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外墙及附属工程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350801]LYCG[CS]202505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16:16:2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福建省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教学综合楼外墙及附属工程改造
联系方式
  • :0597-2323019
  • 陈长森:0597-3081586

正文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801]LYCG[CS]202505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外墙及附属工程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3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上传图纸及工程施工合同 更正内容: 上传本项目施工图纸及附件工程施工合同(以此合同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3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 地址:龙岩市和平路20号 联系方式:0597-23230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388号B1幢八层 联系方式:0597-3081586、0597-25290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长森 电话:0597-3081586、0597-2529019 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18日 相关附件: 图纸.zip 附件工程施工合同.docx (GF—2017—020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外墙及附属工程改造项目发包人: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承包人: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外墙及附属工程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外墙及附属工程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龙岩市新罗区‌和平路20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5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整(¥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整(¥元);(2)甲供材料费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证号:;身份证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实际需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施工单位不得以此索赔。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详见(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国务院令第714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及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法规、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壹周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叁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5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封闭围墙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交通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技术资料、技术参数等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在图纸会审时完成清单的核对,对明显小数点点错及清单描述与图纸完全不符合的,及时提出修改。承包人在中标后应及时熟悉施工图纸,及时与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清单编制单位、监理人核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缺、漏项工作,经四方对核对结果进行盖章确认,否则,在施工期间不因缺、漏项签订补充协议、支付进度款。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本工程不因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招标编制的控制价中的工程量不同而调整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价格,也不作为费用索赔的依据。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负责检查监督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报批、施工现场签证、工期及造价情况、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工程变更的批准、工期及费用索赔的批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①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至项目周边,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及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费用。③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负责施工现场外道路的畅通。④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⑤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的所有资料,提供竣工图,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等一切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承担肆套(若发包人有需要增加时,承包人需提供)。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纸质及相应的的电子文件)按档案部门及发包人要求。(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需由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双方视现场情况另行商定。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每周四向工程师提交本周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a.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与费用,同时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现场保安费用;c.若上述第二条中是发生在施工范围以外的照明、警卫、护拦、警告标志等安全费用,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与费用,发包人可配合协调。④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⑤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若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罚款,由承包人承担相关罚款;若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罚款或处罚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等额的罚款或处罚;⑥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⑦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详细了解施工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若因承包人组织不力或措施不当等原因导致事件发生,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⑧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废渣及场内杂物等应全部清运出现场。临时场地道路、临时场地排水、临时排污附属设施、洗车台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均包括在合同造价中。⑨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甲方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b.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人员到位,参照第3.2.4条及第3.3.3条予以处罚,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c.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d.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与施工规范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e.承包人首批进场使用的模板必须是新模板,模板及支撑安装要求参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的通知>(闽建建【2012】13号)和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部分内容修订的通知>(闽建建函【2014】137号)文件的内容及要求进行施工。模板支撑必须按规范做到梁板分开支撑。f.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完善工程机械(如:人货梯、塔吊等)的资料报备情况;本项目要求承包人安装已使用5年内的塔吊,安装已使用3年内的人货梯;且全程无偿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检查。g.承包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须立即组织进场搭设临时施工用房设施,且须按《福建省建筑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及《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筑[2010]50号)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如安全文明标准化方面被龙岩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按2万元/次给予处罚;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每天500元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此项罚款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减或向发包人缴纳现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能力考核,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个日历天更换到位,否则,处以1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且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为止。3.3承包人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职称证号:;土建施工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安装施工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质量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机械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材料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劳务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试验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标准员或资料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证号:。承包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必须按闽建建【2018】37号《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本工程现场安全员的数量应按“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标准配置。若有新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考核,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达不到考核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更换到位,否则,处以每人次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且发包人暂停进度款拨付,直至承包人更换符合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为止。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10万元人民币;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劳务员、试验员、标准员或资料员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月不少于25天,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情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缺勤一天或每抽查到一次处罚人民币2000元,项目管理部其他人员每缺勤一天或每抽查到一次处罚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处罚承包人。3.3.7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作联系函件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并指定专人对接。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函件,监理人、发包人有权拒绝。3.3.8技术管理骨干应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时到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按闽建建【2018】36号文进行信息登记。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承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10万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发包人交纳3万元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相关政策、规范文件规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专业、专项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如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某专业承包资质确需分包时,承包人须提前2个月将分包人资质、分包内容、分包合同等报监理和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退场并由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②承包人应按照龙岩市住建局关于龙岩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建筑〔2014〕41号)规定执行。③承包人应按龙建建〔2012〕89号、闽建筑【2012】35号、龙建建【2013】79号和龙建建【2014】1号文规定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④承包人应当按照龙政建筑[2011]33号文规定实行劳务分包。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⑤承包人应根据(龙建建[2013]110号)通知的规定将建筑废土运输处置业务发包给已纳入渣土车管控平台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应当与建筑废土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将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报送渣土办、交警、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备案。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⑥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共同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该部分专业工程预算造价应当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核机构审核,并按照施工总承包招标时的中标人投标报价下降幅度,确定合同造价。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始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2%,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履约担保形式:承包人可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银行无条件支付保函(保函的有效期须覆盖合同期限)等形式之一。履约担保期限:覆盖合同有效期。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以及不同施工队伍之间交叉配合工作的协调;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工程变更的批准、工程经济签证、工期及费用索赔的批准。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自行负责;4.3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或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质量标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外观、强度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采取法人约谈或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等手段。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验收。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不定时抽查。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另行约定。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且承包人提供有效发票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具体金额以合同中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准)的50%,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于第一次进度款支付起按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同步扣回。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4其他要求6.4.1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措施费按承包人购置安全用品、用具发票金额及安全设施安装进度随当期其他工程进度款单列支付,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且未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第三方施工单位实施,费用直接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6.4.2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承包人须按《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龙建建[201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计取按《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的通知》(龙建筑[2021]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若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6.4.3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搭设临时围挡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抓好文明施工,及时清洁施工造成的相邻道路的污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发包人另按相关部门处罚款额的50%给予处罚。该款项直接从承包人当月进度款中扣除。6.4.4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接引工作及费用:施工期的水、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不调整;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工程需要自行考虑配备工程所需发电机组和届时场内施工用电的接引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不调整。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施工图纸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14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必须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且必须按发包人要求进场施工。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逾期完工,承包人按每逾期一天完工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2000元。工期延误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延期超过10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相关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1.执行合同的开工日期,从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开始计算,因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对工程关键线路造成实质性工期影响。承包人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提出的发包人不以确认,视为不影响工期。2.若由于本项目拆迁工作无法及时完成,则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本合同整体项目不开工、延长工期或发包人违约的理由,在上述情况发生时,不影响承包人本合同可实施部分的建设、验收和移交。3.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设计、监理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本项目建设期延误(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相比较),则工期顺延。4.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2)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4)不可抗力;(5)遇重大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停止施工的时间。(6)场地内遇有文物须进行停工保护。(7)上述情况应是实际有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以现场签证为准。5.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的;(2)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影响开工的;(3)工程施工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整改费用。(4)承包人自身原因待工待料的;(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6)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在本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单位工期延误,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7)对于类似法定节假日、中考、高考、春节等可预见性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好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的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不含7度)地震;(2)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3)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以上气候条件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⑴为保证质量,承包人所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是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的产品,符合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若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同时应承担发包人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的标准要求,采购的材料必须是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检验的合格产品。主要材料应为大型厂家生产的质量可靠的产品,签定供货合同前应通知发包人,否则不予结算。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要求配置。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本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以本条款约定为准: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②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清单外项目的定价原则专用条款12.1款执行,并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附件10:《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对于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暂估价项目,该部分工程预算造价按照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定额标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并按照施工招标时的承包人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权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由承包人直接实施。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结算时实际发生的项目按现行福建省造价计算有关规定计算。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见12.1合同价格形式中1、单价合同的规定。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的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a.主要材料和设备(具体详见合同附件13《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的单价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含5%);b.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含10%);②天气、气候等自然条件变化引起的各种费用变化(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除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市场供应以及合同工期等因素,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进行综合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承包人一旦中标,不论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即认为风险费用已包括各项费用中。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调整合同价款。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单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合同单价。(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施工期间主要材料(具体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材料差价予以调整,调整原则:以发包人编制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造价)时采用的价格作为基期价,计算差价时以材料设备施工期《龙岩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新罗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税前综合价)作为施工期市场价,当|施工期市场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作调整,当|施工期市场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时,超过5%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材料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材料价差=【|施工期市场价-基期价|÷基期价×100%-5%】×基期价。②施工期间机械设备使用费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机械设备使用费差价根据施工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调整。调整原则:以发包人编制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不含税价格)作为基期价,计算差价时机械实际使用施工期间的施工机械台班不含税单价作为施工期市场价,当|施工期市场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作调整;当|施工期市场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时,超过10%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机械台班费用价差=【|施工期市场价-基期价|÷基期价×100%-10%】×基期价。③实际施工过程中,人工费发生变化且符合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应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④《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以外的材料,实际施工中均按中标单价计算,不允许调整。(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开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按开工前一个月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设备单价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价格对比调整价差,价差应计取各项税费并按中标降幅系数下浮,列入工程造价。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3、其他价格方式:不适用。12.2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311-2017)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规定的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涉及计量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事先必须报招标人或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招标人将不予计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并按照变更后承包人实际完成数量计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工程量增减不影响以下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报审资料一式肆份。(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适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条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适用。(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适用。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3)进度付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1、进度付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①、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30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85%。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两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两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初审,发包人审核后将工程竣工结算送相关部门确认。工程结算经有权部门审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核确认后工程总造价的97%。质保期结束,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正规增值税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2、因设计变更或现场实际需要增加工程内容或增加投资的,发包人应按相关文件及时完善报批手续。对增加的工程内容应计取工程量后并入合同总价款,在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拨付进度款。3、工程签证:必须签证的工程量应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签证内容应与监理日记、施工日记相吻合),否则,不予支付该签证工程量的进度款。提升设备应从四方验收后,实际使用之日起算日期,所有签证内容不得涂改。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需要修改时,则应重新打印,由项目负责人落实到位。4、承包人在办理签证时应附上该签证事项发生前的照片及该签证事项发生后的照片,并附上工程量计算书、现场实测记录、施工平面位置图、工程洽商记录(如有)、设计变更通知单(如有)等材料。计算用工量、机械台班用量的签证,还应附上用工日、机械台班登记表,并对所施工内容进行文字说明(包括内容、位置、原因、依据等必要事项)。工程量必须实测的,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现场代表共同测量,并在记录上签字,办理签证时应附上原件。所有附件均须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并明确施工时间。5、在工程进度款到位的情况下,应合理安排水电安装及其他分包工程的进度款,不得占用分包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实施意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承包人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发包人或其它相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告状)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拖欠款直接发放,视为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在两年内参与发包人所有工程的投标。并把该承包人和项目经理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一次。6、当出现下列不良履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不良履约情况消除,情况严重的发包人可单方终止承包合同:①、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经验收不合格;②、承包人在施工中不符合文明、安全施工要求;③、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约合同;④、承包人无故停工。⑤、竣工时承包人未提供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a、竣工资料内容:工程资料归档和竣工备案资料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完成。竣工资料中应含符合归档要求的一套完整声像资料,工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未完成相关部门存档手续的,不予受理竣工结算。b、竣工资料份数:承包人应提供各种竣工资料肆套和相应的电子档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同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13.2.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不定时抽查。(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质量标准。(3)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还应按有严重质量缺陷部分工程造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4)承包人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各类检验试验报告。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与承包人承包范围一致。(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30天内,并对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时场地及垃圾等清运完成,恢复原状,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竣工结算经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第三方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定后的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经审定后30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伍套。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14.5工程结算相关规定14.5.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1.工程量的确定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311-2017)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规定的统一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涉及计量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事先必须报招标人或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招标人将不予计量。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并按照变更后承包人实际完成数量计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工程量增减不影响以下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2.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1)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及各项费率计取。(2)在工程量清单之内没有的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清单外项目的定价原则,即按照招标时龙岩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造价)中采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取费标准的计价程序及中标下浮率K值进行结算,其中人工费按施工期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其规定执行,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龙岩工程造价信息》新罗区材料(税前综合价),综合价中没有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材料价格计入计价程序,计取各项费用并按中标价的下浮率K值下浮,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按施工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含税价格)或机械设备租赁综合价格(不含税价格)。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该价格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3)暂列金额有关费用在结算时按照费用定额规定分别列项计算,并根据相应清单内或清单外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4)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按实际准确造价列入相应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中,并根据相应清单内或清单外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14.5.2工程结算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1、本工程发包人已完成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承包人可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复测确认发包人交付场地的原始地貌标高,测量结果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后作为竣工资料所示尺寸计算依据,所发生的测绘费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需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大门、围墙以内),场地围墙内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否则,由此发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不予索赔。3、措施费按规定计取,如施工场地需要多增加洗车台、洗车设备、大门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另行计取。如因承包人未按城市文明施工要求施工而造成的罚款或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项目施工工地如需设置多个大门的,承包人均应按相关标准配备设施及人员等,所涉费用均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4、关于工程签证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索赔签证,要求应在索赔事件结束28天内提交办理,相关文件规定作为附件,并与监理日记、施工日记相吻合。(2)在施工过程中,地表水的抽水台班含在风雨措施费中,地下水的抽水台班按现场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现场签证。因不抽水导致基础泡水、边坡塌方等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将追究承包人责任,并视其情节处予罚款。(3)现场签证单价的确定:①材料设备单价(税前价)的签证(投标报价没有的材料),套用相应的定额后,按约定下浮率计算。②单项含税综合单价的签证(无定额可套项目),现场签定的价格属于含税包干价,不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下浮。在施工过程中,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时,只能按其发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厂商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竣工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缺陷责任期届满后28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的3.00%。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的工程结算款;(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7)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款支付滞后一个月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延误工期,经确认,承包人的工期相应给予顺延。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处理。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1)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填报单价支付费用,但是不包括利润;(2)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临时工程的,不支付费用;(3)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不支付费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烈度7度以上(不含7度)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的为准;(2)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3)因政策性原因导致的项目停建。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承担。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承包人必须办理施工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2)本工程现场安全员的数量应按最新文件标准配置。(3)承包人对于签证、索赔、报告、整改反馈意见单、竣工图等重要文件需盖单位公章,盖项目部章的视为无效。(4)当砼构件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必须按缺陷处理程序办理,不得擅自修复,如发现擅自修复按1000元/次·处进行罚款。承包人送材料检测时,每发生一次材料检测不合格并已使用在工程中,除按要求返工处理外,再处予20000元/次·处罚款。(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出现在上一道工序尚未按规定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材料检验批未报验、将不合格材料投入工程使用、在分部分项工程报验后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等情形之一而被监理工程师发出监理通知单的,除必须按规定整改到位之外,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处罚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次;承包人因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规程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承包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必须按闽建建【2018】37号《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贯彻执行。本工程现场安全员的数量应按“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标准配置。(7)为确保工程质量,凡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确定认可,发包人在确定主要材料设备时将依据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投标报价,由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确定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有异议。(8)本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人员应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并且就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内的管控,保证不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9)在本项目合同终止前,承包人应保证不出现施工班组和农民工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上访等情形。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发包人或其它相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告状)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拖欠款直接发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在两年内参与发包人所有工程的投标。并把该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上报龙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一次,并予以通报。根据龙建筑【2018】29号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应设立总承包企业工资专户,承接劳务分包的劳务企业应设立劳务分包企业工资专户。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可以以企业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并按工程项目设立子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也可以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按闽人社发[2018]8号、龙建筑【2018】29号、龙建筑[2019]1号、龙政办[2019]75号、闽建〔2020〕3号文要求执行,若有新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10)工程结算按龙政办(2018)106号文规定送有权部门审核,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11)承包人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一经发现按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予以扣罚。(12)承包人应根据工期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劳务班组人员、机械设备数量且提供材料供应计划,以确保按期完工。若发现承包人配备的施工班组人员不足,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以自行组织班组工人进场,所产生的费用,从该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若发现承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上工机械、人员不足时,发包人可统筹其他项目调配资源,以满足工程建设,所产生的费用直接从进度款中予以扣除;(13)承包人应根据《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龙建建[2013]110号文),做好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土处置工作。若有新文件规定,则按最新文件执行。(14)本工程废土(碴)处置费用按《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计取,并应提供有效发票。废土(碴)处置费用已包含弃土场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压实等所有费用。承包人因未按《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施工而造成的罚款或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发包人指定弃渣地点的,运距按实际计取。(15)总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约定:(15.1)本次招标工程的中标单位为总承包单位,承包人应负起本工程的总包管理责任,不管是合同内取得批准的分包项目,还是由发包人单独发包的项目。承包人取得批准进行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对其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以及违约和疏忽负完全责任。(15.2)总包管理费是指总包单位对不列入本次招标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而进行进度和质量控制及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资料归档等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总体进度协调、施工质量的检查和验收、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检查落实、产品保护、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15.3)施工配合费是指对不列入本次招标项目范围及内容而承包人必须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总包单位必须提供垂直运输、脚手架、施工作业面、材料及设备的堆放场地以及与相关专业的衔接的配合工作,总包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准确尺寸的孔洞,准确的预埋件、预留套管等,并在安装后负责孔洞修补(费用均含在配合费中)。(15.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无偿提供脚手架、接卸设备给各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使用,水电费用包含在施工配合费里,不再另计。(15.5)关于总承包服务费和施工配合费费率的约定: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按电梯采购招标文件或电梯签约合同约定的费率计取专业配合费。(16)发包人将在工程施工中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依据,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17)在施工期间,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开具的处罚通知书(除7.5.2条约定的除外),承包人应按处罚通知书的金额在上报进度款之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发包人财务缴交。(18)本工程回填土方来源优先使用校园内土方,运距按实计算。第4节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龙岩市直机关幼儿园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的施工范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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