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标段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ZKGS(ZB)-20250631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30 17:13:0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预算金额171.46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成桥动静载检测技术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
  • 盛女士:13507200342
  • 彭晖:0731-84452818

正文内容

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标段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简称“张官高速”)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基础〔2020〕564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函〔2020〕922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补助、建设单位自筹及银行贷款,招标人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执行机构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湖南省张家界、怀化市境内。 2.2 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合同段路线全27.368km,起讫桩号为K22+290~K49+658.413,起点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沅古坪互通顺接1标,终点位于怀化市沅陵县七甲坪镇杜泉坪村杜泉坪隧道(长度468m)。线路整体跨越两个市级行政单位,其中张家界市境内有主线长度12.488km,怀化市境内有主线长度14.880km、连接线长度21.02km,其中南滩岗连接线全长6.18km,清浪连接线可施工长度14.84km。现对该项目的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咨询服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其标段划分及工程内容等见下表。 标段号 桩号 长度 (Km) 招标范围 I标 K22+290~K49+658.413及南滩岗、清浪连接线 27.368 标段范围内的所有连续刚构、拱桥及部分连续梁桥梁动、静载试验检测全部内容。 本次招标咨询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项目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完工验收通过之日止。具体进场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投标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且授予检测项目及参数中包含相关检测项目及相关参数;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认证范围应含有相关检测参数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附录3的信誉要求、附录4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附录5的其他主要投标人员资格要求,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咨询服务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可在本次招标中对1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招标人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 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 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指以投标递交截止之日前一日发布的文件结果为准,若发布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和投标人填报的最近一年的信用等级不一致时,以最新一年发布的信用评价文件为准。 3.6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 3.7投标人不得与所投标段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交工验收受托人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根据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请自行登录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kgscg.com/)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时间将被拒绝。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2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1月20 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30分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好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用WinRAR 文件压缩软件进行压缩并设置密码(该密码在视频开标会议上向招标人提供),压缩文件名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上传压缩文件至招标人指定邮箱545826559@qq.com,时间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邮件中留联系人及手机号码。在截止时间后上传或未按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5.3招标人于2025年11月20 日9时30分(北京时间)通过“腾讯会议”APP进行远程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前下载“腾讯会议”APP并准时参加远程开标会议。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叁万元 (1)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划款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备注项目名称)。 账户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芙蓉广场支行(行号 3055 5103 1105) 账号:9902 0017 7605 5715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将投标保函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如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封套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采用邮寄方式最晚于开标之日前一日下午17:00前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签收(以签收时间为准,不含节假日),邮寄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彭先生收(联系电话0731-84452818)。 6.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kgscg.com/)上发布。 8. 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 附件2: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9 .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 地 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103#盛世嘉年酒店 联 系 人:盛女士 电 话:13507200342 招标代理: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 联 系 人:罗洲、彭晖、刘玉霜 电 话:0731-84452818 附件下载: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标段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上网版) 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标段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招标(招标编号:ZKGS(ZB)-20250631)招标文件招标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0月目录第 一 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第三章评标办法……………………………………………………………4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1第 二 卷第五章委托人要求…………………………………………………………107第六章图纸和资料…………………………………………………………111第 三 卷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13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一章招标公告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标段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简称“张官高速”)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基础〔2020〕564号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函〔2020〕922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补助、建设单位自筹及银行贷款,招标人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执行机构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湖南省张家界、怀化市境内。2.2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合同段路线全27.368km,起讫桩号为K22+290~K49+658.413,起点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沅古坪互通顺接1标,终点位于怀化市沅陵县七甲坪镇杜泉坪村杜泉坪隧道(长度468m)。线路整体跨越两个市级行政单位,其中张家界市境内有主线长度12.488km,怀化市境内有主线长度14.880km、连接线长度21.02km,其中南滩岗连接线全长6.18km,清浪连接线可施工长度14.84km。现对该项目的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本次咨询服务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其标段划分及工程内容等见下表。标段号桩号长度(Km)招标范围I标K22+290~K49+658.413及南滩岗、清浪连接线27.368标段范围内的所有连续刚构、拱桥及部分连续梁桥梁动、静载试验检测全部内容。本次招标咨询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之日起至本项目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完工验收通过之日止。具体进场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投标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且授予检测项目及参数中包含相关检测项目及相关参数;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认证范围应含有相关检测参数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绩、附录3的信誉要求、附录4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附录5的其他主要投标人员资格要求,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咨询服务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每个投标人可在本次招标中对1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5招标人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注: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指以投标递交截止之日前一日发布的文件结果为准,若发布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和投标人填报的最近一年的信用等级不一致时,以最新一年发布的信用评价文件为准。3.6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3.7投标人不得与所投标段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交工验收受托人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根据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请自行登录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kgscg.com/)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等资料与备案的书面招标文件等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时间将被拒绝。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4.2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30分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好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用WinRAR文件压缩软件进行压缩并设置密码(该密码在视频开标会议上向招标人提供),压缩文件名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上传压缩文件至招标人指定邮箱545826559@qq.com,时间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邮件中留联系人及手机号码。在截止时间后上传或未按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5.3招标人于2025年11月20日9时30分(北京时间)通过“腾讯会议”APP进行远程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前下载“腾讯会议”APP并准时参加远程开标会议。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3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叁万元(1)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划款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备注项目名称)。账户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芙蓉广场支行(行号305551031105)账号:9902001776055715(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将投标保函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如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封套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采用邮寄方式最晚于开标之日前一日下午17:00前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签收(以签收时间为准,不含节假日),邮寄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彭先生收(联系电话0731-84452818)。6.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kgscg.com/)上发布。8.附件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之附录)附件2: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9.联系方式招标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103#盛世嘉年酒店联系人:盛女士电话:13507200342招标代理: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2楼联系人:罗洲、彭晖、刘玉霜电话:0731-8445281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5标段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6标段建设规模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1.7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3.2咨询服务期限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3.3质量要求(1)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根据采购人需求,开展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工作。(2)供应商应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成果报告的质量负责。(3)在编制过程中,供应商应主动和采购人保持密切联系。(4)供应商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提出要求增加服务人员,供应商应无条件满足。1.3.4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安全实施,安全生产零事故、零死亡。1.3.5环保目标补充1.3.5项 本标段的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 无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事故和投诉事件发生,环保验收一次性通过。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见附录1业绩要求:见附录2信誉要求:见附录3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4其他要求:见附录5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资质;(3)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各成员在合同工程中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或工作内容及范围。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第(6)目细化为:(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11.1分 包☑不允许□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增加:招标文件补遗书(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前形式: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的书面文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545826559@qq.com。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将以网站公告形式(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发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形式:“网站公告”的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一经发出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文件。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3.2.3报价方式☑总价□单价3.2.4最高投标限价□无☑有,招标人为本次招标编制了最高投标限价: 1714600.00元;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最高限价基准税率为6%。投标人投标报价应不高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3.4.1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叁万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转账、电汇、网银)等形式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账户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芙蓉广场支行(行号 3055 5103 1105)账 号:9902 0017 7605 5715备 注:备注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保函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原件和银行查询授权书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不要求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原款末增加:(4)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5)投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6)未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进场的。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最近5年,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一日往前回溯5年。3.5.3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第3.5.3项细化为:“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和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第3.7.2项修改为: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咨询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如中标,投标人应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2份。4.2.2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咨询服务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咨询服务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咨询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 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按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1~3名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的其他内容:/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7.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日(不含法定节假日)7.7.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若采取部分或全部现金形式,投标人应将现金履约担保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形式汇至招标人指定账号上,剩余部分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的基本银行账户出具。工程保证保险应由具有工程保证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具保函或保单。□不要求8.5.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先生 (此号码只接受投诉,不接受疑问咨询)联系电话:0731-89757289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9.4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时,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或计算办法为: 18700元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其投标总报价中,不单独计列。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信诚支行(行号3135 5109 8011) 账 号:8001 8938 3908 027 电 话:0731-84486133 联系人:王女士9.5招标人是否协助评标委员会评审☑否□是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工作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1)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2)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3)查询相关网站,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主要人员资历进行核实;(4)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资格证书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5)对评审过程资料进行整理。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3.5.2 第二段修改为: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还须提供服务成果证明文件关键页或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应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业绩。业绩计算以合同完工日期为准。7.1款修改为: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增加9.5款内容:(1)招标人可对中标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中标人的生产经营等实际状况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中标人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招标人选择确定中标人资格的依据之一。(2)招标人有对招标文件进行核实和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权力,若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合作方黑名单。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咨询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应同时满足:(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投标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2)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资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且授予检测项目及参数中包含相关检测项目及相关参数;   (3)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认证范围应有相关参数且在有效期内。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 绩 要 求近5 年(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 5年,以完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座主跨不低于90米的连续钢构桥梁荷载试验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 誉 要 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所列情形之一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 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三年(最近第三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 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2.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项目负责人11、道路与桥梁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梁专业或桥隧专业),且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网页截图);3、最近5年(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至少担任过1个新建、改(扩)建或大修项目高速公路的试验检测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职务。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进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3.无在岗项目 (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咨询人员最低要求)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技术负责人1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持有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检测专业包含桥梁)且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网页截图);3、最近5年(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至少担任过1个新建、改(扩)建或大修项目高速公路的试验检测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职务。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5项的要求在“拟委任的其他主要咨询人员资历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技术负责人进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3.无在岗项目 (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咨询服务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咨询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安全目标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咨询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咨询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咨询服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仅当采用纸质投标文件评标时)。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3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委托人要求;(6)图纸和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2)联合体协议书;(3)投标保证金;(4)拟分包项目情况表;(5)资格审查资料;(6)技术建议书;(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1)投标函;(2)咨询服务费用清单。(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2)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咨询服务费用清单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咨询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咨询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报咨询服务费。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咨询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3.5.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3.5.3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资质证书副本(如需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如需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3.5.3“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3.5.4“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相关业绩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3.5.5“拟委任的其他主要咨询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规定的其他主要咨询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咨询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7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3.5.8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咨询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电子交易平台”会员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3.7.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3.7.5纸质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A4纸幅),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纸质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纸质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4.1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4.2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2.1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4.2.2纸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未按本章第4.2.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3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4.3.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4.3.2根据本章第4.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4.4投标文件的递交4.4.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4.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4.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个的,纸质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4.4.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4.5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4.4.6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为采用“网上递交”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失败、开标解密失败或解密后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时的补救方案;未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因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失败或解密后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时进行补救的权利。4.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5.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5.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5.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纸质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对采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数量;(3)宣布有关人员姓名;(4)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在宣布开始解密时间后30分钟内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6)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以下内容:a.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招标标段不一致;b.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识别码一致。(7)抽取评审基准价系数(如有);(8)计算并宣布评审基准价(如有);(9)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10)招标人确认开标结果;(11)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5.2.2若采用综合评估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审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报价将不参加评审基准价的计算;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审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审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审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审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审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5.4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3评标补救措施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咨询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咨询服务期限的投标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6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7.7履约保证金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8.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咨询服务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咨询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代表签名招标人代表:记录人:年月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咨询服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年月日时分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分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年月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标段咨询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咨询服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咨询服务期限:日历天。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项目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3)随机摇号确定排序。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开标形式评审a. 开标后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招标标段一致;(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咨询服务期限、服务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及环保目标;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若保函仅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同时提交了银行出具的同等法律效力证明的原件。(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 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开标形式性评审a.在投标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b.投标人投标函所列标段与招标标段一致;c.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d.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5)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如需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材料。(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续上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45.0分主要人员:20.0分业绩:20.0分履约信誉:5分评标价:10.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1-下浮系数)下浮系数将从1%~5%中选取5个数,步距不小于0.5%,设置等差数列,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下浮系数将从1%、1.5%、2%、2.5%、3%五个数值中,在开标时随机抽取。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续上表条款号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评分标准评分因素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2.2.4(1)技术建议书45分检测方案25.0检测方案基本适合本项目,针对性一般,得20分;检测方案适合本项目,针对性较好,得20-23分(含);检测方案充分适合本项目,针对性很好,得23-25分(含)。注:未提供者本项不计分。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10.0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安排基本明确、基本合理,得8分;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安排明确、较合理,得8-9分(含);项目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安排很明确、完善、合理,得9-10分(含)。注:未提供者本项不计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10.0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完善、基本合理,得8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较完善、较合理,得8-9分(含);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很完善、合理,得9-10分(含)。注:未提供者本项不计分。2.2.4(2)主要人员20分项目负责人 10.0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要求得8分;2、拟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每增加一个满足,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要求的业绩加1.0分,本项最多加2.0分。注1、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从业单位证明(最近6个月任意连续3个月在社保系统打印本单位人员的缴费明细)、身份证、职称证、执(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业绩须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订单等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信息时,还须提供能体现项目负责人任职信息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响应人必须按采购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进场,否则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4、业绩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单个合同包含多个业绩时,只按1个业绩计算。技术负责人 10.0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咨询人员最低要求)要求得8分;2、拟委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每增加一个满足,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咨询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的业绩加1.0分,本项最多加2.0分。注1、技术负责人须提供从业单位证明(最近6个月任意连续3个月在社保系统打印本单位人员的缴费明细)、身份证、职称证、执(职)业资格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业绩须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订单等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负责人信息时,还须提供能体现技术负责人任职信息的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等。3、响应人必须按采购文件中填报的技术负责人进场,否则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4、业绩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单个合同包含多个业绩时,只按1个业绩计算。2.2.4(3)评标价10分(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其中,E1=0.2,E2=0.1。2.2.4(4)其他因素业绩20.0近5年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6分;在此基础上,最近5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5年,以完工时间为准)每增加完成过1座主跨不低于90米的连续刚构桥梁荷载试验的业绩加2.0分,本项最多加4.0分。 注:1、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订单,如合同/订单无法证实业绩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还须提供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2、业绩计算以完工时间为准,单个合同包含多个业绩时,只按1个业绩计算。3、如近年来,响应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履约信誉5.00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1.4.4 项的规定,得3分 ;2.信用评价(2分)年度信用等级最近第一年/分最近第二年/分最近第三年/分AA1.000.600.40A0.700.420.28B0C0注:(1)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近三年(2024 年、2023 年、2022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当年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信用等级应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填写,当年无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的,按交通运输部或其他省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对应年度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由投标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填写。按照以上原则,若企业当年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或无信用评价结果,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0分计。 (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的要求,在该表格后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或交通运输部或其他省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文件证明材料,并将投标人评价结果在文号附件表格中的序号进行标注。(3)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和准确填写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或其他省份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对应年度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否则视同弄虚作假;未附相应评价结果材料的,视同无评价结果,不予计分。(4)最近第一年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最新发布的文件结果为准;若发布的最近第一年的信用等级和投标人填报的最近第一年的信用等级不一致时,以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文件为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3.3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g.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相同且无法合理说明的;h.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且无法合理说明的;i.电子投标文件硬件信息相同且无法合理说明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3.9评标结果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标段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湖南省张家界市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咨询服务费用清单、咨询服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咨询服务方案:指咨询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咨询服务方案。1.1.1.8咨询服务费用清单:指咨询人投标文件中的咨询服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1.1.2.2委托人: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咨询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咨询人任命,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且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咨询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且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1.1.3咨询服务1.1.3.1咨询服务项目: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咨询服务招标的咨询服务。1.1.3.2咨询服务: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完成的咨询服务。1.1.3.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咨询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指咨询人按合同约定的格式和载体向委托人提交的体现咨询服务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1.1.4日期1.1.4.1开始咨询服务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咨询人开始咨询服务日期的函件。1.1.4.2开始咨询服务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咨询服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咨询服务日期。1.1.4.3咨询服务期限:指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合同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做的调整。1.1.4.4完成咨询服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咨询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服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咨询服务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咨询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要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咨询服务费用清单;(8)咨询服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咨询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和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1.6.1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提供咨询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合同约定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咨询服务任务书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量交给咨询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咨询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咨询人在从事咨询服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咨询服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咨询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咨询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咨询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咨询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咨询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咨询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的咨询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咨询服务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咨询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咨询服务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咨询人发出开始咨询服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咨询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咨询人负责办理的咨询服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咨询服务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资料。2.6协调配合义务咨询人为履行合同需要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人和(或)监理人配合的,委托人应协调施工承包人和(或)监理人予以配合。2.7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咨询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咨询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咨询人。3.1.4委托人代表可以授权委托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委托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咨询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委托人代表的同意,与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委托人的指示3.2.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咨询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2.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咨询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只从委托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委托人代表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2.5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咨询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3决定或答复3.3.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咨询服务工作和(或)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咨询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咨询服务期限或咨询服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3.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咨询人义务4.1咨询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咨询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咨询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咨询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咨询服务工作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及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等。4.1.4其他义务咨询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方式、金额和期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收最后一批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咨询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受托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委托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将受托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咨询人不得将其咨询服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将咨询服务的主要、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也不得将非主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3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分包工作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咨询服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咨询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咨询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咨询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咨询人单位章,并由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委托人。4.6咨询人员的管理4.6.1咨询人应在接到开始咨询服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咨询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咨询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咨询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咨询人员、管理人员等。4.6.3咨询人应保证其主要咨询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咨询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咨询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咨询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咨询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咨询服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咨询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咨询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咨询服务工作。5.咨询服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环保标准进行咨询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咨询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并应符合委托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委托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委托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咨询人在咨询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咨询服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咨询服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相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咨询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有);(5)本工程前期成果文件;(6)合同履行中与咨询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咨询服务依据。5.3咨询服务范围本合同的咨询服务范围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要求5.4.1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咨询服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咨询服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咨询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委托人要求,并在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中予以注明。5.4.3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咨询服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6.开始咨询服务和完成咨询服务6.1开始咨询服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咨询服务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咨询人发出开始咨询服务通知。咨询服务期限自开始咨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咨询服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咨询服务通知的,咨询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委托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咨询服务期限并增加咨询服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咨询服务事项;(3)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咨询服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5)委托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8)委托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咨询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咨询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委托人承担。6.5完成咨询服务6.5.1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提交咨询服务成果文件。6.5.2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是工程咨询服务的最终成果之一,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咨询服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咨询服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内容应当一致。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JPG等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6提前完成咨询服务6.6.1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咨询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咨询服务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咨询服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咨询服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咨询服务而减少咨询服务费用;增加咨询服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6.2委托人要求提前完成咨询服务但咨询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咨询服务期限。6.6.3由于咨询人提前完成咨询服务而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咨询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咨询服务7.1委托人原因暂停咨询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委托人收到咨询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咨询人有权暂停咨询服务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委托人违约;(2)委托人确定暂停咨询服务;(3)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咨询人原因暂停咨询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通知暂停咨询服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咨询人承担:(1)咨询人违约;(2)咨询人擅自暂停咨询服务;(3)合同约定由咨询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咨询服务的,暂停期间咨询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咨询服务成果文件8.1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接收8.1.1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咨询服务成果文件。8.1.2委托人接收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时,应向咨询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8.1.3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委托人审查咨询服务成果文件8.2.1委托人接收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咨询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对于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委托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已经通过委托人审查。8.2.3委托人审查后不同意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并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咨询服务成果文件8.3.1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委托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咨询人因为服务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咨询服务责任。8.3.2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应由咨询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咨询人承担;如需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则由委托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委托人要求,再由咨询人根据新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完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委托人承担。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咨询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咨询服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咨询服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等。9.1.2咨询人应做好咨询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咨询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咨询服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咨询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咨询服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委托人审查。9.1.4委托人有权对咨询服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咨询人应为委托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委托人到咨询服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咨询服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委托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咨询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错误责任9.2.1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咨询人是否通过了委托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咨询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咨询服务费用增加和(或)咨询服务期限延误由委托人承担。9.3咨询服务责任主体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4咨询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0.施工期间配合10.1施工配合指咨询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咨询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咨询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咨询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咨询服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咨询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委托人应当组织咨询服务技术交底会,由咨询人向委托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咨询服务交底,对本工程的咨询服务意图、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委托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咨询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咨询服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和赔偿委托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咨询服务期限和咨询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咨询服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咨询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咨询人的原因,全部或部分重复进行咨询服务;(4)非咨询人的原因,暂停咨询服务及恢复咨询服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咨询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咨询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给委托人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委托人可以给与奖励,奖励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咨询服务费用实行委托人签证制度,即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项目后通知委托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委托人代表对实施的咨询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咨询服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咨询服务、评估、审查等,编制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委托人要求咨询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咨询服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委托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咨询人;咨询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咨询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咨询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咨询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咨询人;咨询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提交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后,咨询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完成审批,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咨询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咨询人重新提交。咨询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费用结算申请完成审批或视为被同意的,自该日起14天内,委托人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咨询人;咨询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咨询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且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4.违约14.1咨询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咨询人违约:(1)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咨询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分包;(3)咨询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咨询服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咨询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咨询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咨询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咨询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咨询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4.2委托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2)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服务停止;(3)委托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咨询服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咨询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是对咨询服务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关条款的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条款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报价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报价函)。1.1.1.5投标函(报价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报价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本项目指“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任命,代表承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项目监理人已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1.1.2.7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其他政府部门。1.1.2.8第三方:指除发包人、承包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当事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5试验检测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试验检测设备。1.1.3.7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试验检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试验检测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3.8施工质量检测:承包人就本项目工程为发包人提供的服务。本合同施工质量检测包括: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二标段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1.1.3.9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报告: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技术咨询过程中,依据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结果出具的书面报告、通知、意见等文件。1.1.4日期1.1.4.1开始技术咨询通知: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的函件。1.1.4.2开始技术咨询日期:指发包人通知监理人开始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日期。1.1.4.3服务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延长的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期限。1.1.4.4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费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a.本协议书(含补遗书)承诺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b.中标通知书;c.投标函及投标函录;d.承诺函;e.试验检测合同条款及其附件;f.本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如有);g.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h.设计图表;i.试验检测工程量清单;j.承包人有关人员、仪器、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详细试验检测方案;k.发包人相关试验检测管理制度;l.其他合同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提交履约担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相关图纸资料的承包人进场后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成承包工作所需的图纸资料清单明细,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将其所拥有的资料提交给承包人,但发包人处没有的资料,承包人应自行收集,发包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专利技术1.10.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技术,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服务费)内。1.10.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其他相关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提供设备、设施在试验检测服务期间,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提供现场人员所需的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设备实施和其他便利条件,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中。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承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但成桥动静载检测(桥梁)技术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2.5提供文件和资料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取得相关文件、资料7日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1份电子版(如有)。(2)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电子版)。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交通运输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范本、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由承包人自行购买。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6授权通知发包人必须将履行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发包人授予承包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2.7发包人代表(若有)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承包人,与承包人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2.8决定或答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有关针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进度、合同和安全等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日,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日。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2.9协助发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对承包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协助承包人进场施工现场,解决非承包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咨询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的收费(不含税金)。2.10其他义务2.10.1对工期、质量、人员、设备、仪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到合格,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2.10.2有权根据设计、施工的需要调整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计划,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2.10.3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作,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3.1.4对作业和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要求》进行路面技术咨询服务,按规定的进度交付成果资料,并对所有作业和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1.5保证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6若本项目工期延长,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3.1.7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无。3.2承包人职责3.2.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试验检测服务。3.2.2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试验检测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合同。此时承包人应:(1)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咨询服务;(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3.2.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技术咨询合同、施工技术规范、补充技术规范、检测规范、设计图纸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包人一切有关该项目的文件、信函、规定和指令。3.2.4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监督与管理,执行发包人授权代表的、咨询工作指令。认真开展咨询工作,及时提供咨询成果与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以确保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3.2.5承包人应及时、准确地为发包人提供报告、咨询分析意见;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为监理单位提供,作为监理单位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依据。3.2.7承包人编制相应的桥梁动静载检测方案,报送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批准,同时抄送监理人。3.2.8承包人及时参加监理人主持召开的工地例会及相关质量专题分析会议。3.2.9积极配合发包人对质量问题的处理。3.3履约担保3.3.1承包人应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并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服务工作实质上完工(承包人咨询成果全部提交且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履约担保在所咨询范围内的项目交工验收后28日内退还承包人。3.3.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3.3.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3.3.4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若采取部分或全部现金形式,投标人应将现金履约担保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形式汇至招标人指定账号上,剩余部分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的基本银行账户出具。工程保证保险应由具有工程保证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具保函或保单。3.4分包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3.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3.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按10.1条的规定处理。3.5.2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3.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6.1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和合同谈判中承诺的人员名单派驻到工地现场,保证所有投标时和合同谈判中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到位,并应相对稳定,若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咨询任务的主要人员时,更换人员资质应不低于原人员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并按10.1条的规定处理。3.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人员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书面申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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