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项目编号11341702783081862F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6-01-20 17:21:5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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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601-00060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2026-01-20 发布日期: 2026-01-20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601-00060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2026-01-20 发布日期: 2026-01-20 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0 16:27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4日委托安徽皖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由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众公开相关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 2、项目性质:新建 3、建设地点:选址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新港大道与仙源路交口东北侧; 4、建设规模: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新建综合楼、生产辅楼、辅助用房、甲类仓库1、甲类仓库2、乙类仓库、丙类仓库、控制室、机柜间、污水处理设施及公辅设施等,形成约3.3万吨/年带库经营能力;二期新建甲类车间1、甲类车间2、乙类车间、丙类车间、甲类罐区、丁类罐区,并购置各类蒸馏釜、冷却器、蒸馏装置、真空机组、干燥机组、包装机组、过滤装置、各类分析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变电设备、废气处理装置等若干套,形成年产约7万吨化学品产能。 二、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名称: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2、联系人:朱经理 3、联系方式:17715878748 4、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1、评价单位:安徽皖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联系人:王工 3、联系电话:0551-65566570 4、通讯地址:合肥市经开区东湖高新创新产业园3栋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连接见附件2,有需要查阅本项目纸质报告书的公众可与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联系。 五、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受本项目直接、间接影响的公众,首先包括项目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他为关心本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的有关专业专家、相关主管部门等。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见附件1。 七、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建设单位联系方式,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信访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意见提交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于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承诺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0日 文件下载: 附件1-公众参与意见表.docx【14.76 KB】 附件2-征求意见稿-安徽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万吨电子新材料研发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m【820.59 KB】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一、本页为公众意见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填写该项内容时请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若本页不够可另附页)二、本页为公众信息(一)公众为公民的请填写以下信息姓 名身份证号有效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或邮箱)经常居住地址安徽省 市 县(区、市)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民组(小区)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填同意或不同意)(若不填则默认为不同意公开)(二)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填写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或邮箱)地 址安徽省 市 县(区、市) 乡(镇、街道) 路 号注: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原则上可以公开,若涉及不能公开的信息请在此栏中注明法律依据和不能公开的具体信息。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评价单位:安徽皖欣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概述一、建设项目特点博之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国内领先的化学品供应公司,专业从事定制化学品、高纯化学品、化学试剂及贵金属系列化学品四大板块业务。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电镀、医药、食品、石油化工、新能源及日用化学品等行业。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之源公司”)为博之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5年2月24日。电子化学品是电子工业中的重要支撑材料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光伏、集成电路、显示面板领域。近年来我国电子化学品下游三大行业发展势头强劲,需求端增长动力充足且具备可持续性,带动电子化学品的需求不断上升,同时我国先后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多项政策文件,聚焦推动电子化学品相关产品研发、提升产品性能和供给能力,为电子化学品行业发展保驾护航。在下游和利好政策推动下,我国电子化学品市场前景广阔。泰之源公司为进一步开拓电子化学品市场,推进高端电子化学品行业国产替代进程,同时配套生产高纯化学品和定制化学品,依托博之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新建年产7.0万吨电子新材料研发生产项目。项目选址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新建甲类仓库1、甲类仓库2、乙类仓库、丙类仓库、综合楼、生产辅楼、辅助用房、控制室、机柜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形成约3.3万吨/年带库经营能力;二期新建甲类车间1、甲类车间2、乙类车间、丙类车间、甲类罐区、丁类罐区,并购置各类蒸馏釜、冷却器、蒸馏装置、真空机组、干燥机组、包装机组、过滤装置、各类分析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变电设备、废气处理装置等若干套,形成年产约7万吨化学品产能。2025年11月24日,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511-341881-04-01-484124。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项目涉及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G5920通用仓储、G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以及G5949其他危险品仓储,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各产品应当编制的环评类别见下表,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因此本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2025年12月14日,受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承担《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2025年12月15日,建设单位在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网站上开展了本项目环评的一次公示,公示网址链接为:https://www.ningguo.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642085.html。三、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相符性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高纯化学品、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属于其中“鼓励类,十一、石化化工—7.专用化学品: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其他产品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2025年11月24日,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本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511-341881-04-01-484124。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2、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符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升级版)》皖发〔2021〕19号、《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皖长江办〔2022〕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2022〕7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86号、《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皖环发〔2024〕1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相符性分析汇总见下表。表2项目与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序号政策名称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分析结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1)项目选址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项目距离长江干流右岸约94km,距离最近的长江二级支流山门河4.317km,不位于长江干流岸线一公里、三公里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2)项目涉及的化学品均通过陆上道路运输。(3)项目采用先进的装备和密闭式生产技术工艺,车间内拟采用DCS自动操作系统,技术装备水平较高。(4)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行业。符合2《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升级版)》皖发〔2021〕19号(1)严禁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批未开工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支持重新选址。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2)严控5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重污染项目。长江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全面落实长江岸线功能定位要求,实施严格的化工项目市场准入制度,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以及质量升级、结构调整的改扩建项目外,严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严禁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合规化工园区内,严禁新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新建和扩建化工项目。(3)严管15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长江干流岸线15公里范围内,严把各类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把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建设没有环境容量和减排总量项目。(4)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采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冶金、化工、印染、有色、建材、电镀、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从源头上减少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挥发性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排放量及固体废物产生量。(5)新建项目进园区。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在建化工项目,应当搬迁的全部依法依规搬入合规园区。长江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的在建重化工项目,难以整改达标必须搬迁的,全部依法依规搬入合规园区。长江干流岸线15公里范围内,新建工业项目(资源开采及配套加工项目除外)原则上全部进园区,其中化工项目进化工园区或主导产业为化工的开发区。(6)园区企业污水处理全覆盖。园区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必须全部纳入统一污水管网,实现统一管理,不留死角,企业工业污水在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之前,必须各自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接管标准。(1)项目不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位于长江干流岸线5公里、15公里范围内。(2)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和技术,废气均配套有效的废气、废水、固废处理措施和风险防范设施,污染物均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区域现状仍有一定的环境容量。(3)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已建设有港口片区化工专用污水处理厂,规模为0.15万t/d,废水经处理达到一级B标准,接到一期的深度处理装置,处理达到一级A后排入水阳江。项目设置厂内污水处理站,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标后进入港口片区化工专用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3《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皖长江办〔2022〕10号(1)禁止在长江(安徽段)干支流、巢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批未开工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支持重新选址。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见附件10)。(3)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有关规定,禁止投资建设属于淘汰类的项目,禁止投资新建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1)项目不位于长江(安徽段)干支流、巢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2)项目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园区属于主导产业为化工的合规开发区。(3)项目产品、工艺和拟使用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已经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符合4《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2022〕73号(1)严格政策规划约束。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升级。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严控炼油、磷铵、电石、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产能,加快低效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不再引进。(2)严守规划分区管控。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内禁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限期迁出。(3)严格岸线管理。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批未开工项目,停止建设,按要求重新选址;已经开工建设的,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长江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4)严格生态环境准入。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按有关规定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无组织排放应达到相应标准,严禁生产废水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等固体废物要按照废物属性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1)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不属于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高风险项目。(2)项目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空间、农业空间等。(3)项目不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长江干流岸线5公里范围内。(4)项目选址与“三线一单”相协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宣城宁国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的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采取了有效的废气、废水措施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减少无组织排放,生产废水不直接外排,产生的污泥按照废物属性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符合5《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4〕86号)(1)支持化工园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循环、安全可控的化工项目,重点聚焦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氢能以及医药等重点产业链需求,支持催化剂、特种聚酯、膜材料等专用化学品、化工新材料及关键单体原料产业化。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可不在化工园区建设。(2)强化化工园区入园项目评估,按规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应进入合规化工园区,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具体由所在设区市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根据安全环保风险、综合效益、产业链配套等因素确定。(3)提升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工程等建设水平,雨水排放口须安装水流、水质在线监控,加强园区空气质量监测站、防洪除涝设施等建设,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园区须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原则上所有园区入驻企业要建设初级雨水池、应急池和应急闸门。(4)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装备改造提升,从源头促进工业废物“减量化”。(5)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全面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推进含盐、含氟、含酸、高氨氮、难降解、含重金属等六类废水的深度治理,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1)项目主要产品湿电子化学品,们组重点聚焦的电子信息重点产业链需求。(2)项目选址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园区属于主导产业为化工的合规开发区。(3)项目建成后雨水排放口安装水流、水质在线监控,同时建设1座初级雨水池、1座应急池和雨水截断阀等应急阀门。(4)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项目配套冷冻系统等清洁生产措施,对于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自带冷凝装置回收,减少物料消耗和废气产生量。(5)项目挥发性有机物通过管道密闭收集、密闭投料收集,仅灌装工序采用集气罩收集,极大提高废气的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量,同时,本项目含重金属废水等进行单独收集后预处理,预处理后再进入混合废水处理单元生化处理、深度治理,项目排放六价铬及其化合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项目建成后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符合6《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1)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3)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4)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5)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6)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7)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8)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散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9)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10)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11)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1)项目生产中加强VOCs原辅料及产品的源头管控,对于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工段与工艺均实施设备密闭、集气罩收集等有效收集措施,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2)项目含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桶、高效密封储罐中,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废气采用管道,或者集气罩有效收集,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项目不产生高VOCs含量废水。(3)项目生产工艺先进,生产中采用自动化生产方式,减少了废气的无组织排放。(4)项目采用了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5)项目生产工艺中VOCs废气采用两级碱液喷淋+两级活性炭等组合工艺治理VOCs,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处理处置,可实现达标排放,(6)项目 VOCs 废气排放浓度可以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VOCs 废气去除率可达到90%以上。(7)本项目实施中要求加强企业VOCs运行管理,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台账记录。(8)项目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了密闭化措施,无散口式、明流式设施。项目VOCs物料采用泵送、底部给料方式,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9)项目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如甲醇等储罐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措施。(10)项目废气选用了冷凝回收技术,回收后的废气进入后端废气处理措施,根据VOCs废气的种类选择了多级化学吸收、多级吸附等处理技术。(11)项目建成后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收集后回用,同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符合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2)储存真实蒸汽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汽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楔型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3)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装载物料真实蒸汽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3,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4)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5)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废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6)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8)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9)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料材料和含VOCs产品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载有VOCs物料设备及管道在开停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10)企业应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a)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b)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c)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d)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e)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发现泄漏之日起5d内应进行首次修复,除8.4.2条规定外,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d内完成修复。(11)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应采用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照8.4条、8.5条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1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13)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项目无水乙醇、甲醇等使用量大的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储罐,乙酸甲酯等使用量较少的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包装桶后置于仓库中,罐区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仓库为封闭建筑物。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2)项目采用储罐储存的物料真实蒸气压均小于27.6kPa,其中真实蒸汽压最大的为丙酮24.6kPa,且储罐容积为50m3,小于150m3,项目采用卧式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3)项目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4)项目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和桶泵的给料方式密闭投加。(5)项目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废气等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在不操作时保持密闭。(6)项目水环真空泵工作介质的循环罐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7)项目VOCs物料配料加工过程在密闭投料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过程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8)项目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采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9)项目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料材料和含VOCs产品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载有VOCs物料设备及管道在开停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10)评价要求企业生产运营阶段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和修复。(11)项目设备清洗废水等采用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项目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按照规定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1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符合 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为0.3m/s。(13)项目甲类车间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配置了高效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80%,满足标准要求。符合8《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十四五”期间,我省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重点行业。“十四五”期间,我省重点防控的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重点区域。依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需求,划定阜阳市太和县、界首市,铜陵市义安区、铜官区为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项目不涉及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不属于重点行业,且项目选址位于宣城市宁国市,不属于重点区域。符合9《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1)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做好上述新污染物识别,涉及上述新污染物的,执行本意见要求;不涉及新污染物的,无需开展相关工作。(2)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等有关管控要求。对照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见附表),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3)建设单位和环评技术单位在开展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应高度重视新污染物防控,根据新污染物识别结果,结合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建设项目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4)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梳理现有工程新污染物排放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废水、废气及废渣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5)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新建项目产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标准新污染物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项目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废母液、精馏残渣、抗生素菌渣、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应提出项目运行后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6)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应考虑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成果,收集评价范围内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历史监测资料(包括环境空气、周边地表水体及相应底泥/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周边海域海水及沉积物/生物体等),没有相关监测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现状评价,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应给出监测值。将相应已有环境质量标准的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7)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应在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提出将相应的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要求;对既未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新污染物,应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相应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8)提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或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在环评文件中提出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要求。(1)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结合已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本项目涉及的重点关注污染物包括二氯甲烷、三氯甲烷、1,1,2,2-四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乙醛、苯、甲苯、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氰化物、苯胺类、萘,其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1,1,2,2-四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氰化物、萘仅带库经营涉及。(2)对照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项目不涉及其中的项目类别。(3)项目除部分产品属于新污染物不可避免的使用到新污染物原料外不使用新污染物原料,同时通过采用连续、密闭的工艺和设备,配套污染物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4)项目给出了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均不涉及化学反应,同时生产涉及的甲醛、苯、甲苯、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在相关源强核算过程中已开展核算。(5)项目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甲醛、苯、甲苯、铅及铅化合物已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对于含有以上物质的废滤材等固体废物均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同时对涉及新污染物的车间、仓库、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水处理站等区域提出了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6)项目在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时,考虑了涉及的新污染物,其中大气环境评价时重点考虑产品生产涉及的废气污染物甲醛、苯、甲苯、铅及铅化合物,同时,开展了新污染物的现状监测数据的收集或补充监测,并进行了现状评价或给出了监测值,将相应已有环境质量标准的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7)本次评价将相应的新污染物纳入了污染源监测计划以及环境质量跟踪监测计划中。(8)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本项目不涉及新化学物质。符合四、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照分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要求: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等,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一、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选址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保护红线,满足宣城市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本项目与宣城市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见图1。宣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图陵江芜湖市溪县南陵县安徽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浙锡安吉县N图例生态保护红线水域省界市界县(市、区)界铁路高速公路骨干路网机场宜江杭州省图号:11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03月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敬业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宜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号:院宜S202311号制图图1项目选址与生态保护红线的位置关系示意图二、环境质量底线1、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水阳江等地表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根据《2024年宁国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宁国市地表水水质总体为优,监测的12个断面水质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100%。本项目建成后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进入港口片区化工专用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后进入港口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中间提升水池后,通过其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进入山门河,最终汇入水阳江,不会影响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级别。2、大气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根据《2024年宁国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4年宁国市6项基本污染物均达标,评价区域为达标区;根据引用的历史监测数据和补充监测数据,其他污染物均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均经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根据预测结果,不会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级别。3、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根据引用的历史监测数据和补充监测数据,本项目土壤评价范围内及占地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占地范围外耕地中污染物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其他限值要求。本项目采取源头控制、过程防控以及跟踪监测措施,确保本项目建设不会对项目占地及周边范围土壤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综上,项目区域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等质量均具有一定容量,经影响预测分析,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对评价区域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均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不会降低现有环境功能。总体来说,项目选址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三、资源利用上限本项目选址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不新增宣城市全市城镇建设用地;项目生产、生活用水均依托园区供水系统,园区供水系统富余能力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项目用热依托园区集中供热系统;项目用电依托园区供给,供电富余能力可满足本项目需求。因此,本项目资源利用均在区域可承受范围内。四、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项目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中禁止或淘汰类项目、产品、工艺和设备。对照《安徽省宣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不在“清单”范围内。综上,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五、环境分区管控要求1、环境分区管控通过与安徽省“三线一单”公共服务平台的对照分析,项目所在地位于沿江绿色生态廊道区-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34188120187,属于大气、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根据《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情况说明》,项目所在地位于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土壤环境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单元。五、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2022〕73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皖环发〔2024〕1号以及《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及其环评、审查意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明确项目选址、规模、工艺装备以及产品的合规性。六、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0万吨电子新材料研发生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选址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本项目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产生的废气、废水以及固废均得到合理的处置,项目在采用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可以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可以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的原有功能级别;通过对本项目危险因素、环境敏感性及环境风险事故影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分析判断,本项目环境风险可以防控;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对意见。评价认为,本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影响角度建设可行。1总则1.1编制依据1.1.1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修订后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订后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2月29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后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2)生态环境部,部令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9月10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5〕1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2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28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办函〔2021〕47号,《******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5月11日;(17)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工信部联节〔2021〕213号,《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21年12月24日;(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的通知》,2021年10月25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4年3月6日;(21)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长江办〔2022〕7号,《关于印发(试行,2022年版)》,2022年1月19日;(22)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环土壤〔2024〕8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024年11月6日;(23)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2012年7月3日;(24)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年8月7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4〕19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014年12月30日;(26)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环境保护部,环发〔2015〕178号,《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2015年12月30日;(27)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150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6年10月26日;(28)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年10月1日实施;(29)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8〕11号,《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2018年1月25日;(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固体〔2019〕92号,《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15日;(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19〕5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019年6月26日;(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环评〔2021〕45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5月31日;(3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固体〔202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2022年3月3日;(35)******,国办发〔2022〕15号,《******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2022年5月4日;(36)生态环境部,环环评〔2025〕28号,《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2025年4月10日。(37)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令第28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3年3月1日起施行;(38)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发布的公告》,2019年7月23日;(39)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关于发布的公告》,2025年6月23日;(4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发布的公告》,2019年1月23日;(41)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发布的公告》,2025年9月18日;(42)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2017年12月27日;(43)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47号,《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的公告》,2020年10月30日;(44)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告2025年第43号,《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的公告》,2025年12月25日;(45)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10月16日实施;1.1.2地方法规、规章及文件(1)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2024年11月22日修正;(2)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12月29日;(4)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6〕11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6年12月29日;(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环发〔2025〕1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025年8月4日;(6)安徽省原环境保护厅,皖环发〔2017〕19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3月28日;(7)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皖发〔2021〕1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升级版)》,2021年8月9日;(8)安徽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皖长江办〔2022〕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022年6月13日;(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发〔2020〕73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020年12月2日;(10)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皖经信原材料〔2022〕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6月15日;(11)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皖发改产业〔2024〕86号,《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2月21日;(1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2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3月1日;(1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22年8月24日;(14)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皖节能〔2021〕3号,《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上“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2021年12月31日;(15)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18日;(16)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1年6月14日;(17)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发〔2021〕7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18)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发〔2021〕7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30日;(1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皖环函〔2019〕1120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2019年12月24日;(20)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开发管〔2025〕109号,《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2025年7月8日起施行。1.1.3技术导则及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9)《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1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HJ1035-2019);(1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1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HJ1031-2019);1.1.4其他技术资料排列(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1.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1.2.1环境影响识别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通过初步分析识别环境因素,并依据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小等,筛选本评价的各项评价因子汇总见下表。表1.2.1-1项目环境影响识别汇总表 影响类型影响阶段影响类型利影响程度有利不利长期短期可逆不可逆直接间接累积非累积局部大范围不显著显著轻度中等重度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生态√√√√√√√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地下水√√√√√√√土壤√√√√√√√生态√√√√√√√注:用√标识1.2.2评价因子筛选根据项目工程特点、项目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的环境功能要求、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和环境制约因素,筛选出本项目各环境要素的评价因子汇总见下表。表1.2.2-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汇总一览表项目现状评价因子预测评价因子总量控制因子环境空气SO2、NO2、PM10、PM2.5、O3、CO、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六价铬、铅、苯胺、TSP、氮氧化物、氨、硫化氢、吡啶、甲醇、丙酮、硫酸、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锰及其化合物PM10、PM2.5、TSP、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六价铬、铅、苯胺、NO2、氨、硫化氢、吡啶、甲醇、丙酮、硫酸、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氯、锰及其化合物烟(粉)尘、NOx、VOCs地表水环境引用《2024年宁国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结论/COD、氨氮地下水环境检测因子: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2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硼、锑、钡、镍、钴、银、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溴甲烷、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二甲苯(总量)、苯乙烯、萘、甲醛(背景值)、苯胺类(背景值)、乙醛(背景值);检测分析离子:K+、Na+、Ca2+、Mg2+、CO2- 3、HCO- 3、Cl-、SO2- 4苯、甲苯、铬(六价)、铅、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镍/土壤环境建设用地特征因子: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2,2-四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氯乙烯、苯、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萘、锑、钴、钒、氰化物、溴仿、1,2-二溴乙烷、2,4-二硝基甲苯、石油烃;建设用地基本因子: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农用地基本因子: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苯、甲苯、铬(六价)、铅、苯胺、镍/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Aeq等效连续A声级LAeq/环境风险/甲苯、氯化氢等/生态环境物种生境//1.2.3评价标准1.2.3.1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本项目大气环境评价范围、预测范围内SO2、NO2、PM2.5、PM10、O3、CO、TSP、NOx、铅、六价铬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氨、苯、苯胺、吡啶、丙酮、二甲苯、甲苯、甲醇、甲醛、硫化氢、硫酸、氯化氢、锰及其化合物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详解中规定标准值,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表1.2.3-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汇总一览表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单位浓度限值来源SO2年平均μg/m36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1501小时平均500NO2年平均4024小时平均801小时平均200PM10年平均7024小时平均150PM2.5年平均3524小时平均75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1小时平均200CO24小时平均mg/m341小时平均10TSP年平均μg/m320024小时平均300NOx年平均5024小时平均1001小时平均250铅年平均0.5季平均1六价铬年平均0.000025氨1小时平均20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苯1小时平均110苯胺24小时平均301小时平均100吡啶1小时平均80丙酮1小时平均800二甲苯1小时平均200甲苯1小时平均200甲醇24小时平均10001小时平均3000甲醛1小时平均50硫化氢1小时平均10硫酸24小时平均1001小时平均300氯化氢24小时平均151小时平均50锰及其化合物(以MnO2计)24小时平均10非甲烷总烃一次值mg/m32.0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地表水环境评价范围内水阳江、北河、山门河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表1.2.3-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汇总一览表(mg/L,pH除外)类别/标准值Ⅲ类pH-6~9COD≤20BOD5≤4氨氮≤1总氮≤1总磷≤0.2(河流)铜≤1锌≤1氟化物≤1.0砷≤0.05镉≤0.005铬(六价)≤0.05铅≤0.05氰化物≤0.2挥发酚≤0.005石油类≤0.0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硫化物≤0.2粪大肠菌群≤10000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范围、预测评价范围内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II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表1.2.3-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汇总一览表(mg/L)指标名称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标准值≤15无≤无6.5≤pH≤8.5≤450≤1000指标名称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标准值≤250≤250≤0.3≤0.1≤1≤1≤0.2指标名称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2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MPNb/100 mL或CFUc/100 mL)标准值≤0.002≤0.3≤3≤0.5≤0.02≤200≤3指标名称菌落总数/(CFU/mL) 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标准值≤100≤1≤20≤0.05≤1≤0.08≤0.001指标名称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标准值≤0.01≤0.01≤0.005≤0.05≤0.01≤60≤2指标名称苯甲苯硼锑钡镍钴标准值≤10≤140≤0.5≤0.005≤0.7≤0.02≤0.05指标名称银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溴甲烷氯乙烯标准值≤0.05≤20≤30≤2000≤5≤100≤5指标名称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二甲苯(总量)苯乙烯萘标准值≤70≤40≤300≤300≤500≤20≤1004、声环境本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预测范围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表1.2.3-4声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汇总一览表(dB(A))标准类别标准值昼间夜间GB3096-2008 3类65555、土壤环境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其他农用地筛选值。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表1.2.3-5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汇总一览表(mg/kg)序号污染物项目筛选值(第二类用地)重金属和无机物1砷602镉653铬(六价)5.74铜180005铅8006汞387镍900挥发性有机物8四氯化碳2.89氯仿0.910氯甲烷37111,1-二氯乙烷9121,2-二氯乙烷5131,1-二氯乙烯6614顺-1,2-二氯乙烯59615反-1,2-二氯乙烯5416二氯甲烷616171,2-二氯丙烷5181,1,1,2-四氯乙烷10191,1,2,2-四氯乙烷6.820四氯乙烯53211,1,1-三氯乙烷840221,1,2-三氯乙烷2.823三氯乙烯2.8241,2,3-三氯丙烷0.525氯乙烯0.4326苯427氯苯270281,2-二氯苯560291,4-二氯苯2030乙苯2831苯乙烯129032甲苯120033间二甲苯+对二甲苯57034邻二甲苯640半挥发性有机物35硝基苯7636苯胺260372-氯酚225638苯并〔a〕蒽1539苯并〔a〕芘1.540苯并〔b〕荧蒽1541苯并〔k〕荧蒽15142䓛129343二苯并〔a,h〕蒽1.544茚并〔1,2,3-cd〕芘1545萘70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他项目)1锑1802钴703钒7524氰化物1355溴仿10361,2-二溴乙烷0.2472,4-二硝基甲苯5.28石油烃(C10~40)4500表1.2.3-6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汇总一览表(mg/kg)序号污染物项目风险筛选值pH≤5.55.5<pH≤6.56.5<pH≤7.5pH>7.51镉水田0.30.40.60.8其他0.30.30.30.62汞水田0.50.50.61.0其他1.31.82.43.43砷水田30302520其他404030254铅水田80100140240其他70901201705铬水田250250300350其他1501502002506铜水田150150200200其他501501001007镍60701001908锌2002002503001.2.3.2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气(1)运营期表1.2.3-7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限值汇总一览表排放形式车间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气筒高度/m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执行标准有组织甲类车间1DA001甲1含尘废气排气筒15颗粒物10/《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锌及其化合物5/铜及其化合物5/锰及其化合物5/钴及其化合物5/镍及其化合物4.0/铅及其化合物0.1/DA002甲1有机废气排气筒15非甲烷总烃703.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1203.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DA003甲1氮氧化物废气排气筒15氮氧化物100/《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甲类车间2DA004甲2有机废气排气筒15非甲烷总烃703.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表1、表2限值要求苯系物401.6苯2/甲苯10/二甲苯20/苯胺类20/甲醇50/甲醛5/丙酮40/乙酸乙酯50/乙腈30/N,N-二甲基甲酰胺50/乙类车间DA005乙类硝酸生产排气筒15氮氧化物(硝酸使用和其他)2400.7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DA006乙类氨水生产废气排气筒15氨10/《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DA007乙类溶液复配废气排气筒15非甲烷总烃703.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表1限值要求氮氧化物2400.7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DA008乙类含尘废气排气筒15颗粒物10/《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丙类车间DA009丙类酸性、有机废气排气筒15非甲烷总烃703.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表1限值要求硫酸雾45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氯化氢1000.26DA010丙类含尘废气排气筒15颗粒物10/《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含镍及其化合物4.0/钴及其化合物5/铜及其化合物5/锌及其化合物5/氟化物3/污水处理站DA011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15非甲烷总烃703.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表1限值要求氨/4.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限值要求硫化氢/0.58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危险废物贮存库DA012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排气筒15非甲烷总烃602《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厂界硫化氢0.0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5限值要求硫酸雾0.3/氯化氢0.05/氨0.3/铅及其化合物0.006/镍及其化合物0.02/锰及其化合物0.015/钴及其化合物0.005/苯0.1/《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表4限值要求苯胺类0.1/乙腈0.6/甲醛0.2/氮氧化物/0.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1.0甲苯/2.4二甲苯/1.2甲醇/12非甲烷总烃/4.0臭气浓度2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表3限值要求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施工期施工期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中相关标准。表2.2.3-8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单位)μg/m3污染物监测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TSP1000超标次数≤1 次/日500超标次数≤6 次/日任一监测点自整时起依次顺延15分钟的TSP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超标次数指一个日历日96个TSP 15分钟浓度平均值超过监测点浓度限值的次数。根据 HJ 633 判定设区市 AQI 在200~300之间且首要污染物为PM10或PM2.5时,TSP实测值扣除 200μg/m3后再进行评价。2、废水表1.2.3-9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mg/L,pH除外)序号污染物本项目执行标准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港口片区化工专用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要求《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本项目执行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一级A标准1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6~96~92COD/200/20060503BOD200/30020020104氨氮/40/408(15)*5(8)*5总氮/60/6010.56SS/100/10020107硫化物/1/11.01.08氟化物/6/6//9石油类/6/63110总铜/0.5/0.50.50.511总锌/1/11.01.012甲醛//551.01.013苯胺类//550.50.514苯//0.50.50.10.115甲苯//0.50.50.10.116乙苯//110.40.417邻-二甲苯//110.40.418对二甲苯//110.40.419间-二甲苯//110.40.420总锰/1/1甲类车间1、乙类车间、丙类车间废水排放口2.02.021总钡/2/2//22总锶/8/8//23总钴/1/1//24总铅/0.5/0.50.10.125总银/0.5/0.50.10.126总镍/0.5/0.50.050.0527总铬/1/10.10.128六价铬/0.1/0.10.050.05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3、噪声本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运行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具体标准限值见下表。表1.2.3-10噪声排放标准限值汇总一览表单位:dB(A)时段标准类别昼间夜间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限值7055运行期《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限值6555注:*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4、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进行分类。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库污染控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贮存过程污染控制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仓库建设、运行等过程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其相关污染控制要求。1.3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1.3.1.1大气环境项目估算最大落地质量浓度占标率Pi最高,Pmax=>10%。根据HJ2.2-2018有关规定,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1.3.1.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不单独设置排污口,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港口片区化工专用污水处理厂,属于间接排放,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1.3.1.3声环境本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3类地区;经调查,厂界外20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项目建成运行后,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不新增人口数量,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1.3.1.4地下水环境1、项目类别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涉及C2613无机盐制造等,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本项目属于“L石化、化工—85、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Ⅰ类”。2、敏感程度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依据见下表。表1.3.1-5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较敏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不敏感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本项目选址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项目所在地不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同时不存在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的较敏感区,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3、评价等级判定地下水评价等级判定依据见下表。表1.3.1-6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判定依据一览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I类项目II类项目III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项目类别为“I类”,区域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根据地下水评价等级判定依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1.3.1.5土壤环境1、占地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1910.14万m2(约5.19hm2),占地规模为“中型”。2、项目类别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涉及C2613无机盐制造等,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属于“制造业—石油、化工—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Ⅰ类”。3、敏感程度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级依据见下表。表1.3.1-7污染影响型敏感程度分级表敏感程度判别依据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园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较敏感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不敏感其他情况本项目西南侧约405m处存在现状耕地,确定周边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敏感”。4、评价等级判定土壤环境评价等级判定依据见下表。表1.3.1-8土壤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判定依据一览表敏感程度Ⅰ类Ⅱ类Ⅲ类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本项目占地规模为“中型”,周边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敏感”,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Ⅰ类”,根据土壤环境评价等级判定依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1.3.1.6环境风险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判定依据见下表。表1.3.1-13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环境风险潜势Ⅳ+、ⅣⅢⅡⅠ评价工作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简单分析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综合等级为“Ⅳ”级,因此,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判定为“一级”。1.3.1.7生态影响本项目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对照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分布图,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等生态敏感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因此,本项目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1.3.2评价范围1、大气环境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以本项目为中心区域,边长取5km的矩形区域。2、地表水环境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满足宣城泰之源处理站、港口片区化工专用污水处理厂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3、地下水环境本项目采用自定义法确定地下水环境评价范围为:西至山体为起点,北至北河,南至宣城宁国化工园区边界;东至山门河,总计面积约为20km2。4、声环境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以宣城泰之源界向外200m区域。5、土壤环境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调查评价范围为本项目占地以及占地范围外1km区域。6、环境风险本项目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为本项目边界外5km区域;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参照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7、生态影响本项目考虑废气污染物沉降,生态影响评价范围为占地范围以及占地范围外100m区域。1.4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1.4.1.1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相符性1、园区概况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由安徽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宁国港口生态产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区发展而来,2022年11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认定第二批安徽省化工园区的批复》(皖政秘〔2022〕217号),同意认定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为第二批安徽省化工园区之一,认定规划面积5.40平方公里。2023年2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初步核定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四至范围和面积的通知》,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省政府批准面积540.00公顷,园区上报范围总面积540.00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瑶朋路,南至柏枧路、海螺路,西至西旺路,北至文脊路。经核对“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等数据,园区上报范围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不相交。2023年2月,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编制了《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规划将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司尔特片区和港口片区优化整合。宣城宁国化工园区由司尔特片区和港口片区组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认定第一批安徽省化工园区的批复》(皖政秘〔2021〕9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认定第二批安徽省化工园区的批复》(皖政秘〔2022〕217号),两片区先后通过认定成为省级化工园区。2、规划范围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总规划面积6.64平方公里。其中:司尔特片区规划范围为:东至观山,南至燕子山,西至聚龙山,北至新岭路,规划面积约1.24平方公里。港口片区规划范围为:东至瑶朋路,南至柏枧路和海螺路,西至西旺路,北至文脊路,规划面积约5.4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及分区示意图见“图1.4.1-1”。3、主导产业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主导产业为:绿色化工产业、高端氟化工产业、特种功能化学品产业、化工新材料产业、磷氟专用化学品产业。其中,磷氟专用化学品产业包含的高端芯片化学品产业规划重点项目明确列出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4、相符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新港大道与月鉴路交口西北侧,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规划范围内,详见图1.4.1-1,项目主要产品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属于园区主导产业中的磷氟专用化学品产业(其中高端芯片化学品产业),同时其他产品不涉及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和产业定位。综上,项目符合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1.4.1.2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符性2022年3月,宁国经开区管委会委托编制了《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2024年3月1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宣环函〔2024〕55号)。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4.1-1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相关要求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符合性分析规划环评—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鼓励类(1)C262肥料制造、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依托司尔特肥业20×3万吨/年氯基复合肥、30万吨/年硫铁矿制酸35万吨/年硫磺制酸、2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10万吨/年硫基氮磷钾复合肥、7.8万吨/年副产盐酸、21万吨/年磷酸及4万吨/年硫酸钾产能基础大力规划布局硝基复合肥、水溶肥、生物肥等新型化肥产品项目(2)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功能性涂料等。(3)C265合成材料制造:卤乙烯基新材料、工程塑料、有机硅材料等区域主导产业配套需求潜力巨大的化工新材料品种。(4)C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电子化学品、新能源化学品、新型橡胶塑料助剂、环保型水处理化学品、功能性绿色化学助剂等。(5)其他:与园区规划主导产业的产业链相配套的项目,如园区基础设施(包括环保设施)建设项目、为园区服务的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及其他规模效益好、能源资源消耗少、排污量小的项目。项目产品涉及的C2661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398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以及C2662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属于园区鼓励类项目类别,G5920 通用仓储、G5942 危险化学品仓储以及G5949 其他危险品仓储为园区规划主导产业的产业链配套。符合限制类(1)严格控制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2)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严格控制引进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不再引进。(3)严格控制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等安全有关规范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入驻园区,该类企业入驻企业应做好有关环保、安全手续。入园的化工项目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限制反应工艺危险度4级的项目入园,反应工艺危险度3级以上企业应尽可能布局在远离敏感点。(4)限制引入与规划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1)项目不属于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2)项目产品不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不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涉及硝酸及硝酸溶液的生产,为园区主导产业及周边区域配套,同时均为电子级高新产品;(3)项目不涉及相关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工工艺;(4)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较小,且主要产品属于规划主导产业磷氟专用化学品产业(其中高端芯片化学品产业)。符合禁止类禁止引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中禁止或淘汰类项目、产品、工艺、设备。(2)禁止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产能;禁止引入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的项目。项目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等相关产业政策中禁止或淘汰类项目、产品、工艺、设备。项目无机合成硝酸盐涉及的反应工艺危险度均低于5级;符合其他(1)严格项目投资准入。新建化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化工园区投资准入门槛。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详见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应增加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适当提高投资准入要求;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搬迁入园项目,可适当放宽。(2)规划范围内化工项目入区应遵照本轮总体规划中相关要求布局,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规定,化工项目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项目总投资108000万元,满足化工园区投资准入门槛;项目位于园区西侧,根据园区相关要求聚集性发展,对照《宣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定,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发〔2017〕19号)中相关要求,区内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替代要求。(2)建成区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100%。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烟(粉)尘、VOCs等污染物排放量执行相应替代要求。项目污水均集中收集预处理后进入港口片区化工专用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100%。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管控措施根据国家和我省大气、水、土壤、固体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结合产业园区现有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污染防控方案、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和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妥善解决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确保园区建设项目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各类污染物对评价区域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均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不会降低现有环境功能。符合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开发区应结合环境制约因素、产业定位要求等,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应结合现状企业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提出明确的规划布局优化调整建议。结合区域资源优势和重大环境制约因素、园区产业定位等,充分考虑区域居住的环境要求,合理规划不同功能区的环境保护空间,充分考虑与居住区之间的关系和环境防护问题。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符合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污染防控根据主导产业、开发时序和开发强度,进一步优化区域供水、排水、供热及中水回用等规划。按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细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排放和运行管理要求及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化工企业废水需进入化工园区专业污水处理厂处理,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保障水阳江的水环境功能不降低和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本项目新鲜水、蒸汽来自园区供水、供热管网,厂区设置污水处理站,对生产废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港口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细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区三线”成果等,严格落实《报告书》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限制与规划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入区。本项目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内淘汰类和限制类,属于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鼓励类项目类别,符合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根据皖节能〔2022〕2号,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统筹考虑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水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要求,健全区域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开发区内重要环境风险源的管控,做好化工园区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与监测,落实区域环境管理要求。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本项目涉及主要危险物质为苯乙烯、氨水等有毒有害物质,企业拟在厂区内设置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池,并与园区形成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项目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厂区防渗防腐、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管与监测。符合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宣城宁国化工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批意见相关要求。1.4.2环境功能区划(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本项目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二类区要求。(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所在区域主要地表水体为水阳江、北河以及山门河,根据宣城市水环境功能区规划,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应达到Ⅲ类功能区要求。(3)声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所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声环境质量应达到3类功能区要求。(4)地下水功能区划:本项目所在区域以工农业用水为主,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应满足Ⅲ类要求。(5)土壤功能区划:本项目选址及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建设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要求,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78-2018)其他农用地相应限值。1.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本项目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区域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见下表和下图。表1.5-1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环境因素序号名称坐标/m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相对厂界距离/mXY大气环境1高鲍村-528198居民60户/240人环境空气质量GB3095-2012,二类区W5152草棚子-494-472居民150户/600人SW7063谭家湾-237-751居民12户/36人SW8504大鲍村-561714居民30户/90人NW6985上程村152-994居民60户/240人S11186中程村731-1201居民100户/400人SE14827程村375-1761居民75户/225人S20148土桥程村1211-1580居民80户/240人SE19599川鲍村-3161157居民10户/30人NW104510碾鲍村-9691121居民15户/45人NW128911太平村-1174-686居民80户/240人SW135612汪村-1846222居民30户/90人W176513朱梅村-1562-793居民45户/135人SW179814小河口-1641-1476居民7户/22人SW229115独松树1839-920居民15户/50人SE192116大吴村2694-1086居民15户/50人SE265717花园20802214居民5户/15人NE285818山边25102019居民5户/15人NE298719后青村18081548居民15户/60人NE197120刘家湾15512283居民10户/35人NE263921曹家湾11311837居民10户/40人NE199622西王村6581491居民30户/120人NE145923茅屋-11952334居民5户/15人NW2616水环境1水阳江中型河流水环境GB3838-2002,III类E65322北河小型河流水环境N20353山门河小型河流水环境E4317声环境厂界外200m范围声环境质量GB3096-2008,3类//土壤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1km范围土壤环境质量GB36600-2018第二类//现状耕地GB15618-2018,其他SW405地下水区域潜层地下水地下水环境质量GB/T14848-2017,III类//2工程概况2.1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2、项目性质:新建;3、建设单位: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4、建设地点:选址位于宣城宁国化工园区(港口片区)新港大道与仙源路交口东北侧;5、占地面积:设计占地面积为51910.14m2(约77.9亩);6、建设内容: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新建综合楼、生产辅楼、辅助用房、甲类仓库1、甲类仓库2、乙类仓库、丙类仓库、控制室、机柜间、污水处理设施及公辅设施等,形成约3.3万吨/年带库经营能力;二期新建甲类车间1、甲类车间2、乙类车间、丙类车间、甲类罐区、丁类罐区,并购置各类蒸馏釜、冷却器、蒸馏装置、真空机组、干燥机组、包装机组、过滤装置、各类分析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变电设备、废气处理装置等若干套,形成年产约7万吨化学品产能。郎溪县柏垫镇汭P138宜城市区广德县P136P139泾具德县P137宁国市宣城泰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合乡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等产品生产经营项目泾德县回三都庙o卅>口粥西津街0花园0南山街卡高村口O阳山S杨岔坞。书6七都汪杭垓镇米梅林镇桥头县未村峰街道田村礼窗铺o程坞对山o塔里深坑新屋石口O夏霖尾市S104中溪o夏林凤凰村纽乐中溪镇塘坞o双川狮桥章村镇⊙仙人塔黄岗o龙亭宁墩镇旌仓坞有间O吉宁0上期石岭会孔夫南阳o上半山杨狮N仙商万家乡杨岭脚o鲜0南极乡永宁o殷家坞杨山西泉杨山白鹿o龙川云梯畲族乡o上李家云梯畲族乡安的1云山o南极大龙畲族老山上老山。童子庵横路乡O岛石镇o图2.1-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2.2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根据设计方案,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下表。表2.2-1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汇总一览表已删除2.3产品方案与标准2.3.1产品方案本项目产品包括高纯化学品(5347.07t/a)、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56052.93t/a)以及抗菌洗手液(4300t/a)、洗衣活性剂(4300t/a)。其中高纯化学品产品包括有合成类、提纯类;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包括提纯类、复配类。本项目带库经营产品包括257种,年带库经营总量为33000吨,与生产类产品、原料不重复,全部贮存于仓库。2.4原辅材料及理化性质2.4.1原辅材料清单项目二期生产类产品所用原辅材料见下表。表2.4.1-1项目生产类产品原辅材料一览表序号物料名称形态1硝酸液态2氢氧化钾溶液液态3氢氧化钾固体粉态4氢氧化锌固态5氢氧化铜固态6二水合草酸锰固态7硝酸钠固体8六水合硝酸钴固体9六水合硝酸镍固体10九水合硝酸铁固体11硝酸银固体12五水合硝酸铋固体2.5储运工程2.5.1仓库储存项目仓库储存的物料包括带库经营产品(257种)以及生产类用原料(99种)、产品(115种)储存,共设置4个仓库、42个分区,转运周期最短约2天左右,满足物料储存需求。2.5.2罐区储存项目设置2个罐区,分别为甲类罐区、丁类罐区,储存物质均为生产类产品用原料。2.6公用工程2.6.1供水依托开发区供水系统供给。2.6.2循环水根据生产需要,在生产车间顶部布置循环水装置;甲类车间1布置2台400m3/h循环冷却水塔、甲类车间2布置2台400m3/h循环冷却水塔乙类车间布置1台400m3/h循环冷却水塔、丙类车间布置2台400m3/h循环冷却水塔,配套建设循环水池。2.6.3纯水丙类车间顶部布置1台全自动超纯水生产装置,制水能力为12m3/h,配套1座40m3超纯水罐。2.6.4供热依托园区集中供热,用热量15t/d,用于工艺升温、保温等工序。2.6.5空压制氮新建1座辅助用房,3层,占地面积41m×18m(738m2),高约18m;布置2台型号为UD37A—8CVFD的螺杆式真空压缩机,配套设置4个1000L压缩空气储罐;布置2台2KW的变压吸附制氮装置,配套设置2个1000L压缩氮气储罐。2.6.6冷冻根据生产需要,在生产车间顶部布置冷冻水装置;甲类车间2布置1台介质为5~10℃的漩涡式工业水冷冷水机组,冷冻水流量:25.8m3/h。2.6.7供电辅助用房布置2台1250KVA箱式变压器,配套设置17台高低压电柜,项目新增用电200万kWh,布置1台型号为DTC880备用柴油发电机组。2.6.8排水1、实行雨污分流排水机制;2、雨水设置雨水切换阀,调度初期雨水、后期雨水;①初期雨水经收集直接进入初期雨水池;②15min后达标的后期清净雨水经雨水总排口排放至园区雨水管网,最终排入水阳江;3、污水污水经收集后,采用管廊明管输送,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进入港口片区化工专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经港口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进入山门河,最终汇入水阳江。2.7平面布置1、厂区周围的自然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及园区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设计,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合理进行规划建设。2、工艺流程顺畅,管线短捷;生产厂房相对集中布置,相互联系方便,节约能耗,管理便利。3、总平面设计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满足防火、防爆及卫生等安全防护要求。2.8劳动定员、工作制度1、劳动定员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140人。2、工作制度本项目生产车间实行3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日300天,年生产时间7200小时。3工程分析项目建设4个生产车间,各生产车间基本按照产品和原料的防火等级进行布置。项目涉及储罐装液体、桶装液体以及袋装固体物料,采用统一的拆包、称量、投料方式,具体过程如下:①储罐装液体:由罐区经密闭管道直接泵送至生产车间,经高位计量罐计量后进入生产装置;②桶装液体:由仓库经叉车转移至生产车间密闭投料柜,开盖后进料管道插入料桶底部,物料经管道密闭泵送、计量后进入生产装置,进料过程产生投料废气,经密闭投料柜换风收集;③袋装固体:物料由仓库经叉车转移至生产车间,不拆包整袋投入进料罐,计量后进入生产装置;活性炭等小剂量物料在车间称量区称量后转移至生产设备投料口,人工投料,称量过程产生的称量废气经称量区域集气罩收集,袋状固体物料物料投料过程产生投料废气,经生产设备投料口上方的集气罩收集。投料过程产污分析情况详见各产品工程分析小节。3.1带库经营(一期)3.1.1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本项目一期带库经营仅涉及装卸、仓库储存、装车,不涉及生产、罐区储存过程,同时,各仓库不涉及分包、分装以及灌装等过程。装卸、储存:危险化学品采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物品采购后由专用运输汽车运输至厂内指定位置。仓库管理人员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在专用运输汽车上的卸车区域进行物品类别判断,然后根据物质的不同类别指挥运输汽车分别进入不同的库房,经验货合格后,由人工推车或叉车送至指定的货架存放,按规定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物料进场时已分装好,且包装桶/袋均保持密闭状态,不挥发,无需分装,直接入库分类储存。装车:待发货时再由人工推车或叉车将货物运送至打包发货间内的打包发货区域,装运至货运汽车上,发往销货地。企业拟采用ERP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进行管理,确保出入库准确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可做到实时可查。卸车叉车或人工储存叉车或人工装车图3.1.5-1带库经营产品工艺流程示意图3.1.2污染物产生情况1、废气本项目营运期甲类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储的是包装完好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桶装、袋装或瓶装),存储过程无需打开、分装或更换包装,不采用储罐储存,无“大小呼吸”废气排放,属于密闭容器存储,同时设有强排风机对仓库进行通风,因此不产生废气。2、废水项目仓库运营过程中不进行仓库地面的冲洗,不产生生产废水。3、固体废物本项目对进厂原料进行外观包装检查,发现有包装变形、破损的情况,要求运输单位禁止卸货,厂家回收处置,本项目带库经营过程不产生固体废物。4、噪声本项目为危险品仓储项目,不涉及生产工序,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装卸设备进出危化品仓库时产生的运输噪声,持续时间短,不做定量分析。3.2甲类车间1(二期)甲类车间1布置6条硝酸盐生产线、2条2-氨基噻唑生产线,其中硝酸盐生产线对应硝酸钾等4个无机合成类高纯化学品、硝酸钠等14个无机提纯类高纯化学品,用于生产有机提纯类高纯化学品2-氨基噻唑。3.3甲类车间2(二期)甲类车间2生产区域整片分布,布置7条生产线,对应甲醇等52个有机提纯类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生产工艺为有机提纯,产品包括液体。3.4乙类车间(二期)乙类车间一层为产品包装区域,二层为生产区域,共布置11条生产线,对应1个无机合成类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1个无机提纯类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4个无机提纯类高纯化学品、8个溶液复配类超净高纯湿电子化学品。3.5丙类车间(二期)丙类车间1条贵金属生产线、7条无机提纯类高纯化学品生产线、1条硫酸生产线、1条盐酸生产线以及6条复配产品生产线,其中贵金属生产线用于氯铂酸提纯生产;无机提纯类高纯化学品生产线对应流水和硫酸镍等14个无机提纯类高纯化学品生产,复配产品生产线对应氢氧化钠溶液等12个产品复配。3.8污染物排放三本账表3.8-1项目污染物排放三本账一览表种类污染物本项目产生量消减量排放量废气有组织颗粒物18.7018.240.46锌及其化合物0.210.210.0044铜及其化合物0.380.370.0091锰及其化合物0.00210.00200.000041钴及其化合物0.380.370.0089镍及其化合物0.360.350.0099铅及其化合物0.0280.0270.00056铬及其化合物0.170.150.017非甲烷总烃200.51196.324.20甲醇14.3814.090.29甲醛2.982.830.15丙酮14.4013.830.58乙酸乙酯14.4114.120.29乙腈14.3814.090.29丙烯腈0.000720.000710.000014苯0.140.130.0027甲苯14.3814.090.29二甲苯2.772.620.14苯系物19.1918.810.38苯胺类0.150.150.0030N,N-二甲基甲酰胺1.461.440.029氨气1.731.700.035氮氧化物8.277.800.47硫酸雾1.181.090.10氯化氢0.250.230.025氟化物0.0440.0430.0013硫化氢0.002280.002060.00023无组织颗粒物2.6402.64锌及其化合物0.01000.010铜及其化合物0.02000.020锰及其化合物0.0002300.00023钴及其化合物0.08900.089镍及其化合物0.03900.039铅及其化合物0.001500.0015铬及其化合物0.009200.0092非甲烷总烃2.3402.34甲醇0.1300.13甲醛0.3300.33丙酮0.1300.13乙酸乙酯0.1300.13乙腈0.1300.13丙烯腈0.000006700.0000067丙烯酸0.0000001500.00000015苯0.000004000.0000040甲苯0.1300.131,2-二甲苯0.01300.0131,3-二甲苯0.01200.0121,4-二甲苯0.01400.014二甲苯0.02200.022苯系物0.06400.064苯胺类0.001200.0012乙醛0.0000001400.00000014氨气0.1900.19氮氧化物0.2700.27硫酸雾0.03000.030氯化氢0.02200.022氟化物0.08100.081硫化氢0.0001200.00012废水废水量(万t/a)2.581.141.44COD23.9721.862.11BOD57.986.561.42氨氮2.131.960.17总氮1.641.100.53悬浮物11.8111.650.16硫化物0.780.710.074石油类0.530.510.027氯化物0.02200.022氟化物0.00340.00340.000034总铜0.0110.0110.00055总锌0.0060.0060.00031总锰0.000940.000890.000047总钡0.00540.00510.00027总锶0.00130.00120.000063总钴0.0130.0120.00063总铅0.00150.00150.000076总银0.00110.00100.000054总镍0.0130.0120.00066六价铬0.00130.00120.000065总铬0.00140.00140.000071甲醛0.390.390.0079苯胺类0.0310.0300.00062四氯化碳0.0150.0150.00030苯0.0150.0140.00030甲苯1.531.500.031乙苯0.100.100.00211,2-二甲苯0.150.140.00291,3-二甲苯0.160.160.00321,4-二甲苯0.150.150.0031丙烯腈0.0000770.0000760.0000015固废危险废物466.3466.30一般固废0.130.130生活垃圾21210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1区域环境概况调查4.1.1地理位置宣城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宣城东邻江浙,西连九华,南倚黄山,北通长江,是安徽的东南门户,自商周始,即为皖南重镇。位于东经117°58´~119°40´、北纬29°57´~31°19´之间,总面积12340平方千米(占安徽省总面积的8.9%)。宁国市位于安徽省东南边陲,北临宣州区,南界绩溪县,西接泾县,东及东北与广德县相连,东南与浙江省临安市、安吉县交界。地跨东经118°37´-119°24´,北纬30°17´-30°47´,市区位于市域中北部,北距芜湖市128km,距省会合肥市265km,东距上海市303km、杭州市173km,南距黄山市143km。皖赣铁路、慈张公路穿境而过。拟建厂址位于宁国市港口镇,宁国市港口镇位于宁国市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8°49′14″~118°57′56″,北纬30°39′14″~30°45′16″,北与宣州区黄渡乡接壤,南距宁国市区18公里,北距宣城市城区31公里。宁港公路纵横南北,皖赣铁路斜穿镇区,镇域总面积97.1平方公里。在宁国市推进产业升级,建设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先行区的背景下,港口镇依据“城市副中心新城区,工业主战场新园区”的功能定位,推进建设园区和镇区建设,实现镇、区一体化发展,打造实力港口、活力港口、魅力港口、和谐港口。4.1.2地形、地貌宁国市属皖南山地丘陵区,市域地形以丘陵山地为主,间有岗岚、河谷平原和盆地等,地貌组合分异明显。宁国市地形总体特征是南高北低,东南部有天目山连绵,西部有黄山余脉延伸入境,中部的羊毫山曲折起伏。市内千米以上山峰有20座,800-1000m山峰60座,均坐落在东南部和西部,一般海拔300-500m,最高海拔1587m,最低海拔30m。城区地处水阳江水系3条支流东津河、中津河和西津河相汇合的河谷盆地,四面群山环抱,自北向南逐渐升高;中有巫山的隆起,海拔85m,南部为丘陵岗地。宁国市地貌类型主要有:中山、低山、高丘、低丘、河谷平原、盆地。高丘是宁国市主要地貌类型,在境内广泛分布。主要分布地区大体沿东津河、中津河、西津河干支流向前延伸。西津河干支流两岸从河沥溪镇嵩山尖至胡乐乡与绩溪接壤;方塘乡南部与旌德接壤。中津河干支流两岸从竹峰金斗山至甲路乡、霞西乡的南部。东津河干流两岸从梅林至云梯,支流从宁墩至万家乡塘埂、从宁墩至南极乡江村。此外还有河沥溪至港口的高丘。项目所在的港口镇所处位置地貌单元为皖南山区,小地貌单元则为河谷平原,镇区内地表较为平坦,为宁国市域最低处,海拔一般在35~41之间,周围三面地势较高,分界山海拔在80米以上,南部虎头山海拔60米左右,西部磨盘山高约85米,东部地势较低,水阳江漫滩高程为33米。镇域出露的地层主要是新生界的第四系和中生界白垩系和三迭系。本地水文地质属港口向斜,其轴部为第四系河床卵石层沉积,富含孔隙水,中有水阳江穿插,使第四系地层获得丰富的水源。东西为低山区,东部的栖霞阶灰岩丰富,含裂隙溶洞水。五通石英砂岩裂隙发育,透水性较好,故含裂隙发水。《港口煤矿地质勘探报告》描述各层地下水为:①孔隙水;②裂隙溶洞水;③长兴阶状裂隙承压水;④龙潭阶上部含煤段及中部砂岩段的层状裂隙承压水。镇域地质及大地构造单元均属扬子准地槽,南与江南古陆相毗邻;在次一级构造单元上,属广汀褶皱,南与宁国隆起地带相邻,地质构造复杂,褶皱发育,断裂激烈,并伴有火成岩活动。镇区地质构造简单,为单一斜褶皱断裂构造,以沉积岩为主,有少量火成岩、变质岩,上古生界、古生界、新生界各系地层发育较齐全,本镇属地震烈度6度区。4.1.3气候气象宁国市属于北亚热带季风亚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春季气温回暖早,不稳定,春末夏初,降水集中,有洪涝,夏季有伏旱,秋季降温快,常有秋绵雨。(1)温度、湿度年平均气温16.3℃,年际变动一般在14.8℃至16.4℃,最热的7、8月平均气温27.5℃,最冷的1月平均气温3.5℃,极端最高气温是41.4℃,极端最低气温是-14.5℃;在垂直分布上,气温随高度增高而降低,一般每上升100m,气温就降低0.84℃。全年无霜期226天。(2)降水量、蒸发量年平均降雨量1471.4mm,年际变化较大,多年平均雨天数为157天,雨量较为集中(在5~7月),年平均气温为16.3℃,年平均蒸发量为1499.1mm,相对湿度80%。宁国市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464.4mm,最大年蒸发量为1715.7mm,最小蒸发量1170.3mm,一年中7、8两月蒸发量最大,约占全年的30%左右。年平均蒸发量与年降水量相差不多。(3)风向、风速宁国市全年日照时数2038.2小时,年无霜期224天。本地属季风气候区,风向有明显季节变化,冬季以偏北风为主,夏季以偏南风为主,春秋季是风向转换的季节,历年平均风速以春季3-4月最大,秋季9-10月最小。常年主导风向是西北偏北风,最大风速20.8m/s,历年平均风速1.8m/s。4.1.4水文条件(1)地表水宁国市大小河流共有949条,河道总长度2103.8km。宁国市境内有水阳江、青弋江、富春江三个水系。其中以水阳江为主,分东津河、中津河、西津河三条支流,流域面积为2369.4km2,占全市总面积的96.8%。历史最高洪水位56.18m(东津河,吴淞高程)。水阳江位于港口镇东约2km。东津河、西津河在河沥溪镇潘渡村汇合处始称水阳江,向北流21km入宣州境内,中途流经汪溪、港口两个乡(镇),沿途接纳38条河流。水阳江上游在宁国市境内,河床面最宽处100m,河道落差20m,洪水期水深11.3m,洪水期径流量2.76亿m3,枯水期水深2.2m,流域面积275.6km2,河床平均淤积深度1.4m,年均径流总量2.76亿m3,年平均流量55.7m3/s。东津河、中津河、西津河均流经市区。(1)东津河东津河发源于市东南部云梯乡千秋村的铜岭关,自东南向西北流经云梯、仙霞、中溪、梅林等乡镇,在河沥溪办事处鸡山村河沥溪以北与中津河汇合后继续北流,经河沥溪办事处,在河沥溪办事处潘村渡村高家场以北与西津河汇合后始称水阳江。东津河主河道长69km,河面最宽处80m,最窄处35m,洪水期水深7.5m,枯水期水深0.4m,河道平均坡降为2.45%,河道落差410m,年平均流量27.41m3/s,多年枯水期平均流量为1.12m3/s。流域面积1013.9km2。(2)中津河中津河发源于市境中南部庄村石门庄进钨岭。东津河由南向北流经霞西、竹峰等乡镇。主河道全长43km,河面最宽处58.4m,最窄处10.8m,河道落差80m,平均水深0.9m,洪水期水深5.2m,枯水期水深0.2m,年平均流量8.56m3/s,年径流量10.04亿m3,流域面积311.4km2。(3)西津河西津河发源于绩溪县太子山西麓,在绩溪县境称戈溪河,河长22km,至38号桥与南来的金沙河汇合后向北流入宁国市境内,称西津河。市境内主河道长70km,洪水期水深7m,枯水期水深0.6m,河床面最宽处108m,最窄处44.8m,河道平均坡降5.73‰,河道落差110m,年平均流量31.84m3/s,年径流量10.04亿m3,宁国市境内流域面积768.5km2。(2)地下水宁国市地下水的补给来源,垂向受大气降水补给明显,雨天地下水升高,枯水季节水位下降,变幅0.5~1.0m;侧向受区域地下水径流补给,在全系统有限含水层空间而不枯竭。地下水径流与地表水径流方向一致,均自南而北排泄到青弋江内。区域主要含水层为全新统砂及砂砾石层,现代河床已侵蚀切割砂砾石层并在其上流动,所以地下水与地表水关系密切,两者互补。丰水期河水补给地下水,枯水期地下水补给地表水,所以每当枯水季节,仍见溪水细流汇入水阳江内,使水阳江不干涸。4.1.5土壤植被宁国市土壤共分7个土类、10个亚类、38个土属、73个土种。红壤为地带性土壤,具过渡性特征,是市内面积最大的土类,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72.5%,广泛分布于海拔650m以下的低山、丘陵、岗台地带;石灰(岩)土为发育在石灰岩上的岩成土壤,占全市总面积的13.6%;水稻土主要集中在海拔200m以下,沿河两岸的畈、坡、岗、冲地上,水稻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3.8%,黄壤、紫色土、潮土合占全市总面积的2.9%。就土壤肥力而言,土壤有机质含量多属于中等水平。4.1.6植物资源与生物多样性宁国市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为安徽省林产区之一,天然植被以地带性植被常绿阔叶林为主,人工植被主要树种有杉、松、板栗、山核桃、元竹等。全市生物资源丰富,尤以山核桃、香榧、笋干等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区域内主要植被类型包括北亚热带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和针阔混交林。全市森林资源呈现较明显的区域分布特征:西部及西南部地区西津河流域及港口湾水库库区以常绿阔叶林、针阔混交林和毛竹为主,兼有部分人工针叶林;东部地区东津河流域以经济林、竹林为主,兼有针阔混交林;中部地区中津河流域以经济林、竹林、杉木林为主,边远山区有常绿落叶阔叶林分布;北部地区水阳江上游地区主要以元竹、马尾松和外松人工林为主,间有部分次生阔叶林分布。全市矿产资源共有8大类,30多个矿种,主要有陶土矿、紫砂陶、水泥石灰石等,其中陶土矿储量全省第一。紫砂陶属于省内独特产品,透闪石石棉为全国唯一产区,水泥石灰石和配料贮藏量大、品位稳佳;能源资源较丰富,全市煤炭工业储量2284万吨,石煤工业储量7.5亿吨。水能理论蕴藏量约为44万千瓦(不包括港口湾水库装机容量)。4.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4.2.1环境空气4.2.1.1环境质量达标判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评价指标为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基本污染物全部达标即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根据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网站上发布的《2023年宁国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对区域达标情况进行判定,具体统计结果见下表。具体统计结果见下表。表3.2.1-1区域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污染物年评价指标现状浓度/(μg/m3)标准值/(μg/m3)占标率/%达标情况SO2年平均质量浓度86013.33达标NO2年平均质量浓度214052.5达标PM10年平均质量浓度517072.86达标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283580.00达标CO日平均第95百分位数质量浓度700400017.5达标O3最大8 h 滑动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13416083.75达标根据上表中统计数据可知,宁国2023年PM2.5、PM10、SO2、NO2年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最大8h平均浓度均满足GB3095二级标准要求,故宁国2023年为达标区。拟建项目位于宁国市,因此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域。4.2.1.2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4.2.1.3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期间,各现状监测点位的各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4.2.2地表水本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形式属于“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本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B。根据《2023年宁国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宁国市地表水监测断面水阳江汪溪、东津河坞村、西津河柏山、港口湾水库、畈村水库、中津河鸡山、水阳江钟鼓滩、东津河石村、西津河大桥、西津河滑渡、山门河港口、泗联河汪溪村委会等12个断面水质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地表水水质达标率为100%,水质总体为优。综上,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山门河、水阳江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4.2.3地下水监测期间,本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各监测点位的各项监测因子监测结果均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4.2.4声环境监测期间,泰之源公司东、南、西、北厂界监测结果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4.2.5土壤监测期间,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监测点位各监测因子监测结果均可以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根据预测结果,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均小于100%;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均小于30%;叠加现状监测数据、区域削减污染源以及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的环境影响后,各污染物均满足标准要求,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5.3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评价认为本项目废水经泰之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依托港口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环境可行。5.4噪声环境影响分析预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建成后各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5.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在落实上述危险废物相关要求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运输、处理处置环节均可以得到有效的污染控制,能够确保危险废物妥善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综上所述,本项目建成运行后,全厂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外排。5.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评价要求,在落实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加强区域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工作,一旦发现污染物泄漏造成地下水环境污染,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水环境。5.7土壤环境影响分析评价认为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废气、废水、地下水防渗、土壤硬化、废水罐及围堰防渗、危险废物、危化品仓库贮存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下,本项目建成运营对区域土壤环境影响可以接受。6环境风险(1)根据环境风险识别结果,本项目主要危险物质包括苯、甲苯、氨水等。(2)本项目危险单元包括甲类罐区、甲类仓库等。(3)本次评价风险事故类型设定为火灾、爆炸不完全燃烧伴生污染物,预测结果表明,最不利气象条件下,不完全燃烧伴生一氧化碳基本不会对厂外造成明显影响,其毒性终点浓度-1范围内无敏感点分布。评价要求建设单位根据事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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