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310110000250320194834-10224287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1 17:41:3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预算金额149.67万元
中标单位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48.97万元
代理单位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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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雷老师:021-65388338
  • 朱张董:021-55806110

正文内容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310110000250320194834-10224287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 1489670.72元 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088号 83.67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 招标文件、图纸及清单所述范围。 50日历天 姚中标 沪231200620220160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隆恩,王红霞,徐文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文件约定,中标金额的1%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489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合计三家单位参加,经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全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报价均有效。经评委打分,最终得分情况如下: 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得分83.67,排名第一;上海建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分76.97,排名第二;上海君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分69.66,排名第三。推荐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156号 联系方式:021-653883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02室 联系方式:176214010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张董 电 话:17621401052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472.5K 采购文件附件: 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pdf1.2M 来源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单位的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6月27日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二五年六月第一部分邀请函受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合同签订人)与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人)联合就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1.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2.磋商内容: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最高投标限价1496674元(超过此报价的投标将被拒绝),本次工程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编号:1025-W000023394.项目投标预算:1734822元招标限价:1496674元(超过此报价的投标文件将做无效标处理)项目工期:50日历天5.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6-16至2025-06-23(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0:00:00~12:00:00,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联系人:雷敏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6-2710:00:00前,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7.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8.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06-2710:00:009.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至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02室2号会议室参加开标。10.磋商保证金人民币: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11.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提供网上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一正二副,并加盖骑缝章,密封装订成册,并标明投标项目名称,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投标地点(此投标文件打印件仅用于采购人保存备查),投标文件打印件如与网上投标文件不符的,以网上为准。(2)可无线上网并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笔记本电脑;(3)其他如有,另行通知。12.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13.其他事项本项目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推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14.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地址: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1002室。联系人:朱张董联系电话:021-55806110-1012传真:021-65390475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联系人:雷老师联系方式:021-65388338第二部分项目要求一、供应商资质资信要求:资质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详情请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3.其他资质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3)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4)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上海市企业需在上海市相关部门完成备案;5)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且无在建项目,并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7)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资信要求1依法缴纳税收,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月税收缴纳票据复印件和承诺函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月社保缴纳票据复印件和承诺函磋商内容:(以下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二、招标需求本项目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供应商在报名成功后,将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发至邮箱521079934@qq.com领取招标清单。工程主要内容:1.室内的整体装饰装修;2.外门窗更换彩铝窗及窗台窗套;3.室内楼梯踏步更换为防滑地砖,增加护墙板;4.调整食堂布局,消除安全隐患;5.一层原阳光房拆除新做雨棚增加铝合金花格;6.屋面翻修、新做保温及防水卷材,新排外墙雨水管;7.外墙原装饰线条修补,新做防水及涂料8.室外楼梯楼梯扶手油漆,加高原有走廊护栏;9.室内外上下水管道、污水管更新;10.修缮或更换灯具、开关、吊扇及插座;11.整理、更新或新排弱电管,并维修更换桥架。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拨付后,因工期较短,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完成竣工备案并移交发包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审价结束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100%,承包人同时提供工程款3%的银行质量保证金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满后自动废除。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和技术标组成。商务标的编制:(1)编制说明;(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3)报价明细表;技术标的编制:(1)工程的概况及特点;(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组织方案;(4)施工组织管理网络,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简况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5)施工进度计划;(6)机械设备配备;(7)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工程的结构特点、现场情况,制订施工技术措施;物涉及区域地上、地下设施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周围环境、公共管线、建(构)筑物、绿化树木保护措施和道路的防护隔离措施;控制施工噪声、粉尘污染的措施;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整治工作物堆场、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卫生和防火措施;提供工程保险及本工程从业人员均须持证上岗的承诺;提供对可能发生各类事故的抢救、排除应急预案。2、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90日历天内有效。3、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1)勘察现场投标单位将被邀请对工程施工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2)招标答疑会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招标答疑会召开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单位应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起点出席招标答疑会。(3)投标文件的人数和签署投标单位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壹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四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即投标文件正本封面上加盖正本印章,投标文件副本封面上加盖副本印章。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由投标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4、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包封,要求封条或封口上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包封应写明招标工程名称,在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1)投标截止期投标单位应按本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根据本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3)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评分细则(100分)序号评分内容打分范围1、商务得分所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为基准价,得10分。投标单位商务得分=基准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100-10分2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0-10分)2、针对工程特点,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的难点和不利因素的分析。(0-10分)3、技术措施应突出重点,有确保施工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0-10分)0-303总进度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0-104确保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的技术措施和保证(包括施工现场垃圾、噪声及扬尘措置的整治处置具体措施)。0-105垃圾清运及环保措施0-10分6项目技术、安全管理人员机构及其他人员配备情况及项目建造师业绩情况。0-107应急预案及恶劣天气应对措施。0-10分8近三年类似业绩(2021年1月至今),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10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0-10分6小计100分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A、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邀请函中所叙述项目的服务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系指“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合同签订人)”,“采购代理人”系指“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2.2“供应商”系指符合公告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资质要求规定的供应商。2.3“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其它政府采购包含的服务范围。3.解释权3.1本次采购的最终解释权归为招标采购单位。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采购单位解释为准。3.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人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合格的供应商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供应商。4.2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关于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的规定。4.3本项目采购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费用5.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对此费用概不负责。B、竞争性磋商文件说明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本次采购内容及服务、程序和合同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邀请函(2)项目要求(3)供应商须知(4)拟用合同条款(5)附件---响应文件格式6.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6.3除非有特殊要求,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本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7.1更正公告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有约束力。7.2在磋商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采购人或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7.3为使供应商在准备响应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可酌情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磋商时间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8.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可要求澄清,并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投标邀请函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C、响应文件的编写9.要求9.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9.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除实质性响应外,其他未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投标要求具体明示或阐明意见且未被评定为无效标或废标的,供应商一旦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执行。10.磋商语言及计量单位10.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人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以中文说明为准。10.2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响应文件的格式11.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的填写。12.磋商报价12.1供应商对所磋商内容应提供分项单价及总价。12.2磋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报价。13.磋商货币13.1响应文件、开标一览表等各表中的报价仅限用人民币填报。14.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14.1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磋商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规定的资质资信文件;(2)国家及行业对投标项目规定的特殊资格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5.磋商货物或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5.1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或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5.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和数据,并须逐条对采购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或服务要求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并说明与技术规格或服务条文的偏离。16.磋商有效期16.1磋商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90日历天的,可以视为无效投标。16.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在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7.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按给定的格式如实编写,未尽事宜可自行补充。17.2供应商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准备纸质响应文件(分正本和副本)和电子版响应文件,并各自装订成册。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版文件需标注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包号)17.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须用不退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建议响应文件的制作选择双面打印。17.4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抹或增删。若有修改须由签署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签字或加盖公章。D、响应文件的递交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响应文件密封: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含电子版技术标一份,电子版要注明供应商名称和项目名称,与正本密封在一起)分别密封并正确标明“响应文件正本”或“响应文件副本”。18.2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同时在密封处须加盖密封专用章或公章。18.3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和标记的、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并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8.4电报、电话、传真及其它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18.5每个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一经投标,无论磋商结果如何,其响应文件恕不退还。18.6如本项目包含多包,供应商应按所投包号每包单独编制一套响应文件,并按规定单独装订密封。19.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9.1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邀请函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9.2出现因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则按采购人修改通知的时间递交。在此情况下,标书收受人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磋商有效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准。19.3迟交的响应文件,即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或原封退回。19.4供应商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的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响应文件。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能撤回响应文件。E、磋商20.资格审查及磋商20.1在有供应商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证处的公证员或采购人或社会监督员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更正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0.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参加磋商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20.3磋商时,公证处的公证员或采购人或社会监督员对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将密封合格的响应文件当众拆封。20.4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做磋商记录,存档备查。21.磋商小组21.1采购人将根据磋商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21.2磋商小组负责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认为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质疑。磋商期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场参加质询。21.3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全部评审过程,向采购人提出经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22.对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22.1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签署是否正确、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2.2符合性检查。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磋商小组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无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重大偏离是指:(1)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投标时不一致的;(2)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3)报价超出项目预算的;(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5)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说明的;(6)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2.3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2.4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回不符合要求的重大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响应性的响应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或成交无效:(1)供应商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3)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中规定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有效委托的授权人的签字,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公章的,或供应商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的、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或授权期限不符合要求的;(5)磋商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6)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7)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标记、密封的;(8)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无法进行评标工作的;(9)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10)附有任何先决条件或保留条件。23.响应文件的澄清23.1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2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4.磋商24.1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对其响应文件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其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差异部分而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25.磋商的原则和方法25.1磋商的原则(1)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是磋商的依据。(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正当的权益。(3)本次采购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4)采用综合评分法择选成交单位。(5)可以就技术方案及报价进行磋商;(6)供应商仅可以在响应文件中进行一次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作为评议依据,除响应文件外不再进行报价;(7)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校核,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8)磋商小组不保证所有投标一定有成交的,如出现磋商后,经审查没有合格标的,将会出现全部落标的可能。(9)为保护各供应商利益,各供应商的报价不依次唱出。(10)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1)磋商结束,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公布全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的报价和得分。(12)磋商结果的解释权归属磋商小组。25.2磋商的方法综合评分法(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后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重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2)对响应文件的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和投标报价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对于高于项目预算的投标将被拒绝;对于过分低于市场平均价的投标,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提供企业成本价分析,经磋商小组判定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时该投标将被拒绝。磋商小组依据评分标准对资格性、符合性和投标报价评审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分。(3)综合得分为每位评委为其所打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综合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出名次,选定排名第一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并具有履行该项目合同能力的供应商最终确定为成交人并写出评标报告。得分相同时选择除报价得分以外的各评分项综合得分最高者。(4)请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遵循市场竞争原则,充分考虑竞争风险,慎重编制响应文件。磋商流程(1)磋商准备1.磋商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检查。2.采购人将按《磋商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磋商。3.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投标单位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4.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供应商进行签到操作,供应商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签到或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2)拒绝接收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1.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并上传至指定网站的;3.供应商未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1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附注内容除外);(3)磋商程序1.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活动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1.1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出席磋商会供应商代表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1规定携带的相关资料;1.2组织供应商进行签到和解密的操作;1.3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响应资格进行检查;1.4磋商小组完成资格审查后,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参与磋商。1.5代理机构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6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终报价,填写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金额、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等。2.整个磋商过程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6.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报价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不得再次修改。最终报价不允许采用总价下浮,供应商须在现场进行重新组价进行最终报价,并同时提交报价.GBQ6格式的电子组价文件,最终成交的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书面商务响应文件(一正二副)(签字及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给代理单位。26.保密及其他事项26.1在磋商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将会导致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6.2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在磋商期间及磋商工作结束后,凡与磋商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磋商情况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26.3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26.4磋商小组不保证所有响应文件一定有成交的,如出现招标后,经审查没有合格标的,将会出现全部落标的可能。F、授予合同27.合同授予标准27.1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择优定标。27.2合同将授予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按评标办法确定的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28.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28.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要求中规定的货物及服务的采购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投标单价和其他的条款与条件不得改变。29.成交公告、成交通知29.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29.2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29.3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29.4《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9.5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向落标的供应商发出口头通知,并退还其磋商保证金。29.6《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2合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磋商确定的磋商结果签订。30.3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30.4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开具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合同生效;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选择其他成交候选人。31.中标服务费31.1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费率交纳中标服务费。31.2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中标金额的1%。(此价格不包含专家评审费用,专家费代收代付)32.合同转让32.1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合同。33.询问、质疑和投诉33.1询问供应商有权就招标程序或签订合同的事宜提出询问;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询问。33.2质疑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检查,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若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3.3投诉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4.纪律和监督34.1对采购人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4.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34.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34.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34.5监督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投诉)。35.投标保证金35.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36.履约保证金(保函)36.1履约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人在本次合同履约过程中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36.2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正式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开具可接受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保函,否则,将视为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选择其他成交供应商。36.3供应商可以通过支票、电汇、银行保函等非现金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36.4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与按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有关的全部费用。36.5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36.6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在验收合格经采购人确认后以电汇方式无息退还。37.中标服务费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中标金额的1%。第四部分政府采购主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项目名称:包号:项目内容(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备注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并加盖公章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提供信用查询截图。同时,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法人授权书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法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提供具有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投标诚信承诺书》资格条件、实质付款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性要求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审查,未发现本项目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的串通投标的情况。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少于90天。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供应商情况介绍格式1:公司简介格式2:投标企业概况表投标企业概况表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附框图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没有可不填写)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请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格式3:近三年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近三年承建类似项目情况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备注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格式5:资质资信文件(1)营业执照(2)缴税证明(3)社保证明格式6: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使用)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代理人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招标的投标活动。其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年龄:代理人性别:代理人职务:代理人签字样本: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格式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格式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格式9: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格式10: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本人作为经授权的应答单位代表,清楚知晓我单位本项目投标活动,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与其他投标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我单位和我本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未参与围标串标。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递交应答文件行为作为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关键环节,本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应答单位全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11:投标承诺书投标诚信承诺书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守信的原则,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投标。一、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二、不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向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谋取中标。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七、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和投诉。八、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货物、服务均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侵害他方的行为。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履约、实施项目。十、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供应商全称:___________(盖章)投标供应商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年月日格式12:投标书致: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基建中心上海祥浦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采购人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的邀请函,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学院附属幼儿园(苗苗部)校舍修缮工程包1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工期是否满足付款方式最终报价(总价、元)1.报价清单表中所有投标内容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文字表述)。2.供应商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和义务。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全部参考资料和所有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4.本项目自磋商日起有效期为90日历天。5.如果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其投标履约保证金将被上海祥浦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没收。6.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采购人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供应商名称(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格式13:合同模板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第一节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中心-项目名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_1]。2.工程地点:。3.资金来源:区财政性资金100%。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依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所示的修缮工程和安装工程。7.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本工程确定中标人后无论因何原因暂缓项目开工,竣工结算按照中标人所投报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不做调整。竣工交付时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开学。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工期进度影响。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0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按照中标人所投报的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不做调整。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延期施工影响及赶工措施。3.付款方式:各阶段付款申请以乙方按专用合同要求付款节点申请,由投资监理出具付款意见书且乙方提供发票、银行保函(如有)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4.乙方银行信息开户行:[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名称]账号:[合同中心-供应商银行账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的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书面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所有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一切形式的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承包人承诺大型企业中标后,根据沪财采【2023】11号文相关要求,会将不低于中标合同价格30%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一家或者独家中小企业。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合同中心-签订时间]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杨浦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成立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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