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N510525202400023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6 12:22:5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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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6.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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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N5105252024000233-1 二、合同名称: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 三、项目编号:N5105252024000233 四、项目名称: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蔺茅路329号 联系方式:18380410524 供应商(乙方):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枣林村一组135 号 联系方式:1398271494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机头+载物篮 1(套) ¥68,672.00 ¥68,672.00 7ZDGS-220 2 单轨导轨 1(米) ¥698,268.00 ¥698,268.00 F50X50 3 机房 1(个) ¥98,666.00 ¥98,666.00 定制 合同金额: 865,606.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伍仟陆佰零陆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23日 履约地点:古蔺县茅溪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 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采购合同.pdf 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合同包一(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05252024000233-1履约地点:古蔺县茅溪镇签订地点:古蔺县茅溪镇签订时间:2024年10月23日采购人(甲方):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采购人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蔺茅路329号供应商(乙方):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枣林村一组135号-第1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单价(元):698,268.00数量:1.00单位:米,总金额(元):¥698,268.00品目编码A02051399品目名称其他输送设备采购标的单轨导轨品牌重庆澎冠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F50X50F50X50F50X50单价(元):68,672.00数量:1.00单位:套,总金额(元):¥68,672.00品目编码A02051399品目名称其他输送设备采购标的机头+载物篮品牌重庆澎冠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7ZDGS-2207ZDGS-2207ZDGS-220单价(元):98,666.00数量:1.00单位:个,总金额(元):¥98,666.00品目编码A02051399品目名称其他输送设备采购标的机房品牌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规格型号定制定制定制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伍仟陆佰零陆元整(¥865,606.00)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2.包装方式3.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4.其他要求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839,637.822024-12-31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县级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7%。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225,968.182025-10-25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剩余总金额的3%。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2、地点:业主指定地点。五、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六、验收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泸州市有关规定、响应文件的应答进行验收;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按合同约定对执行。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九、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十、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XX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第3页-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3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1份,乙方持有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盖章),乙方: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刘灿,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贺显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茅溪镇蔺茅路329号,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枣林村一组135号开户银行:古蔺农商银行水口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古蔺支行账号:17260120000005739,账号:2304351109100038426签订时间:2024年10月23日,签订时间:2024年10月23日-第4页-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甲方):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政府供应商(乙方):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N51052520240002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茅溪镇青龙村2024年第一批特色产业配套设施项目(山地轨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52024000233)的《招标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货物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随机配件交货期机头+载物篮7ZDGS-220套3168672.00元1合同签订后30日单轨导轨F50X50米3000/698268.00元1合同签订后30日机房定制个3198666.00元1合同签订后30日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伍仟陆佰零陆元,即RMB¥865,606.00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合格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送交货物成品样品给甲方确认,在甲方出具样品确认书并封存成品样品外观尺寸后,乙方才能按样生产,并以此样品作为验收样品;每台货物上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4、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5、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四、交货及验收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30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30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最迟应在2024年月日前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1)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30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最终验收;(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3、货物安装完成后30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已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5、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五、付款方式1、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支付至合同金额97%,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3%。2、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响应到场,3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3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七、违约责任1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10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10/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5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5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15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的赔偿金给甲方。(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八、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九、其他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2、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贰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发包人: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承包人: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政府(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浪(签字或签章)(签字或签章)统一信用代码:统一信用代码: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廉政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本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第三条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丙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发包人: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承包人: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政府(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签字或签章)统一信用代码:统一信用代码: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安全协议第一条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用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至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1发包人:古蔺县茅溪镇人民承包人:古蔺腾翔农机有限公司政府(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签字或签章)2统一信用代码:统一信用代码:电话:电话:地址:地址:签订日期:204年10月1日乡武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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