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2025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管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N5134302025000075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9 12:32:2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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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金阳县水利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凉山州尚泰商贸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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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管材聚乙烯给水管PE给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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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内容: 金阳县2025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管材采购项目 一、合同编号:N5134302025000075-1 二、合同名称:金阳县2025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管材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34302025000075 四、项目名称:金阳县2025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管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金阳县水利局 地址:金阳县天地坝镇南街142号 联系方式:0834-8733445 供应商(乙方):凉山州尚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胜利南路二段65号 联系方式:1588400644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聚乙烯(PE)给水管Φ32(1.6MPa) 1(米) ¥306,642.45 ¥306,642.45 聚乙烯(PE)给水管Φ32(1.6MPa) 2 聚乙烯(PE)给水管Φ25(1.6MPa) 1(米) ¥241,832.43 ¥241,832.43 聚乙烯(PE)给水管Φ25(1.6MPa) 3 聚乙烯(PE)给水管Φ40(1.6MPa) 1(米) ¥95,474.26 ¥95,474.26 聚乙烯(PE)给水管Φ40(1.6MPa) 4 聚乙烯(PE)给水管Φ50(1.6MPa) 1(米) ¥278,522.40 ¥278,522.40 聚乙烯(PE)给水管Φ50(1.6MPa) 5 聚乙烯(PE)给水管Φ20(1.6MPa) 1(米) ¥262,052.09 ¥262,052.09 聚乙烯(PE)给水管Φ20(1.6MPa) 合同金额: 1,184,523.6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肆仟伍佰贰拾叁元陆角叁分 履约期限:2025年0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9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025年水利发展资金管材采购合同.pdf 金阳县水利局 2025年09月19日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51343020250000251签订地点:金阳县水利局签订时间:2025年9月1采购人(甲方):金阳县水利局供应商(乙方):凉山州尚泰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合同货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总价(万元)随机配件交货期PE给水管50(1.6MPa)m30000278522.40无30天PE给水管40(1.6MPa)m1500095474.26无30天PE给水管32(1.6MPa)m75000306642.45无30天PE给水管25(1.6MPa)m90000241832.43无30天PE给水管20(1.6MPa)m105000262052.09无30天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捌万肆仟伍佰贰拾叁元陆角叁分,即RMB¥1184523.63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4.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四、交货及验收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货物在乙方通知下,甲方进行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若质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3.货物交货完毕后10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资料,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5.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五、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十款项:¥592261.82元,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贰仟贰佰陆拾壹元捌角贰分:2.乙方交货完毕甲方核实产品规格数量无误及质量验收合格后,甲方接到乙方提供的票据凭证资料以后的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十款项:¥592261.81元,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贰仟贰佰陆拾壹元捌角壹分;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6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2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七、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XXX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6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7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给甲方。(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八、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九、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3.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章并经代理机构审核编号后生效。甲方、乙方、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金阳县水利局乙方:凉山州尚泰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0151199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长安南路支行账号:账号:03060302000050477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约日期:2025年月1签约日期:2025年生日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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