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擂鼓墩文物保护中心随州市擂鼓墩游客管理服务中心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随采计备[2024]00659号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5 12:32: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随州市擂鼓墩文物保护中心预算金额164.22万元
中标单位湖北盛荣威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12.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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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001 二、合同名称:随州市擂鼓墩游客管理服务中心 三、项目编号:001 四、项目名称:随州市擂鼓墩游客管理服务中心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随州市擂鼓墩文物保护中心 2、地址:随州市擂鼓墩文物保护中心 3、联系方式:13997865486 4、供应商(乙方):湖北盛荣威建设有限公司 5、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大道南端 6、联系方式:18972991236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随州市擂鼓墩游客管理服务中心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2123557.7元 5、合同金额:212.35577(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01月04日至2024年11月19日;履约地点:随州市擂鼓墩文物保护中心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随采计备[2024]00659号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7-2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0-1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游客中心建设合同部分.docx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包人(全称):随州市擂鼓墩文物保护中心包人(全称):湖北盛荣威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随州市擂鼓墩游客管理服务中心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随州市擂鼓墩游客管理服务中心。2.工程地点:随州市曾都区南郊。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随发改发(2018)133。4.资金来源:申请上级扶持和自筹。5.工程内容:土建安装、水电、室外附属。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壹拾贰万壹仟叁佰捌拾贰元壹角柒分¥13121382.17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伍仟玖佰贰拾叁元陆角玖分(¥205923.69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0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肆万贰仟贰佰零壹元捌角肆分(¥1642201.84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柒仟陆佰壹拾肆元陆角捌分(¥137614.68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明国。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合同女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月2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市数做文保中心办公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壹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213007905842813地址:擂鼓墩大道44号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大道南端邮政编码:441300邮政编码:441300法定代表人:任尚勤法定代表人:张明扬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明国电话:擂鼓墩大道44号电话:18972991236传真传真:0722-3263849电子信箱:450855473电子信箱:2750153080qq.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文峰支行账号:账号:180502030925001282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4213007905842813地址:擂鼓墩大道44号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大道南端邮政编码:441300邮政编码:441300法定代表人:任尚勤法定代表人:张明扬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明国电话:擂鼓墩大道44号电话:18972991236传真传真:0722-3263849电子信箱:450855473电子信箱:2750153080qq.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文峰支行账号:账号:1805020309250012822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该清单项目的综金单价。(4)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按中标价同等水平调整。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2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鳃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工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承包人在实施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提出意见,在发、承包双方确认暂估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后组织实施:(2)承包人直接实施的与承包项目相关的城市供水、供电及供气等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自行对接相关行业公司,组织水、电、气的设计、预算,报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实施:(3)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执行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标准,按中标合同价格水平计价,经结算审计后据实结算,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不能确定或不可预见因素,而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工程量误差引起的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材料涨价等。暂列金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项费用按实际发生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计人审核确认后,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发包人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的变更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不计入工程进度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对随州市住建部发布的信息价中的材料价格波动进行调整(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可另行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随州市住建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结算方式:工程量据实计算。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20%。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首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自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首笔工程进度款支付之日为止。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等的担保公司保函或银行保函,且预付款担保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1)国家住建部发布的现行清单计价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办法;(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7)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计量(同付款周期)。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合同价格形式,选择使用以下条款)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按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计量。(2)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不作变更增加计量,只计变更减少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按工程形象进度计量(同付款周期,或另行约定)。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按经确认的完成工作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格(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且结算审计完毕后支付至审计后工程结算价的98.5%,余1.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本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额退还(不计利息),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人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30天后,甲方不能以未审计完为理由,不支付剩余工程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填写。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填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或双方另行约定。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由承包人按合同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现场清理,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竣工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以国家审计机关或独立第三方的审计结果为進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提供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结算审计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1.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承包人后48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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