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项目鼓楼区其他街道(除宁海路街道)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合同

项目编号JSZC-320106-JSDY-C2024-006300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7 11:49:0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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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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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全国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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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900675383
  • :13952022952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JSZC-320106-JSDY-C2024-0063002 二、合同名称:鼓楼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项目鼓楼区其他街道(除宁海路街道)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106-JSDY-C2024-0063 四、项目名称:鼓楼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机关)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40号 联系方式:18900675383 供应商(乙方):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四牌楼2号 联系方式:1395202295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鼓楼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项目(分包2)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对鼓楼区现有445点处不可移动文物三普资源点,文物线索(初步预估20个点),进行全面调查、登录、测绘、数据分析和建档服务,编制全区文物普查报告等,建立鼓楼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大数据库,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推动文化强区建设。 联系方式:13952022952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530000.00元 合同金额:153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年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18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1-27 09:09:48 九、其他补充事宜: 鼓楼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项目合同(分包2)(1).pdf 鼓楼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项目合同合同编号:2024-1184项目名称:鼓楼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项目(分包2)采购单位: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中标单位: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11月18日合同编号:政府采购计划号:JSZC-320106-JSDY-C2024-0063采购人: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40号供应商: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1、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系统的填报2、采集地理信息3、测绘数据4、影像资料详见乙方投标文件。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服务总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元圆整(人民币:¥153万元整)。甲方在上述合同价款之外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合同最终结算总价款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1)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3)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第三条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6月止。第四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关于JSZC-320106-JSDY-C2024-0063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文件;(2)投标(响应)文件和报价表;(3)项目实施或集成方案;(4)采购需求偏离表;(5)投标(响应)承诺;(6)服务承诺;(7)中标通知书;(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第五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1、乙方了解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信息包括项目信息、技术图纸、资料、本合同所涉及的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等所有未公开之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秘密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本条款独立于本合同,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失效。2、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及乙方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替代设计成果。3、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规范之要求、符合本合同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甲方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4、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设计成果,及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所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含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属于甲方所有。成果提交甲方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发明人/作者的名义在学术研究领域发表、申报评奖。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为任何方式之使用、修改和处分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上述成果做任何复制、修改、转让、自行或提供给他人做任何方式的使用。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设计费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5、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的组成部分或全部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技术缺陷,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成果的著作权(版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转让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包括作为乙方业绩进行宣传、展示及刊登)。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项目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全部服务费用。7、如甲方的知识产权遭到他人侵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六条质量保证1、乙方应按照响应文件中明确的人员和职责分工为甲方提供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变更。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采购需求偏离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3、乙方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中“工作计划”要求细化普查计划、明确阶段任务内容。在省市总体普查进度要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适时调整进度,4、乙方在普查工作中,对于专家组提出的意见或要求,必须及时响应并落实调整,确保普查质量。第七条交付和验收1.2025年12月底前通过专家组评定,并配合采购人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第四次文物普查成果进行公示上报;2026年5月底前配合完成文物认定、登记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2.验收标准:(1)由甲乙双方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要求,一同对服务内容验收并签字确认;(2)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出具验收报告给乙方。如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不能组织完成验收,须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验收日期,否则,自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后视作验收通过。第八条合同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付款条件:(1)自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总额的45%(合同价的45%不得超过50万元,若超过,以50万元为准);(2)完成信息采集、测量、绘图、资料整理录入等实地调查阶段的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总额的35%(若付款条件(1)中产生“合同价的45%超过50万元”情况,乙方可在本次支付中要求累计支付项目合同总额的80%,即本次支付为:合同总额的35%+合同总额的45%-50万);(3)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并通过甲方审核或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报酬总额的20%;(4)甲方付款前,乙方均应按甲方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手续,并提交费用支付申请、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等资料;若因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能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甲方对此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5)如付款条件满足,但项目财政资金未完全下达,则付款时间延后为资金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如乙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交付服务、完成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服务,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皆由乙方承担。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拒绝接受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9、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招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部分或全部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负责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3.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2.本合同一式陆份,中文书写,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执壹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南京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40号Y法定(授权)代表人:日期:2024年11月18日开户银行:南京银行山西路支行开户账号:0138220000000721乙方: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家对国法定(授权)代表人:日期:2024年1118日月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京四牌楼支行开户账号:320015941380500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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