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青海瑞源竞磋(工程)2026-01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8:23:0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75.4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基础设施隐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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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71-7533773
  • :18109720999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31099738720263602 二、合同名称: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青海瑞源竞磋(工程)2026-013 四、项目名称: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 地 址:五四西路建研巷4号 联系方式:0971-7533773 供应商(乙方):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1号4号楼1-65号 联系方式:1810972099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754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以实际开工日算起后90个日历日项目经理:赵学姐执业证书信息:青263232459223 2.合同金额(元):754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4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04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pdf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瑞源竞磋(工程)2026-013采购项目名称: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QHRY-2026-013采购合同编号:¥:754000元合同金额(人民币)(盖章)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采购单位(发包人)(盖章)成交供应商(承包人):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6年4月14日磋商日期:发包人(采购单位):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承包人(成交供应商):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2026年4月14日青海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青海瑞源竞磋(工程)2026-013竞争性磋商结果和磋商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2012年版)规范文本制定,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同时适用于该文本。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工程地点:939台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磋商文件及清单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实际开工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交验合格。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肆仟元整(小写):¥754000元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缴纳合同总额10%(754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额50%的预付款(377000.00元):项目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0%后付合同总额2%的进度款(150800.00元);合同全部内容通过验收后,承包人须全额开具合同总额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包人收到合规足额发1票并核验无误后,支付尾款30%(226200.00元)。合同全部内容通过验收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供应商需在尾款支付前缴纳合同总额3%(22620.00元)的质保金,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期为二年(24个月),质保期届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质保金。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标准文本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成交通知书;5、磋商响应文件及附件;6、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和己标价工程量清单;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七、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规定办理质量保修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工程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交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完成质量保修责任、保证期满后不计息支付给承包人。八、竣工验收1、工程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进行验收。2、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需方通知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负责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修复或更换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3、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七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承包人承认其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包括维修费在内的一2切费用。4、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规范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方案、施工记录、材料设备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保障书、出厂合格证)、培训记录及影像资料、第三方检测报告、系统备案凭证等。所有需台站确认的文件(如相关施工内容确认表、施工人员签到表等)必须由各发射台负责人签字并盖章。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书面材料均需甲方加盖公章,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出具的材料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九、施工要求1、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行《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青建工(2007)218号文件,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2、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承包人主体行为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3、本工程所需主要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使用材料须满足设计和符合国家标准,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加工订货成品、半成品及构件的供应方式,由承包人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负责加工订货,发包人有权对质量进行监督。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所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突出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对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工程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抓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同时,还应健全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抽验检查制度。5、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3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后书面认可。6、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7、承包人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8、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争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9、施工期间应努力做好与发包人、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10、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统一标准。12、本次采购的主要材料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看样订货。十、违约责任1、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期可相应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20天及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2、承包人不能按期交工,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向发包人偿付延期违约金,每天应向对方偿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超过10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43、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当达不成共识时,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诉。4、在谈判过程中,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5、承包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盖章后即生效;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工程量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4、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青海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备查两份。发包人(全称):(签章)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承包人(全称):(签章)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建研巷4号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1号4号楼1-65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0971-7533773电话:181097209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H6AX9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号:972900905210301合同签订日期:1000年4月29日合同备案部门:青海瑞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习茹年月0日合同备案时间: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6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7(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京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9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一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10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11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12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13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人施工扬地的承包人设务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险专用合同备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人施T场地的去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监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开承担相应费用。799险专用合同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9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开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子向负运输的超大件或招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贵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甲请手续,发包人子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相,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4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15黄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干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干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5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g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g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培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院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g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g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g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有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本扩大,并保护束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保管有关证提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万案说明16报送监理人。监理大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7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18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大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19和购并应立即格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埋人应检子明。,.o子向的和验结电有的,为食净包人个术子有和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与承包人共进们。里水A工人国大工设务工程的而合信安,田HT口72口4司7有不月、TH11口人同中发包人承招中此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开文村承已人百个。14.2现场材料试验.。Z1人中或人指示开行场料工,田八1版诚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余件。.oo1时可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改仓构以区积水TT,进行T程质最检查为月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于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成人同定成临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时现场乙,L人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人+日人同名数足纳定外,在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该平承为1文te更。..1人同司2yHyyaREA交八大;(9)政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票(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1水人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工工乙取厅;(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1上一2IAH79713HX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上L商的自内和发包X用安冰,力PN1H业文向成联承包人提交包活拟地雯甲作时、1也个对r3L中同有人明提电可于要文更头也来口,2235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人一工1:151定开。八yH5100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书面答复承包人。LtLlitkT商大CINhyM大向书。20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21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AP=POFA+(B1XFt1/F01+B2XFt2/F02+B3XFt3/F03+···+BnXFtn/FOn)-1]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AB1;B2;B3…Bn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京Ft1:Ft2:Ft3…Ftn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On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之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中干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体用第1611.1月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22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3(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2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24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25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换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定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26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9(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9发包人和承包人各白承扣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具相关费用;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相,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司拉h发出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厂大,任何一万沿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同方当重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子1应照第29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货万贝页货取险江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术工化成的招出中责任方承拍合同除后的付款,参第22.2.4项约正,田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展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苑(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具SS(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目将已按合间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0子向建后第54数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1子向人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道成工处误;EE子有在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外的陷单时谷取阳贝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仃修仆;16承句人无法继结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腹仃合间;(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际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o子发生险第011(6)月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间净包人反L甘龙的甘日内产正_包八/电具具1约所5l证工期延误。10木正包人了有效措红正违约行为,县县备复菜件利,用国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tle1山涌08天后,承包人仍不组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承包人发出用牛人自人同险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负或委托具地承包人地30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31(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32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33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图纸、清单、质量保修书、廉政责任书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1.2.2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二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2永久占地包括:1.1.3.3临时占地包括: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土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青海省、西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地方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及有关规范和规定。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L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0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工程补充条款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的洽商纪要(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协议书5、本合同通用条款6.中标通知书7.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8.发包人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材料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_。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无。341.6.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_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各专项方案等开工前需报批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后5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照监理或发包人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照监理或发包人要求提供;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日内。1.6.2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施工方拿到图纸后必须准确熟悉图纸要求,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1.8交通运输1.8.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约定:施工单位入场后对施工现场承担现场安全维护工作,不得随意带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现场。1.8.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单位投标前已明确施工现场及场外道路状况,发射台内道路或者地坪若因乙方原因损坏的,由乙方无条件进行修复_。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9知识产权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甲方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里方。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目。1.9.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乙方承担。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35联系电话:/1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现场已具备入场施工条件_。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水通、电通、费用由乙方承担。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o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乙方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照竣工验收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提交(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同投标文件身份证号:L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1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1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材料采购、资金配置、人员调动、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管理关千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低于25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里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拒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补充条款。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补充条款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补充条款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且。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补充条36款。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由甲方现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详见补充条款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补充条款3.4分包3.4.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03.4.3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施工现场所有设备、材料及半成品保护由乙方承担,直至项目移交结束。3.6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缴纳成交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办公及住宿由甲方负责,其他现场生活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3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L;5工程质量5.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2隐蔽工程检查5.3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3天通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37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方为乙方,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6.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详见补充条款6.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进场开工前5天内,承包方应根据投标文件、图纸、现场实际情况及发包方、监理方的意见等要求修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向发包方、监理方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具有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直至得到发包方、监理方的认可,并组织完成审查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任何修改不能改变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及承包方承诺的投标工期,承包方不得就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任何修改向发包方提出索赔、签证等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应详细说明整个工程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专项承包人进场计划、供应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工期索赔。如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每滞后1天,支付违约金1万元。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开工7.2.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在合同约定开工期限前5日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2.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5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测量放线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后5日内7.4工期延误7.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负责延期损失赔偿费或其他责任。387.4.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延期超过10天,发包方有权没收承包方的履约保函全部金额并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承担由于未按时竣工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一并扣除。承包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将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否则每延期一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7.5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施工现场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单日降雨在100mm及以上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2样品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乙方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样品的报送与封存照甲方会议纪要、通知单等具体要求执行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乙方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甲方提供场地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乙方负责配备和承担费用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2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工作和所需费用。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详见补充条款10.2变更估价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详见补充条款10.3暂估价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的暂估价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总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其最终价格的确定按照相关工程造价规定执行。10.4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结算。3911.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计量与支付12.1工程计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的暂估价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总价。12.2支付12.2.1付款方式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缴纳合同总额1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额5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0%后付合同总额20%的进度款,合同全部内容通过验收后付30%。合同全部内容通过验收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供应商需在尾款支付前缴纳合同总额3%的质保金,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期为二年(24个月),质保期届满后无息退还质保金。12.3工程进度款支付12.3.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3.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3.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3.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L13.竣工验收13.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室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根据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根据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承包人支付。13.2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通过实际日期。13.3竣工清场T积控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上场地进行清理并承相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3.4施工队伍的撤离案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维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负和施工改备以发取撇尚的期限:缺陷期满后30日历天内撤离。4014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按《质量保修书》约定(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质量保修书》约定。。(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质量保修书》约定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15.保险15.1工程保险本工程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建筑工程人员、设备险,并符合以下约定。(1)投保人:承包人以承包人及发包人的名义投保。(2)投保内容:建设工地范围内与实施本工程相关的财产或费用。(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工程总造价。(5)保险期限:工程开工至保修期满。(6)保费:承包人承担。15.2其他保险承包人应办理的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人员安全、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等能够保障人员安全、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险种。承包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第三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及赔偿由承包人承担。)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16.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款约定的原则承担。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发包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争议评审17.2.1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发生争议15个工作日。17.2.2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5个工作日。18.竣工结算18.1竣工结算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提交。41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提交18.2最终结清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提交。19.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按《质量保修书》约定(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质量保修书》约定。(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质量保修书》约定0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20.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供应商缴纳合同金额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且工程无缺陷,无息返还。21.违约21.1发包人违约21.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补充条款21.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0(7)其他:21.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2承包人违约21.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补充条款21.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见补充条款21.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干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详见补充条款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详见补充条款。4222、补充条款:22.1丞包方承包范围内配电柜、电器设备、材料等由发包方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结算。22.2在施工场地内土石方车辆出口处必须按施工场地所在地方有关部门规定设置洗车池,土石方车辆驶入市政道路前必须经过洗车池以保证出场上路的拉土车辆的整洁情况符合城管的要求,其修建、维护、拆除、恢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罚款及对周边居民的经济补偿。22.3承包方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组织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关费用。22.4承包方须负责对图纸及技术要求做出全面检查(图纸尺寸应以图纸上标明的为准,不能用比例尺量度),对图纸上存在的任何矛盾、不一致的地方须立即书面提出。若承包方未能对此类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及时发现并报告监理及发包方,则因此而错误建造的工程,须由承包方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工期不会因此延长。22.5凡图纸会审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或发包方、监理方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承包方不会因此获得工期延长及工期延长产生的费用补偿。22.6若所完成工程的位置、尺寸等偏差大于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时,承包方须进行返工、修改,承担一切相关费用。22.7承包方与分包人协调、配合双方工程交接界面的工作:承包方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分包人的施工,并提供所需的协调、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能按发包方指示施工,并保证按时完工。因缺乏协调而导致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窝工任何索赔等,发包方将不予考虑。22.8施工现场临时出入口,由承包单位负责开口手续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2.9本工程须在合同要求的工期内完成,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承包方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除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明令要求停工外,合同工期不会因施工企业放假惯例而得到任何顺延。承包方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是韭常重要的合同条件,若发包方及监理方发现本工程已不可能在规定的节点工期和工程总工期内完工,发包方、监理方可随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方采取一切赶工措施确保本工程能如期完成,承包方必须执行指令。此等指令并不能免除或减轻丙方的任何责任,发生的赶工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会给予任何补偿。22.10检查人员、工人工地住宿、保安、外来人员出入的要求:22.10.1承包方须在现场存放一本检查人员登记簿,对经发包方批准的检查人员进行登记,并提供安全帽供检查人员使用。22.10.2除发包方批准外,承包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留宿(保安及值班人员除外)。22.10.3承包方须雇用专职保安日夜在工地上看守,并提供一切所需的照明、防护装置、栅墙和保险器具以防火灾、意外和损失。承包方须对工地上所有材料、机械、工具和脚手架等的损坏或失窃负全责。22.10.4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允许任何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工地,承包方未遵守此条规定,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22.11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甲方和监理方组织的会议、43国场不能叁加的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并获得监理工程帅批万屌。去按金同约定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滞后一天提交,承包万回发包万文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天。T日饮细乃术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若有事确需临时离开工地的必须分面向向方收工程师请假,未请假擅自离开,发包万、监理工程有视为承句方违约,每人每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顶日级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代签,一经发现,工程师右权拒收并视为承包方违约,每次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大经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批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连续3大个在地工杨或奶杏实参与其他工程管理的,视为承包方擅自更换项目经埋或技木贝页人。顶日经理及项日技术负责人履行合同义务时,达不到发包万要求,发包万有拉西须日经及项日技术负责人,若承包方在15日内不于更换,承包万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人次。0010的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组建项目于,个付天更换木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如擅自更换(包括视为擅目更换)本工程项目饮址术负人发包方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开解除合回,右用面更换供行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同意;须口知构中其他要人员在施工期,须全职住现物,个修县仙工程管理,否刷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巾1000元/人/大。0012左工过程中加承包方违规施工、工人上访等原因面板新园煤体业心公有方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方将视事情情节严程度X包万处人违约金1万—10万元/次。20014T工过程中,电千承包方责件出现工程质重献阳、女年争故甘仙原国受到政府处罚,每发生一次,承包方回发包万文付违约金人氏1-万元(视情况而定)。0o1ET租T中一切人员佈广或造成重大财产天时,承包力安tv立土北行喜,局发包万不牛一牛市大:开日月云人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市50力元:里八,中会人民市20万元,造成电财广大一,区包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0016包方招绝或不能按合同约定要求完成由承包万元成取服分宁有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万当期工程款中,子有方星向发包方支付该项发生费用的20%的管理费,影响工期的页仕出承力承担。0017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仃,丕刷每拍绝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0010子立购的L设务须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如监理程州区方子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的约定,承包万陈里新米购付豆人同文件约定的材料设备外,还应向发包方支付该材料设备价款20%违亚。子地行同文件约定的,圳发包方有权选择自行此部勿科取以食;山立出的费用中承包方承招,承包方另外回发包万文村修部头图术购oo0V人上故金后价款中首接除,用书力但天m贝P。0010发有方或监工程师发现承包方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擅白进行下道工序的,承包方必须拆除重建。4422.20分部分项隐蔽王程,若发现承包方在验收合格后到险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双方应重新进行验收。22.21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承包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查,若在施工过箱进发会工程质量缺陷或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等不符合要求,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理立即整改,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相应处罚。22.22发包方代表有权随时对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承包方应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监督和检查。如发包务代表的书面指令与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不一致时,以发包方代表的书面指令方准。22.23如果承包方在投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实施了商业贿赂或欺诈行为,承包方通过贿赂、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或已经获得额外费用的,发包方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承包方因此等行为获得的额外费用必须退还发包方,造成工程损害、发包方的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应负一切责任,并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2.24在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组织安排好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并上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进行资料和质量审核:必须复检材料应由监理监督下按照青海省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定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2.25丞包方应指派代表负责与发包方、监理单位互相联络,按时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议,汇报工程进度和工作计划。22.26全面开工后,承包方应严格按照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设备必须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22.27施工时间包含自天及夜间施工,承包方需服从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对具体施工时间的安排。22.28临时施工用电、用水费全部由承包方承担。45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承包人: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施工的所有内容。二、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保质期内发包方定期会委派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台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涉及本项目范围内的检测不合格情况,承包方要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整改完成,整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坚急拾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干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由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6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该工程涉及或经过当地群众,工程结束后,若因此发生纠纷,由施工单位继续负责协调解决。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乙方: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盖章)2026年中月29日200年4月29日47附件二:廉政合同工程项目(服务)名称: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合同编号:QHRY-2026-013采购单位(甲方):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中标供应商(乙方):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青海省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备采购供应等)的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优质高效,防止发生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及省广电局的有关廉政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备采购)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三)双方必须恪守诚实守信、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四)发现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机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者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一)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者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48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设备采购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或者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有甲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组织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活动。(四)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地区的监督部门,并进入青海省广电局的黑名单,谢绝参加省广电局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活动;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廉政合同为《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的附件,与《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签订《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第七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验收合格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6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监督单位投诉、举报电话:0971-7533774。49举报受理人: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纪委书记李钢联系电话:13997228848邮箱:qhszbtglzxjw@163.com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少月29日2026年甲方监督单位(盖章)电话:21年4月29日乙方监督单位(盖章)206年中月29日年月日50附件三:工程安全施工协议书甲方: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乙方:青海建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青海省中波台管理中心所属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责任,根据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就《939台基础设施隐患维修项目》(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1.定义及解释1.1违约、违规、违章:指安全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定、标准,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1.2事故:指在安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1.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当事人之外的破坏行为等社会事件。1.4健康安全环境方案:指乙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1.5工程主要危险点源及危害:起重吊装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焊接时的灼伤、火灾、爆炸、尘毒、噪声、施工现场的流动污染源(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生产污水、车辆尾气、工业噪声等)、冬季施工中的低温冻伤。双方的权利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2.1.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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