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三期(智能网联车路协同高速场景试验平台)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项目编号QT24110711A500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4-11-25 11:02:3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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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三期(智能网联车路协同高速场景试验平台)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集水保许字〔2024〕3号   关于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三期(智能网联车路协同高速场景试验平台)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你单位(地址:厦门市嘉禾路323号汇腾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史园)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国家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三期(智能网联车路协同高速场景试验平台)工程(项目代码:QT24110711A500)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厦水利规〔2020〕1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并做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40hm2。二、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4.40万元,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自行申报缴纳(咨询电话:0592-6104047),缴纳方式:厦门市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填报内容、告知事项、承诺意见抓好落实。四、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建设。五、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厦水利〔2018〕11号)的规定,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