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项目2024年第二季度螯合剂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M4101000065001000147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30 20:26:2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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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项目2024年第二季度螯合剂询比采购公告 城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楚雄项目2024年第二季度 螯合剂询比(单)采购 1.采购条件 本次城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楚雄项目2024年第二季度螯合剂采购,采购人为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采用询比(单)采购方式,诚邀有意愿、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响应人)参加询比采购。 2.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城发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楚雄项目2024年第二季度螯合剂询比(单)采购 项目编号:M4101000065001000147 2.2项目概况:楚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注册资本3.5亿元,位于楚雄市苍岭镇黄草坪垃圾填埋场,占地面积70亩,隶属城发环境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城镇餐厨废弃物及市政污泥等综合处置业务,总投资3.5亿元人民币。 2.3项目地点(交货地点):云南省楚雄市苍岭镇黄草坪垃圾填埋场 2.4采购范围: 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螯合剂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包装、运输、到货取样、检验、在采购人指定卸货场所卸货、螯合方案和与药剂配比小试相关的原灰及螯合物取样及化验、售后服务(螯合方案、相关化验培训及飞灰螯合技术培训和现场生产指导)及受管制化学品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备案及上述责任范围伴随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 2.5卖方应赴项目现场进行原灰取样检测,并测算螯合剂的配方、添加比例,螯合剂实际添加比例应≤3.0%,飞灰螯合物应能满足《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以最新发布为准)规定的相关指标要求;买方厂内飞灰成分随垃圾来源、季节变化,卖方应采取相应措施预先调整螯合剂配比及投放量,确保飞灰稳定化处理达标,卖方不对垃圾及原灰成分变化导致的稳定化处理效果负责。 供货清单如下: 序号 需求单位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暂定数量 现场最大储量 (t) 1 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螯合剂 见技术协议要求 吨 70 40 注:本表所列的螯合剂数量为按照垃圾处理量预估暂定的2024年第二季度供货数量,结算时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超出暂定数量范围的供货按合同单价执行。采购人不排除因投产时间、工艺方案改变、垃圾量减少导致的螯合剂供应减少甚至取消的风险,此风险由响应人负担。 2.6服务期限/供货进度要求: 接到采购方供货通知(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后,应及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格的产品送到指定位置,并负责螯合剂的装卸工作。 服务期限:暂定合同签订起至2024年6月31日;首次供货时间以采购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2.7质量及技术要求: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执行标准,满足买方现场设备及生产使用要求,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详见技术协议要求。 2.8重点提醒:若成交人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非不可抗力因素,因自身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供货进度问题或拒不执行合同等情形的,将被记录为供应商不良行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我公司供应商失信名单。 3.响应人资格要求 3.1响应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3.2业绩要求:响应人2019年01月0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具有国内至少1项螯合剂供货业绩(须提供证明业绩的合同扫描件;响应人不具备相应业绩时,允许响应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业绩,但同时须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3.3响应人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采购人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3.4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询比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通过中原招采网(http://www.zybtp.com/)进行电子化询比(单)采购。 4.2有意参加询比并符合条件的响应人,需先登录中原招采网平台进行电子注册、经验证合格并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手续后(详见中原招采网www.zybtp.com→办事指南→移动证书办理流程),方能参与本次询比活动。 4.3报名时间及上传报名材料(按照附件一:报名材料格式要求上传报名材料) 满足本采购公告第3条款响应人资格要求的申请人,登录中原招采网进行电子报名,并上传授权委托书(附法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廉洁承诺书及加盖公章的第3条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扫描件(报名材料为资格审查的依据,请各响应人务必上传本条所规定的报名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一:报名材料格式)。 4.4报名方式: 4.4.1浏览公告时直接报名:响应人可以浏览项目公告后,使用电子钥匙,点击公告下面的“现在就报名”按钮登陆,直接进入该项目进行报名,报名时注意选择要报名的分包,点击“下一步”,选择注册时填好的联系人,或者手动填写联系人,点击“确认报名”后,报名成功。 4.4.2登录系统报名:响应人使用电子钥匙直接进入平台系统,点击桌面上的“我要报名”后,选择页面上需要报名的项目进行报名。 4.4.3报名通过的响应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中原招采网,下载电子询比文件。 4.5采购文件售价:不收取。 4.6响应保证金:不收取。 4.7成交服务费:不收取。 5.报价方法及截至时间 5.1报价方法:报名通过后查看本项目询比清单进行网上报价。 5.2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4月7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5.3询比时间(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4月7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5.4报价:请报名成功的各响应人2024年4月7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前登陆中原招采网上传报价,逾期作废;因响应人原因导致报价失败的,后果自负。 6.报价要求及询比规则 凡参与报价的响应人,视为均已响应以下报价要求及询比规则: 6.1本次询比为一次报价,所有分项必须全部报价。采用固定单价、暂定总价(数量为暂估数量,以买方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的方式报价,报价包含采购范围内相关货物的一切费用(提供13%增值税发票,包含但不限于货物的包装、运输、保险、卸车及合同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服务等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一切税费)(含13%增值税发票)。 6.2各响应人应按照中原招采网系统内询比单格式报价,其中:表头询价项中的“备注”一栏,应按要求据实分别填写材料出厂单价(含税,元/吨)、运费单价(含税,元/吨)、出库库房详细地址等3项内容(表头询价项中的“单价”一栏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出厂单价+运费单价)。 6.3若分项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则该报价人的整体报价为无效报价。 6.4成交标准:按条目成交,如下: 6.4.1各响应人应按照要求,对采购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有条目)进行报价,不允许遗漏或选择性报价。 6.4.2本采购项目成交方式为按条目价格成交,同一响应人可同时成交本采购项目的一个或多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具体如下: (1)每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各为一个条目,每条目设定两个成交人:每条目报价最低的响应人为该条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第一成交人;每条目报价次低的响应人为该条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第二成交人; (2)各条目第一、第二成交人均需按照规定时间与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约定执行各自的成交价格;原则上由第一成交人执行完毕本条目100%的供货内容,第二成交人为本条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应急备用供应商;若出现第一成交人无法正常供货或其他无法履约情形,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启动第二成交人执行合同并供货或另行向第三方采购,第二成交人供货时间为接到采购人发出的应急供货通知之日起至本采购项目约定服务期限结束; (3)告知:所有响应人应无条件响应本条的所有约定,若出现上条所述由第二成交人应急供货的情形,第一成交人不得提出异议和索赔;若没有发生上条所述应急供货情形,第二成交人实际没有发生供货,第二成交人不得提出异议和索赔。 其他说明:履约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则该报价人的整体报价为无效报价。 7.响应人要求 7.1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集团公司内部存在不良行为或被列入河南投资集团系统黑名单(失信主体)的;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响应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响应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环保、税务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响应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行为之一: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采购定价过程中扰乱定价程序,和其他供应商违规串标的; (4)违反廉洁承诺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响应人的; (6)不履行报价承诺的、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7)不履行合同的; (8)其他不良行为的。 8.授予合同 8.1采购单位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的权利,并无须向受影响的报价单位承担任何责任。 8.2各响应人作出报价即视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所有要求和附件二、附件三合同条款的所有要求。 8.3成交通知书 8.3.1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8.3.2采购单位向成交人发放成交通知书;及时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8.4签订合同(详见附件合同条款) 8.4.1成交结果公示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响应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响应人。 8.4.2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记录为供应商不良行为,列入河南投资集团系统黑名单(失信主体)。 8.4.3合同风险: 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因货物验收不合格买方拒收,或双方已解除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8.5合同履行 8.5.1成交供应商在履行供货合同期间,必须按照生产单位要求的供货量、供货期准时交货; 8.5.2成交供应商在履行供货合同期间须严格执行对采购人做出的价格承诺,合同期内价格不予调整。 9.付款方式和期限 9.1固定单价、暂定总价,据实结算。 9.2分批供货、分批次结算;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后,付至当批次应付货款的100%。 9.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9.4每笔款项支付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 10.询比地点 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11.联系方式 联系人:技术 赵先生电话:135 2907 8920 联系人:商务 金先生电话:139 0878 0177 监督单位: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综合部 联系电话:0878-6086203 地 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苍岭镇黄草坪垃圾填埋场 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2024年3月30日 查看附件: 螯合剂采购技术规格书.docx 查看附件: 采购合同模板.docx 楚雄项目2024年第二季度螯合剂采购技术规格书2024年3月1总则1.1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楚雄垃圾发电项目飞灰稳定化处理所需的螯合剂采购的技术要求。1.2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应提供满足本技术规格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1.3如果响应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响应人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1.4本技术规格书将作为合同的技术附件,经双方确认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在合同签定后,采购人有权因规格、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具体内容双方共同商定。1.6响应人在投标阶段的文件在合同执行期间继续有效。1.7响应人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承诺的事项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1.8本技术规格书中带有★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不能偏离,响应人如有任何偏离则作废标处理。2项目概况公司名称: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项目)公司地址:云南省楚雄市仓岭镇黄草坡垃圾填埋场2.2响应人供货时间及预估用量序号项目名称耗材名称响应人供货时间要求预估用量(吨)1楚雄项目螯合剂4月1日—6月31日60★3响应人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螯合剂供货、运输、到货取样、在采购人指定卸货场所卸货、提供螯合方案和与药剂配比小试相关的原灰及螯合物的取样和化验、售后服务(相关化验培训及飞灰螯合技术培训和现场生产指导)等工作,且上述责任范围伴随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响应人承担。本技术规格书所列的螯合剂数量均为暂定的采购数量,结算时以实际接收数量为准。超出暂定数量范围的,按照商务合同约定执行。采购人不排除因工艺方案改变、生产计划改变、垃圾量减少等因素导致的螯合剂供应减少甚至取消的风险,此风险由响应人负担。★4螯合剂质量要求4.1性能参数要求序号项 目单位数 值1外观谈黄色液体2气味无或略有氨味3密度(25℃)g/ml≥1.104PH值(25℃)9.0-13.0(1%的水溶液)5有效物含量(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386性状液体7水溶解情况可与水任意比例混合8不溶物%≤0.24.2螯合物性能要求响应人应提供螯合剂添加方案,螯合剂实际添加比例应≤3.0%,飞灰螯合物应能满足《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如国家发布新规格,按照新规格执行)规定的相关指标要求。若螯合剂添加比例>3.0%,响应人应采取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取原灰进行药剂配比实验等措施,并保证7天内在螯合剂添加比例≤3.0%情况下能满足飞灰螯合物性能指标要求,否则,由响应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飞灰螯合物相关性能指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4.2.1含水率<30%;4.2.2二噁英含量<3ugTEQ/kg;4.2.3按照HJ/T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下表规定的限制。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mg/L)1汞0.052铜403锌1004铅0.255镉0.156铍0.027钡258镍0.59砷0.310总铬4.511六阶铬1.512硒0.14.2.4响应人在供货之前必须对所投标段项目公司焚烧飞灰原灰进行检测与螯合稳定小试,以检验螯合剂的配置是否符合4.2.3项的要求。4.2.5响应人应提供螯合剂主要成分的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5质量验收响应人每提供一批次的产品,须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MSDS等。采购人除对每次到货的螯合剂进行厂内自行检测外,还将进行不定期外检化验。如响应人所供螯合剂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拒收,响应人应及时重新提供合格产品以保证厂内正常生产需求,为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响应人承担。6重量的验收响应人将合同标的送达指定地点后,按采购人指定的衡器进行称重,双方派员监磅并签字确认,作为双方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7运输及交货要求7.1由响应人负责提供运输车辆送货到采购人现场,车辆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保险由响应人负责。采购人提前2天通知响应人具体的发运时间和发运数量,响应人应按采购人通知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7.2响应人应保证所供产品完好无损的包装,并在包装上注明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及质保期等。由于包装而引起的合同产品质量问题,应由响应人承担全部责任。响应人须保证所供产品在正常储存(常温、常压)、包装完好的前提条件下其品质保持稳定不变。7.3响应人送货到采购人现场后,由响应人负责卸车,响应人负责卸料点的环境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7.4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响应人供货不及时、中断或药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责任,则由响应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为保证响应人供货的及时性,响应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应急保障措施预案。7.5采购人在使用贮存的化学药品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或化学成分变化等问题,有权退货处理,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均由响应人承担。7.6包装吨桶由响应人免费回收7.7响应人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因响应人人员不遵守采购人规章制度而导致自身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响应人自行承担并负责赔偿。8螯合剂差异处理8.1响应人对所供产品质量应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8.2采购人对每次到货的螯合剂进行厂内自检及不定期外检化验,并将质量检验结果及时通知谈判响应人,原则上谈判响应人须无条件认同采购人厂内检测结果。其品质数据以采购人的质量检验结果为准,并以此作为合同价格结算的依据之一。8.3响应人须认同采购人、环保或城管等主管部门及任何合法团体或个体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的螯合样品水分、重金属浸出毒性、二噁英毒性等检测结果,并以此作为合同价格结算的依据之一。8.4若响应人对本项目螯合剂或飞灰螯合物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2天内书面提出,可使用同批次的备份样品委托经采购人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最终评判以该份检测报告为准,每个抽检批次仅允许重新检测一次,重新检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响应人自行承担。若第三方检测结果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要求响应人暂停供货,直至响应人整改合格方可重新送货,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响应人赔偿。9供货期限各项目供货时间暂定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首次供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时间为准。合同编号: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4年第二季度螯合剂合同买方: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卖方:2024年1月螯合剂供货合同买方: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卖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螯合剂的供货、运输、装卸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内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货范围1.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螯合剂采购,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包装、运输、到货取样、检验、在采购人指定卸货场所卸货、螯合方案和与药剂配比小试相关的原灰及螯合物取样及化验、售后服务(螯合方案、相关化验培训及飞灰螯合技术培训和现场生产指导)及受管制化学品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备案及上述责任范围伴随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1.2卖方应赴项目现场进行原灰取样检测,并测算螯合剂的配方、添加比例,螯合剂实际添加比例应≤3.0%,飞灰螯合物应能满足《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以最新发布为准)规定的相关指标要求;买方厂内飞灰成分随垃圾来源、季节变化,卖方应采取相应措施预先调整螯合剂配比及投放量,确保飞灰稳定化处理达标,卖方不对垃圾及原灰成分变化导致的稳定化处理效果负责。1.3合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6月31日,具体开始时间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第二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2.1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1)本合同书及其附件;(2)成交通知书;(3)采购文件及其附件;(4)响应文件及其附件;(5)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2.2其他文件指:有关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3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若同一文件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最新签订为准。第三条合同价格3.1签约合同价格(含税):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含运杂费、服务费,增值税等,增值税税率为13%)。其中:不含税价为元人民币,增值税为元人民币。具体如下:单位:元(人民币)(含13%增值税)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暂定数量出厂单价(元/吨)运费单价(元/吨)固定综合单价(元/吨)暂定总价厂家及详细地址1螯合剂见技术协议要求吨60暂定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3.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暂定总价合同,卖方分批次送货,以实际到货数量和固定单价据实结算。3.3合同单价不含税价格为固定价格(除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合同单价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增值税税额和签约合同价格(含税)相应调整),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费、技术服务等卖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3.4买卖双方已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等风险,不因价格波动等因素提出调整固定单价不含税价格。第四条付款方式4.1结算依据:买方要求卖方分批到货,分批次结算。具体到货时间按照买方通知为准,结算依据以买方现场计量、验收重量为准。4.2付款4.2.1履约担保:本合同签订前5日内,卖方向买方交纳本合同暂定总价10%金额的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若卖方不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视为卖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同时买方有权启动与第二成交人的应急供货合同或另行选择第三方进行供货,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满并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违约罚金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不再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4.2.2分批次结算卖方按照买方通知的批次、数量、时间送货,每批次螯合剂到厂卸车后办理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0工作日内,买方按每批次实际到货数量的100%支付货款:(1)买卖双方签署的收货清单一份;(2)买方要求卖方出具的各类检验报告一份;(3)买方签署的到货验收单一份;(4)每批次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4.3卖方开具税票信息必须事前经买方确认,并按买方要求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交货5.1交货时间:买方根据生产需要,提前2天向卖方不定时发出交货通知,卖方应当将该批货物按时足额送至交货地点并合格交付买方。5.2交货地点:买方厂内指定地点。卖方发运前需提前1天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同意;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卖方负责卸货并同时通知买方收货人进行验收。5.3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液体药剂需使用吨桶运输(具体根据现场情况和买方要求确定)。卖方应提前将物流信息通知买方,货物到达后,卖方负责卸货。本合同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由卖方根据交通运输条件自行选择。但无论卖方选择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都必须充分考虑当卖方选择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无法实现或不能保证按期交货时,买方为保证按期交货而要求卖方选择其它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无论卖方最终采取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将本合同产品运到现场,买方对本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等费用都将不予承担。5.4卖方应与运输单位签订合法的委托合同,运输车辆及人员需有合法资质证件,进入买方范围内作业的一切卖方本单位人员或者外委单位人员均需购买有意外伤害险及工伤保险,并备案至买方处。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买方的权利义务6.1.1买方应当提前1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卖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协助。6.1.2买方应提供货物储存场所并及时办理货物验收及付款手续。6.1.3买方不会因为购买货物而被第三人以侵犯产权或其他权益索赔,或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6.1.4若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质量证明资料、付款资料等,买方有权拒绝付款。6.2卖方的权利义务6.2.1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质量标准及要求提供货物,并保证货物能通过买方的验收。6.2.2负责提供飞灰的检测分析服务并出具报告;同时根据买方焚烧垃圾飞灰的灰样,负责项目范围内螯合剂的选型、配制、提供螯合方案、指导螯合剂稀释配比、用量及飞灰固化生产现场螯合剂使用指导,并出具使用说明书及质量检验方法。6.2.3保证提供的飞灰螯合剂具备对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重金属有良好的螯合稳定性能,能确保飞灰螯合固化后,相关的重金属、二恶英、及其他有害物质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6.2.4确保不因螯合剂的使用而产生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的废气、液体;螯合剂溶液应均匀、性能稳定,不得因卖方原因导致飞灰螯合装置表面出现板结,不得出现飞灰螯合并进入填埋场后,短期出现分裂、超标现象。6.2.5卖方负责提供至少1名精通螯合药剂使用性能及飞灰螯合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买方进行技术服务,通过技术手段对飞灰处置进行实时监测,以便及时调整合理的螯合剂配比及添加比例。进厂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职业健康防护由卖方自行负责。6.2.6若货物质量出现问题,应按买方约定时间免费更换、运输。6.2.7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货物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亦不存在被任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6.2.8货物在投入生产后,不会违反国家环境、安全等法律法规等情况,不会污染环境,不会造成人身、财产危害等。6.3卖方在本合同中所留的电话、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均为合法可以送达的地址。如有变更,须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否则,买方按此向卖方发送相关的文件后,即视同送达卖方。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买方联系人:金思宇,电话:13908780177,邮箱:185849@qq.com;卖方联系人:,电话:,邮箱:。第七条验收标准、计量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7.1卖方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并在交货时向买方提供该产品检验和试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7.2采样及化验:买方收到货物后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买方企标《大宗生产物料取样导则》、《大宗生产物料验收化验导则》规定标准进行取样和化验验收。检测取样工作由项目生产部派出人员进行取样操作,项目纪检人员全程监督,卖方全程配合、跟踪,封存标签由取样人员、监督人员、卖方共同签字封存、留样。每批次留存三个样,留存时间为三个月。买方除对每批次货物进行厂内自行检测外,还将进行不定期外检化验。7.3如果卖方对买方的质量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并认为需要重新检验时,调取封存样品或双方共同取样并送买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机构或河南零碳技术研究院试验室的进行质量检验。双方同意最终以该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合同结算依据,送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在等待本条所述第三方检验期间,为保障买方生产,买方有权使用卖方送达的本批货物,若检验结果达标,正常结算;若检验结果不达标,按本批次50%合同价款结算。7.4卖方对质量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对合同范围内质量指标的异议应在买方告知卖方质量检验结果后2个小时内书面提出,否则,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异议。7.5厂内自检及外检指标、标准及方法执行: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买方《大宗生产物料验收化验导则》和技术协议的相关规定;取样标准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买方企标《主要生产物料取样导则》要求。7.6计量方法:买方现场进行称重计量。卖方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按买方指定的衡器进行称重,双方派员监磅,称重码单应记载毛重、皮重、净重并且由双方监磅人员共同签字认可,该码单记载之净重即为买方收到货物的的实际数量,并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第八条违约责任8.1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交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延迟送货或供货不足,影响买方环保、经济运行的,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罚款:(1)延迟1天以内(含1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2)延迟1-2天(含2天),罚款人民币10000元;(3)延迟2-3天(含3天),罚款人民币20000元;(4)延迟3天以上,罚款人民币30000元。8.2卖方出现卸料过程中污染现场并未能及时完成卫生恢复的,罚款2000元/次。8.3卖方工作人员在买方厂区范围内发生吸烟、进入厂房内不带安全帽等情形的,按500元/人次进行罚款。8.4若到厂检验不合格或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退货或更换货物,且到厂检验费及退货或更换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并且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逾期罚款外还应当向买方支付该批次总金额20%的违约金。8.5卖方应遵守买方安全文明卫生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则按照买方相关制度考核。8.6卖方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螯合剂供货、包装、运输、到货取样、检验、卸货、螯合方案和与药剂配比小试相关的原灰及螯合物取样及化验、售后服务(螯合方案、相关化验培训及飞灰螯合技术培训和现场生产指导)及受管制化学品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备案及上述责任范围伴随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8.7若卖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供货进度问题或拒不执行合同的,将被记录为供应商不良行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我公司供应商失信名单(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九条合同解除9.1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逾期超过3日及以上交货的,除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外,买方有权与卖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损失;(2)卖方货物因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且未按约定时间处理或处理后仍未通过验收的,买方有权与卖方解除本合同;(3)为满足飞灰螯合物性能指标要求,出现螯合剂添加比例>3.5%情形,卖方应派遣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在3日内给出技术解决方案,协助买方调整螯合剂添加比例至≤3.5%,三日内卖方未及时反馈并提供解决方案,或经过调整七日内还未达到此要求的,买方有权与卖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损失;(4)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发生被环保、安全等政府管理部门约谈、督办、处罚等情形,并造成恶劣后果的,卖方应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同时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5)卖方拒不执行合同的;(6)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7)因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履行没有意义,双方协商一致的;(8)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9.2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解除合同的,合同自有权解除合同一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9.3因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根据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卖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解决。第十条不可抗力10.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火灾和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履约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10.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5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进而立即履行其合同义务。10.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很长时间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11.2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1.3在进行调解或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合同续签12.1合同生效: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2.2合同续签: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在保证合同单价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1)合同期满前,买方对卖方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评价为优秀的(合同履约评价表见附件);(2)合同到期后,因疫情、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买方未能确定新供应商的。第十三条其它条款13.1卖方供应的耗材,属于易燃、易爆、易制毒试剂等国家法律规定须进行特殊管理的耗材,卖方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资质。卖方在取得、储藏、运输、装卸中造成的各种后果均由卖方负责。13.2风险提示:买方不排除因工艺方案改变、垃圾量减少导致的螯合剂供应减少甚至取消的风险,此风险由卖方负担。13.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合同签字页)买方: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银行行号:403738000205帐号:953007010008296799税号:91532301329315710J电话:0878-6086203地址:云南省楚雄市苍岭镇黄草坪垃圾镇埋场日期:卖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银行行号:帐号:税号:电话:地址:日期:附件1:合同履约评价表合同履约评价表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内容二、卖方基本信息卖方单位 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三、合同履约评审打分打分类别(根据评审因素给定具体分数)得分评审打分项质量(0~30分)评审打分项进度(0~30分)评审打分项服务(0~20分)评审打分项应急能力(0~10分)评审打分项安全环保(0~10分)评分合计合同履约评价等级合格/不合格注1:评分合计为80~100分,评价为合格;评分合计为80分(不含)以下,评价为不合格。注2:打分依据相关证明文件附后(包含到厂化验检测报告)。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评价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技术协议(见附件)附件3:保廉合同保廉合同买方: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卖方:为确保螯合剂采购双方能够廉洁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条买方责任1.买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品;不得在卖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2.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卖方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3.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国内外观光旅游活动。4.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权,收受卖方回扣,谋取私利。第三条卖方责任1.卖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卡)。2.卖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卖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和资助买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4.卖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买方工作人员。第四条违约责任1.买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由买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卖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卖方交纳的部分保证金;情节较重并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自愿接受投资集团相关部门给予的处理,并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合同签字页)买方:楚雄东方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银行行号:403738000205帐号:953007010008296799税号:91532301329315710J电话:0878-6086203地址:云南省楚雄市苍岭镇黄草坪垃圾镇埋场日期:卖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银行行号:帐号:税号:电话:地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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