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一喷三防药剂采购30%丙硫菌唑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合同

项目编号YZJL-202400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4 13:30:4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仪征市农业农村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海安城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扬州市聚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小麦一喷三防药剂丙硫菌唑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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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JSZC-321081-JLGL-X2024-0002002 二、合同名称:小麦一喷三防药剂采购30%丙硫菌唑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1081-JLGL-X2024-0002 四、项目名称:小麦一喷三防药剂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仪征市农业农村局本级行政 地址:真州真路55号 联系方式:15751666107 供应商(乙方):海安城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大公镇古贲中路12号 联系方式:1505122497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30%丙硫菌唑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40 毫升/瓶;400 毫升/瓶 联系方式:15051224976 主要标的数量:70529 主要标的单价:7.94元 合同金额: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月 采购方式:cgfs00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4-24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4-24 11:25:42 九、其他补充事宜: B包合同-小麦“一喷三防”药剂采购项目.pdf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小麦“一喷三防”药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ZJL-2024002甲方:(买方)仪征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乙方:(卖方)海安城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扬州市聚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小麦“一喷三防”药剂采购项目询价采购的结果,签署本合同。、货物及伴随服务1.1货物及服务名称:30%丙硫菌唑悬浮剂可分散油悬浮剂1.2型号规格:40毫升/瓶;400毫升/瓶1.3数量(单位):70529亩、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柒元玖角肆分(7.94元)人民币。2.2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伍拾陆万元(¥:560000元)人民币。三、技术资料3.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及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及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履约保证金6.1履约保证收取:无七、转包或分包7.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及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7.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7.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八、质保期8.1质保期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九、交付期、交付方式及交付地点9.1交付期:供货时间由仪征市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确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送货到指定地点9.2交付方式:供货方车运产品送至仪征各镇(园区)指定地点:9.3交付地点:仪征各镇(园区)指定地点:十、货款支付10.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10.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10.3甲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自收到发票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物资检验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十一、税费11.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2.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及服务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12.2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在质量期内因服务及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3)退还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及服务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款项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12.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8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12.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及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12.5上述的货物及服务免费保修期为2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十三、调试和验收13.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及服务依据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交付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13.2乙方交付前应对货物及服务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交付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及服务交甲方。13.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在使用前进行调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13.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及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13.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十四、货物及服务包装、发运及运输14.1乙方应在货物及服务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及服务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14.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交付甲方。14.3乙方在货物及服务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交付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受交付。14.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14.5货物及服务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及服务已送达。十五、违约责任15.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及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款项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15.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5.3乙方逾期交付货物及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款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15.4乙方所交的货物及服务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及服务,乙方愿意更换货物及服务但逾期交付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及服务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6.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6.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七、诉讼17.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扬州市。十八、为提升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融资可得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出了政府采购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各供应商如果有融资需求,可以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https://www.crcrfsp.com/)”向参与政府采购融资业务人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申请线上融资,相关事宜可向市人民银行咨询,联系电话:0514-87936653。十九、合同生效及其它19.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扬州市聚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见证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9.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两份,见证方及财政监管部门(仪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各执份。甲方:乙方:海安城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W中地址:地址:海安市大公镇古贡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室宝凡2062109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001475909日期:2024年4月2日期:2024年4月2日管理有日见证方:扬州市聚项目经办人:包日期:2024年4月2032108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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