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关于vivoX7Plus手机一部(重新二拍)的公告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4-11-13 12:04:3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预算金额45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重庆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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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拍卖公告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1月22日10时至2024年11月23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auction.jd.com/courtProductList.html?vendorId=641778,户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vivo X7Plus手机一部 根据《询价建议书》载明:品牌为vivo X7Plus,存储容量为4G+64G,机身颜色为粉色。 (一)标的物型号为vivo X7Plus,可正常开机进入桌面,细微划痕掉漆、无贴膜、无保护壳,目前存放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具体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往现场核实。 (二)标的物为作案工具,非新手机,无充电器、耳机等配套附件,本院对标的物的规格型号、购置日期、新旧程度、安全性、是否保修、能否正常使用、账号能否退出等问题不作任何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三)标的物成交后,买受人需持相关证件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不支持邮寄等交接方式,且本院不提供与标的物相关的说明书及票据等资料。 (四)标的物内可能存在原机主相关隐私信息,买受人领取标的物后,不能泄露标的物中所涉及到的个人隐私信息,若造成侵权,买受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标的物具体欠费情况在交付时以相关部门所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 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标明或未标明的瑕疵由竞买人自行核实或了解,成交后,买受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法院负责交付。 (本公告询价建议书仅作为本院拍卖价值参考,报告所述内容及其他情况,需要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查勘核实,本院不作瑕疵担保责任。) 询价:80元,起拍价:44.8元,保证金:8元,增价幅度:20元(以及其整倍数)。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重庆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公司安排)。联系电话:400-0368882;或登录www.laipaiya.com自助预约,或关注“来拍法服”微信公众号完成自助预约。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七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委托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解冻后到达竞买人账户的时间以银行到账为准。拍卖余款在成交后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溉路支行;账号:50001060046052500210294784) 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特别提醒】:切勿相信其它单位及个人发布的标的信息,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重庆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0368882 江北区法院咨询电话:023-67718358 江北区法院监督电话:023-6759011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23-6767354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查室监督电话:023-67673378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8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