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本级武汉经开区财政局2024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咨询服务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HBT-17224338-24582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7 10:54:3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0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结算评审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
  • 陈培华:027-84739179
  • :025-83242234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JKCZJ-HT-2024-ZX-006 二、合同名称: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咨询合同 三、项目编号:HBT-17224338-245822 四、项目名称:武汉经开区财政局2024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咨询服务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本级 2、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春笋C3栋 3、联系方式:027-84739179 4、供应商(乙方):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5、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沙塘园7号1807室 6、联系方式:025-83242234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武汉经开区财政局2024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咨询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1000000元 5、合同金额:100(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11月26日;履约地点: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春笋C3栋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13-2024-01712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2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5-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包1结算-永道工程.pdf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1”。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F咨询人(全称):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武汉经开区财政局2024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咨询服务项目(一)2.工程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武汉经开区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咨询服务。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结算评审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评审工作完成之日结束。本项目服务期一年,如果结算评审咨询服务遇政策调整取消时,咨询人应无条件接受此类调整。四、质量标准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湖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指南》(鄂财投评发(2019)1号)、《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湖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委托管理办法》(鄂财投评函(2020)2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标准》(CECA/GC-2012)、湖北省大财政体系建设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咨询人应提供符合要求、内容真实的评审报告,经委托人验收合格通过。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合同金额:暂定为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本项目计价方式为:基本收费按费率分档累计计算,5%以下的追加收费按对应费率分档计算(不累计)(审减5%以上的追加收费按3%固定费率计算),详见下表:计费基数分档收费费率(‰)基本收费追加收费(审减5%以下)送审造价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3485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2.43,000-6,000万元(含6,000万元)0.96,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4810,000-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0.1850000-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0.1830100000-200000万元(含200000万元)24200000-300000万元(含300000万元)18300000-400000万元(含400000万元)12400000-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9500000万元以上6中标价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包括聘请专家费用在内所需的全部费用。咨询人对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咨询人的风险。本项目中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除合同约定的情况外,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期间要求予以价格调整。本项目服务费实行限额控制。3.付款条件。(1)成果验收合格通过,委托人按上述标准结合咨询人的中标折扣率及考核档次进行付费,即本项目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基本收费+审减5%以下的追加收费)*投标人的中标折扣率*考核档次对应的系数+审减5%以上的追加收费*考核档次对应的系数。(2)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3)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付款时间的调整。若付款日期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4.委托人支付相应款项前,咨询人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及委托人要求的请款材料,因咨询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或逾期提供导致委托人逾期支付的,委托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任务分配方式1.设置四个独立分档区间,由所有咨询人,在各档范围内分别接收安排委托评审任务。每档范围内采购人会根据咨询人的合同剩余金额、决算评审考核结果、回避事项等情况随机分配项目(同等条件下考核优秀的单位具有优先选择权)。各档设置如下:第一档:评审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第二档:评审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第三档:评审额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第四档:评审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2.如咨询人曾就委托项目向采购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项目实施各阶段服务,应主动提出回避。经采购人同意后,不参与该项目随机安排。八、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11月25日。2.订立地点:武汉经开区财政局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委托人执2份、咨询人执1份;副本一式份,委托人执份、咨询人执/份,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咨询人: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沙塘园7号1807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陈培华联系人:郭浸秋电话:027-84739179电话:025-83242234传真传真:025-8324223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1001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行江苏省分行南京城中支行账号:账号:320006647018170063559税号:税号:9132010274821886XF.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亚容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同+1.1词语定义010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经理”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71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经理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经理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经理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经理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并确保文件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可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章院提起诉讼。1243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过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联络8.3.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3.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3.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4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1其权限范围2.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7人。3.1.2项目经理为:王长进,项目经理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咨询任务,主持结算评审工作3.1.3拟派人员名单:拟投入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年限从事专业荣誉/资格证书联系方式1何清明男项目经理18年土建专业一级造价师136071698902胡昕男项目工程师10年土建专业一级造价师159274870543吴明男项目工程师12年土建专业一级造价师186740110014李文龙男项目工程师9年土建专业造价员180627982905叶祥云男项目工程师5年土建专业造价员159722175976程义男项目工程师8年安装专业造价员185770856357惠孝军男项目工程师11年安装专业造价员135456500573.1.4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咨询人应保证拟派项目人员相对稳定,不得因人员变动影响执业质量,如发生人员变动,须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备案并解释变动原因,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动。3.1.5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详见通用条件。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将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限):1)评审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最长为45日历日;2)评审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评审时限最长为55日历日;3)评审额1亿元以上的,评审时限最长为65日历日;4)特大型项目、项目在外地或批量项目等特殊情况的,经财政局批准,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天。以上为最长时间要求,投标人需明确具体时间,并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无效投标。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结算评审成果文件、每个结算评审项目成本指标分析。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结算评审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3.2.3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5个日历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湖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指南》(鄂财投评发(2019)1号),《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湖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委托管理办法》(鄂财投评函(2020)2号)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标准》(CECA/GC-2012)、湖北省大财政体系建设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提供符合要求、内容真实的评审报告,经委托人验收通过。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湖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指南》(鄂财投评发(2019)1号),《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湖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委托管理办法》(鄂财投评函(2020)2号)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标准》(CECA/GC-2012)、湖北省大财政体系建设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委托人应提供符合要求、内容真实的评审报告。4.违约责任4.1咨询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没有通过委托人验收的,委托人有权拒收。如委托人提出更正或修改要求后10个日历日内,咨询人仍未满足委托人要求,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的相应损失。4.2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服务,且逾期15个日历日以上(含15个日历日)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的相应损失。此款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除外。4.3保密责任,咨询人未能尽到保密责任和义务并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4.4本合同所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诉讼费(仲裁费)、担保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4.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申请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1次/年年中100%据实结算根据年度结算安排据实结算,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委托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详见通用条件。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据实结算。6.2合同解除6.2.1双方约定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还包括:1、咨询人被列入“黑名单”;2、咨询人的咨询成果(含以往委托)被上级或其他机构检查时认定为重大工作失误(如出具评审成果误差率超过3%);3、咨询人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咨询人受到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处分/处罚:4、咨询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质量、进度、工作态度等方面问题时,委托方可对咨询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自下达整改通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咨询人未整改到位:5、咨询人机构解散:6、咨询人机构重组,变更了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项目团队成员且拒绝更换的。出现以上6种情况,委托人有权解除/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详见通用条件。7.争议解决7.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承担。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咨询人自行承担。8.2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知悉的项目资料、技术文档等资料永久保密,否则,由于咨询人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咨询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中止、解除或终止等原因失效,始终有效。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8.3联络8.3.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5个日历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3.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陈培华,送达地点:武汉经开区财政局(川江池二路春笋办公大楼),电子邮箱:348916585@qq.com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叶祥云,送达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合伙人大厦2409室,电子邮箱:2647875163@qq.com。8.4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8.4.1项目结束之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本项目成果8.4.2咨询人提交调查数据及汇总数据;本合同下全部委托成果的权属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8.4.3对于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阶段性和最终研究成果,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研究成果,双方同意其著作权、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所有。8.4.4咨询人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咨询人承担。8.4.5咨询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成果符合国家及地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规范之要求,符合主合同目的。如果因不符合上述要求给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8.4.6如果委托人为保证以上相关权利或制止他人侵犯以上权力,需要咨询人提供相关协助的,咨询人应尽力、及时提供,且此提供义务不受合同期限限制。8.4.7咨询人在完成本合同工作过程中因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侵犯被访问者权益、第三方知识产权等)的,咨询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给委托人带来负面影响的,还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赔偿损失。9.补充条款9.1验收要求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湖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指南》(鄂财投评发(2019)1号),《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湖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委托管理办法》(鄂财投评函(2020)2号)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标准》(CECA/GC-2012)、湖北省大财政体系建设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执行,提供符合要求、内容真实的评审报告,经委托人验收通过。9.2履约要求按照项目各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咨询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事项或未达到服务标准,委托人有权要求中标咨询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委托人有权根据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对每个未完成事项按照绩效考核的标准扣款,具体内容双方根据委托人工作要求进行约定。9.3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在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可参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实际情况进行。9.4考核办法评审任务完成后,采购人对咨询人的评审组织管理、评审效率、评审质量、资料管理、评审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奖优罚劣的原则。咨询人考核总分100分,考核内容如下(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评审组织管理(10分)。主要考核机构的评审力量和组织能力。2)评审效率(17分)。主要考核机构提交各阶段成果和对各类问题的响应情况等。3)评审质量(60分)。主要考核机构编制的评审方案、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和评审报告等的质量情况。4)资料管理(3分)。主要考核机构评审资料交接、档案管理情况。5)评审纪律(10分)。主要考核机构执行各项评审纪律的情况。4、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90(含,下同)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至89分为良好;得分60分至79分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与项目评审付费进行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不扣费,考核结果为良好按5%扣减评审费用,考核结果为合格按25%扣减评审费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100%扣减评审费用。对第三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将完成质量差、效率低工作纪律差的,解除委托合同、不支付评审费用,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委托其业务。廉政廉洁协议书委托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咨询人: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为确保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正常进行,落实廉政廉洁工作责任,杜绝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对外委托业务工作过程中不良风气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颁布的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书。一、委托人、咨询人双方所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武汉市颁布的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二、委托人、咨询人双方必须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的力度,制定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推进廉政廉洁工作沿着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运行。三、委托人、咨询人双方严格按照业务委托合同和本协议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有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干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四、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向财政投资项目相关方索要礼金、有价证券、礼品;不得要求相关单位为自己及家属提供宴请、旅游、健身等各项娱乐活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报销各项费用;不得以工作名义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及工作便餐。五、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向委托人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不得为委托人报销各项费用。六、在受托业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以上违纪违法行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情节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七、委托人、咨询人必须保护检举人对腐败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不得对检举人实施任何阻拦、报复行为。八、本协议书作为业务委托合同的附件,与业务委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以业务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咨询十、本协议书一式3份,委托人2份、咨询人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人:武汉经开区财政局咨询人: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附件: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考核评分表协作机构:项目名称:序号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分值得分评分依据组织管理(10分)评审力量团队稳定评审成员稳定(5分);除离职、病假情况,每更换一人扣1分。5合同信息、评审日志等组织能力评审负责人评审负责人积极履职(2分);评审人员分工明确,组织有序(3分)。5相关资料等二评审效率(17分)工作能力沟通能力沟通能力强,与被评审单位及相关方沟通充分有效。出现因沟通问题影响工作扣2分。2相关资料等业务能力专业技术过硬,能解决评审工作的各类专业问题。出现因工作能力不足影响工作扣2分。2相关资料等工作效率初步结论按时完成初步结论(5分),逾期一天扣1分;提前一天加1分。(资料未能及时提供、投资规模及标准变化、政策变化、图纸变更等原因,合理顺延);加分不得超过3分。5预、结算评审以领取资料之日计算,决算评审以结算部分完成之日计算意见反馈按时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及时回复项目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1分)。1相关资料等评审报告按时提交评审报告(7分),预算报告2个工作日,结算报告4个工作日,决算报告7个工作日。逾期一天扣1分;提前一天加1分;加分不得超过3分。7以审核通过之日计算序号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分值得分评分依据三工作质量(60分)初步结论内容要素齐全、内容完整(5分)。每缺失一项或有一处错误扣1分。5审核过程资料等格式格式正确(4分)、排版美观(1分)。每一处格式错误扣0.5分。5审核过程资料等结论准确合理,审减(增)理由充分(15分)。出现取费或计算错误、依据不充分、应审未审、重大情况未披露、表格数据不一致、科目归集错误,每处扣0.5分。15审核过程资料等评审报告内容内容完整、附件齐全、格式正确(12分)。每缺失一项或一处错误扣1分。12审核成果资料等结论情况表述清晰(6分);数据准确(5分);问题定性准确(5分);建议合理可行每项1分(最高2分)。18审核成果资料等复核修改修改完善对初步结论、评审报告复核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5分)。无修改意见或及时修改到位的得5分,每出现一次重复错误扣1分。5审核过程资料等四资料管理(3分)资料管理资料交接资料及时交接、记录完整(2分)。2相关资料等档案管理及时归档、内容完整、整理规范、专人保管(1分),不达标扣1分。1相关资料等五评审纪律(10分)工作情况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2分);回避制度(2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分)。6相关资料等廉政情况廉政纪律严格遵守评审“八不准”(4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扣4分。4相关资料等总计100WH备注:求和总分不超过100分。评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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