时归回甲方,不能及时归还的,视为非法占用,乙方须以合同终止前一日租金的3倍按日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同时甲方保留另行追索乙方违约责任之权利。14-1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依据本合同之规定合法解除合同的,或者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对乙方装修、搬迁等各项投入不予补偿,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已预付的租金余额全部等额转为乙方应付甲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14-14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须签署《公租房项目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如乙方违反该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七条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图案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共捌页,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方持有伍份、乙方持有壹份。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出租人签章(甲方):承租人签章(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附件二:装饰、设备标准(详见交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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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租房项目配套用房管理规定(印刷版)(1).doc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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