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440281006974404220728043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2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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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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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2810069744042207280438 项目业主: 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 服务机构: 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02810069744042207280438 合同总金额: ¥15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2年08月19日 履约人员: 卢春苟 合同服务期限: 2022年08月19日至2022年12月19日 服务内容: 为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提供施工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监理合同.pdf 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监理合同.pdf 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 2022年09月02日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工程名称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乐昌市廊田镇委托人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监理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协议书委托人: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监理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一期)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工程总造价元。第二条词语含义本合同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第三条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3.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2协议书3.3本合同通用条件第四条工程监理范围本项目施工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理。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含施工阶段、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和保修阶段监理)。第五条监理服务期限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_日起至年月_日止,共_日历天,延期服务时间:同施工单位同步(保质期)。第六条监理服务收费的计取与支付方式丽监理服务费的结算金额为150,000.0元,合同签订一周内后,支付30%合同金额,金额为45000.0元;工程进度完成至80%支付合同金额的60%,金额为45000.0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至100%合同金额,金额为60000.0元。第七条监理人承诺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服务范围,并按通用条件“监理任务和内容”中相应阶段的服务内容开展工作。第八条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委托人: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监理文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盖章地址:地址:2号塔子块S3栋办公A单元23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监理单位收款信息: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账号:44722001040023124邮编:邮编:512200电话:电话:13922297829合同订立时间:7022年8月19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公(3)“监理人”是指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并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与7相关服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提供施工阶段、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5)“施工监理服务”是指监理人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6)“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概算额,与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造价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没有任何联系。(7)“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投资额。对于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对于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8“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组织。(9)“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10)“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监理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计划立项、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3)已报批的施工图纸(4)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二、监理任务和内容第4条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人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帮助委托人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第5条施工阶段服务内容(一)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1.熟悉施工图,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2.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3.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4.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5.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核有关测量成果;6.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7.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8.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9.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10.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11.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12.审查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预验收;13.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二)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1.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投资的条款;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3.编制施工阶段各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其执行4.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5工程付款审核;6.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7.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三)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1.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公2.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3.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4.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1.合理划分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范围2.确定项目的合同结构,绘制项目合同结构图3.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4,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五)施工阶段的信息管理1,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2.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3建立工程会议制度;4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六)施工阶段的组织与协调1.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4组织、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七)施工阶段的风险管理1.制订风险管理策略;2.在合同中采取有利的反索赔方案3制订合理的工程保险投保方案4工程变更管理;5.协助处理索赔及反索赔事宜;6.协助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事宜。(八)施工阶段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1.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P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人检查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7.审核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承包人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9.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的施工作业10.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11.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13.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14.监理人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托人。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15.监理人应核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机构签收备案;16.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17.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第6条保修阶段相关服务内容1.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协议:2.制订保修阶段工作计划3.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4.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5.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6.审核签署修复费用,并报委托人批准支付;7.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三、监理人的义务第7条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第8条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和监理规划。1、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0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和资料,如:勘察设计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供货合同、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第23条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包人的建议。第24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予以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六、委托人的权利第25条委托人有依法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施工合同的权利。第26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但依据有关规定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27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28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月报及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9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与相关服务职责,13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七、监理人的责任第30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另拟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31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原因而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如因监理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如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委托人应向监理人补偿。第32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以及竣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因委托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建设程序、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33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34条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建筑节能承担监理责任。(一)施工阶段质量监理服务责任(1)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委托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监理人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14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3)监理人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理服务责任(I)监理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人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人审查签字认可,承包人擅自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监理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监理人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3)监理人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人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4)承包人拒绝按照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没有及时将情况报告的,应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5)监理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6)监理人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承包人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而发生K安全事故的,监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应依法追究监理企业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三)建筑节能监理服务责任(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包含节能专篇的监理规划及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5(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3).监理人采取巡视和旁站、平行检验等形式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4).监理人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5)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不按节能设计及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及时督促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督促承包人整改。(6).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八、委托人的责任第35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36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第47条按时、足额地向监理人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38条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第39条双方按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完成时间作为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但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调整服务期限的除外。第40条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第41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服务内容增加、服务时间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增加的服务内容视为附加服务。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附加监理服务费用。16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人的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监理人完成的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2.如果委托人书面提出专用条件约定以外的相关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服务。3.如果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附加服务。4.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4视为附加服务。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42日。5.委托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视为附加工作,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第42条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第43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维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在28日前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部分义务的通知,因解除合同或监理人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赔偿。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1、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光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委托人应将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相应补偿。监理人暂停部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1除合同约定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全部暂停服务的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2、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第14日合同解除。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按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费用支付至合同解除日。4、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日后仍未收到服务费用,则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通知发出后14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后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服务的通知并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暂停服务后14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服务费用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应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第56日。委托人通知暂停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且暂停期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委托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第44条本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条款仍然有效。十、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第45条正常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按照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取,如工程概算投资额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协商可进行调整,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附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如委托监理人进行设备采购监造阶段的监理,其费用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第46条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18件约定。第47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或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书,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项目的支付。十一、奖励与处罚第48条在满足工程质量及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如因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用而节约工程投资的,则在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用的28日内,委H托人应按节约投资额的30%奖励监理人。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提供全过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除外。第49条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内,如工程按期竣工取得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或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则委托人奖励监理人;如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则委托人处罚监理人:奖励与处罚金额由专用条件约定。十二、其他第50条委托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所必要的监理人员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51条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52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委托人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53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十三、争议的解决第54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9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单位:万元序号计费额收费基价150016.521000300030.178.15000120.8800010000181.0218.62000040000393.4708.260000991.4800001000001255.81507.02000004000002712.54882.66000006835.680000010000008658.410390.1注:本表为施工监理收费基价,监理费按内插法计算,如工程造价为6000万元工程监理费计算方法如下:120.8+(181.0-120.8)/(8000-5000)×(6000-5000)=140.8720345678910111213141516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SG2208170086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委托,乐昌市廊田镇乡村振兴示范带(期)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编码:4402810069744042207280438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信用择优选取方式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确定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150,000.00元)。服务时限为:无要求,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请你机构在此通知出具之日起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乐昌市廊田镇人民政府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韶关市藏销易中心2022年08月17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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