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成都市慢性病医院、成都市老年服务示训中心)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通勤车租赁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0276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1 17:02:3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中标金额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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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8-68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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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N5101012024000276-1 二、合同名称: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通勤车租赁 三、项目编号:N5101012024000276 四、项目名称: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通勤车租赁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成都市慢性病医院、成都市老年服务示训中心)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1120号 联系方式:028-68705041 供应商(乙方):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22号 联系方式:181907881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通勤车租赁 1(年) ¥870,000.00 ¥870,000.00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 合同金额: 8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5月01日至2025年04月3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八医院通勤车租赁合同 (第一年)2024-2025_20240510093017.pdf 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成都市慢性病医院、成都市老年服务示训中心) 2024年05月11日 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通勤车租赁服务合同甲方(服务采购人):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乙方(服务供应商):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甲方作为医院通勤交通车采购人,乙方作为通勤交通车租赁(包车)服务机构,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项目《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甲方授权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权办理通勤交通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一切事项,乙方须具备生效本合同所需要的各项条件。一、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三年,2024年5月1日到2027年4月30日。合同一年一签,本次执行第一年,2024年5月1日到2025年4月30日,待每年考核合格后,根据采购人需求及资金情况由采购人确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合同。二、服务地点及车型: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此次服务通勤车车型为48座,并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双方协议解决调整车型事宜。三、服务条约1、乙方公司必须向甲方提供公司驾驶员的中华人民共和机动车辆驾驶证复印件;乙方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驾驶员须是三年内未发生过致人死亡或同等责任以上的责任交通事故记录;无一次性扣满12分、无酒驾、无吸毒史记录;驾龄在5年以上,并取得道路旅客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且是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安全意识强符合甲方的安全和服务要求;乙方驾驶员服务保障甲方期间不得离开成都市。2、参与项目驾驶员必须要有高度的纪律性和保密意识,驾驶员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如因违反交通规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3、乙方必须具备正规的车队运行组织管理制度,严格的车队运行组织管理流程;确保运输车辆性能、车况良好。4、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性能完好的、未出现大型事故的车辆,车辆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车辆年检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因车辆故障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5、甲方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提前出车或拒绝出车,一切运输行动需经甲方同意后实施。6、甲方乘员在乘坐乙方车辆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乘员,乙方驾驶员、工作人员及乙方车辆的全部责任)。7、乙方在提供甲方服务期间,提供车辆应当按照甲方需求提供(额载乘客座位≥48座)车辆,车辆相对固定,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车辆型号,如确需变更车辆型号必须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许可后,才得变更,如乙方发生私自变更车辆型号,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经费。8.乙方在提供甲方服务期间,提供车辆应当按照甲方需求在车身位置及车内看板、把手等位置供投放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公益广告。涉及公益广告的设计、打印、安装、后期拆除等工作均由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承担,乙方仅提供车身及车上指定位置供广告呈现。9、乙方应当做到,驾驶员及车辆证件未齐备有效不准运行;督促驾驶员切实做到不违章开车,不开冒险车,不开故障车,不开英雄车,不酒后驾车,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并严格执行驾驶员“十不准”的规定,如因乙方驾驶员违规操作发生安全及其他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10、如果途中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时,乙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把乘员运送到指定位置。11、针对服务甲方的特殊要求,乙方应当尽量满足甲方要求,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12、乙方应当建立车队服务应急保障组,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甲方提出应急保障需求时,乙方应急保障组必须立即出动。13、乙方在服务保障甲方期间,车辆必须使用前后消毒和驾驶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如出现违反该条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经费。四、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一)考核验收标准1.甲方将组织员工代表每月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评定,并作书面报告,并由乙方代表签收。该书面报告应对乙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所有服务的质量进行评定,如有必要可加上有关意见和情况。2.每月考核一次且每次考核在80分(含80分)-90分为合格,90分(含90分)-95分为良好,95分(含95分)为优秀,80分以下为不合格,三次及以上不合格记录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列为不良供应商名单(二)处理细则1.无故未按规定、及时执行采购人调用车辆的,每发生1次,支付违约金200元/次。并承担采购人单位职工采用其他交通工具而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2.车辆中途故障或违章,造成职工不能正常乘车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为职工提供其他乘车途径的,职工有权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在当月的租赁费中扣除,同时每发生一次,支付200元违约金3.未按规定路线及站点行驶,随意增、减站点的,支付违约金100元/次。4.正常情况下,供应商提供的车辆最少需提前10分钟在始发站候车,如车辆无故未正点发车,支付200元/次违约金,并承担采购人单位职工采用其他交通工具而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5.因供应商驾驶员服务态度等原因引起投诉,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支付违约金50-200元。6.如果因供应商责任出现交通事故造成采购人单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另外扣除该车当月租金之50%作为职工补偿费用。7.供应商的代表将负责上述评定活动的定期进行,并对评定报告存档保留,并按采购人代表的评定意见对车辆服务加以改进。五、付款方式:(一)通勤交通车租赁费用为950元/条线/天。每月的租赁总费用按实际租赁的车辆数和天数计算,最终1年支付总金额不超过87万元。(二)付款方式:按月支付,乙方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租车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款项后出具正式发票。(三)运行线路:(暂定,后续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南线1、早上7:10从双楠人人乐-双楠中学-菊乐路-衣冠庙-九茹村-九眼桥-牛王庙-成华区政府-建设南路-成华公安办证中心-桃溪路-三环外跨线桥头-二台子-医院外岔路口。2、下午17:10分从医院外岔路口-二台子-三环外跨线桥头-桃溪路-成华公安办证中心-建设南路-成华区政府-牛王庙-九眼桥-九茹村-衣冠庙-菊乐路体育学院。西线1、早上7:10分从一环路抚琴路口-东门街公交站-草市街公交站-梁家巷公交站-驷马桥公交站-动物园地铁站-植物园地铁站-发车到医院外岔路口。2、下午17:10分从医院外岔路口发车到-蜀龙路上三环-富森美三环外-进川陕立交-动物园地铁站-驷马桥公交站-梁家巷公交站-草市街公交站-东门街公交站--环路抚琴路口。(四)租赁费用包括公交车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使用费、维修费、保养费、燃油费、驾驶员雇用费、保险费、年审费、售后服务费用、合理利润、税金及风险等一切费用。(五)乙方银行信息户名: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开户银行:成都银行武侯支行银行账号:1001300000767926汽车租赁指定联系人:雷潇联系电话:18190788177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对乙方所派出的车辆数量和营运情况进行监督。2、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的行车路线、在沿线确定的公交站点停靠。3、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要求。4、协助乙方维护乘车秩序和车内卫生。5、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6、如变更车辆运行时间、班次及路线,应提前与乙方协商。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支付款项。2、所指派的车辆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行车路线、时间、班次、停靠站点行驶,按甲方规定搭载乘客。3、应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卫生、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安全运行,维持好乘车秩序。4、应确保行车安全,承担安全责任。5、应选派驾驶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驾驶员驾驶甲方交通车、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6、若乙方先行指派接送甲方员工的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应及时另行派车接替,保证及时提供运输服务。7、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八、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每延迟1天,甲方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直至甲方付清相应款项。4、因乙方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行驶路线、停靠车站、运行时间、车次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按照当日该车运输费用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因任何一方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九、不可抗力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5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仲裁期间,除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中没有约定而在项目《磋商文件》中有约定的(乙方的《响应文件》有更优响应的,以更优响应为准),视同本合同约定条款。3、本合同一式6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3份,乙方1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地址:蓉都大道1120号地址: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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