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地勘采购公告(八钢设备工程部)

项目编号WWWG2025090003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3 13:13:0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八钢设备工程部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地勘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
联系方式
  • :13009624577

正文内容

询价单号 WWWG2025090003 采购方式 公开 采购员 联系电话 报名截至时间 2025-09-08T11:00 报价截至时间 2025-09-08T11:00 采购商名称:八钢设备工程部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要求交货期 备注 WT2025090003 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地勘 1 1 1.0 1 2025-10-05 1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疆八钢公司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执行合同、报价单 四、技术条款:执行委托书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10万元 六、报名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含)以上或者[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甲级](含)以上或者[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含)以上 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能力。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含)以上 3.投标其他条件: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开标当日数据为准)。 2、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开标当日数据为准)。 3、投标人未被宝武集团、招标人或其上级控股、托管公司列入禁止交易名单。 4、八钢网内合格供应商。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地勘报价单-地勘项目(欧贝竞价).xls 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项目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pdf BGTY-2025-120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履约)20250724.doc 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项目地堪委托书.pdf 06264L01-(地勘)附图.pdf 竞 价 报 价 单 序号 咨询费用名称 不含税报价(元) 备注 (注明报价计费标准及报价包含内容) 1.0 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地勘 需提供详细报价明细附件 报价合计(不含税,税率6%) 备注: 1.本合同为不含税固定总价**万元,结算税率6%。包含本合同招标范围、技术协议(如有)、委托书(如有)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变化均包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 2.竞价人报价需填报计算明细,按相关规范及标准综合考虑报价费用。 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项目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建设单位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工程名称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项目场地位置八钢一炼铁厂焦化区域勘察技术要求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2.提供满足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3.提供地基交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4.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交形特征;5.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的建议;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要求的其它内容要求提交勘察资料内容详细勘察报告提交任务书日期要求提交资料日期要求提交资料份数随任务书附图2025年8月22日蓝图份张年月日份序号建(构)筑物名称设计地坪标高(米)层数高度(m)建(构筑物等级对差异沉降敏感程度建(构)筑物基础主要设备说明地下室或地下设备情况备注形状尺寸(m3材料砌置深度(m)单位荷重(KPa)或总荷重(吨)设备名称设备基础对差异沉降敏感程度使用期间荷重状况说明形状尺寸(m)材料砌置深度(m)单位荷重(KPa)或总荷重(吨)1初冷基础±0.000一层40三级一般独立基础15钢筋混凝土-2.5250KPa2支架基础±0.000一层10三级一般独立基础10钢站混凝土-1.5250KPa提出任务书单位:新疆钢铁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总负责人:722提出任务书人:刘香香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GF—2016—0203立项编号: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勘察证书等级:发包人:勘察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三、合同工期1四、质量标准1五、合同价款2六、合同文件构成2七、承诺2八、词语定义2九、签订时间2十、签订地点3十一、合同生效3十二、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第1条一般约定41.1词语定义4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6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61.4语言文字71.5联络71.6严禁贿赂81.7保密8第2条发包人82.1发包人权利82.2发包人义务82.3发包人代表9第3条勘察人103.1勘察人权利103.2勘察人义务103.3勘察人代表11第4条工期114.1开工及延期开工114.2成果提交日期11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1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124.5恶劣气候条件12第5条成果资料125.1成果质量125.2成果份数135.3成果交付135.4成果验收13第6条后期服务136.1后续技术服务136.2竣工验收14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47.1合同价款与调整147.2定金或预付款157.3进度款支付157.4合同价款结算16第8条变更与调整168.1变更范围与确认16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17第9条知识产权17第10条不可抗力18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8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8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9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9第12条合同解除20第13条责任与保险20第14条违约2114.1发包人违约2114.2勘察人违约21第15条索赔2215.1发包人索赔2415.2勘察人索赔24第16条争议解决2416.1和解2416.2调解2416.3仲裁或诉讼24第17条补充条款2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6第1条一般约定261.1词语定义26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26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61.4语言文字261.5联络261.7保密27第2条发包人272.2发包人义务272.3发包人代表27第3条勘察人283.1勘察人权利283.3勘察人代表28第4条工期284.2成果提交日期28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28第5条成果资料285.2成果份数285.4成果验收29第6条后期服务296.1后续技术服务29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297.1合同价款与调整297.2定金或预付款307.3进度款支付307.4合同价款结算30第8条变更与调整308.1变更范围与确认30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31第9条知识产权31第10条不可抗力3110.1不可抗力的确认3110.2不可抗力的通知31第13条责任与保险31第14条违约3214.1发包人违约3214.2勘察人违约32第15条索赔3215.1发包人索赔3315.2勘察人索赔33第16条争议解决3316.3仲裁或诉讼33第17条补充条款33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37附件B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37附件C进度计划37附件D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37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成果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为固定总价,不含税,结算税率6%。包括合同及委托书约定的全部内容。2.合同价款形式:通宝或商业承兑汇票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竞价采购文件、委托书或技术协议及成交通知单(如果有);(4)竞价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勘察人执份。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第1条一般约定1.1.1.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1.2.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或竞价采购文件和成交通知单(如果有);(4)投标文件或竞价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3.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1.4.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1.5.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1.6.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7.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2.第2条发包人1.2.1.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1.2.2.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1.2.3.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3.第3条勘察人1.3.1.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1.3.2.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1.3.3.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4.第4条工期1.4.1.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4.2.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3.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1.4.4.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4.5.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1.5.第5条成果资料1.5.1.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2.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1.5.3.5.4成果验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1.6.第6条后期服务1.6.1.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1.6.2.6.2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1.7.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7.1.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总价合同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单价合同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7.3进度款支付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4.7.4合同价款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1.8.第8条变更与调整1.8.1.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8.1.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1.8.2.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9.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0.第10条不可抗力1.10.1.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0.2.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10.3.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11.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1.12.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13.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1.14.第14条违约1.14.1.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14.2.14.2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1.15.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勘察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16.第16条争议解决1.16.1.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6.2.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6.3.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7.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8.第1条一般约定1.18.1.1.1词语定义1.18.2.执行通用条款1.1条1.18.3.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18.4.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竞价采购文件、委托书或技术协议及成交通知单(如果有);(4)竞价文件及其附价(如果有);(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1.18.5.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及其它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无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无1.18.6.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1.18.7.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8.8.1.7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同时,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9.第2条发包人1.19.1.2.2发包人义务2.2.2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7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2.7。1.19.2.2.3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20.第3条勘察人1.20.1.3.1勘察人权利3.1.2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合同不允许分包。1.20.2.3.3勘察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1.21.第4条工期1.21.1.4.2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1.21.2.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经双方协商签字认可,以发包人盖章确认的文件为准。1.22.第5条成果资料1.22.1.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_______份。1.22.2.5.4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包人3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1.23.第6条后期服务1.23.1.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报告成果咨询、验槽、地基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均包含在勘察合同里,不再另行收取。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1.24.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24.1.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执行合同通用条款。7.1.2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合同不做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取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根据项目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取费用。(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一方在收到对方通知后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调整。1.24.2.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无或预付款的金额:无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无1.24.3.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无1.24.4.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勘察人提交正式勘察报告,申请结算,发包人在管理系统办理结算审核,勘察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完财务挂账后,发包人向勘察人一次性付清勘察费。1.25.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8.1.1。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应在3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1.25.1.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3天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3天1.26.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_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勘察人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合同通用条款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1.27.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28.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2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具备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伤和商业保险。1.29.第14条违约1.29.1.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三逾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14.2勘察人违约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同时不免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三,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按《建筑法》执行。(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1.30.第15条索赔1.30.2.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30.3.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31.第16条争议解决1.31.1.16.3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向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不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履约完成后勘察人2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申请,由发包人在管理系统内完成附表《咨询服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评价及结算单》评价,因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每延期1日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0.3%。勘察人出现合同未及时履约的违约行为,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总额为合同额的10%。3、其它违约详见附表《咨询服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评价及结算单》(岩土勘察测量测绘类)约定执行。4、合同结算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扣减;80-70分及以上结算时扣减结算额0.5%的违约金;70-60分及以上结算时扣减结算额1%的违约金;60分以下结算时扣减结算额5%的违约金。(综合评分详见附件咨询设计单位履行合同评价及结算单。(综合评分详见附表)5、乙方依据本合同承担的违约金上限,无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均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第14.2.2条内容中(1)(3)(4)及附表《咨询服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评价及结算单》中考核标准(1)条除外),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除外。1.32.0.1附表编码:BSTB/05-111-02A咨询服务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评价及结算单(岩土勘察测量测绘类)合同名称项目名称 立项编号合同编号 咨询单位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结算金额(万元) 评 价 项 目 合同内容选项评价项目评价依据评价得分优良中差测量测绘□岩土工程勘察□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报告或成果。 年 月 日提交报告或成果 份交至建设单位53202成果报告满足设计院《勘查技术要求》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是 □否 满足设计院《勘查技术要求》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530-103通过施工检验,报告结论正确,未给甲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隐患。□是 □否通过施工检验,报告结论正确。5320□是 □否给甲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隐患。4探坑防护措施满足安全要求,未造成人身等安全事故,现已掩埋。□是 □否探坑防护措施满足安全要求,未造成人身等安全事故,现已掩埋。53-5-10现场服务 □5能够履行现场服务的义务,及时进行验槽或移交现场控制点,帮助甲方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使甲方满意。□是 □否 履行服务义务,满足甲方要求 5320综合评价得分=评价得分×100=扣款比例 评价得分 5×评价项目数扣款额 评价项目数 考核标准1.工程建设中如因成果问题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隐患,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给予合同金额30%的扣款处罚,不免除乙方在合同条款中的其他违约责任。2.综合评价得分如:70≤综合评价得分<80,扣除合同金额的0.5%,如60≤综合评价得分<70,扣除合同金额的1%,如综合评价得分<60,扣除合同金额的5%。如发生考核标准第1项处罚,该条款可免于执行。建设单位经办人意见:年 月 日职能管理部门1.1.1.1经办人意见及签名: (此栏为业务系统审批,无审批流程为签字确认)年  月  日签 章项目负责人签名:签 章部门负责人签名:备注以上评价结论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2.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3.附件B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4.附件C进度计划5.附件D工作量和费用明细表受委托单位:委托单位:铁厂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炼接收人:收委托负责人:批准:电话号码:电话号码:13009624577委托书编号:委托日期:2025年8月25日委托阶段:地质堪察(详勘)完成日期月:22025年9月10日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项目地堪委托书1、现状: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项目现已立项,立项编号:WG202508027,因存在土建施工,依据设计要求现需要开展地质勘察工作,满足项目图纸设计需求。2、地勘内容及范围:2.1地勘点炼铁厂焦化区域化工作业区初冷器、电捕区域。2.2对差异沉降敏感的建构物都将进行沉降计算,勘查的土层深度和指标应满足天然地基和桩基沉降计算等的要求。2.3建构筑物的内容随项目进展可能有变化,届时补充调整。2.4勘孔布点和深度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已有建构情况,并按照相关规范由勘查单位确定。2.5根据原场地地勘,原场地附近部分区域存在湿陷性黄粉土,请查明本工程场地内是否存在。3、地勘的目标及效益性;满足施工图设计的需求,依照总平面图-勘测坐标和地质勘察任务书开展地勘工作。4、勘察原则:4.1遵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等国家地方及行业专门规范、规程及标准的技术要求。4.2对建构筑物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形式、基础形式、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提出合理的建议。4.3评价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对场地稳定性可能的变化提出防治建议。44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角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液化和震陷特性等)的评价,予测可能的地震效应。45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十在自重应力及附加压力共同作用下压缩模量。4.6确定各层岩土的力学指标(地基承载力标准值,C,,e,Es值,桩端阻力和桩侧阻力标准值等)。4.7软土勘察除按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1)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均匀性。2)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3)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4)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5)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填土情况。。4.8勘察工作应执行下列规范、标准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50007-2011)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112-2013)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5、工期要求:5.1、按上述各项勘察技术要求提供勘察结果:1)勘察目的,要求和任务。2)勘察方法和工作布置o供占平面图面图,村状图,原位测试,至内试验图衣以县他相大图衣。坦供天地其和可能的株基持力层十层面标高图。52地勘成果接委托书后10日前完成并提交我方。附件,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勘测坐标:地质勘察任务书。同竞利75205.8.26interface return error

附件下载

  • 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项目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pdf下载
  • 炼铁厂焦化区域鼓冷系统新建初冷器项目地堪委托书.pdf下载
  • 06264L01-(地勘)附图.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