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沥镇政府充电桩工程

项目编号440605MAC7UJD62250219096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03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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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佛山市南海宏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算金额10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广东粤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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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沥镇政府充电桩工程 采购项目名称: 大沥镇政府充电桩工程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MAC7UJD622502190963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宏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机构: 广东粤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大沥镇政府充电桩工程 合同编号: 440605MAC7UJD622502190963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3月0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3月03日至2025年04月03日 服务内容: 结算审核 合同附件 大沥镇政府充电桩工程结算咨询合同.pdf 佛山市南海宏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5-03-24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12项目名称:大沥镇政府充电桩工程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宏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咨询人:广东粤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期:2025年3月3日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佛山市南海宏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广东粤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大沥镇政府充电桩工程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1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完成造价审核的期限:在签收送审资料后按双方协商的工作日完成委托审核工作,出具初稿。委托人向咨询人交付全部送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供造价结算审核报告书原件。如因委托人未能提供全部有关资料,审核时间顺延。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三份,咨询人执一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佛山市南海宏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粤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天委托代理人魏外勇n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经办人经办人:证明人201年3月3日年月日咨询人收款账户资料如下:开户名称:广东粤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季华支行帐长号:201302920920011069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共5页,第1页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P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共5页,第2页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鉴定费等)。4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鉴定费等)。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咨询人有权主张额外的酬金,具体的酬金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一方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委托人由于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后,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咨询人有权主张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具体的酬金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1拖欠酬金时间乘以拖欠的酬金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咨询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实施本合同的采购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或逾期交付报告书的,应当向委托人补偿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乘以逾期时间乘以本合同约定的酬金总金额计算。第二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八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共5页,第3页第三十一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2.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2适用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相关定额及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结算审核。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及提供时间:咨询时间从资料齐全的第二天起计算。第四条委托人应在柒个日历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退回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结算审核费根据粤价函【2011】742号文的收费标准计收;S委托内容2)粤价函【2011】742号文的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基数收费段计费费率预算编制或审核预算金额100万以内(含100万)0.480%100万-500万(含500万)0.410%500万-1000万(含1000万)0.380%1000万-5000万(含5000万)0.340%5000万-10000万(含10000万)0.290%10000万以上0.260%结算编制结算金额100万以内(含100万)0.450%100万-500万(含500万)0.400%500万-1000万(含1000万)0.350%1000万-5000万(含5000万)0.330%5000万-10000万(含10000万)0.300%10000万以上0.250%结算审核送审结算100万以下0.280%100万-500万0.250%500万-1000万0.220%1000万-5000万0.160%1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共5页,第4页5000万-10000万0.130%10000万以上0.100%|核减额|+|核增额5%注:1.各项最终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3)工程造价咨询费在委托人签收正式咨询报告后凭付费通知和等额有效发票一次性付清。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加协议条款:无1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共5页,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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