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GSXM[2026]0023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2:18:3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肃州区机关事务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中标金额1.02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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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高玉霞:0937-2615155
  • :13830559133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GS-KCHT-2026-769431 二、合同名称: 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GSXM[2026]00231 四、项目名称: 车辆保险3辆车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肃州区机关事务中心 地 址: 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5号 联系方式:09372615155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地 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塔路2号楼1-4号铺 联系方式:138305591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10226.26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0226.2600元 合同金额: 1.022626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酒泉市肃州区 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04-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4-1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4月份车辆保险合同及验收.pdf 4月份车辆保险合同及验收.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甘肃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购选定合同框架协议编号:GS-KJXY-20240104620001000001征集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入围供应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合同名称:肃州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合同编号:GS-KCHT-2026-769431甲方:肃州区机关事务中心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合同金额(元):10226.26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贰佰贰拾陆元贰角陆分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序号产品名称类型技术规格数量单价(元)金额(元)1甘F8508G-旧车参保产品机动车保险服务,无,无,甘F8508G-旧车参保14888.02004888.022甘F0285G-旧车参保产品机动车保险服务,无,无,甘F0285G-旧车参保12860.00002860.003甘F9518G-旧车参保产品机动车保险服务,无,无,甘F9518G-旧车参保12478.24002478.24合计(大写):壹万零贰佰贰拾陆元贰角陆分(小写):¥10226.26元备注:无二、服务时间、地点S1.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65.个日历天内。2.服务地点: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五号。(三、验收标准S1.验收标准依据采购需求的约定。2.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付款期限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五、违约责任无S六、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七、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方(公章):79甲方负责人:甲方单位名称:肃州区机关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937-2615155单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五号2026年04月10日乙方(公章):乙方负责人:构九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银行账号:2720020104(004428联系电话:13830559133单位地址:甘肃省酒泉市州区西峰镇瓜州路17号10号楼2-1号房屋2026年04月10日反商业贿赂条款第一条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s(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第四条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S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ss商业秘密条款(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1.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2.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四、增值税条款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款资料满足下述付款条件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后的30个自然日内,将货款一次性/分期付款支付给乙方。(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交付及服务提供,且相应交付物经验收合格;(2)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增值税发票(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发票、鸳鸯发票、发票开出后注销发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1)要求乙方将虚假发票立即更换为合法真实有效增值税发票;(2)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3)立即终止双方合作,并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后续不予合作;(4)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5)向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乙方违法违规行为。3、乙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收到了货物/服务的交付物,且该交付物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2)乙方同时向甲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的分支机构和对应的价款。乙方应分别对清单中的费用承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3)甲方与乙方采购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乙方不应再额外向甲方收取增值税费用。(4)经多次分批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交以及双方收付款,乙方开具并提交甲方的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即必须大于或等于)甲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5)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S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增值税条款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付款资料满足下述付款条件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30个自然日内,将货款一次性/分期付款支付给乙方。(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交付及服务提供,且相应交付物经验收合格;(2)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发票、鸳鸯发票、发票开出后注销发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1)要求乙方将虚假发票立即更换为合法真实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3)立即终止双方合作,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后续不予合作;(4)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5)向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乙方违法违规行为。3、乙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收到了货物/服务的交付物,且该交付物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须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确认。(2)乙方同时向甲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的分支机构和对应的价款。乙方应分别对清单中的费用承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甲方与乙方采购合同价款为含税价,乙方不应再额外向甲方收取增值税费用。(4)乙方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经多次分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提交以及双方收付款,乙方开具并提交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即必须大于或等于)甲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5)乙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6)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甲方的,乙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7)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甲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8)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或其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的情况,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向甲方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退回乙方已开具的发票或向税局递交需乙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效证明。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甘肃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验收单日期:2026-04-0315:514订单编号GS-KCFWDD-2026-232879476成交商品总价10226.26采购单位肃州区机关事务中心供应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采购单位联系人肃州区机关事务中心供货单位联系人高玉霞采购人电话0937-2615155联系电话13830559133下单时间2026-04-0314:48订单状态订单发起验收交易平台甘肃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订单商品名称品牌分类数量单价总价甘F8508G-旧车参保无机动车保险服务14,888.024888.02甘F0285G-旧车参保无机动车保险服务12,8602860.00甘F9518G-旧车参保无机动车保险服务12,478.242478.24合计:¥10226.26采购单位验收意见违开学表验收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单位(盖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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