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设备及器械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310115000250409100727-1523159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19:42:0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上海爱和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6.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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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42505633320251407 二、合同名称:口腔设备及器械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50409100727-15231593 四、项目名称:口腔设备及器械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 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大街43号 联系方式:15000845001 供应商(乙方):上海爱和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男)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4层4A室 联系方式:1872170890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主要标的名称:牙科种植机 数量:1.00 单价(元):8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万顿 M3规格型号:万顿 M3 标项二 主要标的名称:种植工具盒 数量:3.00 单价(元):4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创英 BLE NT规格型号:创英 BLE NT 标项三 主要标的名称:注油机 数量:1.00 单价(元):12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悦医行 LUB120规格型号:悦医行 LUB120 标项四 主要标的名称:超声波牙科治疗仪 数量:1.00 单价(元):3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啄木鸟 PTB规格型号:啄木鸟 PTB 标项五 主要标的名称:根管预备机 数量:3.00 单价(元):3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啄木鸟 Ai-Motor+规格型号:啄木鸟 Ai-Motor+ 标项六 主要标的名称:热牙胶充填仪 数量:2.00 单价(元):2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啄木鸟 Fi-E&Fi-P规格型号:啄木鸟 Fi-E&Fi-P 标项七 主要标的名称:光固化灯 数量:2.00 单价(元):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啄木鸟 O-Light规格型号:啄木鸟 O-Light 标项八 主要标的名称:根尖定位仪 数量:3.00 单价(元):1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啄木鸟 Ai-Pex规格型号:啄木鸟 Ai-Pex 标项九 主要标的名称:高频电刀 数量:1.00 单价(元):34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候鸟 K1规格型号:候鸟 K1 标项十 主要标的名称:高速切割机 数量:1.00 单价(元):58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瑞丰 LZGQ-II规格型号:瑞丰 LZGQ-II 标项十一 主要标的名称:牙科树脂充填器 数量:5.00 单价(元):24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康桥 KPFI-G1规格型号:康桥 KPFI-G1 标项十二 主要标的名称:技工打磨机 数量:1.00 单价(元):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瑞丰 R-50S规格型号:瑞丰 R-50S 标项十三 主要标的名称:石膏修整机 数量:1.00 单价(元):14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瑞丰 R-803规格型号:瑞丰 R-803 标项十四 主要标的名称:石膏震荡器 数量:1.00 单价(元):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瑞丰 R-1001规格型号:瑞丰 R-1001 标项十五 主要标的名称:激光电焊机 数量:1.00 单价(元):4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润 HL-WDII规格型号:中润 HL-WDII 标项十六 主要标的名称:真空成型机 数量:1.00 单价(元):4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瑞丰 R-1510规格型号:瑞丰 R-1510 标项十七 主要标的名称:印模材搅拌机 数量:1.00 单价(元):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中润 HL-YMCVI规格型号:中润 HL-YMCVI 标项十八 主要标的名称:口内X射线机+牙科影像板扫描仪(牙片机+牙片宝) 数量:1.00 单价(元):7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蓝野RAY98(W)+悦医行 US630规格型号:蓝野RAY98(W)+悦医行 US630 标项十九 主要标的名称:卡式灭菌器 数量:1.00 单价(元):9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海德曼 A50B规格型号:海德曼 A50B 标项二十 主要标的名称:灭菌高温消毒柜 数量:1.00 单价(元):4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海德曼Q60B规格型号:海德曼Q60B 标项二十一 主要标的名称:清洗机 数量:1.00 单价(元):14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山东新华Smart-T 180G规格型号:山东新华Smart-T 180G 2.合同金额(元): 9698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口腔设备及器械的合同(11N42505633320251407).pdf 口腔设备及器械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5633320251407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乙方:上海爱和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男)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大街43号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3255号4层4A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82电话:15000845001电话:18721708901传真:传真:021-50851603联系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联系人:刘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货物信息1.1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详细清单见中标文件。1.2以上信息应与中标文件相一致,若不一致,以中标文件为准。1.3上表中“具体参数”这一项请按中标文件上的内容详细描述,如遇篇幅过长,请另制表描述。1.4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969800元(大写:玖拾陆万玖仟捌佰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牌楼东路588号2.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招标需求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买方可采取以下第6.2.1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6.2.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6.2.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金额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在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以下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项目整体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货物及其发票后30日内,支付全部合同金额。8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8.2.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8.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8.2.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8.2.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且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2.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10.2.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10.2.3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4.1为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卖方需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卖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的金额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卖方负担。14.3卖方不履行与买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卖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买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买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14.4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买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卖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卖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5.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6.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16.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照其认为的适当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不适用)18.1卖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2若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卖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买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买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8.3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18.4分包合同不能解除卖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卖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卖方的违约或疏忽。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3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1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19.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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