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五幼儿园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811101000025622444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9 11:12:0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五幼儿园预算金额1738元
中标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中标金额1738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财产损失险、责任险财产保险服务
联系方式
  • 王娟:13031312511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五幼儿园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五幼儿园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11101000025622444 五、合同编号:11N68647488320251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财产损失险、责任险 详见附件 项 1.00 1738 1738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五幼儿园 联系人:王娟 联系电话:13031312511 传真:/ 地址:安庆路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财产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68647488320251001).pdf 合同编号:11N68647488320251001采购单位(甲方):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五幼儿园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克拉玛依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保险服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5]1004号-001财产损失险、责任险--品牌:1项1738.001738.00合同总价(元)1738.00合同总价(大写)壹仟柒佰叁拾捌元整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5]1004号-001财产保险服务11738.0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三、服务条款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独山子区教育系统火灾公众责任险要求1、保险区域及范围: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五幼儿园教学楼2、按建筑群签订保险合同,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800万,事故赔偿金额800万,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万。1/23、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每人赔付最多50万元,赔付金额赔付给甲方,由甲方支付给受害人。4、由于投保范围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校园内人员人身伤害的,在划清主要责任情况下,可以进行预赔付。5、投保期限:至次年同日结束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BI86`《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4.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4.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合作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4.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4.4如甲、乙双方开展营销的,应履行销售适当性义务,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4.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4.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五、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三八支行账号:账号: 3003020109023100329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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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财产保险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68647488320251001).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