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3-326496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5 21:36:5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中标金额3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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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15326006927
  • 孟志新:13847410535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3-582635 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3-326496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车辆加油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北坏路高速交警大队 联系方式:15326006927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 地址:乌兰察布集宁区恩和路71号 联系方式:1384741053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用油,采购数量:1.0000; 1(项) ¥30,000.00 ¥30,000.00 油品质量好,符合采购要求。 合同金额: 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12月05日至2023年12月05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 2023年12月05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车辆加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车辆加油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3-582635采购计划备案书/核准书编号:项目流水号[2023]33143号-第1页-车辆加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3-582635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二、服务内容、单价、金额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车辆加油服务车辆用油1¥30000.0030000.00合计¥3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说明: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车辆加油服务的价格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三、合同范围1.甲方指定乙方所属的加油站点作为甲方车辆定点加油站点。2.甲方在乙方所属加油站通过办理加油卡的方式办理加油业务,乙方承诺所属加油站均可为甲方提供相关车辆加油服务,甲方承诺知悉并遵守乙方与车辆加油服务相关的规定。3.甲方明确知晓并认可乙方关于办理加油业务所需要提交的资料。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对甲方相关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4.乙方按合同约定方式,为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成品油质量和计量标准的成品油。5.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将采购的车辆加油服务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对公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及时为甲方提供车辆加油服务。6.油品价格在当日国家规定加油站零售挂牌价基础上给予0元的优惠。7.如遇市场供应紧张,乙方应优先为甲方提供加油服务,但具体供应数量由乙方根据油品资源数量、所面向客户总需求量等具体情况灵活掌握。8.如遇油品换号,乙方没有义务单独提供甲方指定品号油品。四、权利与义务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提出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终止合同并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所持加油卡严禁用于套取优惠、套取发票、套取现金等不正当业务,如出现此类不正当的业务,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取消甲方一切优惠待遇,并解除本合同。3.乙方提供油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4.为确保加油卡正常使用,甲方应根据车辆实际加油情况预先进行充值。由于甲方没有及时进行充值导致乙方无法提供加油服务的,乙-第2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办理的加油卡,仅限甲方内部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倒卖。甲方因加油卡保管不善、将加油卡交给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6.因设备损坏或不符合消防等规定,致使加油站点无法正常提供加油服务的,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甲方用油,并力争在短时间内恢复。五、发票条款乙方应根据国家税法及本单位相关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为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乙方账户信息(一)乙方为甲方办理好加油服务后,甲方应在3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由财政集中支付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付款。供应商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工行乌兰察布集宁支行银行账号:0611070109090001743七、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八、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2、提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商业秘密保护条款1.对所知晓的有关对方、对方关联公司或属于第三方但对方或其关联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在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或将此类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2.基于本合同目的,需要向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甲乙双方的员工、董事、股东、顾问、合作单位及其他代表)透露上述商业秘密时,甲乙双方应督促其代表遵守本保密条款。3.甲乙双方同意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知晓之日起至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止。4.本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A、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所有合同、往来传真或邮件;B客户资料、产品、商业计划、行销信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图纸、技术决窍、计算机程序、研究及其他资料;C、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D、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5.本条所述“关联公司”,是指控制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同一主体控制之下的公司。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第3页-采购人(盖章):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高垒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北坏路高速交警大队电话:15326006927供应商(盖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孟志新地址:乌兰察布集宁区恩和路71号电话:13847410535-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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