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朗辉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50万件、模具60套项目环评批复审批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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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5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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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朗辉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50万件、模具60套项目环评批复审批决定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以下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电话:0317-5321028(黄骅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专区) 通讯地址:黄骅市迎宾大街与金江路交口东南侧黄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黄骅市朗辉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50万件、模具60套项目 黄骅市朗辉塑料制品厂 黄经开审批表〔2024〕028号 2024年8月15日 环评报告表审批(朗辉).docx 审批意见黄经开审批表〔2024〕028号1、同意黄骅市朗辉塑料制品厂年产塑料制品50万件、模具60套项目的建设。本表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2、本项目位于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项目租赁黄骅市开发区海华大街现有厂房,总建筑面积5600㎡,本项目购置注塑机25台,破碎机16台,拌料机16台、加工中心VF1081台、数控2台、精雕4台、火花机3台、天吊2台、二次元3台、顶杆切段机1台、平面磨床3台、车床1台、炮塔铣2台、烘干机16台。项目已通过河北黄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编号为:黄经开经发投资备字〔2024〕83号。3、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必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标准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非甲总烃最低去除效率要求;未收集部分厂房内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必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磨床用水、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为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磨床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黄骅美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必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黄骅美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内合理布局、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界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固体废物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铁屑、沉淀池污泥、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外售;布袋除尘器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切削液由危废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并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对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调整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本环评文件批复后3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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