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SZDL2025001313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7 09:39:3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深圳市公安局预算金额229.6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人身意外保险
联系方式
  • 周警官:0755-84465711
  • 钟工:86959778

正文内容

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8月18日08: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ZDL2025001313     2.项目名称: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     3.项目预算:人民币2,296,000.00元     4.最高限价:人民币2,296,000.00元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 备注 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 1 项 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授权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上述资料原件备查)。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7)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如发现不同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存在上述“不得”的情形,作投标无效处理)。    (8)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11)总公司投标的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同时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以及总公司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须包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且其《保险许可证》未体现具体业务范围的,需同步提供总公司对其经营范围的授权书(须提供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08月18日(北京时间)。     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免费 。     凡已注册的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可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08月18日 08:30期间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3楼前台(咨询电话:0755-83948165、0755-83938966、020-89524338)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平台用户,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采购文件的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5年8月18日08:3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5年8月18日08:30(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号百仕达大厦27B)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3.在线解密: 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2025年8月18日08:30-09:30(北京时间)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4.投标提醒      请各供应商在投标前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在采购文件及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增设供应商投标投标警示条款等事宜的通知》要求,核实自身是否存在特别警示条款中,关于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的情形。     5.其他说明      无。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前台);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     3.开标操作: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     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     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5年8月13日00:00(北京时间)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5年8月15日00:00(北京时间)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     (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zggzy.com)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提交,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号百仕达大厦27B。质疑咨询电话:0755-86959378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6.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网站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7.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8.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详情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https://finance.szexgrp.com/gtm/web/guarantee/#/(或从【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点击【金服平台】),咨询电话0755-36568999转8或拨打0755-88653331。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公安局(本级)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     联系方式:周警官,0755-84465711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号百仕达大厦27B     联系方式:0755-86959378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项目联系人:钟工/段工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755-86959378或86959778转8010/8015     系统技术支持:0755-36568999转1转1 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07日 八、附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通用附件:     1、请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     2、。 附件1:[SZDL2025001313-A]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docx 附件2:附录.中小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文件.zip 附件3:[SZDL2025001313-A]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pdf 附件4:[SZDL2025001313-A]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szczf 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项目信息项目编号:3324-DH2531F1153(SZDL2025001313)项目名称: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包号:A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将一个包或一个标段的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4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5所投产品、工程、服务在商务、技术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做出评判);6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7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8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9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带病毒;10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加密的;1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依法上报监管机关。 (1)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和“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和“IP 地址”一致的; (3)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 (4)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12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序号评分项权重(%)1价格102技术部分66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基础服务方案8(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提供的基础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承保服务(含投保资料、批改时效);(2)理赔服务(含理赔流程、时效、单证简化);(3)增值服务(含培训服务、法律援助服务等);(二)评分标准:考察以上3点内容,满足3点得75分,满足任意2点得50分,满足任意1点得25分,其他情况不得分。2.专家根据各供应商上述内容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评审为优(投保资料简化、批改时效短;理赔流程及时效便捷迅速、单证简化;培训方案及增值服务内容完整、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及实用性强)的,加25分;(2)评审为良(投保资料较简化、批改时效较短;理赔流程及时效较便捷迅速、单证较简化;培训方案及增值服务内容较完整、较全面,可操作性及实用性较强)的加15分;(3)评审为中(投保资料简化性一般、批改时效一般;理赔流程及时效便捷迅速性一般、单证简化性一般;培训方案及增值服务内容完整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及实用性一般)的加5分;(4)评审为差(未提供基础服务方案的或提供的方案中投保资料繁琐、批改时效差;理赔流程及时效便捷迅速性差、单证复杂;培训方案及增值服务内容存在缺失、无可操作性)的得0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2基础服务响应情况2(一)评分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六、基础服务具体要求/1.承保服务、2.理赔服务、3.增值服务”为基础服务方案,投标人全部满足得100分,每负偏离1项扣4.55分(实质性条款除外),扣完为止。(二)评分标准:投标人需如实填写《基础服务响应偏离表》,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3保险方案响应情况40(一)评分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五、保险方案具体要求”为基础保险方案,投标人全部满足得100分。仅允许投标人对▲内容进行负偏离,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若对保险方案▲以外的内容进行负偏离,则扣100分。(1)针对基础保险方案“意外医疗(门诊、住院)”的保障额度,在原额度(2万元)基础上每减少0.5万(不足0.5万按照0.5万计算),扣0.42分,最多扣0.84分。本小项最低限额1万元;(2)针对基础保险方案“扩展意外医疗公共保额”累计保障额度,在原额度(100万)基础上每减少10万元(不足10万按照10万计算),扣0.175分,最多扣0.875分。本小项最低限额50万元;(3)针对基础保险方案“意外住院津贴”的保障额度,在原额度(300元/天)基础上每减少50元(不足50元按照50元计算),扣3.5分,最多扣7分。本小项最低限额200元/天;(4)针对基础保险方案“重大疾病”的保障额度,在原额度(15万元)上每减少1万(不足1万按照1万计算),扣3.5分,最多扣24.5分。本小项最低限额8万元;(5)针对基础保险方案“非重疾疾病身故(含猝死)”的保障额度,在原额度(10万元)上每减少1万(不足1万按照1万计算),扣4.2分,最多扣21分。本小项最低限额5万元;(6)针对基础保险方案“重疾疾病身故”的保障额度,在原额度(3万元)上每减少0.5万(不足0.5万按照0.5万计算),扣3.5分,最多扣7分。本小项最低限额2万元;(7)针对基础保险方案“疾病住院医疗”的保障额度,在原额度(2万元)基础上每减少0.5万(不足0.5万按照0.5万计算),扣0.455分,最多扣0.91分。本小项最低限额1万元;(8)针对基础保险方案“扩展疾病住院补充医疗公共保额”累计保障额度,在原额度(100万)基础上每减少10万元(不足10万按照10万计算),扣0.175分,最多扣0.875分。本小项最低限额50万元;(9)针对基础保险方案“特别约定9”的保险责任适用情形(4)和(7),在原适用情形下每调整或删除1项措辞的,扣3.5分,最多扣7分;(10)以上9小项累计算分,70分扣完为止。若投标人承诺的额度低于以上任意一小项的最低限额,则再扣30分。(二)评分标准:投标人需如实填写《保险方案具体要求响应偏离表》,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3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3(一)评分内容:投标人承诺以下全部3项得100分,否则不得分。1.按经纪人的要求提供服务期间本项目完整的承保数据、理赔数据及其他资料;2.配合保险经纪人进行走访;3.对采购人、保险经纪人督办事项的反馈时效性。(二)评分标准:要求提供《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4违约承诺2(一)评分内容:投标人承诺以下全部3项的得100分,否则不得分。1.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配置;2.各项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3.对未能达到的管理要求承担管理责任。(二)评分标准:要求提供《违约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5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限一人)5(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员工(以社保为准),否则本项不得分。1.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保险相关经验的,得50分;2.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金融学类或医学专业类)的,得50分;以上2项累计计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标准:1.提供以上人员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公章的近一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如截标日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可往前顺延一个月;投标人如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以投标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说明该员工为自有员工。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或说明函。2.要求提供能证明项目负责人保险相关经验的资料,如社保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关键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合同主体双方的名称、合同起始时间、双方签字盖章页);通过社保缴纳证明或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须同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格式自拟)。3.要求提供学历的,需提供学历及学信网查询记录(https://www.chsi.com.cn/xlcx/index.jsp);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境外留学人员学历、学位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http://zwfw.cscse.edu.cn/)。注:投标人为总公司的,提供投标人自身及其下属各分公司的人员均予以认可;投标人为分公司的,仅投标人自身的人员予以认可,提供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人员均不予认可。6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6(一)评分内容:拟安排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为投标单位员工(以社保为准),否则本项不得分。1.拟安排项目主要团队成员,具有保险相关经验,每提供1人得25分,本项最高50分;2.拟安排项目主要团队成员,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金融学类或医学专业类)的,每提供1人得25分,本项最高50分。以上2项累计计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标准:1.提供以上人员通过投标单位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公章的近一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如截标日前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提供,可往前顺延一个月;投标人如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以投标人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说明该员工为自有员工。如为退休返聘人员则提供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或说明函。2.要求提供能证明服务团队人员具有在保险相关经验的资料,如社保缴纳资料或劳动合同合同关键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合同主体双方的名称、合同起始时间、双方签字盖章页);通过社保缴纳证明或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须同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格式自拟)。3.要求提供学历的,需提供学历及学信网查询记录(https://www.chsi.com.cn/xlcx/index.jsp);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需提供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境外留学人员学历、学位无法通过学信网站查询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查询截图(http://zwfw.cscse.edu.cn/)。注:投标人为总公司的,提供投标人自身及其下属各分公司的人员均予以认可;投标人为分公司的,仅投标人自身的人员予以认可,提供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人员均不予认可。3商务部分19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同类项目业绩情况10(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自2022年8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以保单起保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项得34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标准:1.同类项目业绩经验指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项目,且投标人必须为首席承保或独家承保的项目业绩;(①独家承保是指由一家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具体表现在保单中未出现其他“共保”保险公司名称的;②首席承保是指: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在保单中列明各“共保”保险公司名称的,其中投标人所占份额最高或并列最高的)2.投保人为同一单位的只按一次计算,不重复算分(投保人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项目落地机构视为同一单位);3.提供保单关键页(至少应体现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名称、承保公司、承保险种、起保日期)作为得分依据。注:1.投标人为总公司的,提供投标人自身及其下属各分公司的项目业绩均予以认可;投标人为分公司的,仅投标人自身的项目业绩予以认可,提供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的项目业绩均不予认可;2.同一项目续签保单的不重复计分。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9(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则考察投标人的总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进行评分:(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得100分;(2)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得50分;(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不得分。(二)评分标准:1.供应商须提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截图(查询链接http://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120115460095:)2.如投标人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新成立单位,未被上述统计表纳入数据统计的,提供经营无异常相关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均视为得100分。如投标人因特殊原因本项数据未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的,可提供相关说明和其内部综合偿付能力证明材料(均加盖公章),也视为得100分。除前述以外的其他情形,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无法查询数据信息,或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4诚信情况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诚信情况5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100分。(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文件【服务类】项目编号:3324-DH2531F1153(SZDL2025001313)项目名称: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际招国DONGHAI9S能HDEACANER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中国深圳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设计供应商:无本项目造价咨询供应商:无本项目监理供应商:无本项目检测供应商:无五、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信息公开部分)”中节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注: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特别警示条款》(一)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二)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四)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6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其它关键信息一、评标定标信息非评定分离项目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定标方法采购人确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3中标供应商家数1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及价格扣除比例(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全部均由优惠主体承接,则对其投标总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政策调整后价格仅作为评审依据,不作为中标价格。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备注:(a)优惠主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优惠主体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本项目采购标的(服务需求)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金融业。(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作为优惠主体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四、投标人情况介绍”章节提供的格式)。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须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4)享受价格扣除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5)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三、其他说明(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2)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一是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1)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2)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3)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二是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3)关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大力度运用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可凭借所获取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合同,向参与订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以各自信贷政策为基础,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授信,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可登录深圳要素交易金融服务平台(https://finance.szexgrp.com/gtm/web/guarantee/#/),相关政策法规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信息公开栏目。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册通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审要求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备注:1.本招标文件分为第一册“专用条款”和第二册“通用条款”。2.“专用条款”是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包含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等内容。3.“通用条款”是通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性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4.当出现“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表述不一致或有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招标公告)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3324-DH2531F1153(SZDL2025001313)2.项目名称: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3.服务属性:人员保险相关服务,编号:B1107054.预算金额:人民币2,296,000.00元5.最高限价:人民币2,296,000.00元6.采购需求: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1项详见招标文件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授权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上述资料原件备查)。(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7)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如发现不同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存在上述“不得”的情形,作投标无效处理)。(8)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1)总公司投标的须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分支机构投标的须同时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保险许可证》以及总公司的《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须包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且其《保险许可证》未体现具体业务范围的,需同步提供总公司对其经营范围的授权书(须提供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5年*月*日:00至2025年*月*日*:*(具体时间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招标公告)(北京时间)。2.地点: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3.方式:在线下载。4.售价:免费。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5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招标公告)(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2.开标时间和地点:定于2025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招标公告)(北京时间),在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号百仕达大厦27B)公开开标。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3.在线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2025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招标公告)期间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2.报名操作:投标人如确定参加投标,首先要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报名投标,方法为在网上办事子系统后点击“【招标公告】→【我要报名】”;如果网上报名后上传了投标文件,又不参加投标,应再到【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中进行“【撤回本次投标】”操作;如果是未注册为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的供应商,请先办理密钥(请点击),并前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绑定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前台);电子密钥办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再进行投标报名。在网上报名后,点击“【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采购文件下载】”进行招标文件的下载。3.开标操作:供应商可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4.投标操作:具体操作为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1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5.采购文件澄清/修改事项:2025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招标公告)前,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可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提问】”功能点中填写需澄清内容。2025年*月*日**(北京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招标公告)前将采购文件澄清/修改情况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澄清文件下载】”中公布,望投标人予以关注。(重要提示:“提出采购文件澄清要求”不等同于“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内容如出现“质疑”字眼,将予以退回。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其权益受到损害,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zggzy.com)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提交,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号百仕达大厦27B。质疑咨询电话:0755-86959378。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的规定,未经正式质疑的,将影响供应商行使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6.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7.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网站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8.本项目不需要投标保证金。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市公安局(本级)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联系方式:周警官,0755-844657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2号百仕达大厦27B联系方式:0755-8695937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钟工/段工电话:0755-86959378或86959778转8010/80154.监督电话:刘先生,13823779877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月日*备注:各项时间节点以“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szggzy.com)”招标(采购)公告的公布信息为准。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1、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序号内容规定1联合体投标见《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相关内容2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4履约保证金无5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的规定的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布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万元)各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万元(含)-500万元1.1%0.8%0.7%500万元(含)-1000万元0.8%0.45%0.55%1000万元(含)-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含)-1亿元0.25%0.1%0.2%1亿元(含)-5亿元0.05%0.05%0.05%5亿元(含)-10亿元0.035%0.035%0.035%10亿元(含)-50亿元0.008%0.008%0.008%50亿元(含)-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元(含)以上0.004%0.004%0.004%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本次招标为服务招标,招标代理(中标)服务费按服务招标计费标准收费。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帐户名称: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帐号:4100 1800 0400 2656 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的规定的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布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万元)各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万元(含)-500万元1.1%0.8%0.7%500万元(含)-1000万元0.8%0.45%0.55%1000万元(含)-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含)-1亿元0.25%0.1%0.2%1亿元(含)-5亿元0.05%0.05%0.05%5亿元(含)-10亿元0.035%0.035%0.035%10亿元(含)-50亿元0.008%0.008%0.008%50亿元(含)-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元(含)以上0.004%0.004%0.004%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本次招标为服务招标,招标代理(中标)服务费按服务招标计费标准收费。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帐户名称: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帐号:4100 1800 0400 2656 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的规定的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布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万元)各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万元(含)-500万元1.1%0.8%0.7%500万元(含)-1000万元0.8%0.45%0.55%1000万元(含)-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含)-1亿元0.25%0.1%0.2%1亿元(含)-5亿元0.05%0.05%0.05%5亿元(含)-10亿元0.035%0.035%0.035%10亿元(含)-50亿元0.008%0.008%0.008%50亿元(含)-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元(含)以上0.004%0.004%0.004%注: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本次招标为服务招标,招标代理(中标)服务费按服务招标计费标准收费。3、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帐户名称:深圳市东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帐号:4100 1800 0400 2656 1备注:本表为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2、实质性条款序号具体内容1满足本项目标★的条款要求。3、项目清单(一)项目总清单序号采购计划编号服务内容数量单位财政预算限额(元)1PLAN-2025-440300000-106001-103762025年度民警人身意外保险1项2,296,000.002注:本项目财政预算限额为人民币2,296,000.00元,超出预算限额的投标将致投标无效。4、项目概况采购人员工购买保险的人员约4100人(为预估人数,以投保时实际人数为准),警种以普通民警为主,特警、刑警占比较少。参保人员平均年龄30-40岁,男性多于女性。5、保险方案具体要求说明: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序号险种类型保障项目保险责任简述保障额度1意外伤害保障意外身故残疾—通用类意外身故致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致残,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30万元意外身故残疾-交通工具类飞机意外身故/致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保险合同所载交通工具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300万元轮船意外身故/致残100万元轨道交通意外身故/致残50万元驾驶或乘坐机动车意外身故/致残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机动车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2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类意外医疗(门诊、住院)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社保范围内以及个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2万元扩展意外医疗公共保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含个人自费部分)超过其个人保额的,对于超出部分,可通过该意外医疗公共保额进行补充赔付。▲10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超出个人保额的部分,每人以1万元为限扩展每次意外身故120急救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120急救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限额内按0免赔、100%赔付。每次及累计1000元扩展意外医疗自费辅助器材费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产生的自费辅助器材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限额内按0免赔、100%赔付。赔付比例100%;每次及累计1000元。扩展食物中毒医疗费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限额内按0免赔、100%赔付。与意外医疗(门诊、住院)共用保额意外住院津贴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日给付额及实际住院天数赔付意外住院津贴。▲300元/天,180天为限;2因公牺牲、烈士、二级(及以上)英雄模范抚恤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二级(及以上)英雄模范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抚恤金。38万元3重疾保障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30天)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4健康保障疾病身故非重疾疾病身故(含猝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罹患重疾(释义见特别约定11)以外的其他疾病(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导致身故或猝死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0万元重疾疾病身故被保险人罹患重疾后(释义见特别约定11),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3万元扩展女性生育身故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终止妊娠(含流产)、宫外孕或分娩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类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社保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以及个人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社保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20%给付;社保范围外个人自费部分按80%比例给付。▲2万元扩展疾病住院补充医疗公共保额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含个人自费部分)超过其个人保额的,对于超出部分,可通过该疾病住院医疗公共保额进行补充赔付。▲100万元,住院医疗费用超出个人保额的部分,每人以1万元为限。疾病住院津贴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日给付额及实际住院天数赔付。①200元/天,180天为限;②绝对免赔额3天。5特别约定1.鉴于本项目为团体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其中部分人员,且不得剔除某项责任差异化承保。2.本保单扩展承担既往症引起的疾病身故、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以及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3.服务期内保单及时续保的,本保单年度内各项责任无等待期(转保视同续保);未及时续保或新增人员重大疾病等待期为30天,其余责任无等待期。4.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致残的,保险人认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结果并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伤残程度一级至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5.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民警发生意外身故(含交通工具类意外身故)或病故的,且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被评为烈士、二级(及以上)英雄模范的情形,保险人同意按核赔金额较高的进行赔付,“因公牺牲、烈士、二级(及以上)英雄模范抚恤金”与其他身故保障责任不叠加赔付。6.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民警同时发生意外致残及疾病(含重大疾病、其他疾病)保险事故,二者存在一定关联的、保险人同意按核赔金额较高的进行赔付,被保险民警无需提供关联性鉴定报告;二者无关联的,保险人同意叠加赔付。7.如发生交通工具类意外伤害(身故、致残)的保险事故,理赔时通用类意外伤害(身故、致残)和交通工具类意外伤害(身故、致残)两项保障责任叠加赔付。8.本保险合同承担所有医疗个人自费项目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等。9.下列情况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虽然有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行为,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致残,但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中认定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没有责任的;(2)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中死亡或残疾的;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中死亡或残疾的;(3)被保险人因单位组织的日常训练、救援、比赛、表演活动,而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车、赛马等活动,造成死亡或残疾的;▲(4)法定传染病身故或残疾;(5)恐怖袭击;(6)生化、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7)中暑、高原反应身故或残疾。10.本项目除疾病住院津贴外,其余各项保险责任免赔0元。11.本合同所承保的35种重疾险种为:(1)恶性肿瘤--重度;(2)较重急性心肌梗塞;(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严重慢性肾衰竭;(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10)严重慢性肝衰竭;(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27)严重克罗恩病;(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29)I型糖尿病;(30)肌营养不良症;(31)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32)原发性心肌病;(33)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34)肾髓质囊性病;(35)严重重症肌无力。12.投保方式特别约定:本项目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根据《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本项目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投保。6保险期限自2025年8月30日零时起至2026年8月29日二十四时止。注:意外身故/残疾两项保障责任共用一个保险金额。6、基础服务具体要求说明: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1.承保服务1.1中标人须成立专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设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全面统筹协调、管理项目各环节各项工作以及处理项目相关投诉事宜;1.2中标人须明确投保资料、简化投保流程。如采购人未在规定时效内缴纳保费的,不影响保单效力,保险责任期限开始后实际付款前,保险公司也应按规定保险期限承担保险责任;1.3中标人应设有7*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供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随时查询投保、保全、理赔等信息;1.4中标人应提供两名日常联络人,日常联络人应当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随时配合采购人需求快速处理各项工作;1.5中标人必须与本项目保险经纪人保持良好沟通、积极配合与保险经纪人开展工作,为本项目提供高效、专业的保险服务;★1.6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与采购人签订保险合同。中标人投标文件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中标单位违反承诺、拒绝签订保险合同,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如因中标人原因或中标人拖延导致合同延迟签订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顺延至第二名中标;1.7中标人在收到保险经纪人批改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1.8在服务期内,如深圳市公安局有新增加投保人员,则享受与本项目相同承保方案与费率;★1.9投标人须如实响应项目要求,如中标后发现中标人响应的承保条件与项目服务要求中“五、保险方案具体要求”等填写内容不相符的,将取消中标资格;1.10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中的保险方案,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人员清单,提供相应保险保障;★1.11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明细措辞,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所附保险条款(附件二)相冲突,若有不明确或互相矛盾之处,按照最有利于采购人的条款执行;1.12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国家法律、地方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有关保险产品因强制性规定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各方必须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对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调整,其它部分的条款效力不受影响。2.理赔服务2.1中标人须指定理赔专职人员对接保险经纪人服务团队,处理定责、核损、赔付等核赔工作。中标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与深圳市公安局及保险经纪人保持良好沟通并严格按投标文件内容提供保险服务;2.2为保证理赔报案的便捷性,中标人须提供多种接报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7*24小时热线电话接报案、专职人员接报案、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自助报案等;2.3中标人接报案后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理赔单证清单、模板及填写要求;2.4理赔单证基本要求如下:(1)共性单证,即所有理赔案件均须提供的理赔单证:理赔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申请人银行卡账号;(2)个性单证,即根据申请索赔的案件保障类型提供相应的理赔单证:序号索赔保障类型索赔资料清单1身故保险金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书等)、死亡记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三选二)未指定受益人的相关继承权证明材料2伤残保险金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伤残鉴定报告3交通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死亡还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意外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医疗诊断证明5意外/疾病住院医疗类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书等)、发票原件6意外/疾病住院津贴类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书等)、发票复印件、费用总清单7重大疾病保险金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书等)、病理检查报告及其他化验检查报告单8因公牺牲、烈士、二级(及以上)英雄模范抚恤金单位出具因公牺牲、被评为烈士或二级(及以上)英雄模范的证明2.5中标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理赔单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单证是否符合要求,如单证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清单及相关要求,补单证事宜不得超过1次(补充的单证仍不满足已告知要求的情况除外);2.6定损、核赔、赔款支付时效要求:中标人自理赔单证收集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核损、赔款支付相关工作;★2.7拒赔案件要求:中标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30日内完成定责相关工作,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书面的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若被保险民警或受益人对理赔结果有异议或对保险特约条款有争议的,由被保险民警或受益人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向保险经纪人咨询法律相关事宜;★2.8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保险经纪人按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本项目有关的理赔数据。每个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照保险经纪人制定的理赔数据报送模板向保险经纪人报送数据;2.9特殊理赔案件及情形处理机制:针对以下特殊理赔案件及情形,中标人须第一时间通知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将协助采购人处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标人应当与保险经纪人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回应保险经纪人提出的诉求,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回应、消极对待。①重大案件(以采购人或保险经纪人认定为准);②疑难纠纷案件,包括保险责任、理赔金额存在争议、以及采购人提出的其他诉求的案件;③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等异常情形;本项将作为合同续签履约考评重点考评项。2.10中标人承诺提供的其他理赔服务。3.增值服务3.1中标人须按照保险经纪人的要求印制《客户服务卡片》,并分发至各单位民警;3.2中标人须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保险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保障内容、出险索赔程序、单证填写注意事项等,如中标人就培训事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3.3中标人应设立小额案件快赔机制,简化单证提交程序、提高理赔时效、提升被保险民警理赔体验;3.4中标人应设立理赔预付机制,针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身故、伤残、重疾、医疗等重大金额案件提供绿色通道及理赔款预付服务;3.5中标人应建立重大案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应急处理机制等事项;3.6中标人承诺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7、商务要求1.服务期限1.1合同期限为一年,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但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合同到期前4个月,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化相结合的考核评估,采购人根据履约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延续合同。如采购人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人不再续约。1.2服务期内当中标单位履约不合格、采购人不满意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反保险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的情形时(具体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采购人有权选择与中标单位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2.投标报价2.1本项目2025年度预算支付上限为229.6万元,综合单价上限为560元/人,投标报价(开标一览表填报单价)须包含所有险种的费用,超过综合单价上限的报价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2中标后,根据采购人实际参保人数据实核算“支付保费”,即支付保费=实际参保人数*中标单价,其中“中标单价”为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报“投标报价”,实际参保人数以采购人确定的为准。★2.3服务期内,新增加人员享受同样的承保方案及费率。★2.4投保人员变动约定:若服务期内新增人员在招标文件载明人数(4100人)5%(含)以内的,中标人同意不加收保费;超出5%的部分,中标人同意直接按中标单价*超出部分的人数计收保费,但无论如何总费用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支付上限。★2.5合同续约时,中标单价不变,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在遵循“投保人员变动约定”的原则下计收续约保费。3.服务质量考核及违约金★3.1服务期内,采购人将根据中标人工作情况,委托保险经纪人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最终考核规则将由采购人根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人对考核规则拥有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有权根据履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与中标单位续签保险合同。3.2当中标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违反保险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的情形时(具体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采购人有权提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重新组织招标。3.3违约金:无,若有违约行为立即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4.保险经纪人:4.1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保险类政府采购项目引入保险经纪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20]2号),深圳市公安局确定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保险采购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拟定投保方案、询价及报价分析、协助招标采购、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协助索赔、受理投诉和续保安排。4.2保险经纪服务费用由中标人依法合规地向保险经纪人支付,采购人不再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任何费用的保险经纪费为总保费(含税)的5%。投标人须提供佣金承诺函,承诺自收到保费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佣金承诺函见附件一。5.履约验收方案5.1履约验收主体:深圳市公安局或其内设机构,或其委托的专业第三方(如保险经纪人)。5.2履约验收时间:项目服务期满后组织验收工作。5.3履约验收方式: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组织验收工作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履约评价报告》递交采购人。5.4履约验收程序: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合同验收材料进行核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履约评估。5.5履约验收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内容。5.6验收标准:中标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服务和完整的验收资料,且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可签署履约评价或验收报告。6.付款方式1.按深圳市财政局相关规定,中标人出具正式的缴费通知书及合规发票,采购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及合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且保单起保前向中标人支付保险费。经纪费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在收到项目保险费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经纪人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经纪费。2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3.以上为预计付款方式,合同订立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8、附件一《保险经纪佣金承诺函》保险经纪佣金承诺函致:我司确认项目(项目编号:**)的保险经纪服务费(佣金)比例为保费(含税)的5%。我司承诺:在收到该项目保费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保险经纪人支付保险经纪服务费(佣金)。投标单位名称(盖章):9、附件二保险条款(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投保时年龄在三周岁至七十周岁间(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三)被保险人猝死;(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九)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第八条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第十条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交清保险费。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不可继续承保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追溯自变更之日起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可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变更之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按日比例收取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危险性增加且未依前款约定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不可继续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的,经保险人书面审核同意并按日加收保险费后,保险人自收到保险费后次日零时或者通知书载明的起始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人数减少的,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零时或者通知书载明的终止日期次日零时(以较晚者为准)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相应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二十一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合同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4.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除第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被保险人火化证明或者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除第1至4项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7.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五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任何情形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1.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前款约定的任何情形致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解除合同通知书;2.保险合同原件;3.投保人身份证明;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九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门的鉴定为准。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方面的表演、运动或者其他专门活动的特殊技能。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或者团伙出于政治、宗教、思想意识或者类似目的,为对政府施加影响和(或者)使全体或者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主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武力或者暴力。恐怖主义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者代表某一机构、政府,或者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下列任何情形:1.无驾驶证驾驶或者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2.驾驶的机动交通工具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交通工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驾驶证被暂扣、扣留、吊销或者注销期间驾驶机动交通工具;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交通工具的其他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无有效行驶证:包括下列任何情形:1.机动交通工具被依法注销登记;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未满期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该被保险人保险费×[1-(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日数)]。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1-25%)。(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1条合同构成本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第2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保障第3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4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5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第6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6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其中A、B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A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F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第7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8)被保险人扒车、跳车;(9)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11)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1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第8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9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10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残疾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11条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12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费的支付第13条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合同解除第14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第15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们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头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16条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保险条款“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17条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第18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19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机动车:本合同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以客运为目的,核定载客人数为12人以上的轮船,包括渡轮。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0%×(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m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第三条除另有依法指定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四条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第五条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并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由此发生的符合约定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未约定的则为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同)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上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该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用;(二)非直接用以治疗由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对已有伤害的治疗费用;(三)不符合约定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五)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六)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死亡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保险金额第七条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四)公安机关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九条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第十一条对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意外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释义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当地:指签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根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的、由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所属地域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指入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试验性治疗:指不符合境内医学界公认可行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四)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第二条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投保人同主险合同。第三条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具有下列任何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住院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二)非直接用以治疗由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住院治疗,对已有伤害的住院治疗;(三)非医学必须的住院,包括但不限于以预防性手术、健康护理、疗养、静养、康复为主要目的的住院医疗行为;(四)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治疗。保险金额第六条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日补贴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附加保险合同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4.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5.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病历;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八条被保险人遭受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释义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住院:指入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指自入院日至当次住院出院日间经过日数(不含出院当日),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有擅自离院情形的日数。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境外:非境内。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者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五)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是一年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四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五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特约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6)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二、较重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六、严重慢性肾衰竭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脑垂体瘤;(2)脑囊肿;(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十、严重慢性肝衰竭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YorkHeart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二十九、I型糖尿病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者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2个条件: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三十、肌营养不良症指骨胳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三十一、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由医师明确诊断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进行胰腺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者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三十二、原发性心肌病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者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IV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三十三、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是指大脑半球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这种状态需持续30天以上。此病必须提供脑部CT、MRI或者PET检查确认大脑皮层广泛受损的证据。三十四、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三十五、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等因素计算。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8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第11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二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十三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2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六)附加疾病身故与全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第三条受益人包括:(一)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疾病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依法指定外,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分设疾病身故保险责任、疾病全残保险责任,供选择投保,但投保疾病全残保险责任的,须同时投保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与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因患疾病而身故。与疾病全残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因患疾病而全残。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其享有的保险责任保障对应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二)保险人要求告知但未告知的既往症;(三)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第七条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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