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肺癌等基因甲基化检测外委服务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DGYTGCZX-HBRMYY-2025039)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DGYTGCZX-HBRMYY-2025039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2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7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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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肺癌等基因甲基化检测外委服务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DGYTGCZX-HBRMYY-2025039)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2日发布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 一、合同编号 :津采同〔2025〕377070号 二、合同名称 :肺癌等基因甲基化检测外委服务项目_第1包 三、项目编号 :DGYTGCZX-HBRMYY-2025039 四、项目名称 :肺癌等基因甲基化检测外委服务项目_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 联 系 方 式 :25924228 供应商(乙方):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东路1号院1号楼,3号楼3层 联 系 方 式 :010-5977370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肺癌等基因甲基化检测外委服务项目_第1包 规格型号: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71.9(万元) 合同金额: 171.9(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供应商账户名称: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供应商账号:110914535210101 供应商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亦庄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04917Y 企业办公电话:010-5977370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2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附件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 民医院肺癌等甲基化检 测外检服务合同(1).doc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 2025年12月02日 合同编号:HBRMYY-2025-FW-174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肺癌等基因甲基化检测外委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受托方(乙方):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2月1日签订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肺癌等基因甲基化检测外委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幸福路与健安道交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娄永忠受托方(乙方):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东路1号院1号楼,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锐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肺癌等基因甲基化检测外委服务项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2.服务内容及方式2.1服务内容:由甲方采集检验标本,乙方负责上门收取检验标本,并出具检验报告。甲方收集样本联系人吴爱丽,联系电话:13652090050。2.2技术服务达到的技术要求及考核验收指标/标准: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包括纸质检验报告单及电子客户端下载电子版报告,且需确保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3.服务期限、地点及进度安排3.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3.2服务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4.验收时间、地点和方式4.1甲方每月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保健医学科(职业病科)验收项目成果,验收采用双方验收方式。验收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季度。4.2甲方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验收结果及对账的书面材料。4.3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叁个月,自项目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如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正、返工。5.费用及支付5.1本项目技术服务费为:以实际发生检验项目数量据实结算,合同期内支出总额不超过(大写):壹佰柒拾壹万玖仟元整(¥:1719000元)此价格含税,具体结算单价依据详见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肺癌等基因甲化检测外委服务明细表》。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承担,依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5.2支付方式按照下列第5.2.2.2款规定执行:5.2.1一次总付:在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日内全额付款。5.2.2分期支付:5.2.2.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总价/%的预付款;5.2.2.2(按照进度支付):项目根据进度,按照月度对账,季度结算的方式,根据验收合格对账单(附件2),由乙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财务挂账后原则上不超过10个月(含10个月)据实支付乙方相应合同价款。5.2.2.3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至技术服务费总价的/%,其余/%作为保证金,于本服务项目保证期结束(且无任何服务质量问题)后/日内一次付清。5.3开票及收款信息5.3.1甲方开票信息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税号:12120116MB1D527790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油田支行账号:120501765001092008115.3.2乙方账户信息开户户名: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亦庄支行银行账号:110914535210101银行行号:3081000056995.4其他约定5.4.1业务量的结算:以乙方LIMS系统项目检测清单或外送样本登记的签收记录为准。5.5本合同如果属于关联交易,甲乙双方约定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应违反关联交易财务结算的相关规定。6.权利和义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6.1甲方权利6.1.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技术服务成果;6.1.2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6.1.3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6.1.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6.2甲方义务6.2.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6.2.2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6.2.3甲方应针对部分检验结果对临床诊疗的危急程度,应明确危急值的报告部门或联系人:保健医学科(职业病科):龙雪联系电话:13672108959;6.2.4依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对需要传报项目的相关患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报乙方。6.2.5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获悉的关于乙方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一切非公开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保密期限为3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6.2.6未经乙方明确的书面收款授权,甲方不得将检测服务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工作人员。6.2.7若甲方有大批量体检样本需检测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6.2.8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患者收取检测费,如甲方有漏收费的,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支付检测服务费。6.2.9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样本采集手册》(附件2)采集样本,并注明样本采集时间。6.2.10甲方应当在检测项目要求的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对其所采集的样本进行前处理和存储。如因甲方采集或处理存储不当造成样本不符合检测要求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后果。6.2.11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样本检测申请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标本类型、项目名称、采样时间等,便于乙方提供适宜的检验和结果解释。6.2.12甲方应当将样本统一存放在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安排人员与乙方配送专员进行样本交接签收工作。6.3乙方权利6.3.1如乙方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检测报告交付时间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变更内容。6.3.2乙方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提供的报告可作为临床参考依据。6.3.3甲方未按上述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中止样本接收及检测服务,因乙方中止服务产生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承担;待甲方提供足额支付检测费用后,乙方将恢复服务。6.3.4如样本不符合检测要求的,乙方有权退单;如甲方坚持要求检测的乙方对检测结果不承担责任。6.4乙方的义务6.4.1乙方应按约定亲自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报酬并单方解除本合同;6.4.2对甲方交予的技术资料、样品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6.4.3乙方在进入甲方医院时,须遵守甲方医院规院纪,如因违反甲方院规院纪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6.4.4项目验收后,向甲方传授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知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6.4.5因乙方检验报告误差导致的医疗纠纷由乙方负全责。6.4.6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样本进行保存,检验类原始样本保存7天。6.4.7由于样本本身特性不能达到此保存期限,或按照此期限进行样本保存无意义时,不适用前款保存期限的规定。6.4.8医保部门开展检查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外检服务相关财务、医疗服务、医用耗材、检查结果、数据信息等资料。7.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双方有关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权利、义务、责任依照本合同附件技术服务合同安全合同执行。8.技术成果归属及保密8.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8.2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针对双方特定合作项目获得的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采用以下第8.2.3种方式:8.2.1甲方所有,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乙方的使用权。8.2.2乙方所有,甲方/使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不影响甲方的使用权。8.2.3双方共有,收益分配方式双方协商决定;一方转让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8.4保密8.4.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及在服务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甲方既有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图表、数据等。但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A、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B、从任何对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8.4.2对于属于乙方所有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8.4.3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壹年内,仍具有法律约束力。9.权利瑕疵担保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10.对外关系乙方在其服务范围内与其他服务方之间的工作关系,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11.不可抗力11.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11.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12.违约责任12.1甲方违约责任:12.1.1甲方迟延支付项目报酬的超过30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12.1.2甲方违反8.4.2、8.4.3保密条款的,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12.2乙方违约责任12.2.1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不能完成服务项目,乙方承担未完成部分项目金额0.3%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12.2.2如因乙方原因,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就该逾期交付项目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7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就该逾期交付部分已支付的服务费用;12.2.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应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服务,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就该逾期交付项目部分已支付的服务费用。12.2.4乙方违反8.4.1、8.4.3保密条款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13.保险13.1乙方自行决定对自己的设备及人员进行保险,如发生设备、人身伤亡等事故(甲方过错除外),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13.2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的设备和人员的损害,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只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对于未保险的部分甲方不予赔偿。14.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4.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4.3.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14.3.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14.3.3一方依下列第14.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14.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况,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14.4.1发生破产、清算;14.4.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4.4.3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14.4.4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30日或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仍未能完成补救;15.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二)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三)如本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合同,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甲乙双方关联交易总协议及相关分协议的原则解决。16.通知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幸福路与健安道交口联系人:卢丹电话:15122381519受托方(乙方):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东路1号院1号楼,3号楼三层联系人:殷木朋电话:1520110329617.其它约定17.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7.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招标公司壹份。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17.3以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肺癌等基因甲化检测外委服务明细表》17.4乙方接收标本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发送甲方相关部门/科室。(本页以下无正文)委托方(甲方):(盖章)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日期:2025年12月1日受托方(乙方):(盖章)北京爱普益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2025年12月1日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肺癌等基因甲化检测外委服务明细表序号项目样本类型结算单价备注1肠癌甲基化检测全血290元/例2000人份2胃癌甲基化检测全血290元/例1000人份3肺癌甲基化检测全血429元/例1000人份4乳腺癌甲基化检测全血420元/例1000人份在总数量5000人份内,根据实施进程,同价格区间数量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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