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FHZFCG(2023)086D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5 10:23:0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35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日常技术支撑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
  • :0574-89294311
  • 陈鸿: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73426930820231001  二、合同名称:宁波市奉化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FHZFCG(2023)086D  四、项目名称:宁波市奉化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奉化区岳林街道义门路62号人防大厦    联系方式:0574-89294311     供应商(乙方):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18栋4层401室     联系方式:1572804131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波市奉化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3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13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07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07月2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采购合同.pdf采购合同.pdf 采购合同.pdf 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宁波市奉化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甲方: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地: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日期:2023年7月24日I2023年6月28日,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宁波市奉化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标专家评定,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的原则,经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为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地点。2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2.1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2.2中标通知书;2.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22.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2.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3服务内容①服务内容3.1采购内容:宁波市奉化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3.1.1编制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在奉化区海绵城市优秀县市区建设期间,编制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含:3.1.1.1基本情况(1)城市自然条件;(2)城市水环境;(3)城市供水及回用水;(4)城市排水防涝防洪;(5)主要问题分析。3.1.1.2已开展的工作和成效总结海绵城市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经验和体会等。3.1.1.3目标任务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包括核心目标和其他目标,以海绵城市建设为统领,统筹实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增强城市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提高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等角度,提出“十四五”期间工作目标。3.1.1.4系统方案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遵循区域生态基础设施连续性完整性,结合开展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构建健康循环的城市水系统,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划分汇水分区,结合每个汇水分区的特征及问题,构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系统化建设方案。结合区域建设情况,以现状用地为基础,以3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空间布局为依据,充分考虑近期可实施项目,因地制宜的制定建设策略,合理确定工程类型及空间分布。3.1.1.5重点工作计划按照轻重缓急,逐年列出3年建设任务,明确任务主要内容、工程量、资金需求、时序安排、责任部门等,编制项目清单。3.1.1.6长效机制建设(一)工作机制工作组织方面统筹推进方面制度创新方面其他有利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机制(二)保障措施结合奉化实际提出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等3.1.2日常技术支撑咨询服务提供海绵城市日常技术支撑咨询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审查协助甲方进行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对建设项目海绵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保证各项目按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的落实,并参与海绵建设竣工验收环节。(2)协助考核验收协助甲方对海绵项目进行验收整改、重点海绵项目考核指导,接受浙江省、宁波市相关部门考核验收,整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验收所需的各类台账资料。(3)协助完善保障措施协助甲方出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相关文件、政策,建立完善体制机制。(4)年度建设效果评估根据浙江省厅、宁波市局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当年奉化区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对本年度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自评估。3.1.3示范项目全过程指导和包装根据《浙江省海绵城市示范性工程评价导则》相关要求,从前期介入指导示范项目的全过程建设。指导建设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城市水体(及滨水绿地)、海绵型内涝防治工程五个类型的示范项目建设,并形成示范项目台账。②成果要求本项目工作要求包含的各类报告、文本以及附件等资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相关服务成果须通过评审验收。③项目进度要求根据以下时间节点安排工作计划,提前提交各阶段的成果,并满足采购人合理范围内的工作周期调整。编制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提交初步成果,进行汇报和专家咨询;2、据专家及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初步成果,在专家评审会后30天内提交终稿成果。序号工作内容进度要求2日常技术支撑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1年内,完成日常技术服务工作,包括方案审查、现场巡查指导、建设项目验收、当年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估,并形成海绵城市重点建设县市区验收台账。示范项目全过程指导和包装合同签订后1年内完成建设及验收3④项目组织管理要求(1)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满足招标项目要求,提出完整的项目管理、项目编制、项目评审和售后服务方案。(2)投标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项目团队,提供项目组主要成员名单,其中实施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根据对项目的理解作出项目的人员配置管理计划,包括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分工职责。(3)投标人须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保障,保证提供长期、稳定、及时的技术服务。4价款本合同总价为:¥135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人民币)。其中编制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1100000元,日常技术支撑咨询服务200000元,示范项目全过程指导和包装50000元。4.1合同总价包括: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包含完成全部服务等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含项目前期调查分析、编制、论证和评审相关专家费用)售后服务、采购代理服务费、合理的利润、管理费、税金等满足本项目建设要求的一切费用。4.2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按高标准执行)。4.3合同终止;(一)未能使合同货物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和指标的;(二)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最终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三)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4.4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采购人及使用单位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4.5保密要求: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研究的资料、成果等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有关的信息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供应商有责任对涉及项目的重要信息进行保密;供应商如因为项目的开展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资料,必须提前得到采购人批准。若供应商违反保密要求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采购人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4.6服务响应要求: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供应商须在2小时内响应采购人对项目的合理要求,12小时内到达项目采购人所在地。4.7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和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接受采购人进行工作检查和监督。采购人按计划检查项目进度,发现问题,有权督促供应商采取组织及技术措施给予纠正64.8服务要求:供应商需根据区海绵办工作要求派遣一人(具有海绵城市技术服务相关经验)在奉化区海绵办驻场办公(办公时间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确定),且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组人员,按照服务范围和内容完成工作,并随时向采购人汇报工作进展。5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5.1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1)合同生效且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2)提交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3)当年服务期满,支付剩余款项。5.2乙方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生态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户账号:03020933091001091946服务期限、地点和服务人员要求6.1服务期限:详见项目进度要求。6.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或认可地点。6.3服务人员:序号岗位要求姓名技术职称专业项目负责人1陈鸿正高级工程师城乡规划2规划专业负责人刘杨高级工程师城乡规划3456市政专业负责人市政专业负责人市政专业主要参与人员市政专业主要参与人员7规划专业主要参与人员8规划专业主要参与人员9规划专业主要参与人员赵江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张高级工程师给排水与环境工程武俊良副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市政给水排水市政工程-给夏迎工程师排水与环境工程戴国雯副研究员城乡规划贺斐斐高级工程师城市规划边晋如工程师城市规划0规划专业主要参张琳与人员高级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1规划专业主要参吴若昊与人员工程师城乡规划7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8知识产权8.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服务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8.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服务的知识产权归属,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归甲方所有。9包装和装运9.1乙方为履行服务合同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9.2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10履约保证金10.1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保函_方式(可以银行汇票、转账、电汇、保函等形式),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提交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10.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时间内不予退还。乙方在前述约定期间8届满前能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的,履约保证金在服务合同完成后无息退还。10.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台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1定期考核和问题反馈11.1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11.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12项目验收12.1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应当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13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13.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13.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13.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14质量保证14.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14.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15履约的风险负担9在履行合同时,乙方服务人员及设备的相关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6延迟交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完成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17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8.2乙方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由乙方向分包供应商支付款项,但不得因分包影响履行合同义务。19违约责任19.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和成果展现方式完成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计合同总价的0.05%,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完成服务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9.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9.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10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满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9.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9.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9.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20不可抗力20.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0.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0.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15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22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目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123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合同中止、终止2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5通知和送达25.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5.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6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8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12甲方名称(公章):乙方名称(公章)住房和票化区F统一社会信用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德市奉T91120116MA06R5345T汽车住所:住所::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40096067A2018号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18栋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应希希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州区科技信息孵化园E栋1301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15500电话:电话:15728041312传真:传真:见证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询有限住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路728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吕洁电话:88980165330208101113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