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设计项目

项目编号441323MB2E053342412261475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3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预算金额1.62万元
中标单位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中标金额1.62万元
代理单位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
相关产品执法用房修缮设计施工图设计
联系方式

正文内容

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设计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设计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1323MB2E053342412261475 项目业主: 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 服务机构: 根据回避原则,应业主单位要求待服务期结束后公开结果。 合同名称: 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设计项目 合同编号: 441323MB2E053342412261475 合同总金额: ¥16,2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1月1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1月13日至2025年07月13日 服务内容: 一、项目名称: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设计项目 二、项目地点:惠东县稔山镇原亚婆角边防派出所 三、项目采购单位: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 四、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惠东县惠东县稔山镇原亚婆角边防派出所, 2层楼加食堂建筑面积约为470平方米。 合同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pdf 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 2025-02-1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工程工程地点:惠东县合同编号:ZSHC2025(HD001)发包人: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设计人: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计合同发包人: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设计人: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签订的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惠州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第三条合同文件效力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600691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惠州市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工程名称: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工程4.1设计阶段:工程设计;4.2工程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资料1供设计使用签定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有关事宜1施工图设计4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后15日内1第七条7.1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162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贰佰元整)。7.1.1设计酬金的支付方式: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后15个工作日内一性支付工程设计费。7.2发包人不承担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财政资金不到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或其他因此导致的实际损失。7.3设计人在收款前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设计方提供的发票记载内容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规范的,发包人对价款不予结算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如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必须赔偿。第八条双方责任8.1发包人责任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8.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8.1.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可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8.1.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的过错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8.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征得设计人同意,但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赶工费。8.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8.2设计人责任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1.2、8.1.3、8.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人逾期提交上述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结算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将本合同设计工作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完成,并依法追究设计人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因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损失的,应由设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对设计人违约行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展期均不视为发包人对其权利的放弃。28.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准。8.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免费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与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相等,以及承担因设计原因产生的责任。8.2.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8.2.5设计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相应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仲裁、起诉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1.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验收使用、结算完成为止。11.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1.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的,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由发包人承担。11.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7合同各方均保证记载在本合同的地址是真实有效的通信地址(若无记载则以法定住所为通信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通知或其它信函,自任一方按上述地址寄出之日起满两日即视为送达(即使是收件方不能收到或拒收亦视为送达)。上述地址如有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视原地址为有效地址,其他方按原地址寄出之日起满两日仍视为送达(即使是收件方不能收到或拒收亦视为送达)11.8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311.9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1.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1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人名称: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盖章)盖章)琳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4付款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受托人: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保证地方税收保留,兹授权下属企业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责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工程采购工程设计服务的具体工作及收取设计合同报酬。账户名称: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银行账号:80020000014828098开户银行: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分理处专此委托。超委托天:(盖章)m5沙350成江受托人:(盖章)5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HZ2501110847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晟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E惠州分公司):受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委托,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三中队执法用房修缮设计项目监(采购项目编码:441323MB2E053342412261475),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测量外业完成后30天内,出具正式的修缮设计书3份,并提供成果电子版1份。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惠东大队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惠东县行政服务中心2025年01月11日东省网上中介服务广东省网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广东省网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1东省网

附件下载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