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铁列克乡人民政府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76110100002276641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8 12:03:1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乌恰县铁列克乡人民政府预算金额1.71万元
中标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中标金额1.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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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公务车辆保险财产保险服务
联系方式
  • 祁兵:18609080699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乌恰县铁列克乡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恰县铁列克乡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61101000022766418 五、合同编号:11N104905091202590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公务车辆保险 详见附件 项 1.00 17119.1 17119.1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恰县铁列克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祁兵 联系电话:18609080699 传真:/ 地址:乌恰县铁列克乡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保险的服务市场合同(11N10490509120259002).pdf 合同编号:11N10490509120259002采购单位(甲方):乌恰县铁列克乡人民政府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机动车保险服务”迁入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机动车保险服务”迁入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机动车保险服务”迁入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KZWQX[2025]660号公务车辆保险--品牌:1项17119.1017119.10合同总价(元)17119.10合同总价(大写)壹万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壹角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KZWQX[2025]660号财产保险服务117119.1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三、服务条款(一)支付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二)服务条款: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1)以下理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1/3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苦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取施救、养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其次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赋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二章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简捷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持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片面。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受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全体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体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以下理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一)战役、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片面无效。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50万、100万200万、3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第三章赔偿处理2/3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给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三、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本协议与原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五、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因完全继续有效。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一份,承包人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乌恰县寰宇大厦一楼1号门面房电话:电话:1317986037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支行账号:账号: 301236110902310015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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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车辆保险的服务市场合同(11N10490509120259002).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