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钢制浮标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ZGJHN-2025-08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1:11:3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海口航标处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聊城华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56.60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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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898-68626620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HT·2025-永久-BG-057 二、合同名称: 非钢制浮标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ZGJHN-2025-0801 四、项目名称: 2025年海口航标处非钢制浮标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海口航标处 地 址: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73号 联系方式:0898-68626620 供应商(乙方):聊城华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东外环路与湖南路路口聊城山东省大学科技园S1幢A205-1室 联系方式:0635-505060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非钢制浮标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直径3米和直径2.4米 主要标的数量:直径3米数量2座,直径2.4米数量4座 主要标的单价:直径3米单价124000,直径2.4米单价79500 合同金额: 56600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海口航标处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0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1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非钢制浮标采购合同.pdf 非钢制浮标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非钢制浮标采购合同甲方(采购人):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海口航标处电话:0898-68626620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173号乙方(中标人):聊城华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话:0635-5050607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东外环路与湖南路路口聊城山东省大学科技园S1幢A205-1室项目名称:非钢制浮标采购根据非钢制浮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货物内容序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1非钢制浮标3.0m座21240002480002非钢制浮标2.4m座479500318000合计合计总额:¥5660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陆仟元整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货物生产、运输保险、装卸货物、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二、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566000.00元(人民币:伍拾陆万陆仟元整)。三、设备要求1.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2.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3.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广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货物的附件必须齐全。4.乙方应将关键货物的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四、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1.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2.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卸货3.交货地点:海南省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五、付款方式由甲方按下列程序付款:1.货物按要求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且产品经验收合格后,.t支付首付款,首付款为全部货款的10%(人民币:56600元);产品投入使用6个月且无产品质量问题,支付第二笔货款,即为全部货款的20%(人民币:113200元);第三笔货款支付于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完成支付,即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的70%(人民币:396200元)即可。2.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1.本合同的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自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2.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8小时暲内协助处理完毕。七、供货要求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标准货物。八、验收1.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2.货物出厂合格证、序列号,所有随附件的设备必须齐全。3.乙方应将关键货物的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4.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九、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1.乙方交付的货物、工程/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十、争议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t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二、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三、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十四、合同生效1.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合同壹式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甲方(盖章):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海口航标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工行海口秀英支行账号:2201021209000088823乙方(盖章):聊城华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开户名称:聊城华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58528010400133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城支行签订地点:海口市签订日期:2025年10月9日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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