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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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1 11:03:5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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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360号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026000),信封上请注明“联营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szrzy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联营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三)电话联系方式:奕莉琦,18247109818.   三、附件   1.《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四、其他事项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沟通。如以单位名义反馈,请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1日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文件要求,结合锡林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依据第六十条或第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三条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土地资源价值。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集体建设用地坚持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原、湿地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如确需占用须符合占用要求,要严格审批,做好占补平衡。第二章审批条件第四条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苏木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拟用于联营(入股)的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六条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同土地承包经营户就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后,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户予以补偿,解除合同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第七条联营(入股)土地的总价值参考国有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可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第九条编制方案。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集体经济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须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收益分配。在综合考虑国家投入的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和贡献,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参考《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土地总价值的20%-50%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依据项目的不同土地用途,收取标准划分采矿用地50%、商服用地50%、工业用地35%、其他用地20%。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由税务部门按照土地总价值的3%收取契税。对重大用地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与牧民的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确定并在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履行好利益分配,原则上不采取分配到户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做好《收益内部分配方案》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完成民主议事和公示等程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一条方案批复。苏木镇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初审,经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合同风险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复核,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第十二条公示公告。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公示公告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联营(入股)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第十四条费用缴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期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的,可由联营(入股)用地单位代为缴付,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在合同中明确相应金额从联营(入股)分红中扣除,所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由实际使用土地人支付。第十五条前期手续办理。有立项权限的职能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市林草部门负责核查建设项目用地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是否涉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等情况,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审核审批手续;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监管,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足部门职责,负责项目监管与服务保障工作。第十六条农转用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集体经济组织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经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完成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向盟行署呈报用地请示。用地报件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联营(入股)方式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十八条备案及登记。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按程序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及相关收回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调节金、税费等缴费凭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用地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九条土地收回。依法批准的联营(入股)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土地使用实际使用年限及开发土地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职能监管部门做好合同执行期间全过程监管。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出台后,以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在第四十五条明确限定了征收范围的同时,在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这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通道。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目前,锡林浩特市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存在审批标准不统一、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保障牧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审批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十分必要和紧迫。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正);(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五)《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六)《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三、起草过程2026年3月,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成立工作专班启动《暂行规定》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先后学习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文件精神,参照了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锡林浩特市实际,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期间向市发改委、林草局、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司法局、农科局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3条,采纳3条。同时,于2026年5月9日至6月8日期间,通过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主要内容本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以下事项:(一)界定了适用条件(第二章)。明确拟以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拟用于联营的土地须产权明晰;办理审批前,须依法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对承包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二)规范了审批程序(第三章)。依次规定了申请、编制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批复、公示公告、签订合同、费用缴纳、前期手续办理、农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备案及登记、土地收回等十二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审批闭环。(三)明确了收益分配机制(第十条)。按照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要求,由市财政部门按土地总价值的20%-50%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采矿用地和商服用地为50%,工业用地为35%,其他用地为20%。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内部分配方案并公示。(四)健全了监督管理机制(第四章)。明确了对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责任,规定了改变土地用途和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变更程序。五、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市司法局指导意见,本暂行规定属于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法定程序。目前,上述程序正在按计划推进中,将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全部完成,有关情况将在后续报送合法性审核时一并说明。本暂行规定涉及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起草过程中,我局已向市发改委、林草局、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农牧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前期沟通和意见征询,并根据反馈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下一步,将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论证和评估结果将在提请审议时一并报送。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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