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航信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N5117012024000109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8 18:57:2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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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航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民航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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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蕴:0818-5981910
  • :010-57651105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N5117012024000109-1 二、合同名称:航信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17012024000109 四、项目名称:航信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高新区石板街道和金垭镇交界处 联系方式:0818-5981910 供应商(乙方):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 联系方式:010-5765110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民航信息服务 13,585,714(个) ¥0.07 ¥950,999.98 1、精准适时提供全省支线机场的旅客离港数据和旅客订座数据、2、通过专线+SFTP方式,点对点进行民航信息传输,保证数据安全;3、服务期限内不间断提供信息推送服务,保证提供数据信息服务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合同金额: 950,999.98元,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零玖佰玖拾玖元玖角捌分 履约期限:2024年06月20日至2025年06月20日 履约地点:达州金垭机场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航信服务项目合同和补充合同.pdf 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2024年07月08日 航信服务项目-合同包一(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17012024000109-1履约地点:达州金垭机场签订地点:机场分局办公楼签订时间:2024年06月20日采购人(甲方):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采购人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高新区石板街道和金垭镇交界处供应商(乙方):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第1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航信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协商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单价(元):0.07数量:13,585,714.00单位:个,总金额(元):¥950,999.98品目编码C17020000品目名称互联网信息服务采购标的民航信息服务服务范围1、进出港数据;2、订座数据。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零玖佰玖拾玖元玖角捌分(¥950,999.98)二、服务要求无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合同定价方式:其他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950,999.982024-12-20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1.合同签订起甲方收到乙方出具《验收报告》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的50%。2.合同到期后甲方收到乙方出具《验收报告》有效发票后2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的50%。四、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五、验收标准和方法服务期满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必要的功能完善、联调测试等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权限使用本产品服务。(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数据,仅应用于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信息出售、转让、复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数据开发推广与航信核心业务相竞争的产品,不应用于商业目的,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本产品为保密的商务数据服务产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产品服务及其数据的存储和使用等环节安全可靠。(4)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5)甲方机房中所需硬件设备由甲方自行采购。(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第2页-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确保数据提供的真实性时效性。(2)如遇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时,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并在第一时间内恢复甲方系统的运行。(3)如遇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服务中断,乙方应在不损失甲方利益的情况下协助甲方尽快解决问题,恢复系统功能。(4)服务期内,如因故造成甲方丢失乙方提供的数据,经甲乙协商,乙方可按协商结果补齐丢失的数据,(5)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数据,仅作为甲方履行职责的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不应因依据本合同提供服务和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6)乙方如发现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数据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修正后的数据。(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八、违约责任1.乙方若发现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本产品服务,乙方有权终止提供产品服务。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违约方应对另一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九、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XX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合同之规定而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保密条款及其他条款的效力。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3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1份,乙方持有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甲方: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盖章),乙方: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胡老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董林锋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高新区石板街道和金垭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镇交界处,开户银行:建行东四支行开户银行:达州银行金兰支行,账号:11001007400056015508账号:828040100100004829,签订时间:2024年06月20日签订时间:2024年06月20日-第4页-航信服务项目合同N甲方:主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乙方: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024签订日期:20年日月甲方: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注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高新区石板街道和金垭镇交界处联系人:胡蕴电话:0818-5981910乙方: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董林锋联系人:电话:010-57651105鉴于甲方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航信服务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合作内容-1.产品服务功能模块数据范围数据频次进出港数据指定机场达州(DZH)、绵阳(MIG)、攀枝花(PZI),泸州(LZ0)、宜宾(YBP)、南充(NAO)、广元(GYS)、阆中古城机场(LZG)、巴中(BZX)、凉山(XIC)、九寨沟黄龙(JZH)、红原(AHJ)、康定(KGT)、稻城亚丁(DCY)、格萨尔(GZG)高频(10分钟)订座数据指定机场达州(DZH)、绵阳(MIG)、攀枝花(PZI)、泸州(LZ0)、宜宾(YBP)、南充(NAO)、广元(GYS)、阆中古城机场(LZG)巴中(BZX)、凉山(XIC)、九寨沟黄龙(JZH)、红原(AHJ)、康定(KGT)、稻城亚丁(DCY)、格萨尔(GZG)日频2.数据源本产品提供的数据源于中国航信订座系统的旅客订座数据和中国航信离港系统的离港旅客信息。3.数据获取方式(1)旅客订座数据:在每天的固定时段(00:00至07:00)以批数据的方式将n日(当日)、n-1日和n+1日、n+2日乘坐飞机的旅客订座信息以数据文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服务器,由甲方通过专线进行自行提取。(2)离港旅客信息:以一定的时间间隔(不大于10分钟)将离港系统中新增或变更的离港旅客信息以数据文件的形式发送至指定服务器,由甲方通过专线进行自行提取。(3)专线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配合实施,且数据接收处理系统由甲方自行研发。甲方可以提出其它服务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方案,乙方负责配合实施,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4.数据项说明(1)旅客订座数据字段:PNR记录编号、PNR创建日期、销售航司代码、销售航班号、销售航班号后缀、当地出发日期、当地出发时间、当地到达日期与出发日期差、登机机场代码、到达机场代码、子舱位、代理人代号、操作状态代码、责任航司代码、操作代理人代号、旅客相关位置、旅客姓、旅客名、旅客中文名、旅客证件类型、旅客证件号码、常旅客号、团体标识、团队名称、VIP标识、PNR订座数量、操作日期、操作时间。(2)离港旅客信息类别:旅客基本信息、旅客证件信息、航班信息、航站信息、航段信息、子舱位信息、共享航班信息、旅客托运行李信息、旅客值机信息、旅客联乘信息。5.数据量及格式要求(1)乙方应按产品服务要求从订座系统、离港系统提取合同规定范围的(工作实际产生的)用户数据。(2)数据格式应当为txt、csv等结构化格式。6.运维要求(1)民航旅客数据服务系统运行在乙方机房,由乙方负责维护;数据接收处理系统运行在甲方机房,由甲方负责维护。(2)乙方应及时为甲方解决服务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包括遗漏数据备份与恢复、漏洞消除等工作。(3)如遇系统服务中断,乙方应协助甲方尽快解决问题,恢复系统功能。如故障时间内造成甲方数据丢失,乙方应补齐甲方未接收到的限一个月内的数据。7.交付及验收(1)乙方应在专线搭建完成及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产品服务。(2)甲方应当在乙方完成交付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逾期不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3)乙方传输的信息量,双方约定为13585714条;低于约定条数,按实际传输量进行结算,高于约定条数的,以约定条数进行结算。二、费用及付款方式1.服务费用以合同约定服务中甲方实际获取的全部旅客数据量为单位,参照以下服务计费标准进行实际总服务费用的核算,核算时间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且甲方实际支付总服务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最高预算金额:大写人民币玖拾伍万零玖佰玖拾玖圆玖角捌分(小写¥950,999.98,含税,税率6%,税费¥53,830.19元,实际金额以具体验收结算金额为准)。服务计费标准服务计费标准数据推送量:条价格0-135857140.07元/条2.甲方在收到乙方相应金额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支付。3.所有款项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汇方式支付。乙方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东四支行账号:11001007400056015508三、服务期1.系统计费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必要的功能完善、联调测试等工作,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权限使用本产品服务。(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数据,仅应用于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信息出售、转让、复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数据开发推广与航信核心业务相竞争的产品,不应用于商业目的,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3)本产品为保密的商务数据服务产品,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产品服务及其数据的存储和使用等环节安全可靠。(4)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5)甲方机房中所需硬件设备由甲方自行采购。(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确保数据提供的真实性、时效性。(2)如遇乙方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时,乙方应及时排除故障并在第一时间内恢复甲方系统的运行。(3)如遇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服务中断,乙方应在不损失甲方利益的情况下协助甲方尽快解决问题,恢复系统功能。(4)服务期内,如因故造成甲方丢失乙方提供的数据,经甲乙协商,乙方可按协商结果补齐丢失的数据。(5)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数据,仅作为甲方履行职责的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不应因依据本合同提供服务和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6)乙方如发现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数据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修正后的数据。(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五、知识产权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相关技术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乙方,甲方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内予以使用。六、违约责任1.乙方若发现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本产品服务,乙方有权终止提供产品服务。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违约方应对另一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七、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八、合同争议和解决办法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合同之规定而被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保密条款及其他条款的效力。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九、合同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之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乙方: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3p或授权代表:时计授权代表:日期0024年6月日日日期01004年6月22日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航信服务项目”补充合同甲方: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注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高新区在板街道和金垭镇交界处联系人:胡蕴n4联系电话:0818-5981910乙方: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黄荣顺联系人:董林锋联系电话:010-57651105··甲乙双方于2024年6月签订《航信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24-TSTO654-XX0032),合同金额¥950,999.98元(含税)。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双方确认产生合同范围外的一个变更项:将原合同中的一次性支付合同款变更为分两次验收支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将合同范围外的变更部分以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束。一、对原合同以下条款进行变更:1.原合同第二条第2款变更为:自合同签订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验收报告》以及有效发票启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首付款(合同总价款的50%),预计金额为¥475499.99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肆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具体金额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进行结算,首付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0%。合同到期后甲发收到乙方出具的《验收报告》以及有效发票后20个买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笔尾款(合同总价款的50%),预计金额为¥475499.99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柒万伍仟肆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具体金额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进行结算,两次付款合计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本补充合同作为原合同的有效延续和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发生冲突,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以原合同约定为准。··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生效日期至2025年6月20日终止。四、本补充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达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乙方: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0024年6月26日日期:2-2年6月26日中国航信20·。#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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