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0250741)

项目编号0835-250Z1870499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8 12:33:4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预算金额100万元
中标单位广州和丰汇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0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医疗设备精子采集分析仪
联系方式
  • 徐工:02086888595-2018
  • :18565288826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H-20250233-S-2025-040 二、合同名称: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0250741) 三、项目编号: 0835-250Z18704991 四、项目名称: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0250741)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 址: 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 联系方式:(020)86888575-2018 供应商(乙方):广州和丰汇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76号1栋328房 联系方式:1856528882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铥激光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台 主要标的单价:950000.00元 合同金额: 10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9-0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9-08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AH-20250233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S-2025-040签约地点: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甲方(买方):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乙方(卖方):广州和丰汇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20250741)项目编号:0835-250Z18704991的中标(成交)结果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要求,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医疗设备货物(简称设备,下同)及其服务,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并将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1.合同主体设备名称(注册证名称)产地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金额(元)注册证号质保年限激光(掺镂光纤激光治疗机)上海上海瑞柯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瑞柯恩SRM-TIMUA1台950000.00950000.00国械注准202130100945年精子采集分析仪武汉武汉市九头鸟医疗仪器开发有限公司九头鸟JTN-18011台50000.0050000.00鄂械注准201322218825年合计总金额(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合同总金额包含但不限于设备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验收、项目实施相关财产和人员的保险、伴随的资料和服务、质保期保障(含质保期间维修配件和保养耗件的所有费用)、国家强检设备的初次检测费用等全部内容的所有含税费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1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2.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本合同交货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并完成安装调试。因甲方暂时不具备设备接收或安装条件等需要延后送货或安装调试的,则以甲方通知的日期为准。乙方无故逾期的,可按“8.2”条款规定执行。3设备验收3.1到货验收3.1.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如属于国产设备的,应是6个月内生产的;如属于进口设备的,应是12个月内生产的(从设备铭牌的生产日期起,计算至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日期止)。3.1.2乙方应在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前3个自然日通知甲方设备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联系人:曾工/13602483636或徐工/13640328911),且设备到达时,乙方应委派代表到达甲方现场进行交接,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接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3.1.3乙方确保设备在安装验收前有良好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设备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以及设备到达前和到达后的防湿、防锈、防潮、防雨、防腐、防震、防碰撞及防野蛮装卸,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应尽义务提醒等)。3.1.4设备到货时甲乙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短缺、损坏,或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不符,或存在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及时安排更换,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以保证在本合同约定交付期内成功完成合同设备安装调试。3.1.5设备到货验收,仅代表甲方设备接收,完成的标志为:甲乙双方代表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在完成项目验收前,甲方不负有设备完好保障的单方面责任。3.2伴随资料3.2.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设备完整的相关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注册/许可文件、制造商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境外产品报关文书等资质及质量保证文书,能保证设备正确进行安装、调试、应用操作、维修、维护、测试、运行的产品设计图纸、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系统密码、简易维护和操作规程、培训课件、宣传推广等用途的所有资料。3.2.2如果项目必需、但采购文件和本合同又未作规定的,需要乙方才能提供的其它技术文件,乙方也应及时向甲方提供。3.3伴随服务23.3.1提供设备现场安装、调试、维修必要的专用工具、辅助材料,及必要的检测、校准技术服务,直至设备能正常投入使用。3.3.2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提供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现场的应用技术指导和培训,直至甲方使用人员能安全、正确、有效使用。3.3.3乙方应制定设备使用、运行保障的技术保障方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计原理和构造、安装调试、性能检测、故障诊断、维修技能、日常保管保养等内容的培训。3.4安装调试和总体验收3.4.1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成。如甲方暂时不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具体日期以甲方通知的为准。3.4.2设备安装期间,乙方应监督项目实施人员做好文明施工,保证物件堆放整齐、通道畅通、施工废料清运及时等,确保施工人员、现场人员安全及甲方设备设施无损。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施工现场不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对施工的相关要求,且不按甲方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间接损失、误工费用等),同时,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减5000元作为罚款。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引起人员伤害等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3.4.3乙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配合甲方的消防、受限区域、院感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拒不配合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3.4.4设备包装有木箱或木架的,请乙方在设备安装后把木箱或木架带走,勿丢弃在甲方医院内,如甲方发现乙方有丢弃木箱或木架在医院内的,一经核实,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减1000元作为罚款。3.4.5本合同所指的设备及其服务应符合本合同以及合同相关有效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设备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备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3.4.6对于国家强检设备,应由计量技术监督局指定部门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作为验收条件之一。3.4.7对于国家有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应在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作为验收条件之一3.4.8乙方提供的医疗设备必须开放数据接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如设备需接入甲方院方77系统的,原则上应当在验收前由乙方负责接入院方系统,如院方暂时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可以先行验收,具体接入时间以院方通知为准,具体接入实施工作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3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4.9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设备正常运行满7天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设备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验收,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设备的技术标准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在甲方《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安装培训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乙方如有相关验收报告等文书要求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签署,并作为验收材料之一。3.4.10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应在《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安装培训验收报告》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3.4.11验收前,乙方如未能提供应有的“3.2伴随资料”、“3.3伴随服务”的,则甲方有权推迟验收直至乙方补齐,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无法补充完整或者提供的文件内容不属实的,则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已接收的,甲方则有权退回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影响项目进展、完整性的内容,及按项目进展需投入使用后方能提供的、符合法定程序的及其它合理的特殊伴随内容除外,但需备注说明。3.4.1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等知识产权。若因第三方主张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侵权赔偿,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合同设备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主张的全部侵权赔偿、甲方正常使用合同设备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购置新的设备所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支出。4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4.1乙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设备,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常规安全合法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设备到货时,为该机器的最新硬件和软件版本。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如果设备的生产(通关)期限、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更换符合标准的同型号设备,其费用由乙方负担。4.2乙方承诺为本合同设备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由产品制造商(中标产品如为国产产品)或国内代理人(中标产品如为进口产品)负责履行。乙方应提供履约公司的营业执照、维保服务承诺函、联系人及其电话,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3合同设备的质保年限详见本合同条款“1.合同主体”。质保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广4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设备安装培训验收报告》的最晚时间起计算,质保期内免收故障维修零配件、维护保养耗件、非一次性易损配件及其他任何费用。质保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在质保期内应确保设备使用、运行完好率W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按超出的故障时间(以报修时间起算)的3倍延长质保期。4.4报修响应时间12小时(保修单位及联系人(电话):上海瑞柯恩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袁梦:17806647948:武汉市九头鸟医疗仪器开发有限公司,保修专员:15307130576),经确认需到现场的,2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场(不可抗力除外)。若在48小时内仍未能恢复正常使用,乙方应该在甲方故障报告72小时内向甲方提供相同或同等标准的适用备用设备作为临时使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或书面提交明确、具体的设备故障解决方案,并报使用科室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协商限定的时间内解决;若再有延迟,从设备故障报告之时起至实际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备用设备或将故障设备修复之时止,质保期按延误时间的10倍顺延。4.5质保期内,如设备故障在一个月内仍不能修复或者相同故障重复出现3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型号全新设备。乙方须在接甲方通知后更换同型号全新设备并承担相关退换货的费用,交货期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同,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质保期重新计算。4.6质保期内,乙方或承保单位应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并提供经确认的维保工单。4.7乙方或承保单位应提供设备质保期外的完好保障服务方案和优质的技术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并提供常用维修备件清单、价格及厂家报价凭证。4.8在本合同的设备报废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相关软件升级和版本更换(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4.9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4.10乙方应确保甲方在正当操作使用和维护条件下设备可以达到使用年限的要求。如设备在其使用年限期间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反复维修等严重降低甲方工作效率的情形),或其他无法使用情形(如设备配件停产、专机专用耗材无法提供、设备无法维修导致设备报废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定措施保证甲方的权利,如要求乙方更换全新设备(所换设备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并保证可满足使用年限要求)等。如乙方无法更换全新设备的,应向甲方书面提交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并报使用科室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协商限定的时间内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甲方有权退回设备并要求乙方退回合同款项,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M5.付款方式及期限5【常规项目付款方式】5.1本合同的每笔款项以人民币对公转账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约定如下:5.1.1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提交等额发票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即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5.1.2合同设备全部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70%,即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00元)。5.2收款账户5.2.1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和丰汇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文旅城支行收款银行账号:3602298309000040756税务登记号:91440114MABWDAP97B5.2.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将合同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5.2.3如因乙方收款账户提供有误,致使没能及时收到合同款项,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5.2.4如乙方需变更收款账户信息,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函告甲方,否则甲方依然按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进行付款。5.2.5甲方开票信息账户: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账号:676957745175开户行:中国银行花都银燕支行税务登记号:124401147083450553注:①如本项目资金涉及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后即视为已经按期支付。具体到账时间以财务部门审核拨付为准。②若因为财政资金未及时到账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付款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延长付款期限,但应在预算下达后及时支付相关款项。③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时间推延导致财政资金被回收,甲方无需承担剩余资金的付款责任。④如因上级财政部门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支付或资金被回收,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乙方应当理解并不得以此向甲方索赔。6.产权与风险转移66.1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6.2设备的产权,损坏、灭失的风险,在设备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6.3因设备验收不合格甲方拒收,或双方已解除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6.4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7.保险根据本合同关于产权与风险转移条款规定,乙方承担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并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的所有风险。乙方须做好派往甲方服务的人员(包括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保障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服务人员的安全。乙方须为派往甲方服务的人员提供覆盖本合同的雇主责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范围内因安全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意外等原因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损失或构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索赔条款8.1如乙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检验确认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8.1.1甲方有权拒收,并保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8.1.2按照设备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双方协商降低设备的价值。8.1.3调换有瑕疵的设备,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质保期相应延长。8.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限如期履约的,每迟延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畵8.3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4乙方须为甲方开具合法的发票。乙方承诺,如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应立即重新为甲方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并向甲方支付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甲方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受到有权机关的处罚,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因该处罚而受到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如乙方因开具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而受到有权机关处罚,该处罚不能作为乙方减轻或免除按照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责任的理由。同时,乙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甲方损失扩大化。8.5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寄送地址为本协议载明之通讯地址,从甲方向乙方以邮寄方式寄送《解7约通知函》之日起七天后,视为送达,《解约通知函》送达之日,本合同解除。8.6乙方因出现第8.1、8.2、8.3条违约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或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7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支付,甲方有权在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8.8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担保物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否则,乙方应自行向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及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如甲方依法向第三方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8.9乙方应持续保持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积极维护自身的信用形象,无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严重不良经营行为。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提供有关信用记录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报告、征信报告等。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与第三方发生诉讼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8.10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8.11提前解除合同的,如属于政府采购的合同,报甲方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意见予以处理。9.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能力,致使一方无法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任何原因,包括罢工、封锁、核事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暴乱、动乱、极端不利天气条件、火灾、洪水、暴风雨、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条例或指示的执行等。9.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应立即以可能的最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个自然日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材料。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尽快协商继续履行、变更履行或终止本合同。10.争端的解决10.1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任何纠纷,均以上述交付验收标准作为解决依据。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2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统一由甲方所在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乙方预付,鉴定结果认定设备符合技术标准时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方承担。811.合同附件11.1合同附件、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承诺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均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记录、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并盖章或确认之日期。11.3投标文件中的设备技术响应、设备技术说明等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1.4上述文件之间如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响应)文件(4)招标(采购)文件(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1.5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12.送达条款有关书面通知、文件等,双方约定以邮寄方式寄送至本协议载明之通讯地址,从邮件寄送之日起七天后视为送达。如任一方变更地址,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协议载明之通讯地址寄送视为有效。13其他13.1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回是口否13.2本合同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监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各壹份。生效日期从2025年9月11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3.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以下无正文)9甲方(公章):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7号业务联系人/电话:徐工/(020)86888595-2018签约日期:70年9月8日乙方(公章):广州和丰汇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大型口/中型口/小型企业口/微型企业)吉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代表:施教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76号1栋328房法定代表人/电话:汤茹/18565288826业务联系人/电话:汤茹/18565288826签约日期:707年9月日10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甲方(医疗卫生机构):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乙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广州和丰汇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六、乙方指定汤茹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乙方(盖章):广州和丰汇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签名:200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饮经办人签名:202年9月1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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