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

项目编号E3205850001001712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3 17:36:4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预算金额39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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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仇忆春:0512-53510211
  • 周天杰:1862622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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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 [0]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E3205850001001712 项目名称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 标段编号 E3205850001001712002001 标段名称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报名地点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2025年4月23日 公告结束时间 2025年5月9日 工程类型 工程监理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1.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的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 已经由太仓市数据局批准建设。 “资金核定表”(资金核定表编号:0)已经财政审核。 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 自筹,现已落实。现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 2. 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太仓市高新区金湾路,西至庞家泾西侧,东至东方路。 招标类型: 工程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2) 工程规模:其中项目新建道路长533米,其中飞沪大道-庞家泾西侧段长206米、宽18米,飞沪大道-东方路段长327米、宽18米,新建桥梁两座,庞家泾新建桥梁跨径22米、桥宽18米,南腰泾新建桥梁跨径22米、桥宽18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和照明工程等。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投资总额:2100.0万元 (3) 计划开、竣工时间:2025年06月01日 至 2027年05月31日 4. 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标段序号 标段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 企业业绩和信誉 是否网上支付 是否网上投标 E3205850001001712002001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 39.0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监理?专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含)以上 [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 信誉良好 是 是 企业允许申请标段数:1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允许申请标段数:1 5. 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   (一) 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     (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 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 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的资格( 资质) 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 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 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 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可选条件:     无   (三) 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代建人、 项目管理人, 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代建人、 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 财产被接管、 冻结和破产状态, 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 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下表对应时间在“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标段序号 标段内容 下载招标文件起时间 下载招标文件止时间 E3205850001001712002001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 2025年04月23日 17:00 2025年05月09日 15:00   (2) 潜在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十天前随时查看“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如下表: 标段序号 标段内容 投标文件提交止时间 E3205850001001712002001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 2025年05月09日 15:00     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如采用电子光盘递交标书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地点为: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3号楼3楼)。   (2)逾期上传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详情见附件。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 √否。 9. 招标人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县府东街30-25号 联系人: 仇忆春 传真: 电话: 0512-53510211 邮编: e-mail:     10.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太仓市长春北路9号华威商都6楼 联系人: 周天杰 传真: 电话: 18626226261 邮编: 215400 e-mail:     11.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息: 项目组组长: 周天杰 职称或执业资格: 联系电话: 18626226261 上岗证号: 12. 要求本公告发布日期为2025-04-23 至 2025-05-09 13. 备注:(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太仓市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签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在系统提示的15分钟解密时间内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具体操作可参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太仓分中心网页发布的“关于太仓市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试运行公告”相关要点。(2)本招标公告格式条款中的“(一) 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相关要求取消,以“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表格及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3)总监必须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总监在太仓市范围以外不得有在监工程,太仓市范围内在监工程不得超过2个且须经在监工程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参与本次投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4)本项目不接受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文件暂停投标资格的企业和总监投标。(5)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6)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随时通过投标工具软件或登录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可能发布的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等,投标人遗漏或未及时获知相关答疑、通知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7)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或评标结果等持有异议的,异议及投诉处理程序按苏建规字〔2016〕4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8)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8号)要求,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但须提供《投标保证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承诺书”端口中,未提供的视为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情形,相应审查不通过。(9)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招标文件。 14. 保证金信息:   (1)户名: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保证金专户   (2)开户行及保证金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311201003105170153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6232812000000282567)][江苏银行太仓支行(3038018800032680010001852)]   (3)保证金金额(元):7000.00   (4)投标保证金允许递交方式:银行转账;保函;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电汇;现金;其他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E-mail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特殊公告 [0] 1.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的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 已经由太仓市数据局批准建设。 “资金核定表”(资金核定表编号:0)已经财政审核。 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 自筹,现已落实。现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 2. 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太仓市高新区金湾路,西至庞家泾西侧,东至东方路。 招标类型: 工程 所属地区: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2) 工程规模:其中项目新建道路长533米,其中飞沪大道-庞家泾西侧段长206米、宽18米,飞沪大道-东方路段长327米、宽18米,新建桥梁两座,庞家泾新建桥梁跨径22米、桥宽18米,南腰泾新建桥梁跨径22米、桥宽18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和照明工程等。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投资总额:2100.0万元 (3) 计划开、竣工时间:2025年06月01日 至 2027年05月31日 4. 本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标段序号 标段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 企业业绩和信誉 是否网上支付 是否网上投标 E3205850001001712002001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 39.0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工程监理?专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含)以上 [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 信誉良好 是 是 企业允许申请标段数:1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允许申请标段数:1 5. 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   (一) 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     (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 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 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联合体的资格( 资质) 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2)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 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 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 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可选条件:     无   (三) 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代建人、 项目管理人, 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代建人、 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 财产被接管、 冻结和破产状态, 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 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下表对应时间在“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 标段序号 标段内容 下载招标文件起时间 下载招标文件止时间 E3205850001001712002001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 2025年04月23日 17:00 2025年05月09日 15:00   (2) 潜在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十天前随时查看“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如下表: 标段序号 标段内容 投标文件提交止时间 E3205850001001712002001 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 2025年05月09日 15:00     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使用“太仓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如采用电子光盘递交标书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地点为: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3号楼3楼)。   (2)逾期上传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详情见附件。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 √否。 9. 招标人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县府东街30-25号 联系人: 仇忆春 传真: 电话: 0512-53510211 邮编: e-mail:     10.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太仓市长春北路9号华威商都6楼 联系人: 周天杰 传真: 电话: 18626226261 邮编: 215400 e-mail:     11.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息: 项目组组长: 周天杰 职称或执业资格: 联系电话: 18626226261 上岗证号: 12. 要求本公告发布日期为2025-04-23 至 2025-05-09 13. 备注:(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太仓市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签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在系统提示的15分钟解密时间内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具体操作可参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太仓分中心网页发布的“关于太仓市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试运行公告”相关要点。(2)本招标公告格式条款中的“(一) 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相关要求取消,以“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表格及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3)总监必须为本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总监在太仓市范围以外不得有在监工程,太仓市范围内在监工程不得超过2个且须经在监工程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参与本次投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4)本项目不接受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文件暂停投标资格的企业和总监投标。(5)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6)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随时通过投标工具软件或登录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可能发布的招标答疑及补充通知等,投标人遗漏或未及时获知相关答疑、通知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7)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或评标结果等持有异议的,异议及投诉处理程序按苏建规字〔2016〕4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8)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8号)要求,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但须提供《投标保证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承诺书”端口中,未提供的视为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情形,相应审查不通过。(9)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招标文件。 14. 保证金信息:   (1)户名: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保证金专户   (2)开户行及保证金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311201003105170153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6232812000000282567)][江苏银行太仓支行(3038018800032680010001852)]   (3)保证金金额(元):7000.00   (4)投标保证金允许递交方式:银行转账;保函;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电汇;现金;其他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类招标文件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项目名称:,泾-东方路)项目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标段名称:,泾-东方路)项目监理标段(招标)编号:,E3205850001001712002001招标人:,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仇忆春招标代理机构:,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周天杰2025年04月23日项目名称:泾-东方路)项目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标段名称:泾-东方路)项目监理标段(招标)编号:E3205850001001712002001招标人: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仇忆春招标代理机构: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周天杰目录第一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费用承担1.6保密1.7语言文字1.8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2.招标文件2.2招标文件的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4最高投标限价2.5招标文件的异议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2投标报价3.3投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补充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审查的)3.6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4.2投标文件的递交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5.开标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2评标原则6.3评标准备6.4评标6.5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6.6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2.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7.3履约保证金7.4签订合同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8.1重新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9.5异议与投诉10.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11.解释权1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法定代表人申明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三、商务标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30号联系人:仇忆春电话:0512-5351021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苏州众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9号六楼联系人:周天杰电话:186262262611.1.4招标项目标段名称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1.1.5建设地点太仓市1.1.6业主提供的现场条件1、现场办公条件:施工方提供2、交通条件:通畅3、现场通信条件:通畅4、现场食、宿条件:自行解决5、其它://1.2.1资金来源☑国有资金□非国有资金1.2.2出资比例国有资金:100%,其中,财政资金%。非国有资金:%。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上所有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工程保修等监理工作。1.3.2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7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6月01日-2027年05月31日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财务要求:良好。(3)业绩要求://。(4)信誉要求:良好。(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8)其他要求:1)投标总监必须为投标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总监在太仓市范围以外不得有在监工程,太仓市范围内在监工程不得超过2个且须经在监工程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参与本次投标;本项目总监在中标后再承接其他项目监理业务前须经发包人同意。3)本项目不接受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文件暂停投标资格的企业和总监投标。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具有联合体协议书2.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答疑澄清说明、补充通知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7日15时00分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收到澄清后72小时内(以系统发出时间为准)2.4最高投标限价38.97万元整,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本工程监理费采用固定总价模式,结算时其他无论工程造价是否增加,监理费均不作调整。施工准备期、缺陷责任期的配合服务费用包含在施工阶段监理费报价中。2.5.1招标文件异议止时间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7日15时00分3.1.1投标文件的组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1.1投标文件的组成申请人简介;承诺书;项目总监简历表;监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含附件);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含附件);企业及总监已完成类似及以上工程、在监工程情况表;总监无在监工程或在监工程不满3个的承诺书;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承诺书);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需提供。注:投标文件格式具体内容以招投标制作软件中所提供的模板和招标文件要求为准3.2.3报价方式总价报价。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算起60天内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0.7万元。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8号)要求,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但须提供《投标保证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并上传至投标保证承诺书端口,未提供的视为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情形,相应审查不通过。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监理方案是否采用暗标投标时无须编制监理大纲3.7.4暗标编制的特殊要求//3.1.8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4份3.6.3签字或盖章要求电子签章3.7.7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投标文件模板中无处上传的材料均上传至其他材料中。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4.2.2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已完成数字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仓分中心交易平台。5.1.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5.1.2开标地点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5.1.3是否要求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到场开标□是否5.2.2解密时间15分钟,在系统提示解密后15分钟内未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认方式:开标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家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否中标候选人少于规定数量时(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采用“评定分离”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7.3.1是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否9.5.2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太仓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12(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http://www.szzyjy.com.cn/dlrk/019003/019003003/taicang.html太仓市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签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在系统提示的15分钟解密时间内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具体操作可参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太仓分中心网页发布的“关于太仓市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试运行公告”相关要点。2、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总监在12太仓市范围以外不得有在监工程,太仓市范围内在监工程不得超过2个且须经在监工程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参与本次投标;本项目总监在中标后再承接其他项目监理业务前须经发包人同意。3、投标人在中标后须配置驻场专监及监理员,投标单位中标后须按江苏省、苏州市及太仓有关监理备案要求进行监理组岗位人员备案,配置人员资质数量须符合工程规模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规定要求,评标时不做要求。请投标人在投标时充分考虑,确保诚信履约。4、本工程技术标(监理大纲)不作要求。5、凡涉及与评分相关的所有资料必须上传,投标文件中未上传的,评委有权不计分;与资格审查相关的资料如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而投标文件未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6、其他说明(1)投标保证金: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苏住建建〔2023〕8号)要求,本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但须提供《投标保证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并上传至投标保证金端口。未提供的视为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情形,相应审查不通过。(2)投标文件模板中无处上传的材料均上传至其他材料中。(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4份。(4)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随时通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太仓分中心板块、投标工具软件查看本工程可能发布的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等的相关信息。投标人遗漏或未及时获知相关答疑、通知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5)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或评标结果等持有异议的,异议及投诉处理程序按苏建规字〔2016〕4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6)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与电子招投标系统里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以电子招投标系统里投标文件格式为准。1、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度调整系数为:1.0;海拔高程调整系数为:1.0;2、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解释。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及相关服务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业主提供的现场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及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资质和业绩的认定,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专业分工为依据;(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7)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8)申请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9)根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10)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招标人原则上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踏勘。2.招标文件2.1.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附件;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2.5招标文件的异议2.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2.5.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2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3.1.3投标文件中涉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开户许可证、注册证书、企业或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的证明资料均应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并上传,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信息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获取相应信息。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因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造成的评标结论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1.4招标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含在监理服务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监理范围全部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投标人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已缴纳凭证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5资格审查补充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书、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3.1.3要求的材料除外)扫描件,应为其原件彩色扫描件。无法提供原件扫描的,应在证件、单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扫描使用。3.7.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3.7.5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不予接受。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收。4.2.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4.2电子投标文件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要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行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公开开标;5.1.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在线解密投标文件的,详见本章节“10.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第10.1款。5.1.3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到场的相关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如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开标时间前到达的,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均应当唱标)5.2开标程序5.2.1开标程序:(1)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时间准时开标;(2)宣布开标纪律;(3)公布主持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允许进行解密;(6)投标人根据提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7)招标人解密;(8)批量导入已解密投标文件内容;(9)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签章确认;(11)开标结束。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CA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现场进行数据导入。5.2.3二阶段开标规则(如采用)具体详见本章节“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第11.2款。5.3特殊情况处理5.3.1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开标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待原因查明后方可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5.3.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5.4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束前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在线解密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具体详见本章节“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第11.3款。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应于开标前将招标人代表人员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准备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做好评标准备工作。6.4评标6.4.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4.2如评标委员会未获得授权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对每个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6.5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6.5.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6.5.2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无误的,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未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须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顺序及拟中标人。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确定中标人后,须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拟中标人公示,并同时公布定标理由,公示期不少于3日。6.5.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9.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6.6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投标人的价格、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中标候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告。7.3履约保证金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章三“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6.9.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鼓励应用数字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3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异议与投诉9.5.1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或在开标结束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9.5.2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9.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10.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均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指定电子格式文件。招标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招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通过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购买、下载招标文件。10.1线上解密投标文件招标人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在线参与开标的,可以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签到,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并根据指令在线解密。10.2开标现场异议回复未到达开标现场在线解密的,如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在线进行回复。招标人应当回复完毕所有现场异议后,方可结束开标。所有在线提出的异议应当被记录入开标记录。11.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一)评标1、初步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投标函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的组成符合“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监理服务期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投标人须知”3.4项规定投标报价无下列情形之一:(1)低于成本;(2)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3)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2项的规定其他无“评标办法”附件所列情形注: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2、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总监:5分监理机构人员:3分类似工程业绩:2分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2分设备、检测仪器:8分投标报价:80分投标行为考评扣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本工程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38.97万元,高于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或者工程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无效。无效投标文件不参与商务标的评审,不作为评标基准价的依据。2、评标基准价C值的确定分为方法一、方法二两种,在投标文件解密前由招标人代表抽签确定:方法一:评标基准价C=A×KA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2个最高价和2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A;若7家≤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数平均值A;若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则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K值在投标文件解密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范围为95%或96%或97%或98%或99%或100%。方法二:评标基准价C=A×Q1+B×Q2A为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2个最高价和2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A;若7家≤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数平均值A;若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则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B为招标最高投标限价,Q1的取值范围为30%或35%或40%或45%或50%;Q1值在投标文件解密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Q2=1-Q1;注:评标基准价C值一经确定,将不再因投标单位质疑、投诉、复议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评标入围阶段存在错误或评标过程中数学计算错误除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外)。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2.2.3总监注册专业总监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注册专业的得5分,不满足不得分。(以有效注册证书为准)5监理机构人员(不含总监)监理机构人员项目监理组至少需配备1名专监、1名监理员,满足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3类似工程业绩企业业绩投标人近五年内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的(时间自开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时间为准,金额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造价金额为准)。每个得2分,限评1项,最高得2分。注: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包含中标通知书(或落实监理单位备案表或合同信息归集表)、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以及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能反映类似工程要求的各项指标。此项评分业绩证明材料必须上传至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的“企业业绩及获奖(评标加分项)”上传端口中,未完整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未按规定上传至投标文件对应端口的业绩不予计分。2设备、检测仪器本工程监理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须满足各阶段工程监理需要,其中关键检测设备:水准仪、全站仪、回弹仪、经纬仪等须全部具备,每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须提供检测设备发票及有效期内的检测证书。8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投标人信用标得分=信用分值×折扣系数,折扣系数为2%.(按最新季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信用评价计分,未取得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不得分。)2投标报价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C相同可得满分80分,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C相比,每上浮1%扣0.9分,每下浮1%扣0.6分,中间以直线插值法计算(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误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得分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80投标行为考评扣分按苏州住建局最新发布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扣分(扣分值按文件)注:1、综合得分=总监得分+监理机构人员得分+类似工程业绩得分+设备、检测仪器得分+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投标行为考评结果扣分。得分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2、凡涉及与评分相关的所有资料均必须提供,提供材料无法反应出相应内容或数据的,评委有权不计分。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3、监理机构人员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该单位2025年01月起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社保部门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4、本项目投标监理大纲不作要求。5、投标资料均需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投标文件模板中无处上传的材料可上传至其他材料中。6、定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综合得分前三名(由高到低排列)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综合得分相同则报价低的排名在前,如报价也相同则由招标人抽签确定排名。中标候选人情况将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其他投标单位无异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将确定为中标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因投诉等其他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若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的(或因投诉等其他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第三中标候选人递补;若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或因投诉等其他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本项目重新招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当招标人认为自身利益可能会由于中标人放弃中标而受到损害时,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重新招标,且不向所有投标单位作出任何解释。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评标准备3.1.1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3.1.2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3.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3.2初步评审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第二章“评标办法”附件:无效标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3详细评审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为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之和。3.4澄清、说明或补正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3.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综合得分前三名(由高到低排列)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综合得分相同则报价低的排名在前,如报价也相同则由招标人抽签确定排名。中标候选人情况将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其他投标单位无异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将确定为中标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因投诉等其他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若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的(或因投诉等其他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由第三中标候选人递补;若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或因投诉等其他原因,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本项目重新招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当招标人认为自身利益可能会由于中标人放弃中标而受到损害时,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重新招标,且不向所有投标单位作出任何解释。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3.6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4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附件一: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形(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一、本项指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公告的要求;3.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4.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如有)及其认定标准;5.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和信誉要求(如有);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主要人员(如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如有)、其他要求(如有)。7.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未按规定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8.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的;二、本项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9.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1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4.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15.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16.申请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17.根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18.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附件二:无效标条款【提示】如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中增加或修改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附件,并发布新的完整的《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无效标条款无效。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汇总,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当场开标而未按时出席的;19.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0.拟派项目总监为变更后未满12个月的。(招标人对上述内容有修改或补充的,以下述条款为准)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重大偏差情形:/第三章合同条款(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委托人: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监理人: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太仓市国恒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建金湾路(庞家泾-东方路)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协议书专用条件及其附件;4.本协议书通用条件;5、监理招标文件;6、监理投标文件。以上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2)(3)(4)(5)(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含税):(大写)元整(¥元),税率%。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任何原因导致的实际工程造价增加、工期延长、工程规模和监理范围扩大、监理人数和监理工作量增加等情形,合同价格都不作调整增加。本合同约定价格的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的价格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包括:1.监理酬金:(¥元)。2.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服务期限:监理期限:730日历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保修期满时止,包括全部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验收期、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等全过程。暂定2025年05月01日(开工)至2027年04月30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根据委托人的通知确定。监理工作包含本项目所有后配套施工完毕,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并负责保修期内的协调工作。质量保修期内监理服务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太仓市。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代表:(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本工程的澄清函、补充函、承诺书与修正文件;(4)专用条件及其附件;(5)通用条件;(6)招标文件;(7)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按照上述文件顺序进行解释,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为委托人所有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和。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上所有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工程保修等监理工作。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期阶段监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保修阶段质量缺陷的记录审核等;竣工备案档案资料整理移交等;具体监理工作按照本合同及委托人的指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规定的监理内容(若有不一致,按较高要求者执行),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2.1.2.1、施工准备阶段(1)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本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监理规划》、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监理实施细则》中应该包含基坑开挖深度4米以上深基坑工程等工程的监理管控措施与要点。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执行;(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审核各阶段图纸的深度和质量;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本项工作应在委托人支付第一期监理服务费之前完成;2.1.2.2、施工阶段(1)察看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向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交场地土方平衡报告。必须核准放样点、线总监签字后申报规划建设局验线。规划验线无误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对承包单位定位放线工作进行复核及对申请验线报告检测后签署意见,负责协调桩基施工单位向土建单位轴线桩的移交工作,并确保移交顺利。(2)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令。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包括对投入的机械设备、测量、计量仪器具等的检查、校验),审查施工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工作施工人员所必须持有的职业、执业证书。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并监督其予以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应符合建筑法相应规定要求。人员配备、到岗情况与投标文件有出入时,有权拒签开工令。(3)提出书面报告和建议作调整、修改完善的意见,并督促其实施。有针对性地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并提出审查意见。结合本工程实际、特点对施工技术方案、措施(包括特种方案、特别措施)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对施工进度计划做出评估。提出建议作调整、修改完善的意见,并督促其实施。在必要时,监理人的专家组对方案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出面研讨解决,向委托人提供优化建议。(4)代表委托人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并负责作好会议纪要。代表委托人下达开工通知书。协调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配合委托人处理好有关工程方面的技术问题。当发生疑问委托人有关责任人不在,则主动积极与设计单位联系或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不影响工期。(5)在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后十五天内,完成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的编写,并遵照执行。监理细则中必须合理设置控制点并相应作出质量事前控制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确保在工程进行中得以实施。(6)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分阶段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及时纠偏。若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拿出有效措施,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规定期限有序进行。按计划进度及实际情况不断纠偏、适时调控,对工期做到动态控制有效控制。(7)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及其供货单位的资质,必要时按程序对材质进行抽查和复验,或按规定送验,按规定做好台帐,并将符合要求的检验资料收集齐全妥善保存。(8)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遵照现行规范、规程、标准要求施工,在实施中按规定做好各工序检测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做好样板段和实测实量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各种工程通病的预防措施,做到无渗漏工程,并进行跟踪。(9)巡视监督、检查检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检查工程施工工序过程中的质量,定期、不定期例行有关检查、抽查,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复验,及时做好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认真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涉及项目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及危险作业等工程需实行旁站监理制度。实行旁站监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开挖和支护、土方工程、桩基工程、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程、大型构件吊装等,特别是金刚砂地坪、地面一次性浇筑成型应做好事前交底、过程监管以及成品保护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在以上关键部位作业时段加派专业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高于国家标准。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并作出分析及处理报告。认真细致做好监理工作日志。(10)协助编制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进度款付款凭证,对工程进度款审核误差应控制在±10%以内,协助做好投资控制工作。代表委托人复核已完工作量,并对施工单位月报进行审核,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按施工合同规定的预决算定额审核、签认应付工程款并建议委托人支付。对修改、变更工程量进行成本分析、核定,按时(在一周内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有关资料后)提供修改、变更的工程量的估算造价,保证工程成本的动态管理(事后对该完成的工程量必须经过核实)。经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后签认增减部分造价(整个程序在两周内完成)。对进度延误、质量不合格、与变更不符或有分歧意见的,可建议暂停支付。严格控制施工单位失实报价、漫天要价的行为,一旦发现则进行认真的估算、测算,如核实后确定施工单位存在上述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征得委托人意见后可予以拒签。如土方量平衡估算,钢筋翻样审核,签证单估算等。协助委托人审核竣工结算。(11)加强合同管理,随时提醒有关各方遵守合同,积极避免索赔情况的产生。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调委托人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矛盾。协助委托人审核各承建单位有无调包、转包、分包,审查各承建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及上岗证,确保其合格、有效。协调各分包和分包与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合同的正常履行。(12)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配合创建安全无事故工地。代表委托人做好防止现场及红线外由于本工程施工导致的安全、噪声、灰尘等污染及市政设施可能被损等的管理工作。努力制止破坏周边环境,污染路面等不文明施工行为。(13)本工程涉及各种专业的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务必协调好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总工期不拖延。组织每周现场工程例会,及时整理、编写例会纪要。并每月出监理月报,报抄委托人,便于委托人掌握施工现场动态。(14)本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监理单位须按此目标进行管理。(15)如监理单位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进行处理,直至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16)督促并审核施工单位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整理好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过程文件等,负责催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90天内将工程资料收集齐全并妥善归档(交我司工程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配合做好城建档案资料。资料主要内容含:设计变更、修改单、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材料质保书、产品合格证书、材料试验报告、技术复核单、隐蔽工程验收单、砼水泥砂浆试验报告、电阻测试单、单机联动调试报告、各阶段工程进展照片等有关部门要求的资料。(17)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做好渗水、闭水试验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核验,再整改。重点抓尾项、合同界面、设备试运转等。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按竣工备案制规定搞好竣工验收。(18)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分工专人收集、管理各种监理文书资料,按江苏省建委有关规定执行,备委托人查阅。监理必须在现场实行值班制度(包括节假日)。(19)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并对竣工图纸负责(要监理方在竣工图上签章)。(20)协助委托人组织和参与联动调试和项目起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配合施工单位出具建设部规定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如有)的有关资料并签署审核意见,和提出防止精装修损坏、因管理不善可能引起损坏等的建议、忠告)。在建设部规定的保修期间如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分析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共同研究处理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实施处理。(21)监理人必须负责监督土建承包商将余土运至委托人指定地点,并监督各承包商不得将本工程之余土偷运出本工地。(22)监理人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生活区的文明、卫生及安全等工作。原则上以事前控制为主,同时做好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并做好合同、信息的管理工作。(23)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24)编写并保存月度进度报告。(25)定期编写进度和财务状况报告(季度、半年与年度)以及工程完工时的竣工报告。(26)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27)主持召开每周的工地例会并及时做好会议纪要;根据工程需要及建设单位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做好会议纪要。(28)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二次或业主认为需要时向业主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监理人应服从业主管理。2.1.2.3、保修阶段(1)督促完善签署工程保修协议。(2)协助委托人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保修协议开展维修工作,保证维修工作顺利进行。(3)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接通知后参与调查分析,确定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责任,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落实修补工作。2.1.2.4、其他(1)实施中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好委托人进行现场管理,不得推诿,且应特别重视现场的扬尘与安全文明管理,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未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处理,且监理人保证不影响本工程进度的情况下予以积极配合。(2)对照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工期进行控制,包括:定期向业主通报各阶段工期完成情况、工期拖延时间和原因、挽回工期的措施等。监理人对工程的合同规定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负有责任。(3)监理人对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延期的情况,应迅速形成文件提交委托人,分析原因,并对工期损失作出评估。(4)监理人必须认真研究本工程土建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总承包合同单位可能提出的要求变更或增加委托人投资的方案,应具体分析该方案是否已经包含在招标过程或合同的各个文件之中,被认定为委托人无须增加投资、总承包合同单位必须做到的工作,监理人必须代表委托人坚持原则,既确保工程质量的受控,又不增加投资。(5)按监理大纲、细则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协助委托人的合约部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包括:进度款的审批、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测算、现场签证费用计算等。如监理人在履行上述责任时发生错误的,则应按差错金额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6)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的工期要求、施工困难等方面的情况,如由此而增加监理人员的工作时间,其报酬不再增加。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本监理合同;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文件(包括该单位投标时的承诺);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实施文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施工合同、图纸、相关的图集、标准、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政府有关政策、法令、监理法规和委托人上级部门的规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苏州市有关部门或苏州市的地方规定。监理人保证总监、专监、监理员等监理人员熟知上述文件内容,并保证贯彻执行。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单位的人员配置需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相关要求执行。在现场开工之前,监理人员应进驻现场,委托人有权对到岗监理人员进行面试审核,并监督监理项目部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责任。人员配置需求由委托人根据现场管理情况决定,监理人收到委托人关于增加监理人员的合理要求后,必须在一周内响应完成。2.3.2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授权。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不可抗力情况下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更换,新的人员亦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周、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委托人要求。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4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一次性移交。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1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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