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XJYS-CS-2024-040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6 12:29:1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162万元
代理单位新疆屹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
联系方式
  • 张老师:15770181905
  • 陈经理:15009989090

正文内容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XJYS-CS-2024-040                   二、项目名称: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评审总得分 1 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楼875室 投标报价:1620000(元) 83.81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 项目初步设计服务(含技术咨询、方案设计等),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图纸等)文件的编制。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初步设计方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历日内完成 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魏强,程玲,李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9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 联系方式:157701819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屹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泓世贸大厦7楼702室 联系方式:150099890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经理 电 话:15009989090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pdf601.0K 中小企业声明函247.4K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项目编号:XJYS-CS-2024-040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喀什职业技术学院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15770181905代理公司:新疆屹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陈经理联系电话:15009989090发出日期:2024年11月目录第一册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2.资金来源3.磋商费用4.适用法律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构成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顺延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9.响应文件构成10.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11.磋商报价12.磋商保证金13.磋商有效期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磋商截止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五磋商开启及评审18.磋商开启19.资格审查及组建磋商小组20.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1.响应偏离22.响应无效23.比较与评价24.废标25.保密原则六确定成交26.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人28.采购任务取消29.成交通知书和采购结果通知书30.签订合同31.成交服务费3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33.廉洁自律规定34.人员回避35.质疑与接收质疑函范本第二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磋商报价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册第三章磋商公告第四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五章服务需求一览表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三册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一册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磋商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第1页1.4.8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低租金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低租金的,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3.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4.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构成5.1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第一册第1章供应商须知第2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二册第3章磋商公告第4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5章服务需求一览表第6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第2页第三册第7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5.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磋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顺延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磋商,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8.2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磋商,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8.3无论磋商文件第5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8.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第3页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响应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9.2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10.证明投标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0.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或数据。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2供应商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11.3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5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12.磋商保证金12.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12.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第4页(1)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磋商的;(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2.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原件。12.4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12.4.1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12.4.2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磋商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磋商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12.5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2.6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2.6.1成交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12.6.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12.6.3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不予退回。12.7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3.磋商有效期13.1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13.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按规定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第5页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上传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4.2投标文件需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14.3开标完成后,如采购人需要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纸质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应与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纸质投标文件采用双面打印、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为方便评审及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经过CA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响应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6.磋商截止16.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6.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7.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17.2上传投标文件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随时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7.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电子投标文件概不退回。第6页(31分)项目负责人4分1、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正式在册员工,具备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缴纳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未提供不得分)2、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业绩:提供一个类似咨询设计项目业绩的得2分。(提供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负责人参与情况的,需提供委托单位盖公章的证明函。)(31分)项目团队人员配置16分1、提供技术负责人1人:(1)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2)具备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的得1分。2、提供安全人员1人:(1)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2)具备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的得1分。3、提供造价人员1人:(1)具备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2)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安装工程)证书的得1分。4、提供现场勘察设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7人(除上述人员)的得7分,每增加1人,得1分,满分10分。注: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缴纳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31分)服务承诺保证5分对服务的保密承诺、质量承诺、廉政承诺、履约承诺、人员承诺,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5分,未提供不得分。(31分)标书制作2分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有目录、编页码、没有缺漏项、无错误内容、投标文件关联准确、价格数量计算准确等内容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注:内容错误、内容缺陷、与本项目无关是指存在不适用于该项目实际情况的情形(不符合项目特点)、凭空编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方案中内容前后不一致、描述简单、地点区域错误、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等。第67页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册第68页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甲方: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第69页年月日,(采购人名称)以(政府采购方式)对(同前页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相关评定主体名称)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标的名称:;1.2.2标的数量:;1.2.3标的质量:。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0元(大写:0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总价总价0元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1.4.2发票开具方式:。第70页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5.1履行期限:;1.5.2履行地点:;1.5.3履行方式:。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第71页1.5.1履行期限:;1.5.2履行地点:1.5.3履行方式: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7.2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72页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第73页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第74页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履约保证金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2.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第75页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第76页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参加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单位名称)的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设备更新项目初步设计服务(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36人,营业收入为8484.89万元,资产总额为6612.7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投标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新疆通信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4年11月18日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注:潜在投标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附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表所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农、林、牧、渔业中型500万元-20000万元农、林、牧、渔业小型50万元-500万元农、林、牧、渔业微型50万元以下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40000万元(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一2000万元(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建筑业中型营业收入6000万元一8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80000万元建筑业小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一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一5000万元建筑业微型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批发业中型从业人员20人一200人,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一40000万元批发业小型从业人员5人一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批发业微型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零售业中型从业人员5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20000万元零售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500万元零售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一30000万元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一3000万元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仓储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2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30000万元仓储业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仓储业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邮政业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30000万元邮政业小型从业人员2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邮政业微型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住宿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住宿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住宿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餐饮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一10000万元餐饮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2000万元餐饮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2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10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一1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型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200000万元,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一1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经营小型营业收入100万元一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一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经营微型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物业管理中型从业人员300人一100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一5000万元物业管理小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一1000万元物业管理微型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型从业人员100人一300人,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一120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一8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从业人员100—300人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从业人员10人一100人其他未列明行业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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