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关于越秀社区购买小区健身器材的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鄂财购备字(电子)[2024]DS02480号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2 11:29:3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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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包头市麟耘贸易有限公司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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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关于越秀社区购买小区健身器材的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DS02480号 二、合同名称: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关于越秀社区购买小区健身器材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鄂财购备字(电子)[2024]DS02480号 四、项目名称: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关于越秀社区辖区小区健身器材的采购费用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48号 联系方式:0477-8358509 供应商(乙方):包头市麟耘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南路108号香江公寓2-1208 联系方式:1394724851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健身器材 1(批) ¥196,700.00 ¥196,700.00 各类健身器材的运输安装 合同金额: 196,7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柒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8月12日至2024年08月17日 履约地点: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越秀社区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健身器材合同1.jpg 健身器材合同2.jpg 健身器材合同3.jpg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 2024年08月12日 采购协议甲方(买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乙方(卖方):包头市麟耘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商品买卖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向乙方购买物品详见货物明细单。二、质量、卫生标准要求1、乙方所供产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符合甲方质量要求,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在运输方式或过程中应避免与污染或有潜在污染的物品混装,确保不受外界污染。三、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交付本合同标的物:1、乙方送货: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或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2、甲方自提: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内自行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提取货物。3、乙方代办托运: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内,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承运单位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办理托运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甲方应确保其指定的承运单位支持货到付款业务,如甲方指定承运单位不支持货到付款业务,乙方有权委托其它支持货到付款业务的运输单位承运。(二)交货地点:越秀社区辖区内小区。(三)交货时间:2024年8月9日到2024年8月11日(四)采购内容:越秀社区辖区内小区健身器材采购,详见采购明细。四、货物验收1、甲方应于乙方交付货物时对乙方交付的货物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包括对乙方交付货物品种、数量等外部特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查。乙方交付的货物经甲方初步验收认为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初步验收证1明作为乙方交付货物的凭证;乙方交付的货物经甲方初步验收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立即通知乙方,乙方认可甲方对货物提出的异议的应立即为甲方更换货物并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认可甲方对货物提出的异议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货物提存。2、甲方应于货物经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3日内对乙方交付的货物进行使用验收,使用验收应包括对货物规格、品种、数量等的检查。经使用验收,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货物有异议的,应在本条约定使用验收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进行答复,乙方认可甲方对货物提出的异议的应立即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更换货物或降低价款并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认可甲方对货物提出的异议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货物提存。甲方未在本条约定的使用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经使用验收合格。3、双方对乙方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异议的,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甲方所在地的甲方应将货物提存,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乙方所在地的乙方应将该货物提存,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鉴定结论为准。鉴定结论认为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该货物提存及鉴定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鉴定结论认为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该货物提存及鉴定所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96700元(大写:壹拾玖万陆仟柒佰元整)。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甲方要求的与甲方应付款额等额的合法发票。乙方出具发票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六、不可抗力如因战争、地震、火灾、疫情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放对于这种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负责,但是该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由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此类事件的证明文件。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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