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从江县[2024]956号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7 18:24:4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从江县教育和科技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贵州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39.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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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6554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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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52263325603450350776732025000201 二、合同名称: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从江县[2024]956号 四、项目名称: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从江县教育局 地 址:从江县丙妹镇南下大道 联系方式:13765543007 供应商(乙方):贵州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梅街道銮里大道188号二层 联系方式:1898461241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399130.5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吴霖执业证书信息:贵2522020202217869 2.合同金额(元):2399130.5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4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4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到位资金255万).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发包人:从江县教育局承包人:贵州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5中标(成交)通知书贵州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编号:P522633202500015W贵州贵久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的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为:P522633202500015W的评标工作已全部结束,现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原则,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确定你方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项目号:P522633202500015W成交项目:丛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成交总金额:贰佰叁拾玖万玖仟壹佰叁拾元伍角叁分(¥2399130.53元)你单位接到成交通知后,须在30日内与从江县教育局签订采购合同,并从合同签定之日起2日内将台同副本送至我单位进行公示。采购单位:(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2韩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卩洪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2025年03月17日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P522633202500015W贵州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贵久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的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为:P522633202500015W的评标工作已全部结束,现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原则,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确定你方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项目号:P522633202500015W成交项目:丛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成交总金额:贰佰叁拾玖万玖仟壹佰叁拾元伍角叁分(¥2399130.53元)你单位接到成交通知后,须在30日内与从江县教育局签订采购合同,并从合同签定之日起2日内将台同副本送至我单位进行公示。采购单位:(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盖章)韩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卩洪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2025年03月17日备注:通知书一式六份。CS扫描全能王3亿人都在用的扫播App2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从江县教育局承包人(全称):贵州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丛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217号)。5.工程内容:本项目招投标时以施工图内所含的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招投标时以施工图内所含的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3四、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五、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玖万玖仟壹佰叁拾元伍角叁分(¥2399130.53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玖佰柒拾捌元贰角陆分(¥59978.26元);注:按总工程造价的2.5%进行计取。(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无(¥:无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无(¥:无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无(¥:无元);六、签约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七、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吴霖,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号:贵2522020202217869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类):黔建安B(2023)0084289。技术负责人姓名:胡德萍职称:中级,职称证号:黔考中1810052962964八、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4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L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以非法人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九、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4月17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从江县教育局办公室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5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在合同报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壹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留存壹份。公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学):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吴多经办人(签字):胡兰组织机构代码:11522633009782061N组织机构代码:91522633MA6HPTRJ64地址:从江县丙妹镇南下大道地址:从江县丙妹镇銮里大道188号二层邮政编码;557400邮政编码:5574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15329253051书电话:0855641167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账号:6058200000065766786第二节通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7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8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1发包人:从江县教育局。1.1.1.2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1.3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1.5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1.6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511.1.1.7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2工程和设备1.1.2.1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2.2永久占地:按通用合同条款.1.1.2.3临时占地:按通用合同条款。1.1.3日期1.1.3.1缺陷责任期期限:12月。1.1.3.2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3.3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技术标准和要求;(8)施工图纸;(9)其他合同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52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3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1.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4.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内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四套发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所有设计施工图。1.4.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一式四套。(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7天(5)其他约定:无。1.4.3图纸的修改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的期限:7天。1.5联络1.5.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七天_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从江县教育局。(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53(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邮寄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1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将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除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外,还应当满足(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4)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6)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约定:无。2.2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3其他义务(1)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_。5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为:无(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按通用合同条款。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权力:无。3.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监理人的指示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553.4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完成各项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2为他人提供方便(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无。(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3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4.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无需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按通用合同条款。4.2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564.3分包4.3.1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设计要求。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2)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4.4.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资格等级:二级执业证号:,建造师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黔建安,联系电话: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57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时,可进行调整。14.3.4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计价办法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通用条款15.4.1至15.4.3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计算;14.3.5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按照《贵州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和执行以上五部定额及相关调整文件。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按从江县建材的同期材料价格执行,材料缺项的由甲方、监理、乙方共同询价确认材料价格(不含税、不含运费、不含装卸车费用、不含采保费等其他费用)的材料价格即为出厂价(或店铺价),税金按相关税率文件执行,运费及装卸车费用按双方签证另行计算。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如砂石、毛石、钢筋、水泥、混凝土、砖、外墙砖、木结构等主要材料)价格按照从江县建材的同期材料价格执行。14.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4.4.1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14.5暂估价14.5.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工程分包人,承包人无该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58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按通用合同条款。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3.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发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发包方。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597天。承包人测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1.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9.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60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9.2治安保卫9.2.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2.2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项目经理。9.3环境保护9.3.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_按通用合同条款。(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7天。(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7天。(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7天。11.开工和竣工11.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61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1)连续暴雨(按气象规定)7天以上(含7天);(2)特大台风;(3)大雪天气或气温低于零度。11.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算11.4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无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无12.2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2.1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2.2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3.工程质量6213.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3.5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变更14.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基础超深、设计变更、预算缺项、漏项、漏算等发包人造成的承包人在施工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63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4.2变更程序14.2.1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2)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3)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4.3变更的估价原则14.3.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5%时,该项目单价按通用条款15.4.4项规定调整。14.3.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人按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100%。14.3.3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偏差超过5%时,可进行调整。14.3.4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计价办法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通用条款15.4.1至15.4.3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并考虑承包人64报价浮动因素计算;14.3.5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按照《贵州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和执行以上五部定额及相关调整文件。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按从江县建材的同期材料价格执行,材料缺项的由甲方、监理、乙方共同询价确认材料价格(不含税、不含运费、不含装卸车费用、不含采保费等其他费用)的材料价格即为出厂价(或店铺价),税金按相关税率文件执行,运费及装卸车费用按双方签证另行计算。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如砂石、毛石、钢筋、水泥、混凝土、砖、外墙砖、木结构等主要材料)价格按照从江县建材的同期材料价格执行。14.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4.4.1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无。14.5暂估价14.5.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专业工程分包人,承包人无该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或不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有专业工程承包资质,愿意参加专业工程投标的,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15.价格调整15.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文件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如: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管65材、线缆、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顶龙骨、幕墙龙骨、装饰板材、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洁具、灯具等以及工程设备(具体材料、工程设备名称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项目拟定),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其他非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不予调整。(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人工费、机械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调价文件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或机械台班单价的报价高于定额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趺幅以在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趺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单价涨趺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信息价无此价格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市场价格确认。第3种方式:其它约定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投标报价所采用的价格为基础,无涨、无跌幅度时,不再签证材料单价,涨幅超出投标报价的以甲乙以及监理三方签证计算差价。16.计量与支付16.1计量6616.1.1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6.1.2计量周期(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甲方次月5日前审核完成,甲方必须核批乙方完成产值,作为会同约定付款周期的依据,甲方逾期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报表的,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报送的工程报表和已完成产值金额并同意以此作为支付进度土款的依据。(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16.1.2计量方法(1)为响应国家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在每月进度款拔付后不得超过次月20号。16.2预付款16.2.1预付款(1)预付款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满足支付条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开工后七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按每期工程进度款扣回预付款的30%,直至扣满工程预付款为止。16.3工程进度付款16.3.1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67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甲方应根据乙方每月完成工程量进度的80%进行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出竣工审计报告完成后支付至该工程价款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无任何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全部退还。16.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6.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按通用合同条款。16.3.4临时付款证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68用合同条款。16.4质量保证金16.4.1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16.4.2质量保证金比例:按工程总价的3%计算。16.4.3质量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的14天内,退还80%质量保证金;满2年后的14天内退还余额。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相应比例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无特别选择的,原则上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同时向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返还保函。16.5竣工结算16.5.1竣工付款申请单国家及省政策性调整(如人工费、机械费)以及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涨跌超过5%以上的价格调整应列入竣工结算价格中。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16.6最终结清16.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917.竣工验收17.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质量验收资料、隐蔽验收记录、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一式四份。17.2验收17.2.1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17.3施工期运行17.3.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无。17.4试运行17.4.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7.5竣工清场17.5.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7.6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70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7.7中间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设计及规范规定的相关项目执行。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8.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1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同质量保修书(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同质量保修书(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同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19.保险19.1工程保险本工程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工伤保险,并符合以可下约定。(1)乙方:按相关规定执行71(2)投保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按相关规定执行(5)保险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19.2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19.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9.4.1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9.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风险事故的责任方进行补偿。20.不可抗力20.1不可抗力的确认20.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1)连续暴雨(按气象规定)7天以上(含7天);(2)特大台风;(3)大雪天气或气温低于零度。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20.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0.2.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0.2.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21.争议的解决21.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72(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贰)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2争议评审21.2.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21.2.2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数评意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21工程部用超设1州章)0发包人承包人:(公章)226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吴安3015经办人(签字):胡兰4.17组织机构代码:11522633009782061N组织机构代码:91522633MA6HPTRJ64地址:丛江县丙妹镇南下大道地址:从江县丙妹镇銮里大道188号二层邮政编码:557400邮政编码:557400法定代表人:韩洪宇法定代表人:电话:08556411671电话:53292530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账号:6058200000065766787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从江县教育局承包人:贵州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应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一_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7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韩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A法定代表人(签字)·印洪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00g7委托代理人(签字):关家的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胡兰组织机构代码:11522633009782061N组织机构代码:91522633MA6HPTRJ64地址:地址:从江县丙妹镇銮里大道188号二层邮政编码:557400邮政编码:557400法定代表人:韩洪宇法定代表人:电话:08556411671电话:1532925305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账号:60582000000657667875廉政责任书发包人:从江县教育局承包人:贵州鹏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老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76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服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代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2015.4.1共家经办人(签字):胡兰经办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22633MA6HPTRJ64地址:地址:从江县丙妹镇銮里大道188号二层邮政编码:557400邮政编码:5574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电话:电话:1532925305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账号:60582000000657667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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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江县民族特殊教育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到位资金255万).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