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财产保险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671101000024712239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14:15:3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抚松县实验中学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标金额7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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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戢晓辉:15843909008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抚松县实验中学 二、供应商名称: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抚松县实验中学框架协议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71101000024712239 五、合同编号:11N41289870X20252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指导中心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 - 793.00 10 793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抚松县实验中学 联系人:戢晓辉 联系电话:15843909008 传真: 地址:抚松县抚松镇南顺城路28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其他财产保险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11N41289870X20252001).pdf 2024-20262024-2026学年吉林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协议甲方:抚松县实验中学乙方: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吉林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事宜达成本保险协议:一、本协议的构成(一)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2.本协议文本;3.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4.投标文件;5.批单;6.联席会议纪要;7.保险单。(二)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之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二、协议各方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一)主要职责甲方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乙方自愿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本项目,做好所辖区域的本项目保险服务工作。(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对接、协调和日常联系,对本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2.协助乙方开展相关工作;3.鼓励和引导各学校参加本项目,督促其做好相关工作;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乙方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5.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共保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赔付义务;(2)与甲方共同做好本项目的动态调整工作;(3)认可并执行本项目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理赔争议裁定确认书;(4)履行保密义务,对于本项目的一切数据、信息,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5)副承保公司应在15日内向主承保公司摊回保险赔款;(6)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乙方主承保公司的权利义务(1)负责组织乙方各共保公司订立共保协议,约定具体服务及协调事宜;共保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背本框架协议,不得损害本协议其他各方及被保险人的利益;(2)收到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按承保份额向共保体各方划付保险费;(3)发生保险事故支付赔款时,负责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代表乙方全额代付赔款至被保险人赔款账户;(4)接到报案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共保体各方;1/4(5)指定2名本项目负责人,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不按本协议约定行使职责时,由该项目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主承保公司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或调离相关工作人员并及时补充;(6)代表乙方各共保公司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事故防控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协调各共保公司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7)代表共保体与甲方讨论制定本项目的相关工作标准;(8)建立参保、出险数据共享系统,实现与甲方共享数据;(9)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工作机制为确保本项目有序高效实施,成立领导小组、事故防控工作组、事故理赔处理中心(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一)领导小组由甲、乙双方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工作由甲方牵头,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决策、协调处理重大事项等。(二)事故防控工作组由乙方和各地学校后勤中心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组建,负责预防和控制校园在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险业务和风险管理培训等,提升各学校相关人员风险管理意识,定期开展风险情况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做好校园风险防控工作。(三)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具体工作甲方牵头,负责本项目保险事故的理赔责任鉴定、处理、调解,以及日常咨询、数据管理和投诉处理等工作。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由甲、乙双方代表、法律专家、医学专家、保险专家、教育行业专家等组成,如出现保险事故理赔争议,启动争议调解机制,调解和认定保险公司与学校之间有争议理赔案件的责任或损失。(四)建立有效投诉监管制度1.甲方在发现乙方未按照协议履行约定义务,被保险人可以按隶属关系向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投诉,领导小组认定投诉有效后,及时协调解决。2.乙方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投诉方,继续跟踪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学校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3.不得违规开展业务,不得擅自组织外出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等,不得擅自利用自身优势为其他第三方机构推广或宣传其他产品。4.开展必要会议或培训须报甲方批准,并提供会议内容或培训计划;与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风险范围内的必要合作,须报甲方批准。(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甲、乙双方相关负责人员参加的校方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对校方责任保险及校方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的组织、承保、理赔等情况进行沟通和总结,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四、承保份额本项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共同承保,各地自行选择主承保公司,主承份额为60%,其余两家副承保份额均为20%。五、保险方案优化在本项目运行过程中,甲方可根据相关专家对保险方案及条款的评估意见,吸收借鉴市场上出现的更优保障条件,动态优化,根据各方商讨结果对本产品修订一次。根据修订结果,乙方应按甲方的相关要求,及时备案产品修订后的方案。六、批改流程2/4(一)保险期内,学校转入或转出可自动转入或转出保单,新转入学生可视为保险单人员。学校向保险经纪公司报送人员变动情况,如无变化不需报送。(二)保险期内,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学生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如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七、理赔服务(一)以下情况,乙方应视同为已及时报案:1.对于可从公共媒体包括电视台、权威互联网站等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案,乙方认可被保险人,并视同为及时报案予以受理;3.乙方认可被保险人说明合理原因的未及时报案。(二)建立小额快赔通道3000元以下出险案件。(三)事故责任认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为基础:1.校园纠纷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理赔争议裁定确认书;2.学校与索赔人协商结果并经乙方同意;3.人民法院判决;4.其他各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四)预付赔款制度遇社会负面影响重大事故的,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乙方应当预付该赔偿金额的70%。八、保险服务(一)数据统计管理。乙方主承保公司应当配合做好本项目的数据统计分析,包括赔付率、结案率和销案率等基本情况。(二)独立核算体系。乙方应建立本项目独立核算体系,实行对本项目的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以避免出现乙方因赔付率不理想而可能产生的服务不积极、甚至拒绝承保的情况。九、特殊情况处理如乙方某一共保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要求退出本项目,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如甲方未能在三个月内将该共保公司的份额分配给其他共保公司或共保公司之外的其他保险公司,则该乙方共保公司须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直至甲方组织成立新的共保体为止。十、其他相关事宜(一)争议处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向协议签约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部分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执行与效力。(二)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在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除,必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或保险单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险服务承诺等行为,甲方可修改本合同中确定的共保公司构成以及承保份额等相关条款。(三)服务质量评价甲方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乙方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视情节可3/4提出终止服务关系。(四)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履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行政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叁年。(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可对本协议通过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形式予以补充或修订,乙方与乙方共保体之间可根据本协议约定未明确事宜,但不得违背本协议进行约定。(六)法律责任由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仍须承担服务期内的权利义务,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十一、协议期限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服务期按招标文件载明期限执行,适用于本项目期内的全部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持壹份。十二、协议各方确认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日期:年月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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