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车辆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41377-XM0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7 17:04:3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标金额6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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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11000025210200141377-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车辆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5210200141377-XM001 四、项目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车辆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公安交通管理局(本级)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联系方式: 68399066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车辆保险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620.0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01-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摩托车保险合同.PDF 20251013BX00327******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2025-2026年车辆保险项目2025-2026年度******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保险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采购编号:BGPC-G25215B项目名称:******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车辆保险项目甲方(被保险人):******公安交通管理局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签署日期:205年10月1日1******公安交通管理局(甲方)就******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车辆保险项目(采购编号:BGPC-G25215B)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中标人(乙方)。甲乙双方依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合同文件构成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的次序如下:a中标通知书b.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c.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乙方违反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法律责任。本合同中有关办理时限的条款中,未指明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系指甲乙双方因******公安交通管理局警用摩托车车辆保险项目(采购编号:BGPC-G25215B)而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1.2“甲方”系指******公安交通管理局,甲方所属机动摩托车辆的所有人为******公安交通管理局,被保险人为******公安交通管理局。1.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摩托车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4“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5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2.投保车辆投保车辆为甲方所属摩托车机动车辆,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3.保险条款乙方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复或备案通过的车险条款,包括摩托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含主险和附加险)。4.投保险种及保额投保险种及保额根据北京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用于评标的险种。乙方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5.保险费率及计算方法5.1摩托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5.2乙方投报的报价系数须符合保险监管要求,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本项目合同期内针对所有新购置车辆和续保车辆的投标承诺。5.3乙方的保险费率浮动系数或保险条款如在协议期间内受监管政策影响发生变动,甲方有权再行组织中标供应商重新报价,或终止协议后重新招标。5.4甲方办理摩托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退保时,乙方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实交商业险保费退还保费=实交商业保险保费-×已投保天数3655.5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统一按一年计算。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6.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乙方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时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3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6.1至少指派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甲方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6.2至少配备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7.承保服务7.1投保服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乙方根据提供的车辆清单,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完成所有投保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甲方。7.2出单乙方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甲方直接办妥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甲方。7.3变更乙方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费退还甲方。8.理赔服务乙方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甲方服务高度满意。8.1接报案10(1)设立每周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甲方的出险报案。(2)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8.2现场查勘(1)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本项目免现场查勘标准。(2)接到报案后,乙方需要或应甲方要求进行现场查勘的,应指派专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事故现场。4(3)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甲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甲方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8.3拖车服务(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甲方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五环内(含五环)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五环外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甲方可自行联系拖车服务,并向乙方提供的符合物价和***门标准执行的拖车服务发票,乙方应就该部分拖车费用予以偿付。8.4定责定损(1)接到甲方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事故责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2)接到甲方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60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B.对于特殊车型,应会同甲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C.当和甲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应选择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乙方负担有关公估费用;(3)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甲方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58.5车辆修理(1)车辆出险后,甲方可选择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自行选择修理厂,乙方应予以认可。(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乙方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3)受损车辆在甲方自选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或乙方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由乙方与修理厂进行结算:涉及双方或多方事故的,按照甲方要求直接向三者支付赔款。8.6索赔材料递交(1)接到甲方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甲方需要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2)对于无人伤的交通事故,甲方可提供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作为事故证明材料,向乙方进行索赔。8.7赔款时限(1)在甲方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甲方支付赔款(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赔款金额支付时限97¥10,000元(含)以下当日支付¥10,000元~¥50,000元(含)3个工作日内¥50,000元以上5个工作日内(2)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3)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甲方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按逾期6L°Z甲(就‘嘉‘鑫量易)田田08田国唑汽‘三曾Y丰‘重‘中田列由田()零时业Z业Z由三由士甲°田由回由Y‘三‘基由‘列壬士联()°新用回列量/XX列车由一回士量车/XX主列车由一回(2)°章Z‘非回‘利国目2°田二‘中由回年由共‘基年‘非列列者士(I)268°曾利由‘丹羽一‘由‘田列88°((d)率一8°游联回‘重由‘不列22°业回由‘一回利重‘由与列国I2算°列章‘目°M不列由由‘目Z°由“单回‘目2(2)°由‘共目平2()单回°嘉4国市型网冒事图目°冒间由器基由‘由Z°事由单7°鑫列Z目由甲0°事电中三士业田‘目不平士Y列Y613.服务方式13.1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方式为:乙方为甲方摩托车机动车辆提供保险服务。13.2服务时间: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时服务。14.质量保证和检验14.1乙方须保证服务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14.2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进行动态跟踪、检查。14.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令甲方满意,并承诺在收到甲方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3日内,及时解决并答复。14.4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14.5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15.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5.1.1甲方有权就投诉或者反映的内容对乙方进行调查。1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5.2.1乙方须按照下述价格与甲方结算:乙方承诺摩托车机动车保险的条款和费率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批复且费率不得高于投标承诺。15.2.3乙方负责对车辆保险单据进行审核确认,保证投保车辆按规定投保、理赔,如乙方审核失误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要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15.2.4根据甲方可投保的车辆总数,按照车辆不同的缴款时间,乙方做好甲方承保车辆台账,并及时出具保险单和结算手续。15.2.5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信息保密。15.2.6乙方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比例计提防灾防损、第三方监理服务9费用用于特色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应获得甲方认可或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16.违约责任甲方在检查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发现乙方存在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相关内容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则以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日计算未付款的逾期付款利息。17.不可抗力17.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7.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14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8.合同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0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0.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合同生效和其他21.1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服务期两年。21.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得降低乙方的中标优惠率、服务承诺,并不得变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21.3甲方明确本协议项目负责人:潘冠宇,职务:装备资产科科长,电话68398629,权限:代表甲方行驶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本合同应在双方法10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公安交通管理局甲方代表(签字):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公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前北京市分公司乙方代表(签字):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北大街17号邮政编码:100010传真:010-67199867电话:010-67199867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电信大楼支行账号:0200235229023101911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1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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