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市场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2 21:13:2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崇左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预算金额6.33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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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吴警官:0771-7967697

正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市场竞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警官 项目联系电话:0771-796769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崇左边境管理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五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吴警官--0771-7967697;电子邮件地址:3895571811@qq.com 一、采购项目内容 本项目主要为对罗回站附属工程项目进行监理,详情见附件《竞价文件》。有意向的供应商须下载附件中的《报名登记表(Excel版)》填写完成后(请在邮件标题处写明报名项目),发送至邮箱:3895571811@qq.com进行报名。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潜在供应商必须先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进行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附件下载),发送至邮箱:3895571811@qq.com,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竞价文件可在附件下载,必须按照附件内的文件响应(需填写完整附件中的竞价文件),不可随意更改,严禁缺页、少页,否则也视为无效响应。竞价文件请用文件袋密封好,盖好公章,写明公司名称及报名项目并于规定时间内,亲自送至或邮寄至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五号)。如有问题咨询可致电:0771-7967697;业务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除业务时间外,其他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周末等不受理业务。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6.331540 万元(人民币)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崇左边境管理支队 行政区域 市辖区 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12日 16:15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6.33154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警官 项目联系电话 0771-7967697 采购单位 崇左边境管理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五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吴警官--0771-7967697;电子邮件地址:3895571811@qq.com 代理机构名称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附件: 附件1 罗回站附属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报名登记表.xlsx 附件2 罗回站附属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项目---2024.10.12.docx 采购竞价文件项目名称: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竞价文件需按要求响应,严禁缺页、少页,否则也视为无效响应)采购人:崇左边境管理支队2024年10月竞价文件报价供应商: 我支队(采购人、委托人)拟开展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采购,请你公司就以下采购项目内容进行书面报价,项目预算价格为陆万叁仟叁佰壹拾伍圆肆角整(¥63315.40),超出项目预算的报价无效。请按竞价公告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书面报价密封后交至崇左市江州区山秀路5号崇左边境管理支队。 一、项目内容报价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报价供应商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序号名称需求参数及功能数量单位 报价单价(元)报价小计(元)报价品牌型号 及参数1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主要对罗回站附属工程进行监理,需依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监督保障工程正常开展。本项目监理人需投入至少3名(含3名)监理 人员。其中:1.配备至少1名总监理工程师、1名及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及以上监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监理人员均需具备工程在其当地报建所需的资质要求。3.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驻场,关键施工环节必须旁站。4.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每天必须保证至少一名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专业监理工 程师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5%,若每少一人一日的,按人次扣减500元酬金。1项报价总金额(含税)固定总价包干人民币(大写): 小写:项目期限要求1.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之日止;供应商 承诺项目地点(工程地点)广西崇左市龙州县水口镇罗回村欣水屯罗回边境检查站供应商 承诺服务需求1.资质要求:监理人拟投入的监理人 员需满足工程在其当地报建所需的资质要求,投入 人员不少于3人(含3人)。2.其他要求:监理人需依合同履行监理职 责,监督保障工程正常开展。3.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每天必须保证至少一名 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每 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 的30%,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工作 时间应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5%,若每少一人一日的,按人次扣减500元酬金。供应商 承诺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供应商 承诺付款方式要求1、付款节点、比例。(1)工程基础完工可供验收,委托人支付签约酬金的30%;(2)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委托人支付至签约酬金的80%;(3)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委托人结清酬金。(注:酬金结算价100%减去已付酬金和其他应抵扣款项后支付)。2、付款方式要求的其他部分见合同文本并按其条款执行。供应商 承诺备注1.供应商提供报价材料应同时提供:(1)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2)供应商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2.磋商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服务的价格,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人员经费、差旅(含食宿和交通)、专家咨询、报告编写、税费等一切全部费用的总和。3.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特定资格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综合监理资质,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能力。4.后附的合同文本是本竞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请供应商在详细阅读、正确理解后,方予对项目进行报价。 二、报价须知(一)报价供应商在经销范围内向崇左边境管理支队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二)供应商报价在报价单加盖公章,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60天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价格固定不变。(三)该项报价一经采购人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供应商可以不做出报价,但一经做出报价,即为不可撤回。(四)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材料,将作为履约的组成部分。(五)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六)涉及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佐证;涉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需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佐证,否则响应无效。三、验收条件及标准:(一)成交供应商必须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响应文件的承诺进行服务,并保证按质按量进行服务,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及供应商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视为验收合格)。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供应商负责整改。(二)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6)其他事项: 项目经办人:吴警官 电话: 0771-7967697崇左边境管理支队2024年 10月12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监理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规,根据[]年[]月[]日确定的[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统称“本项目”或“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罗回站附属工程](统称“本工程”或“工程”)监理服务,为此,双方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罗回站附属工程]。2.工程地点:[广西崇左市龙州县水口镇罗回村欣水屯罗回边境检查站]。3.工程规模:[工程量清单和图纸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罗回边境检查站附属工程施工,其中主要包含室外球场、跑道、室外绿化、室外安装、升旗台建造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图纸、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等构成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文件)]。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393071.76]元(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合同价)。5.具体的项目所涉单位是:[罗回边境检查站]。二、词语限定在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委托人、监理人、项目所涉单位另行出具或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有关词语(事项)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以下未列明的词语之含义见通用条件等合同其他条款):1.“合同主文”指协议书正文、专用条件正文以及通用条件正文。2.“监理”、“监理服务”、“服务”以及对监理人而言的与“实施本项目”、“本项目实施”的相同或类似表述,均指监理人依合同实施的全部行为、履行合同中全部的监理人义务、实施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监理人实施的事项(均包括监理人进场、退场以及在监理开始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在监理结束后进行的相关收尾工作在内),均是对监理人履行其合同全部义务的统称。3.“项目规范依据”指专用条件第2.2条款项下约定。4.“监理人人员”指: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实施本项目而投入的自然人(含监理人员工和监理人委托、聘请、同意、邀请、选任参与监理人合同履行的自然人),合同中的监理人“其人员”(“人员”)指代和含义与此一致。5.“酬金”即“合同价款”;“签约酬金”即“合同价款签约价”;“酬金结算价”即“合同价款结算价”。6.“照管义务”是指: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应对用于本项目实施的由其提供的财物、委托人或项目所涉单位临时交由其占有(掌控)的财物进行保管,前述保管标的物在保管期间(即监理期限)发生的损、毁、灭、失、致害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7.“整改”指:监理人对有违合同约定的问题进行的纠正(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纠正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导致的各方损失);“有效整改”是监理人纠正其履行行为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否则,均为无效整改。8.“数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进行定义和解释。9.“境外”是指:中国港、澳、台地区;外国。10.“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无论委托人或其下辖单位披露、监理人知晓、接触时是否被以口头、图像或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指在保密期限内(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人对外公开披露之日止)的以下标的:按项目规范依据应予保密的信息;已定密或依法依规应定密的信息;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工作秘密;在实施本项目中所采集(传输、形成)的信息、数据;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文件和设备配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流程、事项、内容、信息、证件、文件、资料、影像等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不宜或暂未对外公布(公开)的信息;有关合同、项目所涉的技术秘密、技术方案、技术报告、设计图纸(含草稿草图)、样品、保密产品、检测情况、文件、资料、影像、人员情况等;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内部的信息栏、通知栏、公告栏等仅用于内部公示公开的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11.“双方”指:委托人和监理人。12.“各方”是指:委托人、监理人、第三方。13.“第三方”是指:委托人、监理人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4.“监理人原因”中的“原因”指监理人的过错行为、无过错行为或违约行为。15.价款的“扣减”是指:从合同价款签约价中减去合同价款的组成款项。16.价款的“扣除”是指:在委托人应付款(或是在或有的监理人履约担保)中,抵扣监理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款、依合同应承担之责任的对应价款等非合同价款组成部分的款项。17.“损失”是指:直接损失(罚款、罚金以及对第三方的赔偿或补偿也视为直接损失)和权利人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险保函费、差旅费、调查费、执行费、符合争议管辖地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所定标准幅度范围内的律师代理费等)。18.除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日”等于“天”且均为日历日(自然日),对“日”的计算,不足一日的不按一日计、不足一日但足半日的可按一日计,前述不足一日的剩余时间不与次日时间合并计算为一日。19.“智力成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定义和解释。20.若“智力成果”属于计算机软件的则其“著作权”的含义及权利的构成内容按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定义和解释。21.若“智力成果”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则其“著作权”的含义及权利的构成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定义和解释。22.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中若有以下词语的,其含义理解为(即便按以下理解,但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依然按照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告中载明的采购方式确定):招标等于采购、招标人等于采购人、投标人等于供应商(政府采购阶段的供应商)、中标等于成交(中选)、中标人等于成交(中选)人(供应商)、招标文件等于政府采购文件,投标等于响应、投标文件等于响应文件,分标等于标段。23.“项目所涉单位”:不是本合同当事人(不是监理人的本合同相对方),而是合同标的涉及的(使用工程的或工程所在的)由委托人经费保障的委托人下辖单位(下辖单位包括委托人机关;是否有“项目所涉单位”及其具体单位详见合同其他条款),是委托人通过本合同授权其代为行使委托人部分合同权利的主体;项目所涉单位得以行使的委托人部分合同权利,在本合同中均已由各相关条款确定,本合同中未确定的或委托人未有另行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权利,项目所涉单位不得代为行使;经前述授权而在监理人与项目所涉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责任、事项等一应事宜,监理人表示完全知悉并予执行,若本合同的项目所涉单位有多个的,在涉及监理人与项目所涉单位之间的前述关系、责任、事项等一应事宜时,对于某一“项目所涉单位”的所指具体单位的解释应就涉及的具体事宜而言,即,特指与涉及的具体事宜对应的具体的项目所涉单位。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若有)共同构成合同(统称“本合同”或“合同”),其载明事项均属于合同条款、内容、要求、约定:1.协议书;2.本项目政府采购的成交(中选、中标)通知书、委托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通用条件;5.监理人在本项目政府采购中的响应(投标)文件澄清、响应(投标)文件。6.除合同文本外的本项目政府采购文件补充、政府采购文件。7.本项目以及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式样、图纸。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即双方认可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本合同签订后由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上述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上述文件中的某项文件若有最新签署的则该项文件应以其新签署的版本为准)互为补充和解释,除合同主文中另有事关合同条款竞合处理的规则和方式(部分条款的效力优先处理的规则和方式)的约定外、除背离经本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外:上述文件之间若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上述文件若与合同主文相冲突的以合同主文为准。除非合同主文外的其他文件另有约定,以上有关“合同主文”、“本合同”、“合同”的解释、定义、统称(简称)和指代,均适用于对全部合同文件中的相同用语的解释、定义、统称(简称)和指代。专用条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四、总监理工程师1.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注册号[],送达手机[]。2.监理人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的行为之法律责任和后果直接及于监理人,监理人若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否则不产生更换的效力。五、签约酬金以及酬金结算1.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酬金当然是含税的价款,签约酬金(合同价款签约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已包含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2.酬金结算的基本条款。(1)在合同范围内,酬金及组成其的各项单价(费用)均不因市场价格波动、法规政策调整等任何原因而涨幅。(2)若需增加任何酬金的,双方应签署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文件,若未签署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文件的,不论监理人是否实际上已履行了额外的监理工作,委托人均不补偿这些监理工作相应的酬金;监理人擅自增加义务履行行为的,酬金不作调增(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监理人在监理期限到期后仍进行监理活动的,双方若未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文件的,委托人不予认可存在延期监理服务并且不在签约酬金以外支付任何酬金。(3)以下价款应扣减(有明确金额、计算方法约定的按约定的金额、计算方法确定价款数额,否则,应由双方另行议定价款数额;应扣减的价款未能及时扣减的,不影响其应扣减的实质并仍应扣减;扣减价款的总额上限为签约酬金):①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提前终止)的,监理人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对应价款,其中,若合同是在工程结算审核前提前解除(提前终止)的,该价款在工程结算送审时确定,计算方式是:先以【签约酬金】除以【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结算送审之日经过的天数】的四舍五入取整值确定“每日单价”,再以【签约酬金】减去【“每日单价”乘以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提前解除(提前终止)之日经过的天数】;②除以上外,依法或按专用条件等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可)扣减的价款(当然包含酬金)。(4)监理人违约金、赔偿款、依合同应承担之责任的对应价款可由委托人事先扣除(在或有的监理人履约担保中扣除;或在委托人应付监理人的酬金中扣除),不论是否实际扣除,委托人支付酬金、退还或有履约担保或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均不代表委托人对监理人是否依约履行合同的认可,其中,若应扣除而未扣除的,也不代表委托人免除监理人的承担义务、放弃主张监理人或有的责任。(5)依合同扣减(扣除)价款的,并不因此免除监理人或有的其他应承担的责任。(6)依合同应(可)扣减但委托人已事实支付的价款、依合同应由监理人承担责任但委托人已承担了责任或进行了赔偿(支付)的款项,并不因酬金已结算或已支付等任何原因而免除监理人的返还义务,对于前述价款和款项,监理人应自接到委托人通知返还之日起3日内返还,若监理人逾期未足额返还的还应按下列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利息:[A]。【A】以监理人应返还而未返回金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违约金标准,由监理人支付逾期期间违约金(但以此计算的违约金以监理人应返还而未返回金额的5%为上限)。【B】以监理人应返还而未返回金额为基数,以委托人通知所处当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计息标准,由监理人支付逾期期间利息。(7)酬金结算价是否需在委托第三方提供咨询意见后确定:[A]。【A】否。【B】是。需由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人员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该第三方人员或机构作出的咨询结果(审价、审计、评审、审核或审查结果)确定酬金结算价数额。(8)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若酬金的发生、结算或支付等事宜触及了应办理政府采购审核、报备、批准手续或应另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之规定的,在依照前述规定办理完结前,中止酬金的结算与支付。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起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毕之日]止(包括承包人进场前的施工准备期、施工工期期间以及工程资料整理、工程结算扫尾工作期;适用于本合同的施工工期包括合同内工期、签证工期并以实际发生的工期为准)。2.相关服务:无。七、双方承诺和确认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自行准备工程现场监理所需的必要设备、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职责。3.为实施本项目,监理人系通过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继而签订了本合同,为此,监理人确认:(1)除经本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另有由委托人承担的事项(费用)外,凡在合同范围内已明确为监理人义务的内容以及由监理人实施的行为(事项),其对价和成本均已包含在签约酬金(合同价款签约价)之内,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相关服务义务等监理人依合同履行其在本项目中的全部义务的所得对价以及为此所需的人力(即用人用工)、财力、物力、办公、交通、通讯、食宿、技术(包括使用专利或专有技术)、投保保险、税费和利润等全部费用(成本),以上对价和费用(成本)已完全涵盖本项目在政府采购时明示或暗示的监理人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全部对价和费用(成本)。即,签约酬金(合同价款签约价)系在合同范围内监理人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应负担的全部费用(成本)和获取的全部对价的总和。因此,除了在部分条款中作重复性强调使用外,合同不再为此过多重复写入与“免费”、“无偿”、“由监理人承担”、“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由监理人支付”、“不需另行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等相同或类似含义的用语。(2)以合同主文为依据结算的酬金(合同价款)能够完全涵盖监理人在合同范围内依合同实施的全部行为、履行合同中全部的监理人义务、实施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监理人实施的事项所应获得的所有对价及所应支出的所有费用(成本),不论是否能实际涵盖上述所有对价及所应支出的所有费用(成本),以合同主文为依据结算的酬金(合同价款)即监理人在合同范围内为实施本项目、为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应获得的价款总额,若有未能实际涵盖的部分由监理人自行承担。4.签订合同后,就本项目,监理人需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签署(接受)除经本项目政府采购成交时既定的且已由双方书面知悉的合同文件以外的其他书面材料(当然包括在本合同订立后才具体产生的形成本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这些书面材料中的以下内容应按有利于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的原则解释、执行,否则均无效:免除或者减轻监理人责任(义务)的内容;限制(排除)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权利的内容;加重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义务(责任)的内容。八、有关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1.监理人应从确保委托人足以实现订立本合同之目的出发,谨慎、勤勉地严格按合同以及经本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事项、要求、时限等,严格依照项目规范依据、行业规范、职业道德,按照监理人项目方案(若有,且不论其方案的实际文件名称为何),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包工包料实施本项目、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其中:(1)监理人的主要义务(义务的具体内容应依照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确定)。①监理义务与相关服务义务。监理人必须严格按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依合同尤其是项目规范依据开展监理和相关服务,监理和相关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应符合或优于行业规范(标准、惯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要求;监理人应主动配合和接受委托人对其履行合同行为的监督;监理人应对服务质量负总责;其他经由项目规范依据可知的对监理人开展监理的要求。②服务的组织与管理义务。监理人应从确保服务质量、安全与技术水平入手:依法依约自主地组织、指挥、实施服务,严格执行合同有关安全责任、保密责任约定的义务并确保其人员遵守;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做好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完整的服务成果文件的复核、审核和批准制度;履行好照管义务;监理人应对服务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问题负完全责任并自行承担由于前述问题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各方损失。③根据合同有关整改条款,按委托人指定时限(合同其他条款另有时限约定的从其约定)完成有效整改的义务(不因此免除监理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④利益冲突回避义务。监理人或其人员有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利益冲突)的,或依法、按照项目规范依据、依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应当回避的,均应及时自动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委托人可要求其回避且监理人应予按委托人要求执行,否则,委托人可采取与此关联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己方义务(包括委托人可延迟付款、委托人或项目所涉单位可拒绝接受与此关联的监理人履行义务成果)的抗辩措施。⑤权利合法性保证义务。监理人保证由其提供用于服务的任何物以及智力成果、由其作出的服务行为:不会侵犯任何权利主体的所有权、租赁权、占有权、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存在会导致权属争议、法律纠纷的情形;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2)监理人的其他义务(义务的具体内容应依照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确定)。不破坏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委托人允许,不擅自出入与本项目实施无关的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场所、不擅自操作与本项目实施无关的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设备、不擅自接触与本项目无关的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资料;为保证在本项目中的履行义务质效,监理人为此设立24小时电话热线[]并保证在其合同义务履行期间随时有人接听;在依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依合同确定的监理人义务中,除上述义务外、除监理人主要义务外的监理人其他义务。2.监理人保证:(1)监理人不存在不应或不能承接服务的资格(权能)瑕疵。(2)监理人人员:不是中国港、澳、台地区人士;不是外籍或无国籍人士;系监理人的合法用工(使用)人员,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行为对应的相关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操作证书、执业证书或上岗证等合法、有效资质(资格)与技能、能力(合同不一一具体罗列资质,未列明的资质不视为对监理人人员资质无要求,监理人人员具体资质除了按合同执行外还应按法规、政策执行);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未因涉嫌违纪或违法正在被调查或正在被侦查(处于取保候审期间、处于刑事审判期间或处于缓刑考验期间);无传染性疾病;没有不宜参与监理人本项目实施的身体缺陷、疾病、健康隐患(对于在面向残疾人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成交残疾人企业,是指与监理人人员残疾无关的身体缺陷、疾病、健康隐患,但无论如何,监理人不应安排其人员从事与其身体条件不匹配或其身体状况难以承受的行为)。(3)监理人将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其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等法定的社会保险和涉及人身(财产)损失的足额商业保险、涉及执业行为的执业保险(若有)并使前述保险在监理人合同义务履行期间内保持有效,未具有前述相应有效保险保障的人员不应参与本合同履行、不应参与监理人的本项目实施。3.在本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时间段内,监理人需指派有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按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执行),非正当理由不得请假,请假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其他监理工程师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4.对经本项目政府采购未能予以明确(当然包括本合同也未予以明确)具体履行时限的事项,由委托人合理指定具体的履行时限,监理人应予执行。5.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有权依照合同、行业规范和惯例对监理人的合同履行行为实施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为履行合同范围内义务而投入充足、合格的人、财、物、技,监理人均应予执行,尤其是,若监理人投入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无法满足监理人履行合同范围内义务需要的,监理人应当及时调整或增加人员数量,酬金不增加,但监理人不得因此而不调整、不增加人员。6.监理人应按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依法或依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有效整改,同时,监理人也应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主动进行有效整改,否则,委托人可采取与此关联的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己方义务(包括委托人可延迟付款)的抗辩措施,若监理人拒不整改、对同一应整改事项经[2]次(含)以上整改而无法有效整改的情形单独或合并累计达到[5]次(含)以上的,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7.对监理人需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进行答复(审查、批准、验收、确认)的各类文件(事项),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逾期未予答复(审查、批准、验收、确认)的、拒绝答复(审查、批准、验收、确认)的均不视为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对该文件(该事项)的认可或同意,但因此导致监理人履行具体义务逾期的(当然除了因监理人整改导致的逾期外),该逾期可不视为监理人的违约行为并可将该逾期的期间作为监理人履行对应具体义务时限的顺延期间。8.监理人不得擅自确定应由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确定的事项(文件),监理人不得擅自变动已由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确定的事项(文件),否则,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9.与监理人义务内容相关联的证明材料,若委托人通知监理人提交的,监理人应按指定时限向委托人交付复印件(加盖监理人公章)并提供对应原件以供委托人核对,监理人对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10.监理人对工程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但不监督检查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理人已经进行监督检查但未及时发现问题、发出相应指令的,或监理人与第三方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监理人均应与第三方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监理人因履行合同行为侵犯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仲裁),监理人与其人员的劳动争议、用工纠纷、人身(财产)纠纷,监理人或其人员对内对外纠纷,均属于监理人或其人员自行负责的事务,与委托人及项目所涉单位无关,因上述事项造成各方损失的,监理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12.监理人依合同应投保相应保险、承担保险费用的均应由监理人及时投保、及时承担保险费用,其中,监理人未投保(续保)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或保险不足以赔付或无法赔付相应损失的,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赔付责任)。13.对依照合同约定属于监理人责任的事项,若出于紧急救助、应行政或司法机关要求等任何原因,委托人或其下辖单位承担了责任或进行了赔偿(支付)的,监理人将向委托人返还赔偿(支付)的款项并最终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14.若事实有违监理人在合同中的保证内容的,视为监理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且系在政府采购中提供“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在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按与之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15.双方若对服务质量(监理人履行合同行为)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有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人员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若咨询结果显示服务质量(监理人履行合同行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由监理人承担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咨询结果显示服务质量(监理人履行合同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用由监理人承担;但是,若监理人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共同委托咨询的,由委托人自行委托咨询,咨询结果对监理人具有拘束力,不论咨询结果证实服务质量(监理人履行合同行为)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咨询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16.合同履行完毕以及不论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监理人应退场,监理人退场时,在执行专用条件有关条款的同时,应在退场当日履行完毕下列义务:移交监理服务档案、资料;撤离监理人人员及其自身财物;将在前述事项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至合法合规场所。17.监理人履行其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自行处理或委由第三方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造成的各方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但并不因此免除监理人违约责任。18.除了合法并有合同依据的(即经本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即合同约定有分包的、或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分包外,监理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不得将本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整体或肢解转包、分包,不得在本项目中为第三方提供挂靠。但是,不论是否合法并有合同依据,若事实上有转包、分包、挂靠的:监理人应就其在转包、分包、挂靠关系中的相对人的行为、后果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并不因此免除监理人或有的违约责任;监理人的分包相对人并非本合同当事人,监理人应自行处理与其分包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9.监理人不得出质己方合同权利。20.监理人或监理人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委托人或其下辖单位供应商(合同相对方)身份或以本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对外宣传、展示(包括对外提供合同条款等可反映本项目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不得擅自利用本项目情况以各种形式进行广告等商业宣传。21.权利人行使法定或约定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依法或依约可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即时解除。22.除合同主文中另有事关合同条款竞合处理的规则和方式(部分条款的效力优先处理的规则和方式)的约定外,若在同一效力等级的文件中有内容竞合或冲突的,由委托人选择适用。23.不论委托人依约提供或监理人要求提供,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可向监理人提供与合同履行关联的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掌握的必要的文件、图纸、资料等材料(若委托人要求归还的,监理人用后归还),若非系或无法由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掌握或提供的,应由监理人自行搜集(查明)并自行承担搜集(查明)的费用,对于上述材料的判断、推论和决策后果(风险)由监理人自行承担。上述材料中由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提供的材料、与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有关的材料:或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格权等所有的原始权利归属于原权利人;监理人不得用于与实施本项目无关的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提供给第三方。24.合同涉及的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涉及的一切合同价款、报价、单价、费用标准、价款、费用均指含税的合同价款、报价、单价、费用标准、价款、费用。25.除协议书其他条款、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且未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依据,本项目实施内容不允许任何变更,否则,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变更引发的对各类事宜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26.安全责任条款(以下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丧失其有效性)。为履行本合同、实施本项目,监理人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中履行好下列义务,否则,监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的赔偿责任:(1)监理人及其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本合同约定,接受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监管与指导,秉持确保安全的标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任何时候,监理人及其人员都将会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任何治安或刑事案件、事故。(2)监理人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和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其中,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地下空间附近等风险较大的地点进行作业时,监理人将专门编制含有严密安全防护方案的方案并予以执行。(3)监理人将按有关规定做好其人员的劳动保护,为其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装具,并监督、教育其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监理人及其人员将会自行负责查勘项目实施现场的环境和条件,自行做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项目实施现场环境安全、安全条件齐备、人员穿戴配备安全防护装具等相关安全防护工作后才开展作业,已着手进行作业的,视为监理人及其人员已经做好上述事项;即使不处于作业中的状态,监理人人员也会时刻注意并确保个人自身安全。(4)监理人将正确安排身体素质、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健康状况、资格资质、技能能力都符合要求的人员参与监理人的合同履行,不会安排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参与。(5)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其或其人员履行合同行为导致的案件和事故的责任,前述“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前述案件或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损失赔偿、价款补偿)责任、由监理人自行向保险人依法主张保险赔付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向第三方依法主张权利的责任,前述“责任”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监理人的损失、罚金、罚款等;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民(辅)警职工、监理人人员、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本条款以上对“责任”的处理约定,适用于对合同其他条款已明确的由监理人承担的责任之处理。27.保密责任条款(以下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终止、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丧失其有效性)。监理人清楚,因履行本合同、实施本项目有可能会知悉保密信息,为此,承诺履行好下列义务,否则,监理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各方损失的赔偿责任:(1)监理人将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确保不主动泄密、不被动失密,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第三方以及监理人关联方、监理人未参与本项目实施的人员知晓保密信息。(2)保密信息只能由监理人在必须知悉的前提下且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由必须知悉该保密信息的监理人人员为实现本合同的目的而掌握;没有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监理人及知悉保密信息的监理人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第三方。(3)出于履行本合同目的而必须知晓保密信息的监理人人员及监理人关联方,不仅要严格限于履行本合同目的之必须的范围,而且应受到与本合同同等严格保密义务的约束;监理人人员及监理人关联方出于实施项目之必须而知晓保密信息的,必须经委托人事先书面许可。(4)一旦发生失、泄密情形,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进一步扩大。(5)除因履行合同行为依法正常留存的合同文件和资料外:无论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或本项目未予实现或未能完成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1日内返还并销毁其所掌握的所有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留。如果该保密信息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立即删除或者按委托人指定的方式销毁。以上,并不免除监理人及监理人人员、监理人关联方的本合同保密义务,本合同保密约定有效。(6)本合同不论是否履行完毕或本项目不论是否完成的,并不免除监理人及其人员、关联方依本合同产生的保密义务。(7)监理人及其人员非因履行本合同之必须并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明示许可,不得对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场所、工作场景、人员、资料进行拍照或录音录像、记录,因履行本合同之必须并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明示许可的,监理人须严格限于合同目的使用并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外传。(8)监理人及其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信息等不应由监理人可依合同约定而持有的委托人或其下辖单位任何财物、物品、装备、信息、资料,应立即上交或返还委托人,不论是否监理人可依合同约定而持有,对上述的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财物、物品、装备、信息、资料,监理人均不得复制、不得外传、不得擅自处理。(9)除需进行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供、需进行由双方共同参与的争议调处而向调处组织提供外:监理人及其人员若接触(知悉)到保密信息的,均不得向外扩散、对第三方披露;无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委托人及其下辖单位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文件、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即使得到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的,监理人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须范围。(10)在实施本项目中若需进行数据处理的,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确保数据安全、杜绝发生数据安全事故,并严禁经由设在境外的计算机设备与服务器、境外主体(资本)投资(经营、控制或管理)的主体享有(使用、管理、实控)的计算机设备与服务器流转或存储在实施本项目中采集(传输、形成)的数据与保密信息。(11)在实施本项目中若监理人经委托人允许而接触到公安网设备的,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公安网的管理制度,在实施本项目中严禁发生“一机两用”等违禁事项,严禁经由互联网流转或存储应在公安网流转或储存的信息、数据。(12)若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明示涉及项目的信息、数据严禁通过互联网流转或存储的,监理人及其人员不得将前述信息、数据通过互联网流转或存储。九、违约责任除合同已明确不视为(不属于)违约的情形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对本合同履行的阻却外,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按损失赔偿),但不能以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作为应履行的义务的替代措施。1.委托人无正当理由导致支付酬金逾期的,应按日向监理人支付以应实际支付而未付款项[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期间违约金,但以此计算的违约金以应实际支付而未付款项的[3%]为上限。(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合同约定可延迟付款的,当然不属于委托人支付酬金逾期、不属于委托人违约)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导致主要义务履行逾期的,应按日向委托人支付以签约酬金[万分之三]计算的该逾期行为的逾期期间违约金,但以此计算的该逾期行为的违约金以签约酬金的[3%]为上限,但是,若该逾期行为导致了工期延误的,每日违约金标准改按签约酬金[万分之五]计,违约金计算的期间以工期延误期间与该逾期行为的逾期期间中的最长者确定,以此计算的该逾期行为的违约金以签约酬金的[5%]为上限。(若在专用条件或事关解除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另有对监理人更为严格的违约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3.除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导致主要义务履行逾期外,监理人履行其主要义务有悖于合同约定但其情形尚不属于应予行政处罚(不属于应予行政处分、不属于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监理人应按次向委托人支付以签约酬金[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若在专用条件或事关解除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另有对监理人更为严格的违约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列违约情形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监理人应按次向委托人支付以签约酬金[5%]计算的违约金(在条款有竞合时,若委托人未选择适用具体违约金标准的,违约金标准以该比例为准;在合同解除时可称为“合同解除违约金”),同时,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1)监理人在本合同签订前不具备签订(履行)本合同必须具备的资质(资格)的,或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丧失签订(履行)本合同必须具备的资质(资格)的。(2)监理人无故擅自终止(中止)履行合同的,或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导致主要义务履行逾期累计达到[15]日的,或监理人无故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委托人催告后在[7]日内仍未有效履行的。(4)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导致主要义务履行逾期而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期间单独或合并计算累计达到工程计划工期的[20%]以上的。(5)监理人恶意隐瞒监理人或其人员与工程的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存在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或监理人或其人员与第三方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监理人未能发现工程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为第三方提供挂靠)的;(7)由于监理人原因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任何责任事故的(事故等级划分按照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任何工程质量缺陷的;任何执勤执法事故的;任何亡人事件的;危及工程安全、严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工程结算正确进行的。(8)监理人拒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或监理人拒不执行事关监理人承担因其或其人员履行合同行为导致的案件和事故责任之合同条款的(包括无法承担责任)。(9)监理人或其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是应予行政处罚(应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之情形的。(10)监理人违反权利合法性保证义务条款的,或监理人违反安全责任条款或保密责任条款的。(11)除了合法并有合同依据的(即经本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或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分包外,监理人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或监理人将其义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整体或肢解转包、分包的,或监理人在本项目中为第三方提供挂靠的。(12)监理人出质己方合同权利的。(13)监理人或监理人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以委托人或其下辖单位供应商(合同相对方)身份或以本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对外宣传、展示(包括对外提供合同条款等可反映本项目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或擅自利用本项目情况以各种形式进行广告等商业宣传的。(14)除合同其他条款中事关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可行使约定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已对应的监理人义务外,监理人履行义务(包括主要义务与其他义务)行为有悖于合同约定情形累计达[10]次以上的。(15)监理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的,或监理人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在本项目政府采购中的中选(成交)机会的,或监理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回扣的。(16)在委托人结清酬金前,监理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信用惩戒)或收款账户被查封(冻结)的,或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委托人对监理人的应付账款被查封(冻结)的。(17)除以上约定情形外,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委托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可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其他情形(若合同的解除系与监理人的违约行为无关联的,监理人可不需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5.对于合同其他条款未明确违约金如何计付的违约行为,按以下方式计付违约金(若以下两种方式发生竞合的,由相对方自主选择其中之一主张违约金):(1)有履行时限要求的,应由违约方按日向相对方支付以签约酬金[万分之二]计算的该逾期行为的逾期期间违约金,但以此计算的该逾期行为的逾期期间违约金以签约酬金的[千分之二]为上限;(2)无履行时限要求的,每出现一次违约行为,应由违约方按次向相对方支付以签约酬金[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6.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包括违约金)有竞合的,可按合同主文已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的竞合处理方式执行,也可由委托人选择适用(可突破合同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效力)。十、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广西崇左市江州区]。3.本合同壹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份、送本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协议书正文,系协议书的签署页)委托人: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监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0OMB1E32568W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住所(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成鹏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崇左友谊大道支行账号:450501598054098889993账号:电话:0771-3286584电话:传真:传真:送达手机:送达手机:送达电子邮箱:送达电子邮箱:【注:本合同文件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必须附全套授权委托材料作为附件】第二部分通用条件本通用条件系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项目名称为[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的通用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系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项目名称为[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系对通用条件进行的细化、补充、完善、修改或另行约定,除非有“不执行通用条件第XX条款约定”的表述,不论本部分中是否有“按通用条件执行”的相同或类似用语的明示,本部分未尽事宜均按通用条件、协议书执行,若有冲突的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决。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按协议约定的顺序执行]。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监理以及施工现场配合、工程竣工验收配合、结算审核配合等合同既定的监理工作,以上监理工作适用的工程施工工期包括合同内工期、签证工期并以实际发生的工期为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保修阶段服务。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未尽事宜按通用条件第2.1.2条款执行,若有冲突的以效力在先的合同文件为准):熟悉施工合同文件与施工文件,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办理开工手续,发布开工令;若工程允许分包的,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材料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并报委托人批准;若工程不允许分包的,对承包人施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不发生非法转包(分包、提供挂靠)现象。负责组织召开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地例会、工地专题会、现场协调会议。主持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按工程施工合同、本合同要求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及时取得委托人同意。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安全防护,协调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审核承包人授权的项目经理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检查、验收工程采用的设备和进场材料、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及抽检试验(取样试验)、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型号、规格、数量、生产能力、完好率。严格核查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及施工定线并报委托人审批,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作质量(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跟踪、旁站监督),做好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整个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设计人、承包人及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协助委托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按照总体、年、月、周、日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项目审查进度计划内容,审批进度计划方案,检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并督促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的当月进度报表、支付申请和签发工程支付凭证,审批承包人下月进度计划、用款计划,并依施工合同按时将上述报表、计划报委托人。依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发布停工令(无书面指示不得为)。依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发布变更令(无书面指示不得为)。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主持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质量事故),审批处理方案,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督促审查承包人归档技术业务资料;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并将完整的监理资料移交委托人。编制监理工作月报表并上报委托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结算。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其对工人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审查处理意见并限期要求相关主体纠正,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的要责令相关主体停工整顿,参加工伤事故的处理。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安全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对承包人雇用农民工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为其雇用的工人提供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采取合理的卫生防护措施以及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工人的健康与安全,督促承包人及时足额地发放工资。其他:[/]。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即项目规范依据)2.2.1监理依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房屋建筑部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合同履行中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四类(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中,事关工程、施工、监理的规范内容(当然包括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文件其他章节、监理人响应文件中已予载明的相应规范内容);工程设计及工程勘察等有关文件、图纸;工程所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管理文件等;本合同以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合同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监理依据以及[/]。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人或其人员与工程的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除涉及工程造价变化、工期变化的事宜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本合同约定的需经委托人批准的事宜外,监理人具有按照项目规范依据实施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权利]。在未经委托人批准的情况下,监理人无权:[提出或批准工程变更、延期、索赔(含工期、费用);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对暂估价的确定;免除、减轻或变更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责任]。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免除或变更。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应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2.4.5监理人的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人身伤害事故或损失由监理人负责。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3天内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各1式1份;监理月报在每月的30日前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各1式1份;监理例会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提交、监理通知在签发给承包单位后1天内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各1式1份]。委托人、监理人双方一致同意:在同意工程结算送审时,结算资料一次性送齐,与此相关的监理材料一式四套,后补资料监理人不计取任何费用。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或其产权人]。监理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发生退场情形之日)起[15]日内按现状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如有人为损坏,应予赔偿。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材料后[7]日内,对监理人该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但不予答复的不视为委托人同意或认可。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按协议书、专用条件以及除通用条件第4.1条款外的合同其他条款执行,不执行通用条件第4.1条款及其项下约定。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按协议书、专用条件以及除通用条件第4.2条款外的合同其他条款执行,不执行通用条件第4.2条款及其项下约定。5.支付5.3支付酬金酬金按本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付款方式要求中的付款节点、比例进行支付,即:[]。在委托人付款前,监理人均应向委托人提交发票(若合同其他条款无特别说明的,均指合法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请款文件(若是对结清酬金的请款,或是在合同约定有预付款或分期付款时对最后一期酬金的请款,监理人提交的应是含有酬金结算意见的请款文件);酬金的支付无息;酬金一律支付至合同载明的监理人账户(若与监理人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以监理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作为监理人账户);监理人未依约提交请款文件或发票的,均不触发与此相关的酬金结算、支付程序;虽然监理人已就酬金进行请款,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延迟付款(付款时限顺延)且不属于委托人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存在违约行为未予纠正(或未依约承担合同约定的监理人责任的)的;酬金支付节点若约定有验收,但验收不合格且监理人对此未能完成有效整改的;双方存在影响酬金结算或支付的未决之争议的;委托人(项目所涉单位)就服务质量问题向监理人送达了书面异议,该异议尚未处理终结的;监理人不同意按合同约定所作的酬金结算价咨询结果(审价、审计、评审、审核或审查结果)的;除以上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委托人可延迟付款的情形。5.5应扣减的价款(酬金)以及监理人应为此承担的部分关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承担下述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5.5.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衣、食、住、行等费用(包括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及夜间施工,监理人因履行职责需开支的加班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均包含在签约酬金中),若监理人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接受工程的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提供的食宿,向工程的承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非法索要钱、物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相关人员并按次扣减5000元酬金。5.5.2监理人应对其签署的工程资料文件负责,若监理人在工程资料文件中弄虚作假的,按次扣减2000元酬金,若监理人累计3次(含)在工程资料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20000元违约金。5.5.3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须派出其承诺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每天必须保证至少一名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30%,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5%,每少一人一日的,按人次扣减500元酬金。5.5.4由于监理人的重大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工程建筑面积减少、工程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等)的,按次扣减5000元酬金,若监理人累计3次(含)出现上述情况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20000元违约金。5.5.5若监理人对承包人按时提交的工程资料无法按时完成审核的,按次扣减2000元酬金。5.5.6若监理人配备在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与其响应承诺的人员、双方按合同更换的人员不一致的,按人次扣减100元酬金。5.5.7工程施工中有人员无证上岗、证件失效、资质不符的现象但监理人未能及时发现的,按人次扣减2000元酬金。5.5.8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隐蔽部位在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被覆盖的,按次扣减5000元酬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5.5.9监理人未按规定对施工进场材料进行验收的,或经验收,但进场的施工材料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的,按次扣减2000元酬金,。5.5.10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放任承包人使用未经检验(验证)、试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施工材料的,按次扣减500元酬金。5.5.11监理人未按各工序、阶段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做好事前、事中控制而造成工程返工的,按次扣减10000元酬金。5.5.12在监理人于施工现场旁站期间,工程施工中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而监理人未能发现、或未能制止的,按次扣减1000元酬金。5.5.13对委托人依合同提出的要求,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或不执行的,按次扣减1000元酬金。5.5.14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监理人不进行督促、不监督落实整改的,按次扣减1000元酬金。5.5.15对现场原始记录、签证单等应由监理人管理的各项工程资料,监理人不按规定进行管理的,按次扣减100元酬金。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2.2任何原因导致的施工工期延长、合同期限延长,均无附加工作酬金。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但监理人的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不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亦无需支付附加工作酬金。6.2.5合同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包干,不执行通用条件第6.2.5条款约定;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酬金不作相应调整。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签约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价款。6.3.2非因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监理人自行承担。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5]天,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就解除本合同约定关联部分义务事宜进行协商;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5]天,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以上,监理人均无单方合同解除权。6.3.4监理人在委托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后仍未收到委托人付款的,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20]日后仍未付款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付款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但不得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亦不能单方解除合同。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就暂停或解除本合同进行协商。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6.5合同部分无效的,除无效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7.3仲裁或诉讼对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委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监理人员需外出考察的,须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负责。8.2检测费用或有的检测工作所需检测费用无需监理人承担。8.3咨询费用根据工程需要,若由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的,须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所需咨询费用无需监理人承担。8.4奖励不设奖励。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协议书执行]。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7通知与送达合同事务的通知可以采取当面告知、电话、短信、微信、邮寄(快递)、电子邮件、公告等任一种或多种方式来进行送达(同时采取多种方式的,送达时间以下列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采用当面告知方式通知的,以当面告知时为送达;采取电话、短信、微信方式通知的,以通知到合同载明的送达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绑定的微信号)时为送达;采取邮寄(快递)方式通知的,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发出邮件(快递)后,签收即送达(送达地址内的任何组织、组织内设机构或自然人签收均属有效签收),若无人签收、拒绝签收、被退件的,自邮件(快递)发出之日起三日(含)后即为送达;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向合同载明的送达电子邮箱成功发送邮件为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通知的,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左江日报》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含)后即为送达。一方需变更合同载明的通知送达路径或载体的,需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送达对方,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通知送达到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24小时电话热线(若合同约定有)的,视为向监理人的通知送达。以上约定,同样适用于在双方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诉讼与执行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或仲裁中的法律(仲裁)文书的通知送达。8.8著作权经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形成的(包括监理人编制的)向委托人交付的智力成果,若有著作权产生的,自该智力成果完成交付时起其著作权的全部完整权利单独归属于委托人享有(但监理人保有署名权且应按项目规范依据予以署名)。除前述智力成果外,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5]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以下无专用条件正文,系专用条件的签署页)9.补充条款9.1委托人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包括:通过监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使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得到无负偏离地实现。9.2本合同不需监理人提供履约担保。9.3适用于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之事由(情形)及其处理,合同若有约定的先按合同约定执行再参照法定执行(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除了在欠缺法定或约定依据的迟延履行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以外;合同当事人一方凡因不可抗力事由、情形导致难以履行本合同的,应首先及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止损,并在该事由(情形)发生后(若采用约定的通知方式均无法通知的应在具备通知条件后)的12小时内向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14日内向合同相对方送达不可抗力事由(情形)的权威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事由(情形)而必须顺延履行义务的时限应与该不可抗力事由(情形)所影响的期间相当,与此期间具有客观关联性的履行义务的逾期行为不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期间的损失各自承担,但是若合同当事人一方怠于止损或通知的,由该方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或扩大的各方损失。9.4监理人承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之合法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资质,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过必要的决策程序、授权或审批通过。9.5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了截至签订合同时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合同所有内容),双方对这些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合同所有内容)均能充分认识与理解,并且,双方均已各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在前述内容中可能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及可能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继而,双方在完全自愿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基础上签订了本合同。9.6合同主文事关本项目实施(本合同履行)的未尽事宜,详见构成合同的其他全部文件。(以下无专用条件正文,系专用条件的签署页)委托人:崇左边境管理支队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日期:【注:本合同文件若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必须附全套授权委托材料作为附件】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本附录系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项目名称为[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之附录A。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施工阶段:[按合同执行,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核]A-4保修阶段:[检查和评价工程保修状况,并提出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工程的使用情况,鉴定质量责任;对工程使用中出现的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督促承包人修复和回访;对属委托人责任而出现的问题,协助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签署保修付款凭证;协助委托人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A-5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附录系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项目名称为[罗回站附属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之附录B。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2. 生活用房///3. 试验用房///4. 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协调或自行解决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若有)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签订合同后7天内2.工程勘察文件1签订合同后7天内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签订合同后7天内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签订合同后7天内5.施工许可文件1签订合同后7天内6.其他文件根据监理所需材料协商提供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2. 办公设备///3. 交通工具///4. 检测和试验设备//////\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报名登记表\n\n投标项目名称\n供应商名称\n法人姓名\n法人身份证号码\n法人电话号码\n公司邮箱\n公司注册登记电话\n股东姓名\n公司地址\n投标人代表姓名\n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号码\n投标代表人电话号码\n\n\n\n\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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