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关于作出山东晟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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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3 15:01:0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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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山东晟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03月03日-2025年03月07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7-5660351 电子信箱:rcq_hbj_xkk@ji.shandong.cn 通讯地址:任城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分局窗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备注 1 关于山东晟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任城)〔2025〕006号 2025年03月03日 济环报告表(任城)[2025]006号晟拓.pdf 审批意见:济环报告表(任城)〔2025]006号山东晟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廿兴工业园区运煤南路向西1公里路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认真分析了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同时须落实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以下要求: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是塑料破碎工序产生颗粒物、废塑料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塑料破碎产尘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采取封闭车间、封闭输送带等抑尘措施,未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熔融挤出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后废气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废塑料熔融挤出工序有机废气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及表2标准限值要求。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三、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破碎机、剪切机、碾压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选购低噪音设备,设备安放稳固,使用减振机座;加强维护和保养,设备均安装在室内,车间设置隔音门窗;减少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转。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滤渣、废滤网。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塔废水、废机油、废包装桶、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收集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相关要求,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五、落实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颗粒物≤0.02t/a,VOCs≤0.189t/a。六、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及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七、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生产工艺、规模和性质;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章)2025年3月3日审批意见:济环报告表(任城)〔2025]006号山东晟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廿兴工业园区运煤南路向西1公里路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认真分析了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同时须落实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以下要求: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是塑料破碎工序产生颗粒物、废塑料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塑料破碎产尘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采取封闭车间、封闭输送带等抑尘措施,未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熔融挤出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后废气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废塑料熔融挤出工序有机废气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及表2标准限值要求。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外运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三、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破碎机、剪切机、碾压机、风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选购低噪音设备,设备安放稳固,使用减振机座;加强维护和保养,设备均安装在室内,车间设置隔音门窗;减少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转。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滤渣、废滤网。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喷淋塔废水、废机油、废包装桶、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收集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相关要求,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五、落实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颗粒物≤0.02t/a,VOCs≤0.189t/a。六、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及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七、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生产工艺、规模和性质;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章)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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