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编号2411-510000-04-01-733443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5-10-14 09:51:5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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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共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即日起,报告书为10个工作日,报告表为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传真:0837-2823525(行政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科),0837-2831787(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阿坝州马尔康市美谷街279-2号 阿坝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项目名字:阿坝金川独松400MW 光伏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地点:阿坝州金川县独松乡、撒瓦脚乡、马奈镇、勒乌镇。 建设单位:国能大渡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四川众投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1: 阿坝金川独松400MW 光伏电站 (1).pdf 4.2 MB , 下载次数 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公示本)项目名称: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建设单位(盖章):国能大渡河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〇二五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现场照片场地植被及地形地貌1场地植被及地形地貌2场地植被及地形地貌3场地植被及地形地貌4场地植被及地形地貌5场地植被及地形地貌6拟选址3#地块升压站现状照片拟选址4#地块升压站现状照片拟选址7#地块升压站现状照片现有道路现状现有道路现状现有道路现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三、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五、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七、结论附录附图:附图1本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17#地块施工总平面布置图附图2-23#地块施工总平面布置图附图2-34#地块施工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17#地块施工临时设施场地平面布置图附图3-23#地块施工临时设施场地平面布置图附图3-34#地块施工临时设施场地平面布置图附图4-17#地块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位置分布图附图4-23#地块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位置分布图附图4-34#地块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及位置分布图附图5-17地块升压站平面布置及分区防渗图附图5-23地块升压站平面布置及分区防渗图附图5-34地块升压站平面布置及分区防渗图附图6-17#地块生态环境现状监测布点图附图6-23#地块生态环境现状监测布点图附图6-34#地块生态环境现状监测布点图附图7本项目与三区三线位置关系图附图8本项目与区域自然保护地位置关系图附图9-17#地块土地利用类型图附图9-23#地块土地利用类型图附图9-34#地块土地利用类型图附图10-17#地块植被类型图附图10-23#地块植被类型图附图10-34#地块植被类型图附图11本项目与基本草原位置关系图附图12升压站生态典型措施图附图13道路工程生态典型措施图附图14施工临时设施场地生态典型措施图附图15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平面布置示意图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备案文件附件3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4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附件5项目名称情况说明附件6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请求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的复函附件7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关于《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附件8金川县水务局关于《关于请求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的复函附件9金川县民族宗教局关于《关于请求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附件10金川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关于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附件11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武装部关于核查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附件12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附件13现状监测报告1附件14现状监测报告2附件15电磁环境评价类比监测报告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项目代码2411-510000-04-01-73344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独松乡、撒瓦脚乡、马奈镇、勒乌镇地理坐标3#地块中心坐标:101°49′31.953″,31°32′36.190″3#地块升压站中心坐标:101°49′53.942″,31°32′15.308″4#地块中心坐标:101°51′47.658″,31°15′30.493″4#地块升压站中心坐标:101°51′40.476″,31°15′41.742″7#地块中心坐标:101°57′23.006″,31′28′09.828″7#地块升压站中心坐标:101°57′24.035″,31°28′19.418″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0;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用地面积(m2)/长度(km)本工程永久用地面积约36736m2;工程临时用地面积28000m2;工程租地面积6299364m2:总用地面积为6364100m2。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川投资备【2411-510000-04-01-733443】FGQB-1997号总投资(万元)177319.55环保投资(万元)608.25环保投资占比(%)0.34施工工期24个月是否开工☑否□是建设是否开工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以下简称编制指南),本项目属于太阳能发电项目,属于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根据设计资料和现场调查,本项目用地范围外扩300m内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针对太阳能发电项目所列的敏感区。按照编制指南要求,本项目不需设置地表水、地下水、生态、大气、噪声、环境风险等专项评价,详见下表。表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涉及项目类别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是否设置专项评价地表水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涉及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水库:全部;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本项目为太阳能发电项目,不涉及水力发电、人工湖、人工湿地、引水工程、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等建设内容,因此无需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否设置情况地下水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本项目为太阳能发电项目,不属于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水利、水电、交通等项目,因此无需设置地下水专项评价。否生态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根据现场调查和向当地主管部门核实,本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生态专项。否大气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本项目为太阳能发电工程,运行期不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属于编制指南中规定的涉及大气污染的项目,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否噪声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本项目场内道路不涉及编制指南中规定的环境敏感区,本项目不属于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也不属于城市道路,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噪声专项评价否环境风险环境风险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本项目为太阳能发电工程,不属于编制指南中规定的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环境风险的项目类别,因此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本项目为太阳能发电工程,不属于编制指南中规定的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环境风险的项目类别,因此无需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否否鉴于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220kV升压站工程,存在电磁环境影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HJ24-2020)“B2.1”设置专题评价,需设置电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因此,本项目设置《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电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金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批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等13个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167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本项目与《金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性分析2024年11月14日,金川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出具《关于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名称与国土空间规划文本中重点项目安排表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5),该项目最初以“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纳入《金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项目安排表,2024年11月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备案时,根据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规范电力项目命名管理的指导意见》,将项目名称更改为“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备案号为川投资备【2411-510000-04-01-733443】FGQB-1997号。因此“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与《金川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重点项目安排表中“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为同一个项目。本项目永久用地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书(详见附件3),临时用地已取得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详见附件4)。本项目为光伏项目,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独松乡、撒瓦脚乡、马奈镇、勒乌镇,根据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详见附件12),项目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在全县在册32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内;根据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请求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的复函(〔2024〕-83号)(详见附件6),明确项目用地不涉及金川县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不涉及金川县境内古树、名木,不涉及国家级公益林,同意项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目选址;根据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关于《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金环函〔2024〕102号)(详见附件7),明确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金川县民族宗教局关于《关于请求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金民宗函〔2024〕70号)(详见附件9),明确项目用地不涉及开放性宗教活动场所;根据金川县水务局关于《关于请求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的复函(金水函〔2024〕148号)(详见附件8),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内无重要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根据金川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关于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金文广体旅函〔2024〕174号)(详见附件10),原则同意该项目用地选址意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武装部关于核查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复函(金武函〔2024〕10号)(详见附件11),明确项目用地不涉及武装部飞行区、军事设施及军事用地。综上,本项目用地合法,项目建设符合《金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五、新能源/2.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应用: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高效率低成本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此外,本项目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四川省新增鼓励类产业中“51.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2、与能源行业发展规划的符合性2.1本项目与《“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符合性分析能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动力,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当今世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气候治理呈现新局面,新能源和信息技术紧密融合,生产生活方式加快转向低碳化、智能化,能源体系和发展模式正在进入非化石能源主导的崭新阶段。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力争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十四五”时期现代能源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如下:——能源保障更加安全有力。到2025年,国内能源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46亿其他符合性分析吨标准煤以上,原油年产量回升并稳定在2亿吨水平,天然气年产量达到2300亿立方米以上,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约30亿千瓦,能源储备体系更加完善,能源自主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重点城市、核心区域、重要用户电力应急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能源低碳转型成效显著。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五年累计下降18%。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量比重达到39%左右,电气化水平持续提升,电能占终端用能比重达到30%左右。——能源系统效率大幅提高。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单位GDP能耗五年累计下降13.5%。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就近高效开发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输配效率明显提升。电力协调运行能力不断加强,到2025年,灵活调节电源占比达到24%左右,电力需求侧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创新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新能源技术水平持续提升,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安全高效储能、氢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减污降碳技术加快推广应用。能源产业数字化初见成效,智慧能源系统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十四五”期间能源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新增关键技术突破领域达到50个左右。——普遍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生产生活用能便利度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电、气、冷、热等多样化清洁能源可获得率显著提升,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1000千瓦时左右,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城乡供能基础设施均衡发展,乡村清洁能源供应能力不断增强,城乡供电质量差距明显缩小。全面推进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优先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加快负荷中心及周边地区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建设,推广应用低风速风电技术。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整装开发条件、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地区,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黄河上游、新疆、冀北等多能互补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主要任务为充分利用阿坝州金川县当地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发电,为四川电网提供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我国经济向低碳清洁发展作出贡献,本项目建设对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履行减排承诺和应对气候变暖起到积极的作用。本工程的建设可充分利用自然可再生能源、节约不可再生化石资源的目的,将大大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对改善大气环境有积极的作用,对当地的环境保护、减少大气污染具有积极的作用,并有明显的节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因此,本项目与《“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相符。2.2本项目与国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左右和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基础上,上述指标均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加速替代化石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取得实质性成效,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基本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目标:锚定碳达峰、碳中和与2035年远景目标,按照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左右任务要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利用,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规模,“十四五”主要发展目标如下:——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亿吨标准煤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占比超过50%。——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3.3万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33%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达到18%左右,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目标。2025年,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热利用等非电利用规模达到6000万吨标准煤以上。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一体化开发。依托西南水电基地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做好主要流域周边风能、太阳能资源勘查,依托已建成水电、“十四五”期间新投产水电调节能力和水电外送通道,推进“十四五”期间水风光综合基地统筹开发。针对前期和规划水电项目,按照建设水风光综合基地为导向,统筹进行水风光综合开发前期工作。统筹水电和新能源开发时序,做好风电和光伏发电开发及电网接入,明确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市场,完善水风光综合基地的资源开发、市场交易和调度运行机制,推进川滇黔桂、藏东南水风光综合基地开发建设。01川滇黔桂水风光综合基地:依托水电调节能力及外送通道,重点推进金沙江上游川藏段(四川侧)和川滇段、金沙江中下游、大渡河、雅砻江、乌江、红水河等水风光基地综合开发。本项目为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太阳能开发项目,额定容量400MW。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平均上网电量766752MWh,可有效替代一次能源的消费,从而实现不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的比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国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符。2.3项目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符合性分析2021年9月22日,国务院在“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本工程为太阳能资源开发,为可再生清洁能源,可减少碳排放,具有较好的环保效益。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要求。2.4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全面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积极发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推动建立光热发电与光伏发电、风电互补调节的风光热综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本项目为四川省阿坝州金川县太阳能开发项目,总装机容量为400MW,能够加快推进太阳能发电开发。因此,本项目符合《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2.5与《四川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府发〔2022〕8号)基本原则:重点推进凉山州风电基地和“三州一市”光伏发电基地建设,规划建设金沙江上游、金沙江下游、雅砻江、大渡河中上游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盆周山区风电开发。开展实证实验光伏发电基地、光伏储能试点项目建设,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在川西等高温地热资源丰富地区规划建设地热能利用示范项目。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按照专栏1:电源建设重点项目,光伏发电推进攀枝花市洼落、新九、仁和、米易4个片区,阿坝州北部、中部、西北部、西南部4个基地,甘孜州北部、中部、南部3个基地,凉山州西部、南部、西北部、东部4个基地等“三州一市”大型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本项目位于阿坝州中部的光伏发电基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四川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2.6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1〕181号)》的相符性分析该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围绕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坚持基地化、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加快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增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发挥光伏和风电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转型变革中的作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通过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带动当地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业、制造业等)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形成“1+N”开发模式”。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牧光互补模式,能带动当地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业、制造业等)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因此,本项目符合《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2.7项目与《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要求:“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开好局、起好步。”主要目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环境治理效果显著增强,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大气、水体和土壤质量明显好转,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筑牢。到2025年能源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57亿吨标准煤。”本项目为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清洁能源生产项目,本项目建成运营后可外送清洁能源,替代部分一次能源的消费,可有效减少二氧化硫、二氧化碳以及颗粒物的排放总量,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具有积极的正效应,并提高区域清洁能源的消费比重,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因此,本项目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2.8本项目与《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1]181号)的符合性分析为科学有序加快推进我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根据国家和我省光伏、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十四五”光伏、风电资源开发若干指导意见》,发展目标到2025年底建成光伏、风电发电装机容量各1000万千瓦以上。通过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带动当地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旅游业、制造业等)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形成“1+N”开发模式。本项目为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性质定义为“1+N”项目,项目建设企业自愿承诺并与地**府签订投资协议,严格落实竞争优选申报文件中产业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融合方案和各项措施,符合该文件要求。2.9与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面光伏电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川能源[2016]3号)的通知符合性表1-2项目与《四川省地面光伏电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川能源[2016]3号)符合性川能源[2016]3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二、科学编制发展规划(一)规划选址。鼓励利用采矿沉陷区。尾矿库以及荒漠化、半荒漠化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电站。光伏电站及送出工程避开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草原公园、I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濒危物种栖息地、候鸟栖息地、重要鸟类聚集区、军事用地、文物保护区、宗教敏感区、民俗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在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规划建设光电站,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专题研究,在取得同意开发结论后再规模化开发,确保光伏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金川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金川县民族宗教局、金川县武装部、金川县水利局为本项目出具的复函,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古树、古木、国家级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地、开放性宗教活动场所、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区域,不属于生态环境敏感区与生态脆弱区。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金川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金川县民族宗教局、金川县武装部、金川县水利局为本项目出具的复函,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古树、古木、国家级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地、开放性宗教活动场所、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区域,不属于生态环境敏感区与生态脆弱区。符合符合三、精心编制建设方案(三)总体设计要求。光伏电站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开展项目总体设计,以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光伏场宜依地势而建,原则上不使用大于25度的坡地,尽量减少土石方开挖,减少工程扰动,减少对原有植被的破坏,减少雨水集中冲刷,防止水土流失;场内升压站(或开关站),运行管理用房等设施建设,尽量做到挖填平衡,减少弃土弃渣;加强场内汛期防洪和地质灾害防治,干旱地区应注重场内雨水收集和利用。光伏电站建设方案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方式及商业模式。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本项目选址地貌单元为山地,属于高原山地地貌形态,3#地块、4#地块、7#地块场址坡度小于等于25°,整块场地所在山体地势呈上缓下陡,相对地形较稳定,地表植被主要为牧草地,光伏场区和升压站建设能实现挖填平衡。符合(五)方阵布置应根据建设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尽量整齐美观,节约土地,方便后期运行维护,发挥综合利用效益。支架基础应根据土地性质、地质条件,建设方式选择,原则上有条件的地区都应使用螺旋桩技术,无法使用螺旋桩技术的应优先使用微孔灌注桩技术,限制使用混凝土桩基础技术,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使用混凝土桩基础技术,支架高度应根据地表植被的生长成熟高度和光伏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原则上非综合利用项目太阳能板低端不低于0.8米,农光互补项目太阳能板低端不低于1.5米,光伏大棚项目太阳能板低端不低于2.5米,受地形限制的,高度非达标支架不得超过全部支架总量的10%本项目光伏阵列区固定式支架基础光伏阵列支架基础采用微孔灌注桩基础,不属于混凝土桩基础技术,光伏组件距离地面最低点距离不低于2.0m。符合(六)集电线路及设备。应根据用地性质、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集电线路方案,原则上植被较好地区应采用架空线路架设,草地、林地、石漠化土地等生态敏感地区应禁止使用直埋电缆敷设,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利用草地或耕地建设光伏电站的,原则上箱变、集中式逆变器禁止使用混凝土基础本项目选址主要为草地,在光伏阵列场区内集电线路采用沿路直埋敷设的方式,用地采用道路用地,不新增用地,避免大面积开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采取植被保护修复方案后,对植被的破坏较小;箱变基础采用钢结构平台形式;逆变器采用的组串式逆变器,体积小、重量轻,采用直接安装在支架前后排支撑立柱上的方式,不再另行单独设置组串式逆变器支架基础,不使用混凝土基础。符合四、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一)节约集约用地。光伏开发应遵循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场址、环境等建设条件的同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土地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及相关规定办理(二)耕地占用。光伏电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除基于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综合利用项目外,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设纯光伏电站。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其用地手续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土部门相关规定办理(三)林地占用。光伏电站及送出工程占用林地应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6]62号)规定,避开1级保护林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覆盖度大于50%的灌木林地。其占用林地应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5号令)等相关规定办理。(四)草地占用。光伏电站禁止占用基本草地。光伏电站及送出工程占用草地手续应严格按照《草原法》及农业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请求确认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选址意见的函的复函》(〔2024〕-83号,详见附件6)、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详见附件12),本项目用地不涉及耕地、林地,不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建设单位已办理用地预审手续、草地租赁协议。符合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面光伏电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川能源[2016]3号)中的要求。2.10与《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3]1号)符合性分析表1-3项目与《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3]1号)符合性川自然资发[2023]1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一、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严格限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类型。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活动类型原则上应严格按照142号文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详见附件12),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不会对生态保护红线功能造成破坏。符合种质资源保护区、世界遗产地等特定区域,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在用地报批前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意。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占用审批(一)严格控制项目范围。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142号文规定范围内,不属于该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详见附件12),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重点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详见附件12),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不会对生态保护红线功能造成破坏。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3]1号)中的要求。2.1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发布的《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469号)、2024年6月5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的《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函〔2024〕409号)、2024年5月22日,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阿府发〔2024〕4号),本项目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中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如下。本项目首先需明确环境管控单元,然后再进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环境管控单元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阿府发〔2024〕4号),将全州行政区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共60个环境管控单元。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全州划分优先保护单元26个。2.重点管控单元。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全州划分重点管控单元21个。3.一般管控单元。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全州划分一般管控单元13个。将全州行政区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构建尺度合理、层次清晰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划分依据见下表。表1-4阿坝州环境管控分区表环境管控单元类型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中,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中,应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突出等问题,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提出污染物削减比例要求;对环境质量达标区域,提出允许排放量建议指标。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中,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重点推进乡村生活和农业污染治理。(1)空间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独松乡、撒瓦脚乡、马奈镇、勒乌镇,根据四川政务服务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太阳能发电项目”,由于本项目包含三个光伏地块、3个升压站,本次查询选取了有代表性的点位。光伏地块:3#光伏地块(位于本项目北侧)、4#光伏地块(位于本项目南侧)、7#光伏地块(位于本项目中部)。升压站:3#地块升压站(位于3#地块范围内南侧)、4#地块升压站(位于4#地块范围内北侧)、7#地块升压站(位于7#地块范围内东侧)。3#光伏地块、4#光伏地块、7#光伏地块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如下:图1-1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截图(3#光伏地块,位于本项目北侧)图1-2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截图(4#光伏地块,位于本项目南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台性分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本系统查询结果仅供参考。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3#地块)太阳能发电选择行业101.82717查询经纬度31.54107立即分析重置信息分析结果导出文档导出图片项目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3#地块)所属太阳能发电行业,共涉及3个管控单元,若需要查看管控要求,请点击右侧导出按钮,导出管控要求进行查看。序号管控单元编码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城市所属区县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1ZH51322630001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阿坝藏族金川县环境综合环境综合管控单元般管控单元2YS5132263210002大渡河干流-金川县-马尔邦碉王阿坝藏族金川县水环境分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3YS5132263310001金川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阿坝藏族金川县大气环境分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性分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本系统查询结果仅供参考。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4#地块)太阳能发电选择行业101.86477查询经纬度31.25601立即分析重置信息分析结果导出文档导出图片项目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4#地块)所属太阳能发电行业,共涉及4个管控单元,若需要查看管控要求,请点击右侧导出按钮,导出管控要求进行查看。序号管控单元编码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城市所属区县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1ZH51322610001四川泰宁玉科自然保护区、四川阿坝藏族金川县环境综台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2YS5132261130027生态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阿坝藏族金川县生态分区生态空间分区一般生态空间3YS5132263210002大渡河干流-金川县-马尔邦碉王阿坝藏族金川县水环境分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4YS5132263310001金川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阿坝藏族金川县大气环境分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图1-3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截图(7#光伏地块,位于本项目中部)3#地块升压站、4#地块升压站、7#地块升压站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如下:图1-4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截图(3#地块升压站,位于3#地块范围内南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台性分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本系统查询结果仅供参考。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7#地块)太阳能发电选择行业101.95794查询经纬度31.46704立即分析重置信息分析结果导出文档导出图片项目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4#地块)所属太阳能发电行业,共涉及3个管控单元,若需要查看管控要求,请点击右侧导出按钮,导出管控要求进行查看。序号管控单元编码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城市所属区县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1ZH51322630001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阿坝藏族金川县环境综合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2YS5132263210002大渡河干流-金川县-马尔邦碉王.阿坝藏族.金川县水环境分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3YS5132263310001金川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阿坝藏族金川县大气环境分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性分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本系统查询结果仅供参考。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3#地块升压站)太阳能发电选择行业101.84255查询经纬度31.53957立即分析重置信息分析结果导出文档导出图片项目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3#地块升压站)所属太阳能发电行业,共涉及3个管控单元,若需要查看管控要求,请点击右侧导出按钮,导出管控要求进行查看。序号管控单元编码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城市所属区县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1ZH51322630001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阿坝藏族金川县环境综合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2YS5132263210002大渡河干流-金川县-马尔邦碉王...阿坝藏族..金川县水环境分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3YS5132263310001金川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阿坝藏族金川县大气环境分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图1-5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截图(4#地块升压站,位于4#地块范围内北侧)图1-6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查询截图(7#地块升压站,位于7#地块范围内东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本系统查询结果仅供参考。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4#地块升压站)太阳能发电选择行业101.86124查询经纬度31.53758立即分析重置信息分析结果导出文档导出图片项目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4#地块升压站)所属太阳能发电行业,共涉及3个管控单元,若需要查看管控要求,请点击右侧导出按钮,导出管控要求进行查看。序号管控单元编码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城市所属区县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1ZH51322630001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阿坝藏族.金川县环境综合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2YS5132263210002大渡河干流-金川县-马尔邦碉王.阿坝藏族金川县水环境分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3YS5132263310001金川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阿坝藏族金川县大气环境分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本系统查询结果仅供参考。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7#地块升压站)太阳能发电选择行业101.95667查询经纬度31.47206立即分析重置信息分析结果导出文档导出图片项目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7#地块升压站)所属太阳能发电行业,共涉及3个管控单元,若需要查看管控要求,请点击右侧导出按钮,导出管控要求进行查看。序号管控单元编码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城市所属区县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1ZH51322630001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阿坝藏族金川县环境综合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2YS5132263210002大渡河干流-金川县-马尔邦王..阿坝藏族金川县水环境分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3YS5132263310001金川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阿坝藏族金川县大气环境分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本项目具体涉及到的管控单元见下表。表1-5本项目光伏阵列区、升压站涉及环境管控单元表序号管控单元编码管控单元名称所属城市所属区县准入清单类型管控类型1ZH51322610001四川泰宁玉科自然保护区、四川竹厂沟自然保护区、万林乡杰士杰沟大火烧坡水源地、小火烧坡水源地、一水厂水源地、生态功能极重要区、金川县一水厂水源地、四川宅垄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泰宁玉科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墨尔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莫斯卡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竹厂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省梦笔山省级森林公园、水源涵养重要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2ZH51322630001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环境综合管控单元环境综合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3YS5132261130028生态优先保护区(一般生态空间)28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生态空间分区生态空间分区一般生态空间4YS5132263210002大渡河干流-金川县-马尔邦碉王山庄-控制单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水环境管控分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5YS5132263310001金川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本项目与管控单元相对位置如下图所示。图1-7项目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图1-8项目与环境管控单元相对位置图由以上分析可知,本项目光伏阵列区、升压站、进场道路、场内道路位于环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海本项目所在位置fN人11680.000图例.省府地市区县省级界地市界区县界高速及国道铁路水域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股管控单元审图号:用s【2024】00044号3#地块7#月块各清阿科里莫莫扎村图例生态保护红线场内道路一般生态空间进场道路光伏矩阵范围升压站卡撤约八角塘村4#地快综合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管控单元名称:四川泰宁玉科自然保护区、四川竹厂沟自然保护区、万林乡杰士杰沟大火烧坡水源地、小火烧坡水源地、一水厂水源地、生态功能极重要区、金川县一水厂水源地、四川宅垄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泰宁玉科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墨尔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莫斯卡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竹厂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省梦笔山省级森林公园、水源涵养重要区,管控单元编号:ZH51322610001)和一般管控单元(管控单元名称: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号:ZH51322630001)。经现场实际调查及向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及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本项目不涉及上述生态敏感性因素,即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优先保护单元中的各类敏感要素和生态保护红线,仅占用生态优先保护单元中的一般生态空间。(2)与“三区三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阿坝州金川县独松乡、撒瓦脚乡、马奈镇、勒乌镇,根据现场踏勘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详见附件12),本项目不涉及金川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本项目与“三区三线”位置关系详见附图7。(3)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环境管控单元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6项目与环境管控单元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环境管控单元的具体要求项目对应情况介绍符合性分析类别对应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ZH51322610001四川泰宁玉科自然保护区、四川竹厂沟自然保护区、万林乡杰士杰沟大火烧坡水源地、小火烧坡水源地、一水厂水源地、生态功能极重要区、金川县一水厂水源地、四川宅垄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泰宁玉科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墨尔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莫斯卡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竹厂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省梦笔山省级森林公园、水源涵养重要区优先保护单元ZH51322610001四川泰宁玉科自然保护区、四川竹厂沟自然保护区、万林乡杰士杰沟大火烧坡水源地、小火烧坡水源地、一水厂水源地、生态功能极重要区、金川县一水厂水源地、四川宅垄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泰宁玉科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墨尔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莫斯卡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竹厂沟省级自然保护区、四川省梦笔山省级森林公园、水源涵养重要区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中规定的十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自然保护区——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方案,予以妥善安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风景名胜区——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禁止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或者输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设施,或者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影响观瞻或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重要景点上,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兴建其他工程设施。禁止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世界自然遗产地——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设置排污口。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森林公园——禁止擅自填堵森林公园的自然水系;(1)禁止擅自在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2)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地质公园——禁止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河(湖)造田、造地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四川省境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垂钓、挖砂采石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过度放牧。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发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重点调查区应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图件,对风险等级为极高和高的区段,提出工程治理、避险搬迁、排危除险、监测预警等一种或多种风险管控建议。针对极高和高风险单体地质灾害应提出不同工况条件下工程治理措施、安全避让距离、避险搬迁范围、监测预警手段等综合风险管控对策。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重要区——禁止对野生动植物滥捕滥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保护岸线——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涉磷、造纸、印染、制革等项目。禁止在岷江干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为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的岸线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岸线保护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划定的岸线保留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岸线保留区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岸线禁止新建和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严格管控沿江沿河工程建设废弃渣土场的设置,禁止违法占用河道。大熊猫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按照管理目标、用途及管控强度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实行差别化用途管制,具体范围由大熊猫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界定。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建设活动。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1、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2、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3、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4、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5、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6、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7、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金川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金川县民族宗教局、金川县武装部、金川县水利局为本项目出具的复函,本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地及饮用水水源地、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耕地、基本农田、军事设施及禁飞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区域;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区域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将占用部分草地用于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已取得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详见附件3)、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详见附件3),不属于毁草开垦、放牧等活动;项目所在场址不属于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金川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金川县民族宗教局、金川县武装部、金川县水利局为本项目出具的复函,本项目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地及饮用水水源地、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耕地、基本农田、军事设施及禁飞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区域;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熊猫国家公园等区域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将占用部分草地用于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已取得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项目土地租赁协议(详见附件3)、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详见附件3),不属于毁草开垦、放牧等活动;项目所在场址不属于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符合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教学科学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其他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金川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为本项目出具的复函,本项目占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敏感区域。本项目用地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符合项目、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影响观瞻或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在重要景点上,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兴建其他工程设施。禁止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在重要景点上,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兴建其他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森林公园——(1)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2)国家级森林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①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②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③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湿地公园——(1)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4)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5)国家级湿地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①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②符合自然公园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③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在自然公园内开展的其他活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在用地预审和报批前,必须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听证,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及时补划,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最高标准缴纳。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水土流失敏感区——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对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力度。防止湿地退化、草地退化、沙化。保护林草植被,防止自然和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畜牧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不利影响。限制土地资源高消耗产业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发展。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原则上极高风险区不应开展大规模城镇和工程建设,有序引导人口、经济向低风险区聚集。地质灾害中和低风险区开发利用时,应开展专题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重要区——在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旅游、农林牧产品生产和加工、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产业。优先保护岸线——按照相关规划在岸线保护区内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在岸线保留区内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建设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取水、航道整治、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对于其他具有生态环境正效益,可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建设活动,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可以施行。控制利用区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遵循省(州)颁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条例(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可建设对水源地无污染的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要湿地经环评专题充分论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发建设。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后,方可开发建设。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光伏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执行。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优先保护岸线——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km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化工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鼓励企业搬入合规园区。加强沿江突出问题整治。清理整顿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全面清除不合规码头。按照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标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开展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整治,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延伸至陆域200米范围内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小区)。已有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重叠的,要按相关要求主动退出或避让。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化工、码头、养殖场项目。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出具的《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用地选址是否涉及相关限制性因素的函》,详见附件12),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符合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国家公园:国家公园内退化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生态修复活动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确有必要开展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经科学论证。按照省、州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执行。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出具的《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阿坝金川独松400MW光伏电站用地选址是否涉及相关限制性因素的函》(详见附件12),本项目用地不涉及国家公园。符合污染允许排放///物排放管控量要求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地下水开采要求///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禁燃区要求///单元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同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项目符合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同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项目符合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同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项目符合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符合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允许排放量要求///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环境风险防控园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地下水开采要求///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一般管控单元ZH51322630001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ZH51322630001金川县一般管控单元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普适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禁止土法采、选、冶严重污染环境的矿产资源。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贯彻国发〔2018〕22号文件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国发〔2018〕22号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也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矿山项目。根据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详见附件12),本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本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矿山项目。根据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核实金川水光一体化光伏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复函》(详见附件12),本项目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对四川省主体功能区划中的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禁止对野生动植物滥捕滥采。2.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2)提升高耗能项目能耗准入标准,能耗、物耗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3.大气弱扩散重点管控区:强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予以关闭淘汰,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对长江及重要支流沿线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加快推进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开展差别化环境管理,对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提出最严格管控要求,倒逼竞争乏力的产能退出。支持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等废气排放量大的产业向有刚性需求、具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布局。4.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1)稳步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要求。(2)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1、本项目位于金川县,不属于四川省主体功能区划中的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2、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3、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焦化等废气排放量大的产业。4、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周边草地浇灌,不外排,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用于浇灌,不外排。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尽快关闭或搬迁。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水电站,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根据现场调查及金川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出具的《金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核实阿坝金川独松符合400MW光伏电站用地选址是否涉及相关限制性因素的函》(详见附件12),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场。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砖瓦行业实施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废水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砖瓦行业,施工期与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不外排。符合其他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及《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般控制区要求,农村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51/2626-2019)》。到2035年,全面建成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分类处置系统,距离垃圾处理设施较远乡镇采取高效设备就地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屠宰项目必须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或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到2025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控制农村面源污染,采取灌排分离等措施控制农田氮磷流失。到2025年,乡镇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95%,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本项目属于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不涉及农药使用,施工期与运营期产生的废水均不外排,施工期与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外排。符合定居点各类房屋建筑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经定居点室外排水管渠网汇集后,经简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至水体。简易生活污水处理工艺与设施应针对高原高寒且有冻土的实际,采用符合当地实际条件的处理方式。加快农牧民定居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城镇周边农牧民定居区的生活垃圾,可推行城乡统筹的方式收集和处理;到2025年,力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全覆盖。建制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7%以上。环境风险防控联防联控要求///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加强“散乱污”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已污染地块,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符合相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定期对单元内尾矿库进行风险巡查,建立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完善各尾矿库渗滤液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杜绝事故排放;尾矿库闭矿后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和综合利用。已污染地块,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符合相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施工期与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外排。符合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08以上。2025年全州用水总量不得超过3.4亿立方米。2025年全州用水总量不得超过3.5亿立方米。本项目施工期高峰期用水量为80m3/d,运营期用水量为4.56m3/d,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浇灌草地,不外排。符合地下水开采要求///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禁止使用高硫高灰煤,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治理;到2035年,阿坝州能源结构不断优化,全州实现无煤化,优质能源达到100%,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逐渐上升。到2035年,规划形成以热源厂集中供热为主,分散锅炉房供热为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清洁能源,不涉及锅炉及高硫高灰煤使用。符合辅,以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的供热体系,清洁能源供热面积占总供热面积比例不断增加。禁燃区要求//符合单元级清单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允许开发建设活动要求持续保护森林和草地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巩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成果,加强地质灾害的综合整治,防治水土流失;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锂矿采选项目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修复;加快“小水电”整改、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强化山洪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预警;补齐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其他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天然林,并不属于锂矿采选、小水电项目,施工期与运营期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均合理处置。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具有合法手续且污染物排放及环境风险满足管理要求的企业,可继续保留,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环保监管;允许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引导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改升级等,适时搬迁;不具备合法手续,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风险不可控的企业,属地政府应按相关要求责令关停并退出其他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小水电项目。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新增源排放标准限值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平准入要求环境风险防控污染地块管控要求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规范电站开发,合规电站保证下泄生态流量,违规电站按要求分类处置,持续推进水电、矿山等生态环境修复。其他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水电、矿山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资源开发利用要求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地下水开采要求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能源利用效率要求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项目符合一般管控单元总体准入要求。符合本项目与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阿府发〔2024〕4号)中阿坝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环境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7本项目与《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阿府发〔2024〕4号)中阿坝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环境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表区域总体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阿坝州1.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重点推进若尔盖县等区域退化草原的生态治理与恢复,巩固提高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等生态系统功能,增强生态系统固碳能力。2.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鼓励尾矿综合利用。3.合理引导控制生态旅游开发活动和规模,实现生态价值转换。4.合理引导控制畜牧业发展规模,严格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及划区轮牧制度。5.优化重大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6.严把岷江流域项目环境准入门槛,加快推进岷江沿岸产业布局调整,严控沿江现有工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保障饮用水源安全。7.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水电行业管理,落实小水电整改要求。8.补齐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本项目属于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矿山及尾矿利用项目,不属于畜牧业、小数点项目,采用牧光互补模式,项目建设可对草原的生态进行治理与恢复,施工期与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均得到合理处置。根据现场调查与金川县自然资源局、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阿坝州金川生态环境局、金川县民族宗教局、金川县水务局、金川县武装部为本项目出具的复函,本项目选址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古树、古木、国家级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地、开放性宗教活动场所、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区域。施工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符合金川县1.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建设。2.优化重大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管理。3.加强水电行业管理,落实小水电整改要求。4.规范锂矿等矿山开发活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鼓励尾矿综合利用。5.补齐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本项目属于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锂矿、小水电等项目,采用牧光互补模式,项目建设可对草原的生态进行治理与恢复,施工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施工期与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均得到合理处置。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项目环评“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469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通知》(川环函〔2024〕409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阿府发〔2024〕4号)相关要求。2.18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中相关规定的相容性分析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符合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8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分析序号负面清单本项目对应内容符合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不属于过江通道项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资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内符合5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6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除外。项目不属于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符合8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符合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项目不属于石化、煤化工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符合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列出的负面清单。2.19本项目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如下表所示:表1-9项目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序号负面清单本项目对应内容符合性1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符合2第十二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或挖沙采石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符合3第十三条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符合5第十六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6第十七条禁止在长江、大渡河、岷江、赤水河、沱江、嘉陵江、乌江、汉江和51个(四川省45个、重庆市6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7第十八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8第十九条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符合9第二十条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符合10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以上高污染项目。符合11第二十二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一)严格控制新增炼油项目,未列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增炼油产能一律不得建设。(二)新建煤制烯烃、煤制芳烃项目必须列入《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必须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本项目属于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12第二十三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符合13第二十四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14第二十五条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本项目不属于燃油汽车投资项目。符合生产能力;(三)外省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本省(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15第二十六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符合本项目不属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列出的负面清单。2.20本项目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1)与《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位于阿坝州金川县,属于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四川省部分),该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大熊猫、羚牛、金丝猴等重要珍稀生物的栖息地,国家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域,全省重要的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系生态平衡的主要区域。——重点保护原生森林、流域生态系统,加强造林绿化、小流域治理、矿山生态恢复、河流水生态恢复等生态工程,提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功能。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山洪灾害防治,提高水旱灾害应对能力。——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管护力度。禁止陡坡开垦和森林砍伐,做好低效生态公益林的补植改造及迹地更新。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成果,恢复大熊猫栖息地和遗传交流廊道。——有效保护天然林草植被、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切实抓好生态移民工程,治理泥石流灾害、干旱河谷、荒漠化和沙化草(土)地。——对已遭受破坏的生态系统,结合生态建设工程,加快组织重建与恢复,加强综合整治,防止水土流失。——控制载畜量,发展以养殖业、特色经济林、食用菌、有机茶、竹业以及林下资源和水果种植为主的生态农林牧业和农畜产品深加工业,提高畜牧业发展水平。合理开发旅游文化资源,发展生态旅游。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清洁能源生产,选址位于金川县独松乡、撒瓦脚乡、马奈镇、勒乌镇,项目占地主要为草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国家公益林和有林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且不涉及上述重要珍稀生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项目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开发,有利于提高该区域草地载畜能力。施工和运营期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可使区域生物多样性及区域的水土保持功能不降低,不会破坏区域的生态系统功能。因此,本项目符合《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2)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表1-10本项目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对比表《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性Ⅳ川西高原江河源区寒温带-亚寒带生态区-Ⅳ-2长江源高寒草甸草原生态亚区-Ⅳ-2-1阿坝—壤塘农牧业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阿坝—壤塘农牧业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发展方向为:保护森林和草原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巩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调整农业结构,适度发展牧业,防止草场超载过牧,开展人工饲草基地的建设,发展畜产品加工业,开发畜牧有机产品。规范和严格管理自然资源开发。本项目位于阿坝州金川县独松乡、撒瓦脚乡、马奈镇、勒乌镇,为太阳能发电项目,采取牧光互补的方案开发,项目建设不会对区域草地造成严重破坏,对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影响程度较小。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对环境影响较小,与该区域发展方向不矛盾。符合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要求。(3)与《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根据《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三)推动能源利用方式绿色转型…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加快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统筹推进以金沙江上游、金沙江下游、雅砻江流域、大渡河中上游流域为重点的风光水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建设…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和储存能力…”,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属大渡河中上游流域,同时本项目配套建设储能系统,有利于优化区域能源结构,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4)本项目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3.促进‘四带\'特色化发展:加快西南清洁能源产业示范带次级突破,统筹推进大渡河中上游流域为重点的风光水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建设,重点发展锂产业和光伏、风电新能源产业…推动建设国家清洁能源基地,以大渡河干流‘两库八级’带动水风光氢储一体开发、多能互补,加快建设北部、中部、西北部、西南部4个光伏发电基地…”。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有利于推进区域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故本项目建设符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5)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合理性分析本项目涉及升压站建设,属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中3.1中“变电站”,因此本项目需分析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合理性分析。项目选址选线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表1-11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符合性《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性输变电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本项目未开工,严格执行“三同时”,建成后开展验收工作符合输变电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确实因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输电线路,应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对线路方案进行唯一性论证,并采取无害化方式通过。本项目光伏电站和升压站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配套送出线路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符合变电工程在选址时应按终期规模综合考虑进出线走廊规划,避免进岀线进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升压站选址位于光伏发电场内部,并且按照终期规模建成,进岀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配套送出线路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符合户外变电工程及规划架空进出线选址选线时,应关注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采取综合措施,减少电磁和声环境影响本项目升压站选址附近无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符合同一走廊内的多回输电线路,宜采取同多回架设、并行架设等形式,减少新开辟走廊,优化线路走廊间,降低环境影响本项目不涉及送出线路工程符合原则上避免在0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变电工程。本项目不涉及0类声环境功能区符合变电工程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减少土地占用、植被砍伐和弃土弃渣,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地减少了土地占用面积,本项目占地为草地符合输电线路宜避让集中林区,以减少林木砍伐,保护生态环境。本项目不涉及送出线路工程符合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应按照HJ19的要求开展生态现状调查,避让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6)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符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支持在青藏高原因地制宜建设以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水风光互补发电、光热、地热等清洁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体系,加强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表1-1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符合性分析类别序号“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安全布局1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对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有关要求,细化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本项目不涉及划定后的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城镇符合生态安全布局1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涉及青藏高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开发边界线。符合2国家加强对青藏高原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荒漠、泉域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巩固提升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若尔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本项目为光伏电站项目,在严格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符合3青藏高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生产力布局,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适度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文化、特色农牧业、民族特色手工业等区域特色生态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本项目为光伏电站项目,采用牧光互补模式实现当地、周边生态环境和气候的改善。符合因此,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要求。(7)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符合性分析表1-1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序号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二)规划与管控二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灌溉,不外排符合二十二条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本项目采用牧光互补模式,在落实本次评价所提出的相关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符合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本项目属于太阳能发电项目,不属于小水电工程符合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属于太阳能发电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符合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属于太阳能发电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符合二十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不属于航道整治工程符合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本项目不属于河道采砂项目符合(三)资源保护三十四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三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项目,施工期用水为施工用水与生活用水,运营期只涉及生活用水符合四十二条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项目不属于养殖类项目符合(四)水污染防治四十九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符合五十一条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对长江流域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五)生态环境修复六十一条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项目所在地金川县属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技术标准要求通过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提高截排水标准及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等各项措施,可满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符合六十一条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项目所在地金川县属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技术标准要求通过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提高截排水标准及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等各项措施,可满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占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区(六)绿色发展六十一条六十六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本项目不涉及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行业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8)与《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的符合性分析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生产生活必需品、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和独特别致的景观文化。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已取得长足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到2025年,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战略区域的本底调查与评估,构建国家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8%左右,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4.1%,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7%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55%,自然海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77%,92%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有所改善,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保持在世界前列,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到2035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全面完善,形成统一有序的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全国森林、草原、荒漠、河湖、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森林覆盖率达到26%,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60%,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0%左右,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8%以上,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显著改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公民自觉行动,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本项目选址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益林、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等,所占群落植物种类均为区域常见和广布种,同时在项目施工期结束后,会采取相应措施对临时占地植被进行恢复,因此项目建成后评价区内的陆生生态系统组成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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