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邯峰电厂----贫瘦煤(HNC20240327559)

项目编号HNC20240327559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20:37:0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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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华能邯峰电厂预算金额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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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内容 报单号: HNC20240327559 计划编号: 期次: 2024年03期 采购单位: 邯峰 数量 (吨): 15000  热值: 3500  硫份: 2.200  交收时间: 2024-03-22~2024-03-31 应单价格类型: 到厂价 限价类型 : 原煤限价 最高限价(含税): 420.00 贸易性质: 全部 运输方式: 公路 收货人: 华能邯峰电厂  收货方式: 到厂交货 收货地点: 义井  煤种: 贫瘦煤 原产地: 未知 未知   报单说明: 1、兑现率考核:合同量履约率≥80%视为合同兑现合格;50%≤合同量履约率<80%,兑现量与合同量80%欠量按照每吨含税合同价×3%考核;合同量履约率<50%,兑现量与合同量80%欠量实行阶梯考核:在合同量50%-80%部分的欠量按照每吨含税合同价×3%考核;合同量50%以下部分欠量按照每吨含税合同价×4%考核。 2、挥发分考核: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6.5 %为基数,当挥发分(Vdaf)≥ 16.5 %时,正常结算;当挥发分(Vdaf)<16.5 %时,每降低0.01%,减价0.1元/吨。 质量标准 检验指标 指标标准 单位 下限 上限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16.5  %  16.5  16.5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3500  Kcal/kg  3500  3500  干燥基硫(Sd) 2.200  %  2.200  2.200  粒度() 50  MM  50  50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询比价 招标 竞价 报价方式: 密闭 公开 报价次数 单次 多次 交易商范围: 公开 指定 应单方式: 全部应单 部分应单 最低数量: 5000 最大数量: 15000 应单开始时间 2024/3/21 15:18:00 截止时间: 2024/3/22 16:30:00 保证金信息 保证金类型: 无保证金 评标保证金 保证金(如果未缴纳足额评标保证金评标时将视为无效应单,如果未缴纳足额保证金供应商将无法应单) 其他附件 采购合同模板 现货招标合同模板(邯峰).doc 其他附件 评标方案说明 评标方案说明 现阶段评标工作在线下进行,具体相关内容请联系相应电厂。 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1.1煤炭品名:1.2数量:万吨第二条交货方式2.1运输方式:铁路运输直达,到厂交货。2.2发站:到站:(公路运输无此条)2.3交货地点:2.4交货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质量标准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电厂的锅炉设计和适烧煤质的要求,具体质量要求如下:收到基全水分Mt≤8%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6.5%干燥基全硫St,d≤%收到基灰分Aar≤40%灰熔点ST≥1440℃第四条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4.1煤炭结算,质量以甲方化验为依据;数量以甲方计量为依据。4.2采样方式:正常情况机械采样,遇有设备损坏等特殊情况人工采样。4.3如乙方对采样化验结果有异议,可按程序提取备样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该机构的复检结果作为最终质量检测结果,双方对此不得再提出异议。如果检验机构化验的结果与正常检验结果基本相符,并在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内,复检费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如果检验机构化验的结果与正常检验结果不符,并超过国家允许误差值,复检费由未提出异议方承担。第五条煤炭价格5.1结算价格:指煤炭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结算价格=标准价格+质量调整价5.2标准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热值标准kcal/kg,硫份%的煤炭,执行标准价格为含税到厂价(不含税,税率13%)元/吨。5.3质量调整价5.3.1热值考核:加权平均热值考核:当Qnet,ar>基准热值时,每增加1Kcal/kg,煤价加价(含税到厂价÷基准热值)元/吨;当Qnet,ar<基准热值时,每降低1Kcal/kg,煤价减价(含税到厂价÷基准热值)元/吨;Qnet,ar<(基准热值-200Kcal/kg)的部分,每降低1Kcal/kg,煤价减价2×(含税到厂价÷基准热值)元/吨。5.3.2硫分考核:加权平均硫分考核:以干燥基全硫(St,d)以基准硫分为基数,当硫分(St,d)≤基准硫分时,正常结算;当硫分(St,d)>基准硫分时,每升高0.01%,减价0.5元/吨。5.3.3挥发分考核:加权平均挥发分考核: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16.5%为基数,当挥发分(Vdaf)≥16.5%时,正常结算;当挥发分(Vdaf)<16.5%时,每降低0.01%,减价0.1元/吨。5.3.4颗粒度考核:考核金额按颗粒度大于50mm煤炭的数量及合同含税到厂价格计算,在煤款中扣除。第六条煤款结算及付款期限6.1出票方式:一票结算6.2煤炭到厂前发生的费用,如过衡、化验、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3结算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最终质、数量验收报告和结算单为依据,开据有效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结算煤款时,增值税发票、铁路货票(铁路运杂费)和本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将结算单传真给乙方,乙方收到结算单核实后无异议,则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以电汇(汇票、汇兑等)的方式将煤款汇入乙方指定合同约定账户。6.4货票托运人与乙方(结算单位)不一致时,需由托运人出具证明,证明所发煤炭是受乙方(结算单位)委托发运,结算等相关事宜由乙方(结算单位)直接与甲方办理,方可结算。证明材料需托运人、乙方(结算单位)均加盖公章。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赔偿7.1乙方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对设备造成损坏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7.2严禁分层装车,掺杂使假,一经证实,一次性扣款考核30万元,并承担由于延时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7.3甲方依据出卖方合同量兑现情况对乙方给予考核。7.3.1考核标准:合同量履约率≥80%视为合同兑现合格;50%≤合同量履约率<80%,兑现量与合同量80%欠量按照每吨合同价×3%考核;合同量履约率<50%,兑现量与合同量80%欠量实行阶梯考核:在合同量50%-80%部分的欠量按照每吨合同价×3%考核;合同量50%以下部分欠量按照每吨合同价×4%考核。若出卖人不能按时缴纳违约金,将暂时取消其竞价资格,在足额缴纳违约金后,恢复该出卖人参与竞价资格。7.3.2买受人可视情况暂停出卖人供煤,因买受人原因造成出卖人不能完成合同履约的免于考核。第八条履约责任及权利8.1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好煤炭的发运及接卸工作。8.2如乙方在接卸、采制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证实,已到厂煤炭不予结算,并加入供应商“黑名单”。第九条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方面:(1)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疫情等自然因素;(2)政府有关环保、安全检查和政策调整等政府因素;(3)铁路运输流向制约、运力不足等影响铁路运力因素;(4)企业兼并、重组等因素;(5)不可抗拒因素包含的其他情形。9.2当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可免除当事方责任。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0.2双方应最大努力在60天内解决争议。届时如果不能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10.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第十一条生效期限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1.2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11.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买受人:出卖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税号:税号:开户行:开户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代表: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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