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结算)

项目编号4409810071321962406170139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7 10:13:2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高州市人民法院预算金额10万元
中标单位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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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高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结算) 采购项目名称: 高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结算) 采购项目编码: 4409810071321962406170139 项目业主: 高州市人民法院 服务机构: 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高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造价咨询(结算) 合同编号: 4409810071321962406170139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6月25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6月25日至2024年10月31日 服务内容: 高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结算。面积约200方,资金投入11万元。 合同附件 7.pdf 高州市人民法院 2024-10-17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名称:高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h委托人:高州市人民法院咨询人: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甲方):高州市人民法院咨询人(乙方):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与咨询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股力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高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改造工程2、服务类别:工程结算编制3、工程规模:约10万元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安施,至咨询人出具正式成果报告、委托人人付清咨询费后终结。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二份,咨询人执二份。第二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标准合同范本内容一致)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按中国适用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广东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咨询业务。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结算编制a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W第四条委托人应在三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人提交报告的时间: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移交的已经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后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编制报告。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支付方式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配金:甲方负责为乙方向财政请款,由财政直接划款到乙方账户,最终造价金额以财政审核的为准。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贰仟元整(¥2000元)。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高州市人民法院咨询人: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怡景支行户名:华伦中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分公司帐号:44050169104200000277电话:662336694年6月15日月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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