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农商银行持有的贵阳市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0层4号资产权益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2-031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2-08-11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算金额97.09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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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农商银行持有的贵阳市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0层4号资产权益转让 项目名称:清镇农商银行持有的贵阳市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0层4号资产权益转让 项目编号:QYJR-2022-031 挂牌价格: 97.09万元 挂牌时间:2022-08-11 至 2022-08-17 标的名称 清镇农商银行持有的贵阳市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0层4号资产权益转让 标的类别 抵债资产 挂牌底价 97.09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2年8月11 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2年8月17 日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发布渠道名称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一、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 李伟 注册资本 17160.57744万元人民币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52919974114225XT 资产转让决策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议或批复情况 2022年8月9日清镇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同意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挂牌处置。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通过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黔0115执315号之一)裁定以物抵债裁取得,银行尚未过户。 不动产 资产位置 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资产性质 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贵阳饭店20层4号 筑房权证云岩字第010243300号 137.61㎡ 商业 资产使用现状 闲置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是 ■否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评估机构 贵州恒信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基准日 2022年7月11日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快速变现价 重要信息披露 1.买受方全部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2.本项目存在的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方与项目负责人联系查看相关资料,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易相关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转让条件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扣除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 5.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在 5 个工作日支付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否 保证金设定 是否缴纳交易保证金 是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19万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联行号:314701012181)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任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2.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3.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C.终止挂牌。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成交。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规则 1.竞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2.加价幅度为0.5万元或0.5万元的整数倍。 3.各竞价人即通过自备终端开始连续报价,每个竞价人的每次报价须在300秒内完成。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1.若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受让申请方,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仍无新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或直接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五、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对外公开挂牌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1.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1)转让方或监管机构明确交易方式及受让方的致函送达本所起4个月仍未组织项目交易;(2)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3)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2.受让申请方存在下列行为的,本所将不予退还其所缴纳保证金:(1)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2)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的,本所将与资产持有人进行协商。3.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4.资产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资产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资产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受让申请方进行报名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项目联系人:黄女士(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 8484 2826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 1227 9472 2.交易风险提示函(债权类).docx2.交易风险提示函(债权类).docx 1.保证金须知(债权类).doc1.保证金须知(债权类).doc 3.受让申请书(债权类).doc3.受让申请书(债权类).doc 4.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4.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 受让报价函.docx受让报价函.docx 5.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5.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 报价函\n致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n贵方于 年 月 日发布 项目的转让公告,项目编号: ,项目挂牌底价为 万元人民币。\n经我公司查阅该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调查了解,拟申请受让该资产项目,现根据公告要求向贵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报价,受让报价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n 报价人: \n 年 月 日\n\n\n\n\n\n\n\n\n\n\n\n\n\n\n\n 受让申请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自然人)\n\n\n\n\n\n\n\n\n\n\n\n\n\n\n\n\n\n\n\n\n阶段\n资料类别\n序号\n资料名称\n是否原件\n备注\n\n\n受让申请方资料\n1\n受让方申请书\n原件加本人签名、手印\n\n\n\n\n2\n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n复印件加本人签名、手印\n\n\n\n\n3\n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n复印件加本人签名、手印\n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相关的公证文件\n\n\n\n4\n交易风险提示函\n原件加本人签名、手印\n\n\n\n\n5\n交易保证金须知\n原件加本人签名、手印\n\n\n\n\n6\n受让报价函\n原件加本人签名、手印\n\n\n提交人: 接收人: 日期: \n\n\n\n\n\n\n\n\n\n\n\n\n\n\n\n\n\n\n\n\n\n\n 受让申请方报名应提交资料清单(企业/机构法人)\n\n\n\n\n\n\n\n\n\n\n\n\n\n\n\n\n\n\n\n\n阶段\n资料类别\n序号\n资料名称\n是否原件\n备注\n\n\n受让申请方资料\n1\n受让申请书\n原件\n\n\n\n\n2\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n复印件加盖公章\n\n\n\n\n3\n授权委托书\n原件\n\n\n\n\n4\n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n复印件加盖公章\n\n\n\n\n5\n企业营业执照\n复印件加盖公章\n\n\n\n\n6\n风险提示函\n原件\n\n\n\n\n7\n交易保证金须知\n原件\n\n\n\n\n8\n受让报价函\n原件\n\n\n提交人: 接收人: 日期: \n\n\n\n\n\n\n\n交易风险提示函\n(债权类)\n(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n尊敬的投资者:\n 您通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函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受让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函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函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产权交易所相关人员。\n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n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n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产权交易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n 二、信息披露风险\n 产权交易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产权交易所根据转让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产权交易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产权交易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的尽职调查。对于已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受让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受让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n 三、交易风险\n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n (一)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受让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n (二)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产权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产权交易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n (三)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产权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n 四、其他风险\n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产权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n (二)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n (三)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n 产权交易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函并不能揭示参与产权交易所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n 提交受让申请书后,即表示投资者对本风险提示函已阅知,并以予确认。\n项目名称:\n受让申请方:\n委托代理人:\n 签收时间:\n \n受让申请书(债权类)\n项目名称:\n \n申请人: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n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n申请与承诺\n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n本受让申请方现向贵所提出申请,购买 项目,请予审核。受让申请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n参与本次受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让申请方为企业的相关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的批准。\n2、我方系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相关条件的规定。\n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自主判断标的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n4、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于《债权转让合同》生效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n5、我方已知悉并签收《交易保证金须知》(债权类),承诺按《公告》的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到账为准,且不计利息。\n6、我方若成为最终受让方,我方承诺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我方已知悉并签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服务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已充分了解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以从我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n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n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债权转让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n 受让申请方(盖章或签字)\n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n受让申请表\n\n\n\n意向受让标的\n\n\n\n\n受让申请方\n\n\n\n\n\n\n住 所\n\n\n\n\n优先受让权\n\n\n□股东 □承租人 □ 其他 \n\n\n\n\n联系人\n\n\n\n\n联系电话\n\n\n\n\n\n\n手 机\n\n\n\n\n邮 箱\n\n\n\n\n\n\n法人基本情况\n\n\n注册资本\n\n\n\n\n法定代表人\n\n\n\n\n\n\n法人基本情况\n\n\n组织形式\n\n\n\n\n\n\n法人基本情况\n\n\n工商注册号\n(组织机构代码号)\n\n\n\n\n是否管理层直接\n或间接出资设立*\n\n\n□是 □否\n\n\n\n\n法人基本情况\n\n\n经营范围*\n\n\n\n\n\n\n法人基本情况\n\n\n其 他\n\n\n\n\n\n\n自然人基本情况\n\n\n证件类型\n\n\n\n\n证件号码\n\n\n\n\n\n\n自然人基本情况\n\n\n国 籍*\n\n\n\n\n是否管理层*\n\n\n□是 □否\n\n\n\n\n自然人基本情况\n\n\n工作单位*\n\n\n\n\n\n\n提交资料\n\n\n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n□资信证明     □公司章程复印件    □其 他:证明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材料\n自然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信证明    □其 他:证明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材料\n\n\n\n\n受让意向描述\n\n\n意向受让\n报 价\n\n\n\n\n\n\n标的保证金(万元)\n\n\n小写: 万元 (大写: 元整 )\n\n\n\n\n交易服务费\n\n\n受让方按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交易所交纳服务费,我方已知晓并确认具体收费标准。\n\n\n\n\n付款方式\n\n\n□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n\n\n\n\n 受让申请方(盖章或签字)\n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n\n\n\n交易保证金须知\n(债权类)\n受让申请方在缴纳保证金前,应认真阅读本须知。\n一、保证金是求购方是否正式报名的重要条件,只有在正式填报《意向受让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受让申请方相关资料及缴纳本次交易保证金之后,方可视为正式受让申请方。\n二、保证金应在意向买受人提交《意向受让申请表》时一并缴纳,按标的转让公告约定的金额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方式: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n三、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n(一)有权要求了解本次债权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并就不明事宜要求做出解释和澄清;\n(二)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三)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四)有权在本所的主持下与转让方进行洽谈或谈判,就本次债权转让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谈判内容均由本所进行笔录,各有关当事人在谈判中的承诺均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受让申请方负有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对所了解到的本次债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n四、如采用竞价方式组织交易,受让申请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相关竞价保证金,并适用该种竞价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n五、本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本所不对受让申请方缴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n六、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n(一)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n(二)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n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n七、出现本须知第六条之情形,受让申请方可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交《退出说明》,本所在收到《退出说明》及保证金交纳收据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算,但不包括银行兑付、在途等时间。\n八、本所有权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相关费用。\n九、退还保证金时,受让申请方、受让方需开具本单位正规三联财务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n受让申请方、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在退保证金时,该自然人应将本所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及本人收条、身份证复印件交本所财务部,以证明收到本所退还该单位保证金;本所相关部门还需出具退保通知书。受让申请方、受让方为法人的,须持贵单位出具的财务收据原件及本所出具的退保通知书到本所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n十、本所收到单据后,即时办理退保工作。\n十一、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受让申请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用于承担对交易参与方的赔偿责任:\n(一)受让申请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n(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n(三)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n(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n(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n(六)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n(七)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其他情形。\n(八)受让申请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n(九)受让申请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n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受让申请方进行追偿。\n十二、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待债权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本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我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n十三、债权持有人应于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本所,本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直至司法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定,以有利于债权持有人对其损失的追偿;若债权持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n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n十四、如受让申请方对本所关于保证金制度规定有任何不明或异议,应事先向本所提出并要求做出解释和澄清。 如果受让申请方对上述规定已完全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遵守本须知的,在向本所缴纳保证金的同时,请在下页签字确认。注:上文中所提及部分名词定义:\n “本所”:系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n “受让申请方” :系指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办理求购登记并按标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n “受让方” :系指标的项目的最终买受人。\n项目名称:\n受让申请方:\n \n委托代理人:\n \n \n

附件下载

  • 2.交易风险提示函(债权类).docx下载
  • 1.保证金须知(债权类).doc下载
  • 3.受让申请书(债权类).doc下载
  • 4.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企业法人).xls下载
  • 受让报价函.docx下载
  • 5.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清单(自然人).xls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