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招标状态招标|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5-07-16 15:42:0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兴市知识产权局)预算金额83.45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
联系方式
  • 邵先生:18101532715
  • 孟女士:0510-80713567

正文内容

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7-10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 三、 具体工作要求”中, “(二)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更正为“(二)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检查服务”。 更正日期:2025-07-16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单位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3号 联系人:邵先生 联系电话:181015327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228号太平洋大厦16楼 联系人:孟女士 联系电话:0510-807135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孟女士 电话:0510-80713567 五、附件 ( 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 无 附件: JSZC-320282-JSFH-C2025-0072采购文件.doc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 品目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采购单位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行政区域 宜兴市 公告时间 2025年07月16日 15:03 首次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10日 更正日期 2025年07月1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媛 项目联系电话 0510-80713567 采购单位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18101535696 代理机构名称 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号康缘智汇港19层1905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孙媛 宜兴市政府采购磋商文件(电子标)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采购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名称: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报价邀请函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21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24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27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6第一章报价邀请函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欢迎你单位竞争报价并提请注意下列附表中的相关事项;序号内 容1项目信息项目名称: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JSZC-320282-JSFH-C2025-0072 品 目: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评审方法:参照综合评分法 预算金额:83.455万元 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集中考察或答疑: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分包2资格条件2.1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①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的组成中的“资格条件”;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③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综合检验机构甲类或甲类检验机构 A1/A2 级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项目需包含GJ1、RJ1、DJ3、TJ1、QJ1)。3磋商文件1.磋商文件的获取: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首页“苏采云”标签进入系统,应在“项目参与”中下载电子磋商文件(后缀名为“.kedt”);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附件中下载word版磋商文件。2.“CA锁”的使用:供应商须办理有效的CA锁(即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才可参与全流程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CA锁全省通用。3.CA锁办理方式、“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中的资料下载专栏中的《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指南》。4响应文件1.响应文件制作及提交:将电子磋商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响应文件。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5磋商保证金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6其他要求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以报价无效处理。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7不见面开标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苏采云”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1.1不见面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1.2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苏采云”系统“开标大厅”参与开标过程;1.3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签到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出质疑的权利,供应商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1.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系统内公布供应商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响应文件解密的指令,供应商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供应商解密限定在解密时间开始30分钟内完成。因供应商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供应商撤销其响应文件;因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响应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供应商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供应商解密成功,即视为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无故障;开标、评标及交互过程中因供应商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发生故障、CA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而导致出现不稳定、中断、失效、超时等情况,其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5在评审结束前,各供应商应当随时关注不见面开标大厅,并按照磋商小组澄清、报价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且承担未及时作出响应的一切后果。参与远程交互的应当为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作出响应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供应商的被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2、采购活动时间:2.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公告中的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确定成交供应商时间:评审结束后,详见成交结果公告。8联系方式采购人项目负责人:邵先生质疑受理人:邵先生联系电话:18101532715联系地址:宜兴市龙潭西路53号邮政编码:214200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孟女士联系电话:0510-80713567联系地址: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228号太平洋大厦16楼邮政编码:214200“苏采云”客服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致电“苏采云”客服,联系电话:16651529117;或在“苏采云”系统中发起在线人工客服请求财政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主体: 宜兴市财政局联系地址:宜兴市荆溪中路35号五局大院内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2、定义2.1“供应商”是指参加报价竞争,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可以以分支机构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他行业分支机构通过总公司有效授权可以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公司的人员、证书、业绩等,但分支机构与总公司或同一总公司下的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2磋商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负责人”,若自然人报价即指自然人本人。2.3“供应商(电子签章)”是指供应商的电子公章,自然人报价即指自然人私章或签名。2.4“服务”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服务及相关产品。2.5“响应”指提交报价文件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实质性回应,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的“投标”是指磋商报价,本采购文件中的“报价”除单独列明外均指项目总报价。2.6“证明材料”指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且必须为有效的,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方、有效期限、技术标准、认证范围等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2.7“电子交易平台”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苏采云”平台(系统)。2.8“中小企业声明”指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9“报价无效”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或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情况,按无效响应处理。2.10“评审因素”是指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包括的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商务因素等方面。2.11“正偏离”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响应情况优于磋商文件要求;“负偏离”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货物)响应情况劣于磋商文件要求。2.12本磋商文件中的招标与采购、磋商文件与采购文件、报价无效与响应无效、产品与货物、优惠政策与扶持政策,分别为同一概念或意思。2.13本磋商文件中所称的“以上”、“以来”、“以下”、“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高于”、“少于”、“超过”,不包括本数。3、政府采购政策3.1政府采购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3.2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2.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根据采购项目类型,若为服务类项目,只对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进行认定,不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3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评审时不予报价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及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2.4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应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准确完整填写相关内容,并明确企业类型(中型、小型或微型),否则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新成立企业时间认定以相关部门颁发证书的发证、登记日期为准,应提供相关证书,否则不予认可。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2.5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2.6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2.7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供应商未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不享受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即不给予小微企业报价扣除;若供应商同时为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只享受一次针对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3.2.8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3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3.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3.5落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治理要求,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3.6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实施相关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根据需求标准提供相关设备和运维服务。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相关文件规定。4、报价费用4.1磋商文件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4.2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报价有关的一切费用。4.3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供应商支付,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一次性付清。本次采购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取,供应商必须将该部分费用考虑在报价内。5、保密要求5.1采购各方当事人,对采购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组成6.1供应商应登录“苏采云”系统下载磋商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料并对磋商文件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报价无效。6.2磋商文件包括采购公告和本文件目录所列全部内容及其附件,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6.3磋商文件如与竞争性磋商公告有不一致的地方,以磋商文件为准;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工具中电子响应文件格式、说明与磋商文件格式、说明不一致的,以磋商文件格式、说明为准。6.4相关网站公告、公示信息如有不一致的,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7、磋商文件的解释7.1本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和“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其他部分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8、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并在系统中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应登录系统查看相应内容。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采购活动开始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最新发布的补充更正、澄清和修改后的磋商文件、公告信息为准。8.2如澄清或修改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件。因供应商未及时关注澄清更正公告、未及时更新上传响应文件导致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的,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响应文件9、响应文件的组成:(1)磋商报价表(2)资格条件①资格声明函: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②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1(授权委托书):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无需提供);③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2(社保):提供本项目被授权代表缴纳的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份的社保证明(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无需提供);④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⑤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供应商近十二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⑥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供应商依法缴纳近十二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⑦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依法缴纳近十二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限制期内);(若供应商企业信息已录入以上网站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企业信息未录入以上网站的,以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声明函中作出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为准);⑨联合体:如采购人要求组成联合体或采购人允许组成联合体且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应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否则无需提供;⑩分包:如采购人要求分包或采购人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有分包意向的,应提供有效的分包情况说明,否则无需提供;⑪中小企业声明: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此处无需提供;⑫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综合检验机构甲类或甲类检验机构A1/A2级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项目需包含GJ1、RJ1、DJ3、TJ1、QJ1),提供相关证书。注:以上近六个月、近十二个月是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向前推算(不含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月);资格声明函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前三年是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含)向前推算,一年按365天计;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资格声明函中作出承诺。(3)符合条件①响应函②明细报价表③项目技术要求偏离表④项目人员配置清单⑤服务内容详细说明(格式自拟)(4)价格折扣文件(5)其他相关材料上述(2)和(3)内容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报价无效,相关材料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若未提供被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及社保证明的,视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如上述资格证明文件遇年检、换证,则必须提供法定年检、换证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仅针对供应商为非自然人。如上述“(2)资格条件”第③、⑥、⑦项,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为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士的,其身份证明须提供有效的护照或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它可在中国大陆有效居留的许可证明。如采购的项目中有多个采购包,供应商应当按照所参与的采购包提交相应的响应文件资料,不同采购包的响应文件资料不得混用且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以人事代理、控股子公司等代收代缴形式缴纳社保的证明,属于无效证明文件。10、报价10.1所有采购活动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10.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10.3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10.4每种服务及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1、响应文件的制作11.1所有文件、往来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规格、型号辅助符号例外)。11.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1.3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偏离,应在响应文件中详细说明偏离的情况,如未明确作出偏离情况的说明,则视同供应商承诺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11.4不因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而否决响应。本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若供应商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的,可以以电子照片、截图等其他方式提供。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的证明材料,彩色、黑白均认可,但必须保证证明材料的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否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证明材料被判定为无效的风险。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的相关名称、表述等与采购需求、评审标准不一致,磋商小组认为其实质相同的视作等同。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格式与磋商文件中的不一致,但必要的评审所需信息不影响评审判断的,视为符合要求,否则报价无效。11.5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加盖的公章,均视为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同意或授权。12、电子响应文件12.1供应商应通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使用数字认证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合成、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并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响应文件编制软件或登录“苏采云”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时间以电子交易平台时间为准。具体流程如下:将后缀名为“.kedt”的磋商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导出加密的响应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响应文件。(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苏采云)供应商操作手册》)12.2截止时间以后传输的响应文件,“苏采云”平台将拒绝接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12.3提交完成后至解密前,供应商不能对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认证证书进行更新、续费,否则可能引起的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等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友情提示:若供应商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12.4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线上、线下)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采购代理不承担责任。13、响应文件的拒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响应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拒收情形的将被拒收。14、响应文件的真实性14.1供应商(含成交供应商)应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4.2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视情况或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含成交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中某材料的原件、其他相关证明性资料等材料,供应商(含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数量等相关要求,予以提供原件、相关证明性资料等材料。如供应商(含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以上要求予以提供的,将视同该供应商(含成交供应商)无该材料的原件、相关证明性资料等材料,则供应商(含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该材料上未实质性响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15、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5.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的60天(含截止当日)。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6、响应文件的退还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一律不予退还。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后,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7.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18、无效报价的确认18.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报价无效:(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或盖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的;(3)响应文件中有采购文件未允许提供的选择性内容的(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或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且供应商拒绝修正的;(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8)属于磋商文件“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的或未提交最终报价的;(10)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报价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1)提供虚假材料(含虚假承诺)的;(12)响应文件内容不全、实质性内容无法辨认或自相矛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其中之一的;(13)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四、联合体报价、成交后分包19、联合体、成交后分包(如有)19.1联合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供应商如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体单位(即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中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有)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除联合体协议书外,响应文件其他地方需要供应商签名或盖章的,只需主体单位进行签名或盖章。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未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报价均将被认定为报价无效。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由联合体主体单位出具中小企业声明。19.2成交后分包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五、采购活动20、采购活动20.1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在“苏采云开标大厅”召开开标大会。供应商应当在报价前做好充分准备,携带CA数字证书准时参加。提交响应文件或成功解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0.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在“苏采云开标大厅”开启响应文件,相关注意事项详见报价邀请函。21、磋商程序21.1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即评审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21.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的,其报价无效。21.2.1资格性审查是指磋商小组按照本须知“9、响应文件的组成”中“资格条件”的要求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21.2.2信用查询。①查询时间:磋商小组将在资审环节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资格性审查不通过,其报价将被认定为报价无效。②不良信用记录指: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限制期内)。存在以上任意一项不良信用记录,其报价无效。③查询及记录方式:评审当日,磋商小组在以上网站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签字、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实时查询结果为准,评审结束后,不因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改变而改变信用查询结果;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若在以上两个网站查询不到供应商企业信息的,以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声明函中作出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为准。21.2.3符合性审查是指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此处实质性要求是指本须知“9、响应文件的组成”中“符合条件”和磋商文件中其他实质性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报价无效。2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1.4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供应商获得证书的时间是指发文时间或证书落款时间,若供应商同时提供了发文和证书,以发文时间为准。同一合同项下的续签合同、补充合同不单独作为有效证明材料。除以上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时,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以外的证明材料一概不作为评审依据。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采用不见面交易模式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并做好记录。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电话,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答复相关信息。如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应答,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1.5磋商小组确定磋商程序和磋商内容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1.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作无效响应处理。21.7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第2次磋商报价(即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供应商未及时在系统中填报并确认最后报价,视为放弃磋商资格、退出磋商,其报价无效。21.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其报价无效。21.9评审方法和标准。21.9.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综合评分后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作为成交候选人排序,编写评审报告。若最终得分相同,按最后原始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最终得分且最后原始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确定排序。评分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除了算术修正(21.9.2)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价格进行任何调整。如有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报价参与评审。21.9.2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21.10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宣读磋商小组初步评审意见。22、确定成交供应商22.1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2.2成交结果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电子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23、采购终止23.1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采购活动终止:(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六、磋商保证金24、磋商保证金: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七、签订合同25、签订合同25.1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施工现场及公用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一旦成交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导致报价成本的变化,成交价格将不会得到调整。25.2成交供应商应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合同进行公告,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备案。成交供应商如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及财政部门可延期签订合同。25.3签订合同书及合同条款应以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依据。25.4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5.5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向采购人书面申明放弃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财政监管部门将视情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资格的,参照前款进行处理。25.6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相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6、政府采购合同融资26.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宜兴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共同支持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融资繁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供应商与金融机构按照“银企自愿,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融资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宜财采〔2022〕11号)要求,并结合自身情况,在“苏采云”平台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在线提出融资申请,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融资回款账户。26.2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选择采用合同融资形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提供的银行名录内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八、报价行为及报价产品27、报价行为及报价产品:(1)供应商的行为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2)提供的服务及产品、产品安装(施工)等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及要求。(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供应商成交后,在供货期内如遇产品平滑(自然)升级,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平滑升级商品不补差价(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4)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出具的证书等相关材料,均应在有效期限内,即有效期限应覆盖响应文件评审当日。九、验收28、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磋商文件的规定以及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相关承诺,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由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履约管理,并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十、质疑处理29、询问29.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也可以向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29.2采购代理机构不负责向任何供应商解释评审情况。30、质疑30.1质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质疑”相关内容要求,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格式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同一项目下的不同采购包,供应商只能对其参与的采购包提出质疑。30.2质疑答复责任主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供应商认为采购程序及流程操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也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30.3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供应商应当收到采购文件期限和采购文件公告届满期限均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自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质疑函(仅限于原件)的,被质疑人将不予受理。30.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外送达的质疑函或法定质疑期限内送达的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如质疑查无实据或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的,将被记入江苏省和无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31、投诉31.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报价邀请函中的财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本项目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供应商须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服务,不得有负偏离,具体要求如下:一、项目背景为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2025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继续牵头抓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特种设备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技术优势,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我局现需对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进行采购二、服务内容该项目内容包括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检查服务、重点承压类特种设备年度安全检查服务、重点机电类特种设备年度安全检查服务、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服务、起重机械维保质量抽查考核服务。3、具体工作要求(一)化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评估1、对69家化工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估,排查设备隐患,检查结束后填写记录表;2、服务单位根据委托方要求制定排查表样式;3、对特种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确认,确保与监察平台数据库一致;4、指导企业有效使用企业服务平台,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落实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晨会”制度,纳入“日管控”内容;5、项目结束后,提供总结报告以及问题清单。(二)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检查服务1、根据委托方需求,对7家气瓶(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1家气瓶检验单位开展年度检查;2、服务单位根据委托方要求制定检查记录表;3、项目结束后,提供总结报告以及问题清单。(三)重点承压类特种设备年度安全检查服务1、按照重点设备检查计划,开展424台重点承压类特种设备(345台快开门压力容器、79台重点压力容器)年度安全检查,每月提供检查检验计划和完成情况清单;2、对每台压力容器出具检查报告;3、项目结束后,提供总结报告以及问题清单,并指导使用单位完成隐患整改闭(四)重点机电类特种设备年度安全检查服务1、对437台机电类特种设备(402台重点起重机械、35台重点电梯)开展委托安全检查,着重对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以及电气系统开展检查,填写记录表;2、服务单位根据委托方要求制定排查表样式;3、项目结束后,提供总结报告以及问题清单,并指导使用单位完成隐患整改闭环。(五)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服务1、对31家单位维保单位开展不少于2次维保质量抽查,合计不少于62台;2、服务单位根据委托方要求制定抽查表样,对抽查每台电梯出具记录表;3、按照工作计划和星级评定细则对全市约31家单位开展星级评定现场评价;4、电梯维保应急响应抽查,每家维保单位不少于2次;5、项目结束后,提供总结报告以及问题清单,提供总结报告。(六)起重机械维保质量抽查考核1、根据委托方需求,排查44家起重机械维保单位开展维保质量抽查,填写记录表;2、服务单位根据委托方要求制定检查记录表;3、项目结束后,提供总结报告以及问题清单。(七)其他要求1、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抽查、评定、开合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2、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泄漏相关信息。3、供应商应具备数据平台,能够实现与采购人数据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能够通过信息平台对阶段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八)服务团队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规定相关能力,涉及相关人员资质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材料。2、供应商应按照所本项目要求之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需明确1名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协调)。3、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组建专门服务团队,满足项目正常开展需要,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自身情况配备数量充足的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项目履约时效和履约质量。4、项目团队组成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人员与被考核、检查、评估、评定的单位相关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出具公正报告的,包含但不限于亲属关系或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予以回避。四、服务标准1.进度周期在工作开展前,中标单位应制定项目推进表提交采购人备案。2.质量要求(1)各项工作应遵循严谨、准确、客观、公开、公平原则,保证数据准确性并对报告质量承担法律责任。(2)各项工作应能客观反映项目情况。3.责任义务(1)所有服务工作的交通问题由成交单位自行解决。(2)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工作信息。(3)不得将相关工作或部分委托其他单位完成。(4)主动配合采购人提供进度报告,协助采购人对相关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5)供应商应强化履约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团队人员和现场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事故与采购人无关。(6)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单方面中止采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中标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出具虚假报告的;2)使用非本单位人员、不符要求人员开展工作的;3)未能及时完成本项目工作任务的。4.验收标准验收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需重新开展,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承担重新开展相关工作而导致不能按期履约交付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五、保密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有内容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信息,否则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并带来不良的后果的,取消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注意事项成交单位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人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单位相应的责任。七、商务要求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验收标准: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验收。4.付款步骤:项目完成验收合格且服务期结束后30天内,支付合同价的60%,剩余资金下一年度支付。九、实质性要求本章有关服务与商务条款的要求为基准要求,如供应商不能完全符合此基准要求,可高于此基准要求进行报价,采购人将不接受低于该基准要求(负偏离)的报价,供应商需对此基准要求作实质性响应。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一、评分项目(总分100分)技术商务部分80分价格部分20分二、评审内容:评审内容序号评审项目分值评审细则技术部分60分1对项目的理解与认识分析20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对本项目的理解与认识分析方案:案内容对项目背景的理解、项目需求的掌握理解、贴切程度。方案描述全面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0分;方案内容对项目背景的理解、项目需求的掌握理解、贴切程度。方案描述较为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5分;方案内容对项目背景的理解、项目需求的掌握理解、贴切程度。方案描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表述错误、前后表述矛盾、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0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2项目实施方案20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对项目组织情况、实施内容、档案管理、应急预案描述全面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20分方案内容对项目组织情况、实施内容、档案管理、应急预案描述较为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5分方案内容对项目组织情况、实施内容、档案管理、应急预案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项目无关、表述错误、前后表述矛盾、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0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3进度与评估质量保证措施10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编制进度与评估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方案内容对进度与评估质量保证人员组织管理措施、进度与评估质量保障措施、进度与评估质量全过程控制措施描述全面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0分;描述较为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7分;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项目无关、表述错误、前后表述矛盾、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得4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4建设数据平台方案10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编制建设数据平台方案:方案内容对合理化建议描述全面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10分;方案内容对合理化建议描述较为合理符合采购需求的得7分;方案内容对合理化建议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项目无关、表述错误、前后表述矛盾、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得4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商务部分 20分5业绩10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类似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服务或者评估服务的,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得10分;注: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制作进入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均不得分。6人员综合实力5(1)拟派项目负责人(1分)①项目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例如:机电类、机械类、材料类等)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均不得分。备注: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本单位连续近3个月(不含报价当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以及相关证书材料制作进入响应文件。(2)拟派技术负责人(1分)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例如:机电类、机械类、材料类等)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中级技术职称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备注: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本单位连续近3个月(不含报价当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以及相关证书材料制作进入响应文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均不得分。(3)拟派服务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除外)(3分)项目组成员中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分/人;中级技术职称得0.5分/人;本项最高得3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备注: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得分,提供上述人员本单位连续近3个月(不含报价当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以及相关证书材料制作进入响应文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均不得分。7荣誉奖项5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获得行政机关颁发的奖项或者荣誉的,有一项得1分,最高得5分。(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2、价格部分序号评审项目分值评审细则1价格部分2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注:因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备注:1、评分过程中如出现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四舍五入法,最终保留两位小数;2、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以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相关评分项不得分。3、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①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x50%;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x50%;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x45%.④其他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约的情形。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将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审查相关情况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甲方: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对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审,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成交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成交通知书;1.1.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项目名称:;1.2.2项目数量:;1.2.3项目质量:;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总价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1.4.2发票开具方式:。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5.1履行期限:;1.5.2履行地点:;1.5.3履行方式:。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和缺陷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甲方无关。如不可避免地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甲方为解决纠纷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6.6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7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2)向宜兴市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生效。1.8.2本合同一式伍份,供需双方各持贰份,代理公司存档壹份。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磋商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技术成果归属甲方。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5.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5.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5.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6质量保证2.6.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6.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7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8合同变更2.8.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8.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9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如磋商文件“第一章报价邀请函”中甲方接受成交后分包,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0不可抗力2.10.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0.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0.4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处理;2.10.5“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某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2.11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2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3合同中止、终止2.13.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3.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4检验和验收2.14.1乙方按照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定期进行验收;2.14.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通知和送达2.15.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5.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一)磋商报价表:1、磋商报价表(格式):磋商报价表本次为首次报价货币单位:人民币元项目编号:标题内容 (小写)内容(大写)报价 元 元注:1、报价包括完成项目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2、报价以总价为准,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3、偏离说明:详见《项目技术要求偏离表》。供应商(电子签章):(二)资格条件1、资格声明函(格式):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公司(单位)参加本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提交响应文件时不存在有效期限内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我公司(单位)愿针对本次项目(JSZC-320282-JSFH-C2025-0072)进行报价,响应文件中所有关于报价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单位)同意监管部门做出的相关决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反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反面注:上述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特授权代表我公司(单位)全权办理针对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宜兴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的磋商报价,以我方名义签署、确认、澄清、提交、撤回、修改相关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被授权代表已知晓并接受委托事项。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你处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代表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办理的事项(在委托期限内)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被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被授权代表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正面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正面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反面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扫描件反面3、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2(社保):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相关要求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无不良信用记录: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相关要求9、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的报价。现就联合体报价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联合体主体单位名称)为本次报价的主体单位,联合体以主体单位的名义参加报价。2、联合体主体单位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联合体主体单位在整个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其他: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事务结束且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联合体主体单位(盖章):成员单位(盖章):日期:___年___月__日注:如采购人要求组成联合体或采购人允许组成联合体且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应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否则无需提供。10、分包情况说明(格式)分包情况说明我公司根据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承担主体为,拟分包合同金额元,占报价比例%,且我公司承诺分包承担人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供应商(电子签章):注:如采购人要求分包或采购人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有分包意向的,应提供有效的分包情况说明,否则无需提供。11、中小企业声明注: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本章“价格折扣文件”附件1),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本章“价格折扣文件”附件2),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无需提供。12、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综合检验机构甲类或甲类检验机构A1/A2级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项目需包含GJ1、RJ1、DJ3、TJ1、QJ1)。注:如本项目有特定资格要求的,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无需提供。(三)符合条件1、响应函(格式):响应函致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富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我方收到你们本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磋商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报价。1.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服务,总报价详见《磋商报价表》。2.我方已对照采购要求,填写了报价服务的偏离情况,详见《项目技术要求偏离表》。3.我方参与报价即表示认可并遵守本磋商文件的所有规定,不再对磋商文件及相关补充更正文件提出质疑和投诉。我方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的60天(含提交截止当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与贵方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4.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按地点,完成服务任务。5.我方愿意根据贵方及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的原件及相关证明性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6.我方认为采购人有权确定成交供应商。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我方绝不放弃成交资格。7.我方愿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8.如果我方成交,我方愿意遵守磋商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9.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10.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11.关联单位情况说明: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不填写视为无。12.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电,请联系:地址邮编传真办公电话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联系人手机号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供应商(电子签章):2、明细报价表(格式):明细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序号服务名称数量及单位单价分项总报价合计(小写)(大写)供应商(电子签章):注:供应商应当根据“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的内容详细填写明细报价表,须包括本次采购的所有细项及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表格不够可自行延长;如本表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项目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项目技术要求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报价内容正偏离/负偏离供应商(电子签章):注:(1)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的相关要求,将自身响应的偏离情况(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详细填入上表,并注明“正偏离/负偏离”;若未填写上表,视为完全响应。(2)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中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供,请自行添加。4、项目人员配置清单(格式):项目人员配置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日期: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名称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编号是否驻扎现场12345678910… …注:1.表格不够可自行延长。2.应按磋商文件要求配备项目人员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满足项目的基准要求,否则报价无效。3.上述人员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更换,须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供应商(电子签章):5、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及服务方案(格式自拟):供应商根据“第三章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提出的技术、服务、人员等实质性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详细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磋商文件中要求进行承诺的,应当进行承诺。(四)价格折扣文件企业报价折扣证明序号企业性质服务承接商类别响应文件中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小微型企业服务的承接商为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服务的承接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2)3监狱企业服务的承接商为监狱企业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如本项目给予报价扣除优惠,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以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为准。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注:(1)供应商应准确完整填写相关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相关要求。(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项目编号:JSZC-320282-JSFH-C2025-0072)服务全部由本单位提供。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五)其他相关材料供应商根据评审方法和标准等要求,提交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提供证明材料的,相关评分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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