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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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9 20:27:2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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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2022年版品目分类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政策衔接工作。2022年度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仍使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 189号)。 2023年1月 1日起发起的采购实施计划,应按照2022年版品目分类目录,进行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因2022年版品目分类目录内容较多,不再随本文印发,各县(市、区)、各部门可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在此件公开发布页面进行下载。 二、抓紧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鉴于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已启动,市财政局按照2022年版品目分类目录,对预算一体化系统中的品目进行更新。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新的工作要求,精心组织,按照2022年版品目分类目录编制2023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 2号)修订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执行范围不变,各县(市、区)、各部门可参照《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对照表》(附件2)中,相对应的2022年版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和编码,编制2023年度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做好评审专家品目变更工作。2023年第一季度,市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对照2022年版品目分类目录,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提出评审品目变更申请,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将暂停抽取使用。2023年第一季度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可同时选择新旧品目抽取评审专家,4月起按照2022年版品目分类目录抽取。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2.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对照表 南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