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11110100002635074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9 12:27:0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北京九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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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阿布都热依木:13399988053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 二、供应商名称:北京九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11101000026350743 五、合同编号:11N45804542X2025250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年报审计 详见附件 件 1.00 10000 1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 联系人:卡米拉·阿布都热依木 联系电话:13399988053 传真:/ 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157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喀什结核病防治所审计业务服务合同.pdf 审计服务业务合同北京九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制审计服务业务合同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61号乙方:北京九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71号2号楼2005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的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明细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会计报表附注等进行审计。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甲方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业务开展成果。二、甲方的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2.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1-3.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在/年/月/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也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5.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6.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7.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8.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三、乙方的责任1.乙方拟定陈江梅为本项目负责人,同时配备其他专业人员:裴婵娟、王春燕、李需要等人员组成项目团队与甲方管理层及其他人员进行工作对接。2.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3.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4.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和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5.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2-6.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出具审计报告。7.除下列情况外,乙方需要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审计收费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关于2024年度年报审计”中的中标价拟定的。乙方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2.付款方式:审计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合计: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甲方收到乙方审计报告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100%的审计服务费。审计服务费用请转入以下账户:户名:北京九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326660100100704400联行号:309100006665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部分第1段所述的审计费用。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3-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叁份。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需要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项第6段、第四、五、七、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终止条款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予以解决:(1)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4-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结核病防治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年月日乙方:北京九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年月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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