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ZDZB-2025-020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3 22:07:3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预算金额35万元
中标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中标金额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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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合同   发布时间: 2025-04-23 一、合同编号:ZDZB-2025-0208 二、合同名称: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5023070010001 四、项目名称: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本级 地址:邢台市南和区宋璟大街196号 联系方式:周京 供应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团结东大街129号 联系方式:杨育可0319-45632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规格型号:职业医生、护士、医护人员、患者的意外伤害、医疗意外责任保险、麻醉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医疗纠纷责任保险等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50000 合同金额:35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一年,南和区人民医院(包含南和区中医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5-04-23 八、合同公告2025-04-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合同     发布时间: 2025-04-23     采购人: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1保险项目合作协议4tHi甲方(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乙方(投保人)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7(被保险人)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包含南和区中医院)临床医师、技师、护士(具有医师、技师、护士执业资格人员)接诊的所有门诊、住院患者二〇二五年四月1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根据河北省人大颁布《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减少医疗纠纷,为乙方医院门诊、住院就诊的患者提供额外的保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以下内容达成合作协议:第一条参保机构及被保险人南和区人民医院(包含南和区中医院)临床医师、技师、护士(具有医师、技师、护士执业资格人员)接诊的所有门诊、住院患者。第二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5年4月23日零点起至2026年4月22日24时止。第三条保险费及保险金额保险费总计350000元,乙方需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情保费。医疗纠纷保额为每位被保险人100000元。甲方年度内累计赔付达到金额2000000元时,保险合同终止。第四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导致身故、伤残的,进行理赔时,本公司按照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中判决金额或调解金额的85%进行给付,但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付10万元。第五条理赔事项涉及医疗纠纷责任的案件,甲方接到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相应理赔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赔偿款打入医疗机构或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账户(视具体情况决定)。2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一(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六)正常治疗发生的副作用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七)被保险人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条款的“第五条保险责任”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第七条投保资料由乙方统一将南和区人民医院(包含南和区中医院)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师、技师、护士人员花名册提供给甲方。第八条适用保险条款本协议适用保险条款为《国寿病员安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其他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为准。(附件条款内容及保险合同)第九条偿付能力3本公司2024年第3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1.64%,已达到监管的要求。您也可以登录本公司官网(www.e-chinalife.com)查询最新的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第十条特别约定1、除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交付保费,保险合同不生效,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2、甲方仅承担乙方医疗机构承保清单列明的医务人员在执业范围内的行为导致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超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聘请外院医生就诊造成的任何损失不负责赔偿。民3、乙方使用或乙方接诊的患者擅自使用非准字号药品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可优先选择和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自行协商进行赔偿,自行协商赔偿限额2万元,甲方按照乙方与患者自行协商金额的85%进行赔付。乙方赔偿金额超过2万元的,需通过有关部门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等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解决。甲方按照调解协议书或按照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中判决金额或调解金额的85%进行给付,但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付10万元。5、无其他特别约定。第十一条协议相关规定1、协议期满后,无国家相关政策变动可续签,合同续签时,甲、乙双方可根据上年度业务承保赔付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及修改。2、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应经法院诉讼,以法院判决书为准。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L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签章)31H12A要安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A日期:205年月品乙方:邢台市南和区人民医院(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日期:20年4月23日5天KhSRa7k█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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