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决定公告:滦州市宁焱白灰厂年产20万吨氢氧化钙项目

项目编号2412-130223-04-01-374383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5-05-29 10:31:2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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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电话:0315-7269065 地址:滦州市行政审批局(滦州市惠民西道2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文号 文件全文 公告日期 1 滦州市宁焱白灰厂年产20万吨氢氧化钙项目的批复 滦审批表[2025]25号 审批意见全文 2025.5.29 审批意见:滦审批表(2025)25号根据环评结论、专家意见,结合工程环境影响特点,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概况滦州市宁焱白灰厂年产20万吨氢氧化钙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杨柳庄镇杨柳庄村西北480米。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118°22’27.811”,北纬39°55’24.966”。本项目厂界东侧、北侧为空地,西侧为树林,南侧隔乡村路为冀东水泥滦州有限责任公司。距本项目最近的环境保护目标为厂界东南侧480m的杨柳庄村。本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11亩,总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主要建设原料厂房1座,生产车间1座,办公用房1座,新建氢氧化钙生产线1条,配套购置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斗式提升机、滚筛、成品罐、铲车、除尘器、消化器、风选机等。主要工艺流程:给料-破碎-进入消化器-进入风选机-成品。原料为氧化钙,来源为外购。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氢氧化钙20万吨,可用于焦化厂、钢厂、发电厂、污水处理厂脱硫等领域。该项目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滦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本项目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备案编号:滦发改备字(2025)4号,项目代码2412-130223-04-01-374383,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局原则上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二、应重点做好的工作(一)加强施工期、运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二)废气:1、有组织废气:原料装卸、转运过程废气收集后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上料、破碎、筛分、出料废气收集后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消化废气先经过冷凝器与消化器配置的水罐进行热交换,冷凝后的废气再经耐水汽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各筒仓入料废气(原料仓、废料仓、成品仓)经各自仓顶集气管道收集,废料仓、成品仓装车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经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1中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2、无组织废气:本项目不露天装卸、倒运物料;车间地面硬化,项目在车间及主要通道安装自动感应门;未收集废气封闭厂房内自然沉降。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表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1.0mg/Nm。车间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表A.1中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限值要求(5.0mg/m²)。(三)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四)废水:本项目生活盥洗废水水质简单,厂区泼洒抑尘;消化器冷却水循环使用;洗车平台废水经洗车平台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洗车,以上废水均不外排。(五)固废:本项目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灰收集后混入产品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更换;洗车平台沉淀池污泥收定期清掏,委托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厂区不储存;风选废料收集后外售施工单位;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均需合理处置,满足固体废物处置相关规范。(六)防渗:按照分区防渗的要求及环评报告表规定的措施进行落实,确保满足法律规定。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及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四、项目环评文件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审批,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依法依规取得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后,再进行建设、生产活动,否则不得开工建设。五、项目环评文件批准后,若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及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412-130223-04-01-374383滦州市行政审批局(盖章)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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